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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局金融机构章程变更

发布时间:2021-04-20 14:12:18

A. 中国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哪些

中国现源行金融监管架构是“一行三会”。“一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三会”是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的监管

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

2、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

3、证监会,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4、保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1)银监局金融机构章程变更扩展阅读: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参考资料:

网络-中国金融机构监管体制

B. 支行行长需要核准吗

修改后,银监会不再审批的事项包括: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修改章程、更名、业务范围调整;除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层面外,所有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个案审核内容。

据介绍,商业银行根据经营需要设置管理型支行和经营型支行,由于经营型支行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显著低于管理型支行行长,为此,银监会取消对经营型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有利于商业银行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对经营型支行行长进行交流选任。

据介绍,此次五部规章修订和起草,是银监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有限的监管资源向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环节倾斜的重大举措。为此,银监会的监管架构将做重大改革,内设监管部门由原来的11个增加到17个,占部门总数的比例达到77.3%。设立现场检查局将整合银监会现场检查力量,增强对违规经营行为和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通过强化法规部承担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大违法惩戒力度,增强监管威慑力。

C. 银监会(2008)3号令全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昌监管分局政务公开事项

银行业机构的设立审批

(一)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2.审查;

3.决定与送达;

4.颁发金融许可证;

5.公告。

(二)申报材料

1.对设立柜台式的营业机构,申请单位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设立单位的请示及筹建方案;

(2)《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申请表》;

(3)筹建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4)可行性分析报告;

(5)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2.对设立离行式自助银行,申请单位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设立单位的请示及筹建方案、市场分析;

(2)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

(3)拟设置的机型、数量及提供服务的种类;

(4)《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申请表》;

(5)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银监会2006年第1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3.银监会2006年第2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银监会2006年第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5.《河南银监局监管工作简易程序(试行)》(豫银监办通〔2005〕139号)。

(四)承诺时限

6个月内。

(五)办理单位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设立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一科受理;

2.邮政储蓄机构、城市信用社的机构设立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二科受理;

3.农村信用社的机构设立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三科受理。

(六)咨询电话

监管一科:2668409,监管二科:2663578,监管三科:2668777

银行业机构的变更审批

(一)变更种类

1.变更名称;

2.变更营业地址;

3.变更注册资本;

4.变更持股股东或持有股本;

5.变更业务范围;

6.修改章程;

7.金融机构的升格、降格与合并、分设、重组;

8.变更法定代表人;

9.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变更事项。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2.审查;

3.决定与送达;

4.换发金融许可证;

5.公告。

(三)申报材料

银行业机构变更事项时,申请单位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有权变更该机构的变更事项请示;

2.《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申请表》;

3.变更事项的有关许可文件;

4.变更事项的工作方案;

5.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四)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银监会2006年第1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3.银监会2006年第2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银监会2006年第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5.《河南银监局监管工作简易程序(试行)》(豫银监办通〔2005〕139号)。

(五)承诺时限

3个月内。

(六)办理单位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变更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一科受理;

2.邮政储蓄机构、城市信用社的机构变更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二科受理;

3.农村信用社的机构变更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三科受理。

(七)咨询电话

监管一科:2668409,监管二科:2663578,监管三科:2668777

银行业机构自行市场退出的审批

(一)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2.审查;

3.决定与送达;

4.缴回金融许可证;

5.公告。

(二)申报材料

银行业机构自行市场退出,要求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退出机构的上级机构的请示;

2.《银行业金融机构撤销登记表》;

3.退出机构的业务处置和人员安置方案;

4.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银监会2006年第1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3.银监会2006年第2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银监会2006年第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5.《河南银监局监管工作简易程序(试行)》(豫银监办通〔2005〕139号)。

(四)承诺时限

3个月内。

(五)办理单位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的自行市场退出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一科受理;

2.邮政储蓄机构、城市信用社机构的自行市场退出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二科受理;

3.农村信用社机构的自行市场退出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三科受理。

(六)咨询电话

监管一科:2668409,监管二科:2663578,监管三科:2668777

银行业机构新业务准入的审批

(一)办理程序

1.审批权限内的:

(1)申请受理;

(2)审查;

(3)决定与送达;

(4)换发金融许可证;

(5)公告。

2.审批权限外的

(1)受理报备;

(2)换发金融许可证;

