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农商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是一回事吗
不是一回事。
两者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
农村商业银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区域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地方金融机构。
2、发起人不同
农商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目前一般都是由有一定实力的企业发起成立。
而农村信用社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3、监管部门不同
商业银行主要受银监会监管,而信用社作为省联社的发起人却主要受省联社监管。
4、管理方式不同
信用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
农村商业银行以股东大会作为最高管理机构。
5、经营模式不同
农村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整体,以整个银行的盈利为目的,每个分行都会受到总行的直接管理。
而农村信用是在省联的指导下独立运营,每个农信社都是一个独立法人,自负盈亏,省联可以管理和知道信用社的发展,但是不能干涉信用社的业务。
6、服务对象不同
信用社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民,主要服务区域在农村。
而农村商业银行是一种区域性金融机构,它服务的对象比较广,跟其他银行机构是一样的,客户群体可以是农村,也可以是城市,可以使企业也可以是个人。
7、业务范围不同
农村信用社一般主要服务本地,以县级乡镇一级为主,而且信用社之间相互独立,目前各省的信用社是独立的,没有任何关系,相当于各省的农村社是属于独立的金融机构银行。
而农村商业银行除了服务本地市场之外,还会根据市场的需求在外地开设分行,甚至是跨省开设分行。
信用社和农商行还是有一定的关联性的,目前很多农村商业银行都是从信用社发展改制而来,而且信用社发展一定的阶段,符合一定的条件之后就可以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
目前已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约303家、农村合作银行约210家,农村银行机构资产总额占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41.4%。另外,还有1424家农村信用社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条件。
Ⅱ 我国现有哪些关于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关于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中国农村金融法正在酝酿讨论中,还没制定、公布。
Ⅲ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9]8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管理、市场准入、责任追究和联动监管约束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2万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和中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5千亿元人民币及以上、2万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风险金额占核心资本比例(百分比)的两倍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对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该部分资本要求计入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对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机构,该部分资本要求在8%的基础上累加作为发案机构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上述资本要求原则上由监管机构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后,应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列支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按照涉案金额(以下如无特别说明,金额均指涉案金额)扣减其核心资本净额。
二、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下同)、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单起案件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1年期从案件暴露之日起计算;年度内多起案件累计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下同)不得发行长期次级债务等监管资本工具补充附属资本。
三、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2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3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1.5亿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2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内分支机构。
四、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外分支机构及开展境外并购活动,不得发起设立或投资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
五、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2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 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1年内不得开办新业务。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条所列情形的,银监会根据相关要求暂停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并在1年后对发案机构的整改情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慎性评估后,视情况恢复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七、严格追究银行案件领导责任,对大型机构比照《中国银监会关于2008年大型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8]7号)的内容执行;对中型机构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同城同级大型银行分支机构标准执行,其中对法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更严格的责任追究标准;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8号)的内容执行。
