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们公司从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买的债权转让合法吗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内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容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⑵ p2p立案前我替公司交的起诉给我做的债权转让协议,公司现在胜诉了我现在可以到
没看明白,是P2P公司胜诉了吗?
⑶ 金融债权转让应具备什么样的法律条件
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回。如果债权不存在,则转让行为无效。作为转让人只答担保债权的存在与否,但不担保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因此诉讼时效已过的权利同样可以作为转让的对象。2、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3、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书面的转让协议,双方签字认可。
⑷ p2p公司要求投资人把债权转让给平台,理由是方便追讨债务,对投资人有
债权转让在我国的《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是有相关的明确约定的,要把法律关系及其权责分清楚,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目前多数平台在对债权转让这一法律关系主体都未认清的情况下,还是要对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给与足够的认识。
在债权转让中,一般存在以下四种情形:
1、合同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原债权人的债权,原债权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不再享有原合同的债权。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原债务人。
2、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债务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义务,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原债务人的义务,原债务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免除对债务承担的义务。债务承担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3、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议由债务人将债务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没有因为接受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4、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并没有因为履行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目前在我国P2P的实践中,债权转让的出让方有个人、小贷公司、典当、保理公司等,通过平台将已经形成的债权进行转让,由投资人(第三人)认购,期限届满则由债务人直接向受让方清偿或转让方回购债权。一般情况下,该债权转让关系中包含三方,即居间方-平台、转让方、受让方-投资人。平台作为居间方,是以法人形式(即公司)参与,而转让方或者是受让方,多数是以自然人(即个人)形式存在,以小贷公司、典当、保理等主体来参与的,因其属于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准入门槛较高,因此此种情况相对较少。
⑸ 度小满金融贷款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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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理财公司的债权转让怎么回事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理财公司拿了一些债权,然后有的是包装成产品。有的是直接做一对一的转让。
⑺ 网贷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催收公司,催收去法院起诉借款人,这合法吗
网贷的实质是民间借贷关系,网贷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单方面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催收公司;而且个这过程并不需要借款人的同意,只需要通知到借款人就行,这样债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新的债权人催收公司自然有权利主张自己的权利,甚至通过诉讼的途径要回欠款。
结语
借款人并不能因为借的是网贷,要钱的是催收公司,就可以不还钱;这样反倒是自己违反了合同约定,退还高利也需要协商或者经判决确认,并不能自己单方面撕毁合同。
所以,当网贷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了催收公司,催收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合法合理的,借款人有异议就在审判过程中提出,并争取获得保护。
不管借的是什么钱,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权受保护是基础的权益。
⑻ 此金融债权转让是否有效
第二,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这种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就应产生法律效力,否则就构成违约。 第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即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如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当事人在转让权利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 就本案而言,首先,银行与丙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符合债权转让的基本要求。银行转让的债权是以合法有效的贷款合同为前提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的合意,银行在转让债权后履行了通知甲、乙公司的义务。贷款合同在签订后,银行按约履行了贷款义务后,即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债权人,其享有的债权内容为请求甲公司给付贷款本金、利息及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等次合同请求权,该债权当属于普通的金钱之债,对于该债权法律并未禁止其转让,且本案中的甲、乙两公司对丙公司承担的给付义务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符合转让双方的利益。 其次,该转让的债权亦不符合合同法对其规定的限制条件。第一,贷款合同中没有对当事人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作出特别约定,不属于依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第二,法律亦未对该债权作出禁止其转让的规定,或者规定必须由国家批准才生效,不属于依法律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第三,该债权在转让后,并未使得贷款合同发生根本变化,借款人只需按贷款合同条件给付贷款、利息或者在发生违约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保证人也只需按原保证条件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加重当事人的负担,亦没有违背当事人在订立贷款合同的目的;贷款合同中亦没有设定银行不得转让债权的义务;该债权属于合同主权利,可以单独转让,并且银行对乙公司享有的担保债权亦随主债权一同转让给丙公司。综上,同样不属于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壮文中认为协议无效所持的第一项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其是将贷款合同的有效要件与合同债权转让的条件作了混淆。法律规定必须由经过批准的,有权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才能作为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这是贷款合同的有效要件,是对该类合同主体上的要求,而非合同债权转让的条件。贷款合同在签订后,金融机构按约发放了贷款,这时在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实际上便形成了单纯的债之关系,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借款人作为债务人,债之内容为借款人负有按期归还贷款的义务,并在不履行前述义务的情况下负违约责任。这与一般的合同债权并无二致。债权转让后,受让方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都不属于是在经营贷款业务,而仅仅是在实现债权。国家没有必要对上述行为进行限制。反之,壮文中所述的该项理由恐怕也与我国当前存在的资产管理公司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情况相悖。按壮文所述理由,受让金融债权的资产管理公司并不具备经营贷款业务的资格,其与银行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都属于无效协议,那么就与当前的司法实践相抵触。
⑼ 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债权让与条件是什么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四)、必须有转让通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因此,你们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如果你所接受的债权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关于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债权转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债权转让的宽泛规定,给不法之徒造成了可乘之机,为在司法过程中使债权转让制度的适用与立法本意保持高度一致,有必要仔细研究债权转让的各种限制性规定,规范债权转让的条件及程序,使立法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实现。不良债权成立在合同法施行之前,转让于合同法施行之后的,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应适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自行与债务人约定或重新约定诉讼管辖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中订有禁止转售、禁止向国有银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构等追偿、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等要求受让人放弃部分权利条款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条款有效。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或者禁止转让主债权的约定,对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转让没有约束力。并在审理中注意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全国法院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的监控,从中央政策精神的目的出发,以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为依托,本着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确保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二)坚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原则。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涉及企业重大经济利益。全国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好此类纠纷案件,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三)坚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将法律条文规则的适用与中央政策精神的实现相结合,将坚持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平等保护等理念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正确处理好保护国有资产、保障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妥善合理,确保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统一,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四)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为了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平衡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国家的政策精神,澄清当事人对法律和政策的模糊认识。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尽最大可能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人民法院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进行妥善公正的审理。
⑽ 关于最高院如何认定“债权转让”
关于“债权转让”,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出过七个判决,其中三个涉及不通知债务人的法律后果,一个涉及债权受让不得超范围,其余与金融机构剥离不良资产的相关。就互联网金融行业而言,我们更关注前两种类型判决的影响。
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可以吗?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合同实践中,有的法务人员和律师朋友认为,既然法律规定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就说明交易没有完成,应该返还,并恢复原状。最高院司法判例却明确告诉我们,事情不是这样的。转让债权的通知未及时履行,只能作为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权利,而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所谓“债权转让”就是让与人丧失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由受让人取代成为新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使债务人清楚地知道,原债权已经转移而已。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0 号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甚至可以看出: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可在嗣后法庭审理中以现场通知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可以在诉讼中当庭通知受让人,即完成通知义务。
那么,债务人就没有办法制衡了吗?
并非如此,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12号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表明,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也就是说,虽然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的交易达成,但债务人可以不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理由是原债权人未通知。
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只及于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债权转让后,合同效力只及于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债权受让人不得超范围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2号某市政府与某投资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非合同当事人不对本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同理,互金平台如果不是借贷合同的主体,对合同内容不承担法律责任。
总体而言,最高院的观点倾向于保护交易流转,尽量认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限制债务人部分权利。对于互金行业和类金融行业而言,债权转让的稳定性被最高司法机关认可,但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就目前互联网发达程度而言,在线通知可以做到。当然,留存相关证据,同样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