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资产证券化融到的资金记入什么会计科目
两种情况分别计入一下两种科目:
1、如果被界定为销售,应进行表外处理,此时证券化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同时证券化收入确认为收入,交易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2、如果被界定为融资担保则应进行表内处理,证券化资产仍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发起人获得的资金被当作负债处理,交易成本作为融资成本资本化。
资产证券化的处理,一般要通过特设目的机构SPE进行。我国现在进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采用的大多是信托模式,即由受托机构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这是由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所决定的。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过程。
它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资产证券化仅指狭义的资产证券化。
自1970年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房贷转付证券,完成首笔资产证券化交易以来,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发展,在此基础上,现在又衍生出如风险证券化产品。
概括地讲,一次完整的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流程是: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或者由SPV 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然后SPV 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Assets Pool ),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2. 金融机构中涉及会计准则运用的部门有哪几个
财政部部长助理王军日前透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金融资产确认与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和金融工具的列报与披露等多项企业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近期将发布。针对现行16项具体会计准则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中。预计到今年底或明年初,一个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40多项具体会计准则在内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充分协调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将建立。
这四项会计准则分别是,《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金融资
产转移准则》、《套期保值准则》和《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准则》。
其中,《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结合上市银行的情况,明确要求对金融资产进行四项分
类,即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该准则还要求企业将衍生工具纳入表内核算并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或所有者权益,改变了长期以来衍生工具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
另外,考虑到中国现行会计实务中仍较多地存在利用减值准备转回操纵利润的现象,金融工
具相关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已计提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3. 研究与开发支出的确认与计量
内部研究开发支出的确认和计量
一、研究与开发阶段的区分
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分别进行核算。关于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具体划分,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相关信息加以判断。
1、研究阶段
研究,是指为了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等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的调查。研究活动的例子包括:意在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以及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制、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等。
2、开发阶段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开发活动的例子包括: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含新技术的工具、夹具、模具和冲模的设计;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新的或经改造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所选定的替代品的设计、建造和测试等。
二、研究与开发支出的确认
1、 研究阶段支出
考虑到研究阶段的探索性及其成果的不确定性,企业无法证明其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的存在,因此,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2、 开发阶段支出
考虑到进入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往往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可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具体来讲,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了下列条件的才能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3、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三、内部开发的无形资产的计量
内部开发活动形成的无形资产的成本,由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创造、生产并使该资产能够以管理层预定的方式运作的所有必要支出组成。可直接归属成本包括:开发该无形资产时耗费的材料、劳务成本、注册费、在开发该无形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其他专利权和特许权的摊销、按照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可以资本化的利息费用等。
(3)金融机构确认与计量扩展阅读