(3)公告。

(二)申报材料

金融机构开展新业务,要求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开展新业务的请示;

2.填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申请表》;

3.有关部门对开展此项业务的规定;

4.开展此业务的工作规程及控制制度;

5.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受理权限

1.许昌银监分局不受理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的申请。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的业务准入由银监会按法人审批,其分支机构开展新业务需经其法人授权,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许昌银监分局报备。

2.许昌银监分局受理城市信用社法人机构开办新业务的申请,报河南银监局审批。其分支机构开展新业务需经法人授权,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许昌银监分局报备。

3.许昌银监分局不受理基层农村信用社及联社开办新业务的申请。河南银监局负责受理河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开展新业务的申请。各基层农村信用社及联社收到省联社对开展新业务的转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许昌监管分局报备。

4.许昌银监分局不受理省邮政储汇管理局在许昌辖区分支机构开展新业务的申请。其开展新业务,由省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向河南银监局提出申请,河南银监局审批。许昌辖区各级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及邮政储蓄网点获准上级部门开办新业务的授权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许昌银监分局报备。

(四)承诺时限

1.审批权限内的,3个月内。

2.审批权限外的,报备即办。

(五)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银监会2006年第1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3.银监会2006年第2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银监会2006年第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5.《河南银监局监管工作简易程序(试行)》(豫银监办通〔2005〕139号)。

(六)办理单位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的新业务报备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一科受理;

2.邮政储蓄机构的新业务报备及城市信用社机构新业务准入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二科受理;

3农村信用社机构的新业务报备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三科受理。

(七)咨询电话

监管一科:2668409,监管二科:2663578,监管三科:2668777

银行业机构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

(一)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2.审查;

3.决定与送达。

(二)申报材料

金融机构申请核准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具有任命或聘任权机构的请示;

2.《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准(备案)登记表》;

3.对申请核准人的考核鉴定及推荐意见;

4.申请核准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身份证原件(与《登记表》上粘贴的复印件核对后当即退回);

5.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银监会2006年第1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3.银监会2006年第2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银监会2006年第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5.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6.《河南银监局监管工作简易程序(试行)》(豫银监办通〔2005〕139号)。

(四)承诺时限

30日内。

(五)办理单位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申请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一科受理;

2.城市信用社机构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申请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二科受理;

3.农村信用社机构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申请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三科受理。

(六)咨询电话

监管一科:2668409,监管二科:2663578,监管三科:2668777

六、其他

(一)以上各种行政许可承诺时限均为工作日;

(二)以上各种行政许可属许昌银监分局初审,需报上级审查批准的,上级审查批准承诺时限由其确定。

D. 银行网点临时停业多长时间要报备

根据银监会修订《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起草《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网点临时停业不再需审批报备。

此次削减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机构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审批;机构降格和临时停业审批;机构由于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而引起的修改章程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审批;

信用卡章程审批;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审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机构内部平级调岗转任任职资格审批等。

在下放审批权限方面,对于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除新设筹建、重组改制和终止事项由银监会审批外,其余事项包括修改章程、更名、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业务范围调整等均下放给银监局审批。

(4)银监局金融机构章程变更扩展阅读

1、《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2、《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

3、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应简化报告内容,规范报告行为,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条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机构内部平级调岗转任时,无须提交原岗位离任审计报告。

E.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主管单位

该协会及其业务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监督和民政部的管理。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后,中国银行业协会主管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变更为中国银监会。
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在华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会员单位。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非法人外资银行分行和在华代表处等,承认《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观察员单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共8章55条,明确规定了中国银行业协会的职责、会员、组织机构、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以及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等。

F. 银监局文件中提到的一、二、三类案件具体指什么

在上述案件定义的基础上,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回在其他违法违规行答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G. 银监会(2008)3号令附录(目录)

2008年第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3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7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9ǘ┰谂┐逍庞煤献魃缂捌淞仙缁∩弦孕律韬喜⒎绞椒⑵鹕枇ⅲ弧。ㄈ┳⒉嶙时疚到勺时荆畹拖薅钗担埃埃巴蛟嗣癖遥弧。ㄋ模┯蟹先沃白矢裉跫亩隆⒏呒豆芾砣嗽焙褪煜ひ幸滴竦暮细翊右等嗽保弧。ㄎ澹┯薪∪淖橹购凸芾碇贫龋弧。┯蟹弦蟮挠党∷踩婪洞胧┖陀胍滴裼泄氐钠渌枋?73第七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e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八)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九)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小的地市、地市市辖区、直辖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除应符合第六条(一)、(二)、(四)、(五)、(六)及第七条(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地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二)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三)设立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发......余下全文>>

