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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电商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4-21 02:55:37

1.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应用有三类:企业间(B2B)的电子商务、企业内部的电子商务、企业与消费者间(B2C)的电子商务。
1.
国内计算机网络设施有待进一步完善

我国大陆地区进入国际领域从
1994
月中国科技网络的建设开始
.
之后相继建成中国工用计算
机互联网
,
中国科研网
.
至此我国四大主干网形成
.
截止到
2004

12

31

.
我国国际出口带
宽的总容量为
74429m,

1997

10
月第一次调查结果
25408m

2929.4

.
尽管近几年我
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发展快速,但与发达国家相比。
其容量、速度技术指标管理水平、使用成
本、安全性和协调等都存在较大差距。

2.
信用问题

供需双方的网上交易,相互信任是成交的根本保证。通过计算机网络来进行这些商业活动,
电子商务虽然在诸多方面对传统商业交易有所改进。
但在商业信用问题上仍然没有彻底得到
改观,
尤其我国市场还不很成熟。
假冒伪劣商品泛滥。
而网上交易又不能让消费者对商品亲
自试用鉴别。所以有很多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网而却步。

3
,信息技术研发、生产与应用水平低

目前具有知识产权的基础或核心技术研发机构或
IT
厂商

所拥有:
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软件开发的基础平台多由国外品牌的产品所垄断。
国内厂商的产
品占拾遗补缺的地位。

4.
电子商务人才贫缺

虽然我国目前开展电子商务教学的高校很多。
但教育大多局限于计算机网络基础知识,
某些
语言数据库、管理信息系统或内部网络系统的教育,毕业生在短期内大都

不能适应企业电
子商务应用的要求。
无论是系统设计者、
软件设计人员,
还是网络实施者都十分缺乏,
这已
严重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步伐
5.
安全问题

安全问题是应用电子商务最担心的问题。

2. 电商企业在管理中,最大的痛点是什么啊,

痛点一:低价文化
“在电商行业中,至‘贱’者无敌,这和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是不相符合的。”《创业家》董事长牛文文认为,“价低者得”的竞价文化是走向温饱时期的国民心态。而在电商领域,搞价格战、打折文化。
电商本来是高科技产业的代表,贯穿了供应链、零售链、仓储链等多个链条,本来可以对上下游产业转型升级产生更大的引擎动力,但“唯低价是举”将行业门槛降得很低,电商对相邻产业的正面带动效应“大打折扣”。
痛点二:恶性竞争
“电商都很注重网上口碑,但针对网络特点,电商业竟然产生‘差评党’,专门负责给竞争对手差评,更加恶劣的是,有竞争对手专门雇人买了产品就‘七天内无理由退货’,电商的出库成本和销售成本大大增加。”
恶性不正当竞争是破坏互联网经济的恶性毒瘤,如果不能及时规整,就容易助长“劣币驱逐良币”,从而危害到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严重破坏整个市场经济赖以存在的商业环境。
痛点三:假货危机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公布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监测共完成92个批次的样品采样,其中有54个批次的样品为正品,正品率为58.7%。其中,淘宝网样本正品率最低,仅为37.25%。
淘宝网、阿里巴巴平台网店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大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质量不合格、无合法进口来源证明等类型的商品信息,假烟、假酒、高仿手机、假名牌包、假证等大量存在。平台开办方对平台内商品信息的审查、日常监测、违规处置不到位,在处理权益受损者维权诉求和监管部门的执法协查时门槛偏高、效率低下。
痛点四:诚信危机
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尽管多次就不诚信问题和电商企业进行约谈,但妨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屡屡出现。“双十一”期间,淘宝网等平台出现多种违规促销,诱导消费者盲目消费。此外,还有一些电商平台虚构网络交易额现象严重,一些卖家还通过“空买空卖”刷高交易数量提高信用。
网络的电子化和虚拟性使得电商市场的信用基础极为薄弱,更需要规范,尽管电商在经济贸易中比重逐渐增大,但至今没有统一的部际协调机构。在记者走访中,行业内外对秩序的呼唤越来越强烈。
痛点五:税收漏洞
电商的税收问题饱受社会质疑。购物数量小,卖方数量大而分散、非注册经营、交易主要靠电子支付等,电商商家有了“摆地摊”的机会,由于电商征税制度的缺失,“不开发票、不上税”现象随之衍生,不少人质疑这是对传统商贸的不公平,破坏了市场管理秩序。
痛点六:创新之困
过去,电商业的门槛还比较低,电商化主要在产品、消费品领域,解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现在向教育、医疗等垂直服务领域深度延伸,在这些领域,无论是技术还是商业模式都面临很大的挑战,更长远的创新已经势在必行。”中国教育在线总编辑陈志文指出。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蔡进表示,我国电子商务要注重两方面创新:一是方式和模式创新,通过优化供应链和管理模式,实现行业转型升级;二是技术创新,利用互联网技术,使整个流通包括物流、商品、资金流能有效衔接,通过技术创新推动模式、体制创新。
痛点七:物流短板
每年的“双十一”是场消费的盛宴,对我国支撑电商的社会物流系统和基础提出了严峻考验。国家邮政局提前部署十几家快递公司做好应对,大家都意识到,如果物流没有跟上,对消费者就是场灾难。
苏宁这些年主要搭建两个平台,一个是商品门户平台,另外一个是后台的,就是物流平台。”孙为民向记者表示,物流体系将是电商盈利的关键。目前,苏宁已经打造覆盖全国的自动化物流体系,提供“半日达”“急速达”“一日三送”等特色化物流服务。今后,苏宁的物流部门将进一步实现社会化开放,由企业物流转变为物流企业,从以往的成本中心转变为利润中心。