开发支出(Development Expenditure)项目是反映企业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能够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支出部分。开发支出项目应当根据"研发支出"科目中所属的"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开发支出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填列方式是:根据“研发支出”中的明细科目“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的余额直接填列的。
“研发支出”账户属于成本类,借方反映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贷方反映期末结转的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费用化支出以及满足资本化条件并已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支出。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正在进行研发的无形资产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总账下设置“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两个明细账。
根据上述介绍,明细账中“费用化支出”明细账期末无余额,余额结转至“管理费用”了,只有“资本化支出”明细账有期末借方余额。即:开发支出反映的是本期和前期发生的未结转至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
4. 金融衍生产品的会计计量
金融产品可分为传统金融产品和衍生金融产品两大类。衍生金融产品又称衍生金融工具,它是在传统的金融产品如货币、股票、债券等基本金融工具的基础上派生而来的金融工具,是以转移风险或收益为目的、以某一(某些)金融工具或金融变量为标的、价值随有关金融工具价格或金融变量变动而变动的跨期合约,包括资产支持证券(ABS)、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 BS)和抵押债务债券(CDO)等。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世界性石油危机爆发,国际金融竞争加剧。
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风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对传统的金融工具进行创新。作为新兴的风险管理重要手段,衍生金融工具应用而生,目发展速度惊人。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具有高收益、高风险以及是未来交易的特点,它不仅成了企业筹集资金和转移风险的手段,更成为企业投机、套利和进行金融投机的工具。这种两面性使得一系列震惊世界的金融风波和危机的出现,几乎无不与衍生金融工具有关。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常常处于“游离”状态,无法进入传统的财务报告体系,对传统的会计理论与实务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因而,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一直以来是会计学界的一大热点问题。本次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又一次将这个问题凸显出来。 公允价值计量原则的优势
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处理方法较之于过去的历史成本计量有着以下儿个方面的优点:
1.公允价值计量符合会计的决策有用性日标: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打一大和规范,资源的委托与受托关系通过发达的证券市场建立起来,证券市场上收益与风险的并存使得投资者更加关注与收益风险相关的信息,从而权衡利弊做出决策。可以说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交易性质和工具的日益复杂,社会对则务信息决策有用性的要求越来越高,面向未来的决策有用观也就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而与会计的决策有用观相适应的公允价值计量自然应发挥出它的作用。
2.公允价值计量有利于资本保全:按照资本保全的理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成本的补偿和利润的分配要保持资本的完整性,保证权益不受侵蚀。企业收益的计量,都应以不侵蚀原投入资本为前提,只有在原资本己得到保全或成本己经弥补之后,才确认收益。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符合实物资本维护的理论。因为如果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则计量得出的金额在物价上涨的经济环境中,将不能购回原来相应规模的生产能力,企业的生产只能在萎缩的状态下进行;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尤其是在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与后续计量的情况下,各要素的价值表现能够不断地反映现实中变化了的资产价值,从而有效地维打‘实物生产能力,更好的保全资本。
3.公允价值的动态计量,使得则务会计信息更具备相关性:公允价值作为一种计量属性,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强调资产或负债在计量日这一时点的价值。根据FASB发布的第133号则务会计准则以及IASC(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第32号和第39号国际会计准则,所有的衍生金融工具均要在表内确认,并目指出公允价值是计量金融工具的最佳计量属性,对衍生工具而言则是惟一相关的计量属性。因为衍生金融工具着眼于未来,其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不是在交易完成之日,而是在合约签订之时,在这期间价格变动频繁,要求不断地反映,若按历史成本计量,显然不够具备相关性。而公允价值却能够真实、及时、可核实地反映资产或负债的价值。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公允价值计量方式也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缺陷。
1.按照定义,公允价值是以契约为基础对未来交易的估计,是估计的未实际发生但将进行现行交易的价格,估计和尚未实际发生的现行交易成为公允价值的重要特点。虽然市场价格是公允价值的基础,甚至可以说是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然而公允价值不同于市场价格:第一,公允价值不是建立在过去己发生的交易(含事项)基础上,甚至也不是建立在现行交易的基础上;第一,它是熟悉交易的双方意欲进行交易,而参照现行交易所达成的购买一项(或一批)资产,转移(清偿)一项负债的金额;第二,由于契约(双方愿意买卖)己经签订,交易尚未开始进行或i1,在进行中,但尚未完成。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产生己发生交易的成本或价格。因此,公允价值只能是一种参照现行交易的估计价格。而历史成本和现行成本都是实际价格,这种估计价格给会计人员出了难题同时也留下了操作的空间。
2.按国内外关于公允价值的定义,投机、炒作等非理性行为所体现的不合理定价,只要不是强迫交易的结果,也包含在公允价值之中,这不能不说是其一大缺陷。
3.美国第157号准则《公允价值计量洲守公允价值定义为“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假设将一项资产出售可收到或将一项负债转让应支付的价格”。这个最新定义假设所计量的资产或负债存在着一个习以为常的交易市场。但本次次贷危机表明,这一假设并非永远成立。例如因为投资者过度恐慌和信贷极度萎缩,CDO的市场交易己经名存实亡。同样地,准则也没有考虑流动性缺失的资产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影响问题。