H.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9]8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管理、市场准入、责任追究和联动监管约束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2万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和中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5千亿元人民币及以上、2万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风险金额占核心资本比例(百分比)的两倍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对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该部分资本要求计入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对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机构,该部分资本要求在8%的基础上累加作为发案机构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上述资本要求原则上由监管机构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后,应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列支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按照涉案金额(以下如无特别说明,金额均指涉案金额)扣减其核心资本净额。

二、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下同)、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单起案件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1年期从案件暴露之日起计算;年度内多起案件累计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下同)不得发行长期次级债务等监管资本工具补充附属资本。

三、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2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3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1.5亿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2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内分支机构。

四、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外分支机构及开展境外并购活动,不得发起设立或投资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

五、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2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 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1年内不得开办新业务。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条所列情形的,银监会根据相关要求暂停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并在1年后对发案机构的整改情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慎性评估后,视情况恢复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七、严格追究银行案件领导责任,对大型机构比照《中国银监会关于2008年大型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8]7号)的内容执行;对中型机构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同城同级大型银行分支机构标准执行,其中对法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更严格的责任追究标准;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8号)的内容执行。

八、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5起千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银监会将把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向其主管的党委组织部门、地方政府及控股股东通报,作为银行领导班子考核和薪酬调整的依据。对外资银行可参照上述规定将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通报其总行、母公司和母国监管机构。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自查发现案件的,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8号)的内容适当予以区别对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I. 银监会下发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亲属回避制度

《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实施细则》第四条有明确规定。版
附: 《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权履职回避实施细则》第四条 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有配偶、子女在银监会内部从业,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实行回避。具体回避方式及范围、对象: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行职务回避:
1.有配偶、子女与本人同为银监会机关两个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配偶、子女与本人同为银监会机关某一部门负责人的。
2.有配偶、子女在银监会机关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或在本人管辖范围内的部门或部门内设处任负责人的。
3.有配偶、子女与本人在银监会机关同一部门任处级以下干部的。
4.银监会机关财务、监察、人事部门负责人有配偶、子女担任银监会派出机构或领导班子由银监会党委管理金融机构的财务、监察、人事部门负责人的。
(二)银监会机关财务、监察、人事部门处级以下人员有配偶、子女在银监会派出机构或领导班子由银监会党委管理金融机构的财务、监察、人事部门工作的,应实行分工回避。