痛点八:融资之难
“国内的资本市场尚不能支撑互联网企业的发展。”达晨创投基金TMT行业投资部副总经理何士祥告诉记者,在国内,证监会要求上市企业必须达到盈利的一定标准,而电商初期都很难达到,另一方面证监会把关特别严,上市等待的时间太长了,瞬息万变的互联网企业折腾不起。
郑砚农指出,在融资、股市等金融手段和机制方面,希望可以放得更开些搞得更活,引入更吻合时代发展的金融市场机制,将有利于在资金方面、上市选择方面让创业者有更多机会。
痛点九:监管之痛
目前涉及电子商务管理的有商务部、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交通部、海关、农业部、国家邮政局等约20个部委。走访多个部委后发现,各部委关于全国电子商务的数据统计都很少,更不用说权威部门数据进行共享。
价格战硝烟四起、口水仗不断、虚假宣传泛滥……乱象背后违背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弊端,必须进行监管。而目前规范电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和行政处罚方式不够明确,面对复杂多变的网络违法行为,监管及立法的滞后影响了电子商务朝更健康的方向发展,电商革命绝非一片坦途。

3. 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算制度吗

一、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1]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二、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区别:1、企业性质不同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企业最大的不同是企业性质。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民企性质,经营者追求目标与企业经营目标完全一致,没有人员和网点历史包袱,团队人员普遍年轻,使企业应对市场反应能力远快于金融互联网企业。2、资金来源不同现行监管规定,银行可吸收公众存款获得资金来源,而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3、监管要求不同银行明确由银监会和央行监管,贷款业务有明确的资本充足率、贷前调查、贷款用途、受托支付、贷后资产处置、资产保全等要求。而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商务部等多个监管部门,但由于业务创新速度快,没有现成法规可循,往往游离于银监会和央行监管之外,银行需要执行的贷款面谈面签、贷款用途、受托支付、风险拨备、拨备覆盖率要求,而互联网金融小贷业务没有这种要求。4、授信依据不同银行个人授信业务一般基于客户收入、现金流量、职业、征信等,贷款授信前未采纳央行征信信息,很难规避客户在多家贷款机构获取贷款的可能;二是客户并非完全实名制,虚假交易较难规避;三是贷后催收、清收保全、资产处置等制度有待健全;四是没有像银行一样建立规范的风险拨备制度。5、准入门槛不同现行监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而以电商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准入的资本要求很低,即便在涉及金融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和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资本准入要求也远低于银行。有关第三方支付监管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6、平台建设成本不同金融互联网企业在建设互联网电子渠道时,要考虑与原有系统、网点和自助渠道衔接,是计算机、电子渠道取代人工和物理网点的过程,而采用互联网电子渠道后能否相应裁减人员和物理网点,是复杂和漫长的过程。而电商企业则是一张白纸,可在借鉴金融互联网企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采用最新互联网技术,利用后发优势建设低成本、功能齐全的先进互联网金融平台,加之盈利模式不同,支付业务收费远低于金融互联网企业。

4. 电子商务公司经营范围如何写

电子商务公司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

电子商务公司经营范围如下:

一、商贸(贸易、电子商务)类

1、百货(日用百货、服装服饰、鞋帽、皮革制品、玩具、洗涤用品、化妆品、护肤用品、摄影器材、音响设备及器材、体育用品、成人用品等);

2、文化办公用品(纸制品、纸张、办公设备、办公耗材)等;

3、包装材料等;

4、工艺品(工艺礼品、金银首饰、白银、银制品、珠宝)等;

5、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化学试剂、化工百货等;

6、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自行车、电动车、汽车用品、汽车饰品、汽配、汽摩配件、钢丝绳、阀门、管道配件、轴承等);

