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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逃税

发布时间:2021-04-19 03:34:48

『壹』 朋友在互联网金融企业担任技术总监,平台涉嫌违法诈骗,老板被抓了,朋友会不会被抓

能做到技术总监的职位,公司经营过程中涉嫌违法行为你朋友他本人肯定是知道的。既然知道犯法而为之,那就是知法犯法。被抓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最应该追究的是公司法人。

『贰』 互联网金融公司倒闭了、卷款逃跑、一夜间消失怎么办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仍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业务模式还不成熟,容易突破版非法权集资等监管底线。”一方面在经济下行周期,互联网金融面临较大的风险压力,另一方面互联网导致去中间化和去中心化,容易被洗钱等犯罪行为所利用。
行业高速发展但问题频生,对于不断上演的P2P倒闭跑路潮,业内人士表示,这种冰火两重天的景象属于成长期的“烦恼”。破除这些“烦恼”,及时快速监管大有可为。
1、必须加强监管,防患于未然;2、对卷款逃跑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应加大处理力度,追缴其非法所得。

『叁』 互联网金融业务面临四大风险有哪些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是商业银行正常存在的一种风险类型,银行的流动性来自于银行存款和贷款,一旦银行的存款不足以支付贷款所需,就产生了流动性的不足,这种流动性不足根源于银行偿还能力的有限和取款数量的难以预期。银行流动性直接关乎银行的经营能力和信用,流动性不足将导致银行货币流通的缓慢甚至停滞,严重时有可能导致银行的倒闭。

4.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由于网络金融立法相对落后和模糊而导致的交易风险。互联网是一个全球信息交互的平台,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跨国界的金融平台,然而由于各个国家、地区经济制度和法律规定的差异,互联网交易双方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规则很难达到完全一致,这就加剧了一些互联网金融的违规违法几率,从而诱发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在很多发展中国家都刚刚起步,相关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如在网络金融市场准入、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尚无明确而完备的法律规范。因此,在采用bis后,利用网络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务,签订经济合同就会面临在有关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容易陷入不应有的纠纷之中,使交易者面临关于交易行为及其结果的更大的不确定性,增大了网络金融的交易费用,甚至影响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严重威胁到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阻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纵深发展。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诸多风险,我们要做好完全的风险防范措施。

『肆』 互联网金融领域到底存在哪些风险

专家认为,主要有3种风险:一是平台跑路风险,大量非传统金融机构涌内入金融行业,缺乏相容应风险管理能力,出现了大量跑路事件;二是社会风险,如网络高利贷和暴力催收等引发的社会风险,平台跑路甚至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三是宏观风险,即互联网金融资金流向与宏观调控方向不一致的风险。

目前,互联网金融存量风险比较大,化解风险需要时日。“以P2P网贷平台为例,我们监测到的就有2000多家,数量相当庞大,化解存量风险还需要更长时间。”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秘书长吴震认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肯定是长期的和长效的。

『伍』 P2P存在被用来逃税的可能么

凡事皆有可能,就看成功率高不高。
挑选P2P平台注意事项:
1、鉴别公司实力
不可一味看注册资本,
平台的注册资本可以侧面的
反映出平台的部分实力,
注册资本过小没实力的概率很大。
但是注册资本过大的不见得一定有实力。
还应关注以下几点:
1.是否有金融背景或金融基因
P2P一直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实践形式,归其根源还是金融服务,只是服务方式更加快速,便民。运营团队严谨的金融从业背景直接决定着P2P平台风控是否严谨。国内借助传统金融风控手段运营比较成功的P2P平台。
2.担保公司实力是否雄厚
这种方式主要是由P2P理财平台跟第三方担保公司进行合作,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来为平台的每一笔交易来进行连带责任担保。如借款人出现了逾期不付的问题,那么第三方担保公司将会为投资者进行一个全额的本息垫付,很多P2P理财平台都采用这种方式来做安全保障。
2、运营模式既决定平台业务内容及范围,同时决定平台稳定性
P2P本质隶属借贷双方信息服务平台,国内大小平台根据自身特长出现了O2O、P2B等业务借贷模式。P2P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模式,个人债务属于无限责任;P2B是个人对企业,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出现倒闭和破产,债务追回就会十分渺茫;O2O属于P2P时代的创新,直接线上对线下模式,也是相对比较安全的P2P理财模式。基本线上寻找投资人,线下寻找借款人,同时引入第三方担保或融资性金融机构担保及实物抵押。
三.风控很重要
首先,要看平台是否有投资担保公司担保,而且担保公司的实力是否足够强。是否有第三方资金托管。其次,单一项目募集资金总额过大,是否超出了该P2P平台交易总额的5%。即使很多都提供本息全额担保,也有自己独特的风险控制机制。要规避大额借贷资金或者资金池操作。
其次,取决于风险管理能力是否足够强大。风控这块主要做两个工作,一个是前期借款标审定的时候对风险进行评估,如风险在控制范围之外则一票否决。另一个是贷后进行跟踪,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解、上门调查。
另外,线下催收能力也是风险控制能力的体现,这个判断标准主要是在:
(1)对于抵押物的处理能力;
(2)公检法社会资源协调能力 ;
(3)对于借款人心理分析、处理能力。
4、平台是否有逾期,逾期坏账率具体情况
P2P平台是为借款人和投资人提供有效的信息撮合服务,使投资人资金最大化,借款人享受小微金融实惠。撮合借贷双方过程中,肯定会产生一些小概率事件,这就是投资人和平台最讨厌的坏账和逾期,这种情况肯定存在,就连国内最权威的银行业都不可避免。