J. 广东银行同业公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会中文名称是广东银行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公会);英文名称是The Banking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缩写为BAG。
第二条 公会是在广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其成员由获准经营金融业务,自愿参加并遵守本章程的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
第三条 公会的宗旨是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促进各会员的自律管理,加强会员之间的协作和联系,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持良好的金融秩序,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推动银行的有序竞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银行业的服务水准。
第四条 公会及其开展各项活动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公会活动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银监局)和广东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会以准会员的身份,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
第六条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在与国家法律、政策保持一致的前提下,代表并维护会员的权益,研究解决或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业务开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完善金融监管、改善金融环境的建议。
二、督促会员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维持有序、公平的竞争秩序,协商制订各会员在业务经营中应共同遵守的行业规范和准则,协调各会员在竞争、发展过程中有关业务管理的问题,确保金融业的平稳发展。
三、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境内外金融机构的信息交流,广泛收集、整理有关经济及金融信息提供给会员。
四、组织各会员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经济、金融政策,加强相互合作与交流,研究和解决金融监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和问题,与经济金融界保持沟通。
五、组织设立维护银行债权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抵制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对侵害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要求。
六、举办各类金融业务研讨会,组织专业培训和考察学习,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七、开展符合公会宗旨的其它工作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分为会员和准会员,统称为会员v。
第九条 申请加入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并愿意承担公会会员权利和义务;
三、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在广东地区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条 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要求加入公会成为会员,必须向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会员单位名单及增减变更情况报广东银监局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会员有权向公会陈述对经济金融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3、会员有权参加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4、会员有权对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会员有权对公会理事长、监事长和秘书长的工作作出评价;
6、会员有权了解公会财务收支、业务活动的开展情况。
准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一条除被选举权以外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
2、遵守公会章程和公会制定的各项公约和自律制度,执行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维护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4、承担或协助完成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5、 按期缴纳会费、年费:入会的第一个月交纳入会费;每年年会后一个月内交纳本年度的年费;会员的入会费及年费标准,由理事会依据公会的实际情况及会员单位的要求作出适当调整。
6、 接受公会必要的咨询调查,公会为会员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保密。
第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出公会,必须提前3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付清一切应缴费用,并交回会员证,由公会发出通知后,其会员资格终止。会员单位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其公会会员资格自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被吊销经营许可证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条所列之一,经劝告不听从时,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并报广东银监局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经公会理事会决议给予:
一、口头警告;
二、通报批评。
经公会理事会决议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给予:
一、暂时停止行使会员权利1至6个月;
二、取消会籍。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申诉,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应对申诉作出答复和最后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公会章程;
二、审查并通过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人选;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五、听取和审议公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下年度预算报告;
六、审议并通过公会工作报告;
七、审议入会会员的申请;并对违章的会员作出处理决定;
八、审议并决定由理事会提交的其它重大事项。
九、向广东银监局报告公会的各项决议。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决定须经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公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13名理事组成。公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发展银行等5个单位自动当选为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其余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由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1名副会长、1名秘书长)由广东银监局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通过确认。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常务理事共8名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由会员单位委派其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由所在单位函告银行公会后,新任主要负责人自动接任原主要负责人任职。
第十九条 公会理事会接受会员大会的授权负责公会的领导工作,执行公会的各项决议,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案;
三、提出修改公会章程的草案,交会员大会审议;
四、向大会提出公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向大会提出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主持正、副理事长的选举和罢免;
七、向会员大会提请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研究和决定公会会员大会授权的其它重要事项。
九、向广东银监局报告公会的各项决议。
第二十条 公会理事会负责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向广东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报告公会的重要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会长1名,由工、农、中、建行广东省分行和广东发展银行总行主要负责人轮流出任。副会长2名(会员增加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名额),其中1名副会长由广东银监局推荐,另1名副会长由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正、副会长任期两年。会长或副会长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由该会长或副会长单位新任主要负责人自动接任。会长为公会法定代表人,领导理事会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如会长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可委托副会长代替会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会员增加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名额)。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两年),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监事由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公会的财务预、决算;
二、监督公会的各项经营活动;
三、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四、 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取证调查;
五、监督公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在调查对象涉及监事单位时,该监事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公会的日常事务,负责公会日常财务的收支和核算,编制公会经费计划和财务预、决算。秘书处每半年向广东银监局报告公会开展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一名,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由会员各方选派或从社会上公开招聘。
第二十六条 公会根据发展需要,成立各种专业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设正、副召集单位各一名,成员若干名。召集单位和成员单位均由理事会推选产生。
各专业委员会是公会理事会的附属机构,应执行公会章程,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各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应报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至少有5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有一定的世界经济和国际金融知识并知晓商业银行业务方面的国际惯例。
三、比较全面地熟悉我国经济和金融政策;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公会参加境内外金融交流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决定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第一季度召开,秘书处应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将会议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书面通知全体会员。
第三十一条 经四分之一以上(含)的会员申请,理事会必须召集临时会员大会,秘书处应在十五天前将临时会议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书面通知全体会员。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二(含)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含)理事参加方能召开。所作决议,须经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三条 理事因故缺席理事会会议,理事单位可另派代表持书面授权书参加会议。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参加时由副会长主持,正、副会长因故均不能参加时,由理事会推选1名常务理事主持。主持人要在会议记录上署名。
第三十五条 当表决需半数以上会员通过而赞同、反对票数相同时,应进行第二轮辩论、表决,直至形成决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因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提出、会员大会同意后,可向会员收取专项费用;
三、公会各种咨询、培训、有偿服务性等收入;
四、捐赠、资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公会经费的使用:
一、公会所需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支出;
二、公会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
三、工作人员的薪金等支出;
四、其它与公会活动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八条 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广东省社团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广东银监局备案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公会如需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广东银监局审查批准,由理事会负责处理善后事宜,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向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六条 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银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经2006年8月第四届会员大会修改通过;原章程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公会章程报广东银监局备案、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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