4.鉴于公允价值作为一种计量属性,其确认过程本身需要评估人员主观的判断、估计和预测,可能由此而影响按照公允价值披露的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同时,公允价值的计量还要求能够得到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估价信息,否则就有可能会导致这一类会计准则在执行的随意性,出现人为操纵利润的情况。
5.公允价值原则在次贷危机中造成了顺周期效应,即市场高涨时,由于交易价格高,容易造成相关金融产品价值的高估,市场低落时,由于交易价格低往往造成相关产品价值的低估。在本次危泪L中,由于债券价格的公允价值下降,投资人的信心受到打击从而继续抛售债券,进而造成债券价格的新一轮下跌。而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很容易就陷入交易价格下跌一提取跌价准备、核减权益—恐慌性抛售一价格进一步下跌一继续加大跌价准备的计提、继续核减权益的恶性循环。
以花旗、美林、瑞银,AIG(美国国际集团)、白-仕通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就指出,在次贷危机中,按公允价值对ABS(资产支持证券),MBS(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和CDO(抵押债务债券)等次债产品进行计量,导致金融机构确认巨额的未实现目未涉及现金流量的损失。这些天文数字般的“账面损失”,扭曲了投资者的心理,造成恐慌性抛售持有次债产品的金融机构股票的风潮。这种非理性投机行为反过来又迫使金融机构不惜代价降低次债产品的风险暴露,本己脆弱不堪的次债产品市场濒临崩溃,金融机构不得不在账上进一步确认减值损失,从而形成极具破坏性的恶性循环。公允价值会计这种独特的反馈效应,使其在次贷危机中事实上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5. 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果概念
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概念主要包括收入、费用和利润,通过利润表及其附表集中反映金融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期的经营成果。
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新制度第八十三条规定,“金融企业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贴现利息收入、保费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证券自营差价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汇兑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如企业代垫的工本费、代邮电部门收取的邮电费。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条件,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费用和成本:费用是指金融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各种耗费。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垫付的款项。新制度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分别对金融企业的营业成本和营业费用作了具体的规定。
利润: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根据新制度第九十七条的规定,金融企业成本、费用与利润的关系式可以表述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投资净收益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扣除资产损失后的利润总额=利润总额-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和其他各项资产损失准备+转回的资产损失 净利润=扣除资产损失后的利润总额-所得税
6. 请问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优劣点是哪些...
公允价值会计,英文为Fair Value Accounting,亦称 Market Value Accounting,或 Markto Market Accounting。所谓公允价值会计,是指以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属性的会计模式。从90年代以来美国财务会计的发展动向看,公允价值会计极可能取代沿用了几百年的历史成本会计模式,成为21世纪的最主要计量模式,并将导致会计计量的一场大革命。因此,在世纪交替之际,我们应当高度关注公允价值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动向。基于这一考虑,本文阐述公允价值会计在美国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发展现状和未来展望。
一、公允价值会计备受注目与争议的背景
自80年代以来,美国会计界和金融界一直对金融工具,特别是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问题争论不休。尽管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问题至今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但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加深了人们对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严重缺陷——缺乏相关性的认识。特别是8O年代,美国2,000多家金融机构因从事金融工具交易而陷入财务困境,但建立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上的财务报告在这些金融机构陷入财务危机之前,往往还显示“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健康”的财务状况。许多投资者认为,历史成本财务报告不仅未能为金融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发出预警信号,甚至误导了投资者对这些金融机构的判断。为此,他们强烈呼吁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重新考虑历史成本计量模式是否适合于金融机构。
1990年9月,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主席理查德.C.布雷登在美国参议院的银行、住宅及都市事务委员会作证,指出了历史成本财务报告对于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于事无补,并首次提出了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
SEC主席作证后不久,SEC,FASB以及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举行联席会议,决定由AICPA下属的会计准则执行委员会(AcSEC)负责研究和制定有关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后来“六大”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人士认为由AcSEC制定这方面的准则名不正,言不顺,且可能与FASB发生立场上的冲突,因此,经过协商,FASB于1991年10月正式接手制定这方面的准则。