八、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5起千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银监会将把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向其主管的党委组织部门、地方政府及控股股东通报,作为银行领导班子考核和薪酬调整的依据。对外资银行可参照上述规定将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通报其总行、母公司和母国监管机构。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自查发现案件的,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8号)的内容适当予以区别对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Ⅳ 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操作流程
那个很麻烦的,有专门的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XX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事后监督工作的通知》(X银监发〔2009〕312号)精神,提高事后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完善内控监督机制,规范事后监督管理,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ZZ农信办发〔2010〕72号)和《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要点的通知》(黔农信办发〔2010〕74号)要求,结合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事后监督是指对已完成的核算业务通过重点复审、随机抽查、预警监控、分析等手段,对会计业务的核算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控制、核对、分析和预警。
第二条 网点事后监督员工作变动,应及时补选,以保持事后监督工作的连续性。联社事后监督部对网点事后监督工作实施再监督,以网点式分散开展监督工作。
第三条 联社对会计基础工作较差、核算管理薄弱的网点进行重点监督。在未上事后监督系统前,根据《XX联社事后监督要点及操作规范》采用人工方式对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全面的事后监督。
第四条 实施事后监督必须依据贵州省信用社联合社、六盘水办事处及XX联社的相关财务、清算等业务规章制度。
第二章 事后监督人员要求
第五条 事后监督人员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业务素质好,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心强;
(二)熟悉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制度和行业管理规定;
(三)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四)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熟悉CCIS和会计、出纳业务,具有在会计核算岗位连续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六条 事后监督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及时或不按操作规程实施事后监督;
(二)代替被监督单位更改差错;
(三)隐瞒、迟报重大差错、事故和舞弊行为;
(四)向无关人员泄露事后监督的有关内容;
(五)不得从事临柜业务;
(六)对日常监督工作的内容和过程无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三章 事后监督的职责与权利
第七条 核算监督职责
(一)依据会计业务处理结果,审查核算依据、资金来源和应用是否合规、合法、真实、有效,维护客户、银行资金安全;
(二)以防范各类案件为监督重点,揭示会计核算中发生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纠正各种核算差错,防范经济案件的发生;
(三)考核会计核算质量和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积极提出整改建议,提高防范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的能力。
第八条 预警监控职责
通过对特殊业务、重点业务的监督,及相关业务数据和差错的分析,对业务核算过程进行预警、监督和控制,实现对重要业务、重点时段、环节、网点、柜员的监控,预警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九条 档案管理职责
(一) 对已审核、监督的会计凭证,按规定进行整理、装订,并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二)事后监督发出查询书要与收回的查复书配对管理,差错处理通知书与差错处理回复书配对管理,按序号排列、专夹保管,定期整理装订、造册,并按本联社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三)各种清单报表的管理
需要打印的各种清单、报表,应在事后监督工作完毕后由事后监督人员在各种清单、报表上签盖名章。按序排列、专夹保管,定期整理装订、造册,并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四)事后监督档案查阅
因业务需要调阅事后监督档案的,应向事后监督员提出申请,经负责人审批同意签字后,由事后监督员或档案管理员登记档案调阅登记簿,并在档案管理人员陪同下进行查阅。
(五)事后监督档案保管
事后监督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查询与查复书、差错处理通知书与差错处理回复书及其它因业务需要编制或打印的事后监督统计报表、清单等各种档案资料保存期限暂定为五年。
第十条 考核评价职责
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对网点、柜员会计核算质量进行考核与评价,定期对业务量和核算差错情况进行统计,为职能部门实施内控综合评价及考核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事后监督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事后监督管理事务日常工作,履行对全辖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检查、解决事后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负责建立健全事后监督的相关制度,明确事后监督人员工作职责、权利义务、考核评价、责任追究,规范相关业务操作流程;
(三)负责定期对网点事后监督员履职情况及其临柜人员会计核算质量进行检查,对违规和差错行为提出处罚意见,交稽核审计部门进行处罚;
(四)负责对网点事后监督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为职能部门实施内控综合评价和考核提供依据;
(五)负责按季对事后监督情况做出事后监督报告向联社领导汇报;