『陆』 互联网金融业务面临四大风险有哪些

法律监管与保障的缺乏
目前,P2P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和优选理财计划模式,就是亟须引起关注的互联网金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模式创新契合难
近年来,国内外互联网金融模式层出不穷,大部分因为与金融市场环境不相适应,与客户具体需求不相契合而遭遇失败。国内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模仿国外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时,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发生扭曲和异化,无法取得如国外同类企业一样的商业成就。
安全风险涉及每个人。
另外,互联网金融平台因技术缺陷在某些特殊时刻无法及时应对短时间内突发的大规模交易也会产生不良后果。
市场风险是传统金融体系固有的风险。作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领域结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的市场风险有其独特的一面。蓝皮书指出,由于便捷性和优惠性,互联网金融可以吸收更多的存款,发放更多的贷款,与更多的客户进行交易,面临着更大的利率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往往发挥资金周转的作用,沉淀资金可能在第三方中介处滞留两天至数周不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监管,容易造成资金挪用,如果缺乏流动性管理,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将引发支付危机;网络交易由于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等业务活动在虚拟世界进行,交易双方互不见面,只通过互联网联系,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就会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用风险极大。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程度不高,大数据资源和大数据技术都没有跟上模式创新与仿照,现有多种模式偏离“互联网金融”核心。社会信用体系还处于完善阶段,较难依靠外界第三方力量对交易双方的信用状况进行准确评价。

『柒』 十大互联网金融陷阱风险有哪些呢

一、庞氏来骗局:披着亮丽外衣的“自拆东墙补西墙”老牌金融陷阱
二、虚拟货币:比特币引发各种紧跟风口的新潮骗局
三、消费返利:伪装公益消费的网络传销陷阱
四、违法P2P平台:高利率诱惑的虚假标的
五、消费金融套现:网购平台的信用额度已成非法吸钱产业链集中地
六、借款佣金:“借款佣金”成最常见的网贷诈骗形式
七、“套路贷”:受害人债务成几何式增长
八、网贷手续费:专盯急需贷款人群骗取手续费、佣金
九、钓鱼网站:仿冒真实网站地址或页面
十、网络外汇理财:高大上包装之下的投资平台易设陷阱

『捌』 互联网金融公司为何频频被查

对于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来说,富贵与凶险可谓一步之遥。

当然,对于p2p平台来说,不形成资金池,就需要把资金托管出去,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说的“托管”,而不是“存管”。

依据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托管有着非常明确的信托法律关系,其中的管理人,托管人,持有人承担不同的权利义务,比如作为管理人的受托金融机构需要监督资金的投向和用途,如果违反需要上报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同时,对于受托的金融机构来说,如果对方违反资金用途,那么可以拒绝拨付。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都有托管资质,只有一部分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第三方支付公司拿到了银监会颁发的托管资质,因此,p2p企业需要找到那些有托管资质的机构才能办理托管。

不过,由于p2p平台托管的金额普遍偏低,单笔交易金额不大,交易频繁且驳杂,托管成本高,责任重,所以银行一般不愿意做p2p的生意,目前大部分平台的资金“托管”都给到了第三方支付公司,而他们与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间到底是不是真正的托管关系仍然存疑。

有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就表示:“这些放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资金,名义上是托管,实际上的法律关系就是存管,第三方支付公司并不负责对资金的投向和用途进行监管,双方之间也没有签订正式的托管协议。当然也有些第三方公司根本就不具备托管资质。”

不过,伴随p2p平台业务的发展,尤其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债权众筹的实质需要,目前很多有托管资质的银行已经开始了布局这一领域的业务,比如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以及民生银行等都在开发专门针对p2p平台进行托管的系统。

法律双刃剑

尽管隐患重重,但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依然“铤而走险”,原因可能就在于互联网金融的具体规范一直在“鼓励创新”和“风险防范”之间进行探索,迟迟未能出台,导致一些机构要么鱼目混珠,趁机捞一把,要么由于缺少对于法律的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在创新的路径上缺少了对风险的防范。

实际上,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来说,其从事的业务规范散见于各种现存的法律条文之中,如果不熟知这些对应的“规则”,则有可能踩中监管的地雷。

有律师就指出:“一些股权众筹平台上的参与者认为我国当前没有股权众筹的法律法规,缺乏监管的办法和制度,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事实上,《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私募基金融资管理办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刑法》以及最高院的诸多司法解释,其中都有很多规定可以适用。2014年12月18日,《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推出则不过是既有法规的进一步清晰化地阐释和完善。”

举例来说,当前股权众筹最大的风险就是非法集资,即是否涉嫌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资金,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算是公开发行证券,而公开发行证券则必须通过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需要在交易所,遵循一系列规则去交易。”

与此同时,对于融资项目及其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核,直接关系到平台所承担的责任。如果说在公开发行中在保荐人和承销人的责任认定上,保荐人承担的还仅仅是过错连带责任,那么,根据《私募融资管理办法》以及2014年3月25日最高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对于非法集资,平台无论有无过失,都是共犯。

该司法解释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玖』 营改增后互联网金融企业涉及什么税

营改增后互联网金融业营业税税率为5%,以企业的营业额为计税基数,相对而言计算较简单;金融业增值税,业内消息口径较为统一,称将定为6%,以商品或服务交易流程中的增值额作为计税基数。

『拾』 为什么互联网金融公司经常拿钱跑路

目前已经明确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有三类:
第一是信用违约风险,即互联网理财产内品能否实现容其承诺的投资收益率。第二是期限错配风险,即互联网理财产品投资资产是期限较长的,而负债是期限很短的,一旦负债到期不能按时滚动,就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第三是最后贷款人风险。

综上所述,充分考虑各种潜在风险,笔者认为像共投网这样的艺术品众筹理财产品值得我们学习,给了我们一种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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