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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对违约责任条款

发布时间:2021-04-19 15:16:15

1. 金融机构违约监管公章约定该怎么处理

可能轻则更具事情造成的后果会被罚款,重者可能会被判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复

(三)有关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在人民法院审判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的问题中,就违约金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94年3月12日公布“法函[1994]10号”、1996年5月16日的“法复〔1996〕7号”、1999年1月29日“法释〔1999〕8号”、2000年11月21日“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四个司法解释,违约金的标准也从1996年5月16日前的每天万分之三,年利率为10.95%;变为1996年5月17日----1999年1月29的每天万分之五,年利率为18.25%;又变为1999年1月30----2000年11月21日的每天万分之四,年利率为14.6%;最后变为2000年11月22日以后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在为每天万分之二点一,年利率为7.665%。

3. 欠条违约金的约定怎么写

法定的违约金要看实际造成的损失,其最高不超过损失的30%,而约定的违约金应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金融机构对违约责任条款扩展阅读:

具体案例

案情介绍:2007年12月2日,被告陈某向原告张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如果张某到期不还将承担每个月1万元的违约金。

后张某未按期还款,陈某经多次催讨无果,于2009年5月5日向福建省莆田市市秀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万元。张某参加庭审时辩称:借款事实确实存在,但是对于违约金部分,认为过分高于原告造成的损失,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法院裁判: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借条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协议的约定。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归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

现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主张违约金,因合同约定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原被告之间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造成的损失部分,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归还原告陈某借款10万元,支付原告违约金6个月×10万×6.63‰=3978元。

法官说法:

一、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陈某已经构成违约,自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所规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身就是一种违约条款,逾期利息即是违约金。至于违约金是以事先确定具体数额的形式出现还是只能以逾期利息形式出现,因为国家法律法规对于以确定数额的方式支付违约金并无禁止性规定。

按照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该种方式自然是可行的。因此,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应当允许当事人就逾期还款约定违约金,作为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

二、法院如何认定违约金的数额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过高是相比于实际造成的损失而言的,因此,损失大小是衡量违约金高低与否的重要标准。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当事人双方串通故意以高额违约金的方式达到高于四倍银行同类利息的目的,而法院又不干预,无疑为变相高利贷提供了规避法律的途径。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对民间借贷最高借款利息进行了限制,即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我们可以推论,在通常情况下出借人能获得的最高利益也仅限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因此,原则上双方违约金数额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属于违约金数额过高,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应以此标准为上限,不得超过这个标准。

4.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违约责任怎么规定

借款合同因贷款主体是金融机构还是自然人而呈现出不同的法律特点,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双务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为单务合同;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订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强迫贷款人出借款项,也不能强迫他人必须贷款。在金融借款合同的订立中,除合同的一般要求外,必须遵循以下两条特别要求:借款人一般应提供担保,借款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 借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必要条款:借款的种类,币种,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

5. 请问,计算违约金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所谓违约金,是指由法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其特征为:
1、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
2、违约金是由双方约定的在违约后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笔金钱;
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4、违约金的支付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违约金责任的成立:
1、违约行为的存在;
2、合同是有效的。
违约金的计算一般有两个标准:一是按照合同事先的约定承担,这是基于合同有关于违约方面的规定的情况(一般正规合同都应有这方面的规定的);二是如果合同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则按照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来计算,这种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按照损失金额进行赔偿。当然,如果你们的合同属于约定的事项已经完成或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只是比合同约定提前了,那么本人不认为这构成违约,自然也不会涉及违约金的问题。

6. 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您好!具体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990211
【实施日期】 19990216
【文号】 法释(1999)8号
【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题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办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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