(六)做好联社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事后监督部工作人员职责
(一)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要点》、《XX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事后监督检查工作;
(二)采用重点复审、随机抽查等工作方式,对业务操作过程中各种高风险环节、特殊业务、重要交易及前台办理业务的核算结果进行再监督、控制;
(三)纠正会计核算工作中发生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现重大问题后立即向领导汇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出现资金损失;
(四)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核算差错或隐患向被查网点提出,督促整改,提高防范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的能力;
(五)对核算管理薄弱的网点进行重点监督和帮扶,对网点事后监督人员的工作情况及会计核算质量进行指导、检查;
(六)做好本部门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网点事后监督员工作职责
(一)把好会计核算质量关,不断推进会计基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贯彻执行各项金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止有章不循、违章操作问题,引导和督促柜员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切实防范风险、堵塞漏洞,充分发挥事后监督作用;
(三)建立健全本网点事后监督的各种登记制度,对会计业务处理依据进行逐日逐笔监督,审核业务处理流程、账务处理依据是否合规、合法、准确、真实、有效,维护客户、银行资金安全;
(四)对特殊业务、重要交易及相关业务数据和差错进行分析,对业务核算过程进行预警、监督和控制,实现对重要业务、节假日、非工作时段、环节、柜员的监控,预警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对各项业务凭证的规范性进行监督与审核,做好每笔业务的审核、勾对工作,做到连续监督,确保帐务六相符;
(六)对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疑问发出查询书、并督促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查复。发现一般差错的填制差错通知书,并登记查询查复登记薄,及时与当事人联系确认落实纠正;
(七)做好会计资料的接收、整理、装订、造册、登记保管和事后监督专用印章的使用、保管、登记工作;
(八)发现重大问后立即向领导汇报,征求处理方法,并按要求及时处理,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出现资金损失;
(九)做好事后监督的其它各项工作,对所监督过的业务实行终生负责制;
第十四条 事后监督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核算差错或违反相关制度规定办理业务的行为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
(二)有权对不符合规定的劳动组合及人员分工,向所在营业网点领导或县联社领导提出调整意见;
(三)有权抵制上级及相关部门的违规、违纪行为,并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要求被监督网点提供必要的会计资料,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对被检查业务事项疑点作出解释;
(五)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差错、事故和舞弊行为,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相关领导报告;
(六)有权提出完善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建议。
第四章 事后监督的基本原则
第十五条 事后监督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
事后监督部独立于各业务部门,事后监督人员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即应与经办人员在空间、时间上实行分离制度。
(二)连续性原则
网点事后监督应做到每日进行,保持序时性和连续性,对会计核算业务应坚持逐日(包括节假日)监督。
(三)及时性原则
及时实施事后监督,及时反馈监督结果,及时督促整改,发现重大差错、事故,要立即报告,不得延误。
(四)保密性原则
严禁事后监督人员向外泄露各种数据文件。
(五)严肃性原则
事后监督人员必须按规定的监督范围、内容和方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分析判断。严禁事后监督人员复制、修改会计凭证、报表。
第五章 事后监督范围
第十六条 事后监督应根据该网点的核算质量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重点对容易形成差错、事故、案件的各个环节和需重点监督的柜员进行重点监督。
第十七条 事后监督的范围包括CCIS柜员管理、资料管理等(特殊)业务、储蓄业务(含银行卡业务)、对公业务、汇兑业务、代理类业务、内部现金的调拨业务等所有会计核算业务。
第十八条 各网点现金存款金额起点是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储蓄(个人结算)业务现金取款金额起点为5万元(不含5万),对公业务(不含内部账户)现金取款金额起点为5万元(含5万),转账金额起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事后监督范围包括以上业务,事后监督人员对金额起点以上的业务应进行重点监督。
第十九条 事后监督应将特殊业务(如开销户、换折、更正、冲正、挂账、查询、冻结、扣划、挂失、解挂、止付、修改账户信息、查询客户账户信息等业务)、重要业务(如单位定期存款、保证金存款业务、单边业务、贴现业务、手工解付款项等业务)、重点时段(如节假日、非工作日)的业务及内外账务的核对情况、内部账户核算业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等应进行重点监督。
第六章 事后监督的对象
第二十条 事后监督的凭证、资料
(一)各会计科目凭证及附件、科目日结单(含汇总科目日结单);
(二)业务状况表(日报、月报)、表外科目表(日报、月报)、财务损益表(月报)、资产负债表(月报);
(三)开(销)户(日报),修改账户资料流水清单(日报),特殊业务打印记录等重要操作凭据;
(四)单位存款账户预留印鉴;
(五)应核对的作废重要及空白凭证、折、卡;
(六)填制完成的凭证装订封面及封底;
(七)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章 事后监督工作使用的印章、登记簿
第二十一条 事后监督印章
(一)事后监督专用章(可用网点业务公章代替)
该印章用于事后监督人员发出“查询书”、“差错处理通知书”及向事后监督部门反馈的“查复书”、“差错处理回复书”等的签章。
(二)事后监督人员名章
名章由事后监督人员本人使用,用于交接工作和完成事后监督工作的凭证、报表、清单、查询查复书、差错处理通知书、差错处理回复书等经办人员的签章。
第二十二条 事后监督工作应建立和使用的登记簿
(一)事后监督工作日志
由事后监督人员使用,监督人员应将每天所监督的有关内容及重要事项按登记簿所记载的要素序时登记监督日志。
(二)差错登记簿
事后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差错后除发出查询外,还须登记差错登记簿,被查询人收到事后监督查询后,立即作出差错纠正处理,并签署处理意见,将查询书返回事后监督员,同时登记差错登记簿,便于统计差错量。