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的出现,在美国会计界和金融界引起强烈反响。以SEC和投资者为代表的支持者认为,公允价值会计将极大提高财务信息的相关性,使会计信息反映金融资产和负债的真实价值,且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以联邦储备委员会、财政部和金融界为代表的反对者则认为,公允价值会计是对现行会计模式(以历史成本为主要计量属性)的极端背离,不仅缺乏可靠性,而且将导致金融机构的收益产生巨大波动,促使金融机构的贷款决策短期化。
二、公允价值会计的发展现状
在80年代,有关公允价值会计的争论主要在SEC和金融界之间进行,FASB不肯轻易表态。但80年代后期存款储蓄行业的金融危机,彻底改变了FASB的态度和立场。从90年代起,FASB明显转向SEC的立场,颁布了一系列旨在推动公允价值会计向前发展的财务会计准则。
至今,FASB颁布的与公允价值会计有关的准则包括:
此外,FASB于1996年6月发布了“衍生金融工具与套期保值会计”、“综合收益的报告”两份征求意见稿。此外,FASB计划在1998和1999年发布关于“负债权益问题”与“按公允价值计量所有金融资产和负债”准则的征求意见稿。
鉴于公允价值作为一种全新计量属性的重要性及其所涉及的复杂理论问题,FASB正考虑制定一项新的概念公告“以现值为基础的计量模式”,阐述需要利用未来现金流量作会计计量基础并作为成本分摊的情形,以便为将来制定公允价值会计准则提供理论框架。
FASB关于公允价值会计的准则可分为两类,一是针对金融工具,一是针对长期资产和长期负债。从FASB的工作日程和已颁布的有关公允价值的会计准则看,公允价值会计具有从金融工具入手,逐步推广至长期资产和长期负债的倾向。
与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有关的准则包括 SFAS 105、SFAS 107和 SFASll9。SFAS 105是FASB关于金融工具信息披露首期研究阶段的第一个准则。首期研究阶段着重于要求企业披露涉及表外风险和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范围、性质和条件。其他研究阶段将要求披露金融工具的其他信息。至于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则分属于其他研究项目,可望在本世纪末正式出台。
SFAS 105要求拥有金融工具的所有会计主体针对可能导致会计损失、具有表外风险和信息风险的金融工具,披露有关金融工具的性质、条件、面值、协议价值、名义价值、信息风险、市场风险、现金要求(如保证金)、会计政策、担保情况以及担保未能兑现时的预期损失等信息。
SFAS 107要求所有企业(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企业)必须在会计报表或其附注中,披露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如果对这些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估计是切实可行的话。此外,还要求企业披露估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所运用的方法和重要假设。
这里所说的公允价值,一般指金融工具在报告日的现行市价。如果金融工具的现行市价无法获得,可按具有类似风险和特征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价作为公允价值,或根据其他计价方法,如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按期权计价模型、矩阵计价模型估计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
如果不能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切实可行的估计,则企业必须说明难以进行估计的理由,并披露有助于使用者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判断的相关信息,如这些金融工具的帐面价值、实际利率、到期日等。
SFAS 119要求披露衍生金融工具(如期货、期权、远期合同、货币套换等)公允价值相关的信息,包括:(1)衍生金融工具的金额、性质及交易条件;(2)持有或发行衍生金融工具的目的,包括交易目的和非交易目的(如套期保值等);(3)对于以交易为目的的衍生金融工具,必须披露其在报告期内的平均公允价值以及交易损益,对于以非交易为目的的衍生金融工具,要求说明持有或发行这些衍生金融工具的目的及其会计处理方法;(4)对于为了实现特定交易的套期保值而持有或发行的衍生金融工具,必须披露这些特定交易的基本情况、用于对其进行套期保值的衍生金融工具的类别、予以递延的套期保值损益以及通过损益表确认这些递延损益的交易或事项。除了提出上述披露要求外,
SFAS 119还鼓励提供有关衍生金融工具及相关资产、负债的市场风险的量化信息。
与长期资产和长期负债公允价值有关的准则包括SFAS 106、SFAS 114、SFAS 115、SFAS 118及SFAS 121。这方面准则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公允价值会计的运用由金融工具向其他领域延伸的发展趋势。
SFAS 106 要求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退休后福利(PRB,包括保健、保险及其他福利)进行会计处理。SFAS 106发布之前,PRB是以现金收付制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的,而SFAS 106则要求以未来付给雇员的福利支出的预期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PRB负债和PRB成本的计量基础。这一要求进一步表明FASB以现值作为长期负债计量属性的决心和立场,因而被会计界认为是FASB推崇公允价值会计的另一证据。
SFAS 114 要求金融机构按照预期现金流量的现值,或为了简便起见,按贷款的市价或其抵押物的公允价值,对已发生价值减损(根据贷款协议无法全额收回贷款本息)的贷款重新计价,并将减损的价值确认为当期损失。值得一提的是,价值减损贷款重新计价后,如果其预期现金流量的现值再度发生变化(不论是增加,还是减少),则金融机构还必须对这些贷款的帐面余额进行调整。换言之,如果因价值减损而调减余额的贷款,其嗣后的现值出现回升,允许金融机构将贷款的帐面余额调高,并确认相应的收益。就是说,价值减损贷款重新计价后,在其收回之前就一直按现值计价。这显然不同于成本与市价孰低规则,后者只允许调减存货价值,确认跌价损失,而不得调增存货价值,确认升价收益。从这个意义上说,SFAS 114是公允价值会计发展上的一大飞跃。
SFAS 118只对SFAS 114进行小范围的修正。SFAS 114对于价值减损贷款出现现值回升时如何确认、计量和列示利息收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SFAS 118废除了这些规定,赋予金融机构较大的选择余地,但对价值减损贷款的信息披露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SFAS 115的颁布实施也意味着公允价值会计的运用领域由金融工具扩展至长期投资。其要点可概述如下:
SFAS 115 颁布实施前,债券和权益证券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核算,容易导致“利得交易”(Gains Trading)。利得交易是指企业将公允价值超过购买成本的证券先行出售,以确认出售利得,而将其公允价值低于购买成本的证券继续持有以避免确认出售损失的行为。SFAS115的颁布实施,有效地抑制了利得交易。
SFAS 121对发生价值减损的长期资产以及拟处置长期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规范。特别是SFAS 121以公允价值(这里指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衡量长期资产是否发生价值减损的标准。如果一项或一组长期资产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低于其帐面价值,则认定这一项或这一组长期资产发生价值减损。长期资产一旦被确定为发生价值减损,必须改按公允价值重新计价,由此形成的价值减损通过损益表予以确认。将公允价值的运用延伸至长期资产这一历史成本的传统领地,进一步表明了历史成本计量模式的没落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崛起。
三、公允价值会计的展望