(三)会计凭证交接登记簿
原经办人与事后监督人员之间的凭证、报表、清单等传递,应建立交接制度,登记交接登记簿要加盖经办人员名章。
(四)事后监督会计档案保管(交接)登记簿
事后监督所使用的凭证、报表、清单等资料,监督工作完成后应整理装订、造册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交接)登记簿,档案移交时在移交登记簿上要有记载。
第八章 事后监督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各事后监督员必须规范事后监督行为,要全面、完整、序时的进行监督活动。
第二十四条 凭证、资料的接收
事后监督员应于每日接收会计送达的当日或上一日的会计资料,并严格履行会计资料传递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必须交接签收,明确各方的责任,防止会计资料丢失、泄密。
(一)各事后监督员在执行事后监督凭证、资料交接时,可实行当面清点交接,也可实行封包交接。凭证、资料办理交接应在事后监督凭证交接登记簿上登记;
(二)实行封包交接的,事后监督人员在接收封包后,应在视频监控范围内或相互监督下,按交接记录在核点凭证、资料核对无误后签收;
(三)事后监督人员在交接(核点)过程中发现凭证、资料不符或缺少的,应及时向负责人汇报并通知相关人员。经双方查实确无下落的,要做好详细记录,由原经办人按规定进行补制凭证。补制的凭证应有网点会计或主任签章并注明“原件遗失,此证副本,注意重复”字样。
第二十五条 事后监督员接到会计资料后立即实施事后监督工作,当日的监督工作应当日监督完成,不得积压。
第二十六条 事后监督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监督内容认真审查比对会计资料,详细记录“事后监督工作日志”。
第二十七条 事后监督员对审核完毕的会计资料应签章确认,事后监督人员对事后监督过程中存在的疑问,应及时签发“查询书”,被查询人员或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查复,发现差错的,应及时签发“差错处理通知书”,被监督人员或部门接到“差错处理通知书”后,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落实纠正整改,并将“差错处理回复书”反馈事后监督人员。
第二十八条 凭证、资料的整理
监督结束的会计资料可视自身业务量大小,将业务凭证按适当厚度(以便以翻阅为准)为一册,原则上同一会计科目的业务凭证不得拆放于两册之中。配置封面、封底,每册封面各要素应填写完整。会计资料的整理按《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事后监督人员应对所监督完毕的会计凭证、报表等会计资料和事后监督资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对日常监督工作的内容和过程要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九章 预留印鉴的管理及业务凭证审核
第三十一条 预留印鉴的管理
各网点的事后监督员应加强预留印鉴管理工作,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新开账户或更换预留印鉴的,印鉴片上应注明合理有效的启用日期,并有经办及会计主管的审批签章;更换预留印鉴应有企业出具的证明,新印鉴片背面的原印鉴应与更换前的预留印章一致,新、旧印鉴片的账号和户名应一致。
(二)如发现新印鉴片背面的原印鉴与更换前的预留印鉴不相符,新、旧印鉴片的账号和户名不一致等情况,应立即向经办人或联社管理部门反映,及时更正。预留印鉴不清的,应要求重新签盖。
(三)印鉴卡片应按重要物品保管。
第三十二条 业务凭证的审核要点
(一)审核支付凭证印鉴的,应严格按规定对付款凭证印鉴的关键字进行折角核印,并从整体查看印鉴的形状与字体有无异常。
(二)对支付凭证中的票据应通过票据版本、防伪标识等重点审查票据真伪,且同类凭证号码应接近,合乎常规。
1.票据真伪的审核
票据的版本、纸质和油墨颜色有无伪造、变造疑点,荧光反应有无异常,内容有无被涂改或药液消蚀的痕迹。
2.各种签章的审核
各种记账凭证必须加盖银行业务章及经办人名章和规定的主管审批人名章,附件应加盖附件章,相关印章是否齐全。
3.票据背书的审核
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名称应与第一栏背书人名称一致;第一栏的被背书人应与第二栏的背书人名称一致,依次前后衔接、背书连续;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应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背书使用粘单的,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应在粘接处签章。
4.凭证对转关系的审核
(1)按转账凭证上填写的编号进行配对,审核贷方凭证上的借、贷方账号和户名与借方凭证相应内容是否一致、转账凭证上所盖记账员名章是否一致;
(2)对借方账号为内部科目账户,贷方账号为单位(个人)账户的清算票据退出(入)业务、久悬账户的清户转出业务、来账挂账转出业务、错报转出业务、银行汇票未用退回和多余款划回业务、“1391-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的垫款业务及代发工资错账划回等业务凭证,应严格审查对转关系,其核算内容应符合有关会计科目及账户的使用要求,发现疑点应立即与经办社查实确认,并当日发出查询书,及时送达被监督网点经办人。
5.表内、外对应关系的审核
(1)凡表外“107逾期贷款应收利息”和“108已核销呆账”科目,发生收方发生额时,均应有表内“5011-利息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与之对应。对经批准的减免表外挂息业务,凭信贷部门下达的通知书进行账务处理,该类业务只有表外“107逾期贷款应收利息”或“108已核销呆账”科目发生付方发生额,不与表内“5011-利息收入”科目对应。否则,应及时查实;
(2)其他表内外关系审核。
(三)外来凭证的审核
1.银行汇票的审核
(1)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对日计算,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到期日为节假日顺延,日期应为中文大写;
(2)依照审核票据真伪的方法审查银行汇票的真伪,特别应注意纸质的有色纤维、桔红色荧光行徽、棕黑色渗透性油墨等防伪特征是否明显;
(3)解付社的经办、复核、核押、核印、核暗记等审核人签章应齐全。且核押、核印不能为同一人;
(4)各项内容填写应完整,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多余金额的填写正确无误,汇票各联号码应一致,每联凭证的内容和号码的字体应吻合;应有汇票专用章、密押、压数以及签发行的管印人名章;
(5)按照票据背书的审核方法审查背书,持票人为个人的银行汇票,还应在背书栏注明身份证号码、发证机关,并附收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银行汇票持票人名称应与进账单收款人名称一致;
(7)银行汇票未用退回业务,其银行汇票联次应齐全,应有单位出具的证明并经会计主管审核签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有本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2.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核
(1)审查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起对日计算,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到期日为节假日顺延,日期应为中文大写;
(2)依照审核票据真伪的方法审查银行承兑汇票的真伪;
(3)按照支付凭证印鉴的审核方法审查印鉴,核印、押核案记等柜员签章是否齐全;
(4)各项内容填写应完整,汇票联与底卡联号码应一致,内容字体应吻合,应有汇票专用章;
(5)按照票据背书的审核方法审查背书有效性。
3.银行本票的审核
(1)银行本票的付款期:自出票起对日计算,最长不超过2个月,到期日为假日顺延,日期应为中文大写,通过人行交换提入的,以提出行受理日为准;
(2)按照审核票据真伪的方法审查银行本票的真伪;
(3)不定额银行本票的大写金额应与压数机压印的小写金额一致,转账的银行本票应划去“现金”字样,办理现金银行本票则划去“转账”字样;
(4)按照票据背书的审核方法审查背书,持票人为个人的应注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发证机关及证件复印件;
(5)现金银行本票要求申请人和持票人都是个人,现金本票只能在原出票行支取现金;
(6)银行业务印章及出票行的经办人签章应齐全。
4.支票的审核
(1)支票的付款期限为10天,自出票日起10内有效,到期日为节假日顺延,日期应为中文大写;通过交换提入的支票,以银行受理日为准;
(2)大、小写金额应一致,内容不得涂改;
(3) 按照支付凭证审核方法审查支付密码或印鉴是否相符;
(4)银行业务印章及经办签章应齐全;
(5)按照票据背书的审核方法审查背书连续性和有效性。
5.汇兑业务凭证的审核
(1)按照支付凭证审核方法审查支付密码或印鉴是否相符;
(2)汇款人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3)大、小写金额应一致,内容不得涂改;
(4)汇入行的行名行号和收款人账号、名称、用途(军工单位产品可免填)应齐全;
(5)注明“现金”字样的,其汇款人和收款人均应为个人;
(6)银行业务印章及经办人签章应齐全。
6.购买重要空白凭证(支票)凭证的审核
(1)付款人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2)凭证上签盖的印鉴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
(3)银行业务印章及经办人签章应齐全。
7.对进账单凭证的审核
(1)凭证所填单位账号和户名应一致;
(2)进账单应依据支付凭证正确填制,要素齐全;
(3)银行业务印章及经办人签章应齐全。
8.自制凭证的审核
(1)凭证上的收、付款账号和户名应完整齐全,大、小写金额应一致,转账事由应明确、详尽;
(2)对转关系是否正确,凭证及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3)凭证上签章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Ⅳ 关于监督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向农村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一、总 则
(一)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管理,保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精神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提出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经批准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
实行县(市)、乡(镇)两级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地(市)联社、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及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管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四)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由入股人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
(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二、入股条件
(八)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均可申请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成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
(九)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原有非货币形式的股金,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或清理。
(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
(十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
(十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直接入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以捐赠资产(资金)或以优质资产置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方式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所捐赠资产(资金)应计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公积,不能直接计入股金。人民政府捐赠原则上应以货币资金形式进行。以实物资产形式捐赠的,应当由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确认其价值。
(十三)金融机构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成为其战略投资人的,应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的有关规定,并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股权设置
(十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股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两种股权。农村合作银行、县联社应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资格股是取得社员(股东)资格必须缴纳的基础股金。投资股是由社员(股东)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金。
信用社可以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信用社社员股金参照县联社股权设置的有关规定执行,未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信用社社员股金视同资格股管理。
(十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入股的最低数额,并报经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股金每股人民币1元。