如上所述,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由于其高度的相关性,越来越受到投资者和债权人的青睐。公允价值会计在90年代得到了长足发展,其运用领域已经由金融工具扩展至其他领域,大有取代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之势。那么,公允价值会计在21世纪的发展前景到底如何呢)
首先,公允价值会计的发展有待于相关会计理论和方法的突破。FASB也承认,公允价值会计付诸实施之前,还有一系列重大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譬如,公允价值是否只适用于投资资产(证券投资)的计量,而不适用于相关负债的计量?如果这样,那么它对那些严重依赖举债经营且拥有许多投资资产的企业意味着什么?投资资产应否包括应收抵押贷款?有关公允价值会计的准则是否仅适用于金融机构?如果这样,那么对于部分参与金融业务的多元化经营企业,其财务报告到底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还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采用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后,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能否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仅仅将公允价值作为证券投资的计量基础有哪些利弊得失?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人为创造的收益均衡化对投资和信贷决策意味着什么?采用公允价值会计而引起的价值波动是通过损益表反映,还是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里?如何解决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公允价值会计方法的可操作性如何?
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解决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公允价值会计方法的可操作性。笔者认为,随着电脑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随着理财学对金融工具计量模型(如期权计价模型等)研究的日臻完善,会计界完全有能力解决公允价值会计的这两个关键问题。换言之,公允价值会计在技术上是可行的。
其次,公允价值会计的发展前景取决于下一世纪经济环境的变化。可以预计,到21世纪金融业在西方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进一步提高,甚至可能超越第二产业。金融业的发展,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推陈出新,为公允价值会计在下一世纪发挥主导作用创造了客观环境。
总之,公允价值会计既对会计界提出严峻挑战,同时,也为计量模式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契机。笔者坚信,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极有可能在下一个世纪的上半叶成为主流,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将逐步退出会计的历史舞台。
7.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全文是什么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是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于2007年6月21日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七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 客户身份,了解实际 控制 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八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第十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 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
(二)开立基金账户。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四)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五)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六)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挂失。
(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条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第十四条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险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审核。
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二十一条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其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7)金融机构确认与计量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参考资料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2008年第6号
8.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适用范围
关于准则适用范围 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无论从系统性、复杂性和技术难度 等方面,都对企业、审计人员等提出了较高要求。关于适用范围, 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是仅适用于上市或拟上市的金融机构,其 他企业开展衍生工具相关业务的比照执行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 则;二是适用于所有企业。我们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9.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确认与计量如何体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遵循的会计的原则是:实质重于形式。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指企业由于资金不足,或因资金周转暂时困难,或为了减少投资风险,借助于租赁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而购入的固定资产。所有权不属于企业,但是企业实质上获得了该资产所提供的主要经济利益,同时承担了与资产有关的风险。
因此,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将其视为企业资产。
(9)金融机构确认与计量扩展阅读: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当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入账的企业,应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按期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