信用社自然人入股一般不小于100股,法人入股一般不少于1000股;县联社及农村合作银行自然人(含职工)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0股,法人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00股。
(十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以体现各方面股东(含社员)利益,确保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有效。
信用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个法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
县联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社员(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单个法人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多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 其中,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25%。
农村合作银行股金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本行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 30%。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同一企业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四、股金管理
(十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对认缴股金的社员(股东)签发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股东)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本社(行)股金证作为质押标的。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以本社(行)股金证为自已或他人担保应事先告知理(董)事会。
(十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
2、选举理(董)事、监事和被选举为理(董)事和监事;
3、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4、获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5、享有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6、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转让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
7、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分配;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九)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承认并遵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
2、按其所认购的数额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缴纳股金;
3、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4、维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利益和信誉,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5、服从和履行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其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员(股东)分配红利,但不得对股金支付利息。
当年亏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对社员(股东)分配红利;当年盈利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未全部弥补历年亏损挂账或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前,应严格限制分红比例,其红利分配原则上应采用转增股金方式,不得分配现金红利。具体办法可由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股金,经理(董)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
(二十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退股:
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当年亏损;
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退股后达不到规定要求。
(二十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办理退股:
1、社员(股东)提出退股申请;
2. 不存在本意见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况;
3、持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
4、经理(董)事会同意。
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
(二十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二十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定期补充资本金的机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确定增资扩股的规划,确保在任何时点资本充足率达到规定要求。
五、股金证管理
(二十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签发的股金证,应在明显位置以入股须知的形式对社员(股东)应了解的事项加以说明。
入股须知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社员(股东)入股前应详细阅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知晓社员(股东)的权利、义务;
2、根据盈利状况,按规定向社员(股东)分配红利,不对入股股金支付利息;
3. 社员(股东)以其所持股金为限承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和民事责任;
4、社员(股东)退股应符合章程中规定的条件;
5、社员(股东)对股金证所列项目应如实申报,如有变化应及时变更。
(二十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股金证应列明以下事项:
1、自然人股社员(股东)应列明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等事项;
2、法人股社员(股东)应列明法人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等事项。
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在股金证中对资格股、投资股分别列示。
(二十八)社员(股东)持有的股金证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时,单位持介绍信、个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入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挂失手续。
六、其他事宜
(二十九)在本意见印发之前已进行的增资扩股工作中,有与本意见规定不符的,应按本意见要求制定限期整改的工作计划,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实施。
(三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意见要求对章程进行修改,并换发股金证。
第一批改革试点8个省(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经按改革后的产权组织形式通过新章程,颁发新股金证的,应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告知本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及时对章程进行修改,换发股金证。具体办法由各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确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Ⅵ 请问农村信用社和农商银行是一样的吗
农商银行与农村信用社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
农村商业银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区域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地方金融机构。
2、发起人不同
(1)农商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目前一般都是由有一定实力的企业发起成立。
(2)而农村信用社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3、管理方式不同
信用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而农村商业银行以股东大会作为最高管理机构。
4、监管部门不同
商业银行主要受银监会监管,而信用社作为省联社的发起人却主要受省联社监管。
5、经营模式不同
(1)农村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整体,以整个银行的盈利为目的,每个分行都会受到总行的直接管理。
(2)而农村信用是在省联的指导下独立运营,每个农信社都是一个独立法人,自负盈亏,省联可以管理和知道信用社的发展,但是不能干涉信用社的业务。
6、服务对象不同
(1)信用社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民,主要服务区域在农村。
(2)而农村商业银行是一种区域性金融机构,它服务的对象比较广,跟其他银行机构是一样的,客户群体可以是农村,也可以是城市,可以使企业也可以是个人。
信用社和农商行还是有一定的关联性的,目前很多农村商业银行都是从信用社发展改制而来,而且信用社发展一定的阶段,符合一定的条件之后就可以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
一、农商银行(即原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主要的合作金融组织形式。中国农商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农村信用社、农信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属于集体所有性质。广大农民在开展农地作业时遇到资金困难时可以向该金融机构申请一些低息贷款!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1、特点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3)、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因此业务手续简便灵活。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2、发展历程
(1)1979年,国务院《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和之前于1977年11月颁布的《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中均指出,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农业银行)在农村的金融机构,其实就是中国信用社和中国农业银行是一个整体。
(2)1984年,提出要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恢复其合作性质。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颁布条例,加强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更好地发挥了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要农村信用社独立核算,但是农村信用社还是属于农业银行代管,这是信用社坏账开始的标志。
(3)在这十多年,信用社积累了大量的坏账。到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鉴于“三农”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颁布。自1996年起,我国农村合作信用社被中国人民银行托管,不给农业银行管了,从此就摆脱了农业银行。农业银行准备上市,想打”三农“的招牌,其实农业银行和三农个不沾边了。”三农“业务全部在信用社
(4)由人民银行代管农村信用社,既是金融监管机构,又是行业管理机构的双重身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所以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7月开始,对信用社改革。
由人民银行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成功后陆续在全国铺开改革,改革方向为:以省级为管理监督机构设办事处,再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试办农村商业银行等,第一批更名为农村商业银行的有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等。银监局对管理考核达到商业银行标准的,升级为信用合作银行,并可以申请上市。
Ⅶ 农村信用社存定期5万元一年利息是多少
目前全国有2000多家信用社以及农商行,这些信用社(农商行)主要分布在县级以下行政单位当中,是我国县域金融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具体5万块钱放在信用社一年能够获得多少利息,关键要看你在什么样的信用社存款以及存款的期限是多少,还有选择什么样的存款产品。
总之,具体5万块钱放在信用社能够获得多少利息,关键要看大家在哪个信用社存,一般情况下5万块钱一年可以获得的利息大概是在975元~1350元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