7、电子产品、通信设备、通讯器材(除卫星天线)、电讯器材、电讯电材、仪器仪表、电线电缆等;

8、机电设备及配件(电动工具、制冷设备、压缩机及配件、工量刀具)、机械设备及配件等;

9、电脑、计算机软件及配件、印刷制品等;

10、预包装食品等;

资料来源:中小企业政策与维权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5. 金融行业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金融对电子商复务来说是相辅相成的作用制,它属于电子商务中不可或缺的资金流,主要的作用呢就是网络支付,也就是网银,简单可以理解一下,不管你在哪买东西,还是买什么东西都得支付,通过网络进行的交易就需要银行来支持这部分工作。

6.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有哪些

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电子商业示范法》、《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1999年通过了《电子签名统一规则》,2000年通过了《电子签名统一规则附条例指南》,国内主要有《电子签名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亩案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公用电信间接通及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

7. 金融管理,商务管理,电子商务毕业了都做什么,区别是什么

1、金融管理专业:主要学习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证券、投资、保险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相关业务的基本训练,具有金融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金融管理专业让学生从基础系统掌握金融、财会、经济学、管理学等专业知识,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实际工作技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金融、财务方面应用型、复合型的中高层管理专业人才。
就业方向:在涉外商务领域、跨国公司、外资企业、进出口公司、各类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部门对金融和财务管理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此类人才缺口较大,薪水可观。学生毕业后适合在跨国公司、外资企业、进出口公司、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金融、财务、审计、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
2、商务管理专业: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求,适应中国加入WTO后,国内外企业对人才的新的要求,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能从事商务工作,并具备一定实际工作能力和分析、研究、创新能力的学生。
就业方向:商务管理专业学生毕业后适合在外资企业、跨国公司、国际金融机构、工贸公司、商贸公司、科贸公司、货物进出口公司、国际国内融资企业、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单位就职。优秀毕业生如愿留学,可通过英国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向英国有关高等院校推荐。
3、电子商务专业(B2B):融计算机科学、市场营销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和现代物流于一体的新型交叉学科。培养掌握计算机信息技术、市场营销、国际贸易、管理、法律和现代物流的基本理论及基础知识,具有利用网络开展商务活动的能力和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现代物流方法改善企业管理方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能力的创新型复合型电子商务高级专门人才。
就业方向:专业毕业后,可从事银行的后台运作(网络运作)、企事业单位网站的网页设计、网站建设和维护、或网络编辑、网站内容的维护和网络营销(含国际贸易)、企业商品和服务的营销策划等专业工作,毕业生主要从事网络营销、网络客服、电子商务项目运营等方面的工作。

8. 什么是电商金融,它包括什么,现在存在什么问题

一、简介:
电商金融:是泛指P2P网络以及电商提供的诸如:互联网支付货币、互联网信贷、供应链金融、预售订单融资、跨界合作金融、中间业务、货币汇兑、账户预存款、支付工具、移动支付等金融业务。
二、包括:

互联网支付货币、互联网信贷、供应链金融、预售订单融资、跨界合作金融、中间业务、货币汇兑、账户预存款、支付工具、移动支付等金融业务。
三、与传统金融区别:
电商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以网络平台为依托,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以互联网技术为核心,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解决社会闲散资金的有效利用。随着时代的潮流,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商金融以日新月异的飞速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四、存在的问题:
1.电子商务合同问题:电子商务合同主要是双方通过电子形式(email;传真;电话;或者网络电子表格等等)来签订的。电子商务进行的是无纸贸易,其在形式上和法律效果上与传统合同相比有了很大变化,这涉及数字签名、电子发票、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问题,必然产生很多问题:首先,电子商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属于不见面,双方都通过网络虚拟平台进行运作,其信用仅仅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密码认证的虚拟性和认证机构认证的多样性导致合同的信用体系存在较大疑问,对大额和长期的商务合作开展不利。
2.电子商务支付问题:电子商务的优势在于能够实现零距离收付、零距离购销,如果没有安全有效的电子商务金融渠道,尤其是电子支付手段,是做不到“零距离”的。而我国现在的金融支付手段不完善,各大商业银行的电子支付程序比较繁琐,并且还没达到数据的交互,没有形成统一的支付系统。当电子交易中的当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时,双方就不可能通过电子支付的手段来完成款项支付,从而也就不能实现因特网上的交易。另外,现存的支付宝手段虽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这只是电子支付中的过渡产品,其在解决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和资金流动的实时性上存在明显缺陷,不能完全满足金融电子化的要求。
3.电子商务交易安全问题:涉及到下面三个方面。第一,电子商务网站的安全管理存在很大隐患,普遍容易受到黑客攻击,国内安全技术结构和加密技术强度普遍不够;第二,电子商务交易售后安全也是真空地带,出现问题后客户往往不知道去找谁负责,有人开玩笑说“电子商务目前是个‘三无’行业:无法可依、无安全可言、无规可循”;第三,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缺乏足够法律制度体系支持。我国现今对电子商务交易的保护主要分散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相关法律法规及民商法,没有相关的专门法律体系,制度建设上也存在混乱,加上网络技术发展速度过快,法治远远滞后。
4.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存在明显不同的特点,如垄断性、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政府确认性等等。其中,又以垄断性(专有性)和地域性更为特别。如果知识产权不能保证权利人的专有,则知识产权制度就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其权利也就成了一种摆设。如果地域性被彻底打破,权利就有可能成为世界通行的“全球权利”或者产生世界性统一的制度。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互联网上,网络的传输表现出“公开”的开放性和“无国界”的全球性特点及状态。“公开”为“公知”提供了前提,也为“公用”提供了方便;“无国界”又使得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向之状况下,是否因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的真正本质意义上的国际化?
5.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由现有的网络技术给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制度带来的问题。在其上的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呈现复杂性和难以根除性,有些问题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还很难以找到有效解决的方法。
6.电子商务隐私权保护问题: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这些信息的范围包括事实,图像(例如,照片,录象带),以及毁谤的意见等。目前电子商务隐私权保护领域遇到的三大问题:个人信息数据保护、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利用和个人数据交易。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会使电子商务交易的诚信基础更为削弱,不利于电子商务交易的长久发展。
7.电商金融在监管层面的问题:近年来,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中小企业融资加以规范。但由于网络融资兴起较晚,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相关业务的指导意见,基本还处于监管真空的阶段。在具体的网络融资活动中,各家金融机构与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商大多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建立各自的网络融资规范,只在相对狭小的空间内适用,各资金供给方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没有政府的引导、缺乏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纠纷解决机制,在网络融资过程中一旦出现什么问题交易各方都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在行业监管方面,网络贷款作为新兴事物,在发展的过程中势必会出现新的问题,由于B2B企业并非金融机构,所以并不受金融监管的约束,这在提供了灵活性的同时,也说明了目前有关网络融资的监管仍处于空白状态。虽然如今电子商务领域已经逐渐发展健全但有关网络融资的问题在立法和监管方面仍显滞后。
电商金融在平台层面存在的问题:在平台层面,对于走合作模式的电商企业而言风险相对较小,而对于自主放贷的企业则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对于该类企业来说,存在企业本身资本金的限制,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仅限于股本、接收捐赠的资金以及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借入资金,这限制了企业的放贷规模。
从2010年浙江阿里小贷成立以来,3年多时间,阿里小贷累计投放贷款超过1100亿。仅仅是今年第三季度,阿里小微信贷累计投放贷款达208亿元,这相当于截至2012年年底该业务的贷款总额。这一数字看似很大,实际上,跟一般的城商行相比差距都很大。尤其重要的是,阿里小贷的资金太少,旗下两家小贷公司可用于放贷的资金不超过27亿元,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该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任何借贷都存在风险,经历了百年发展的传统银行业也不例外,而传统银行业之所以能长久存在,在于它能有效地将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从目前各大电商平台涉足金融业来看,大部分电商企业走的都是跟银行合作的模式,像慧聪网、敦煌网等跟银行合作推出相关信用卡产品,因不是自有资金在放贷,风险相对较小。
但同样是合作模式的阿里巴巴跟建行业合作的网络联保贷款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其主要风险表现为:
8.联合体成员的道德风险:网络联保贷款对于防范道德风险有许多优势,其主要优势是连带责任带来的成员间积极监督和加强还款的结果。然而连带责任机制并不是万能的,如在一个成员经营能力充足可以归还自身借款而非违约者欠款的条件下,未来是否无法再从银行借款对他来说影响不大时,优势就失效了,即违约成本不足以影响企业以后的经营,则达不到预期效果。如果联合体成员间串通一气,则使银行面临着骗贷陷阱,尤其对事后道德风险而言,当违约惩罚较轻时,联合体成员集体骗贷的可能性会更大。
9.网络联保贷款违约传染风险:所谓“违约传染”,即当联保贷款的一个成员违约时,其他成员即使具有足够的还款能力,也可以选择违约,而非帮助其偿还贷款,由此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最后导致集体违约的现象。
10.联合体的整体信用风险:如果联合体内每个成员都把贷款资金全额支用,并由其他联合体成员提供担保,整个联合体此时类似于特殊的集团客户,那么这个贷款就变成了针对一个特殊团体的纯信用类的贷款。也就是说当联合体整体遇到风险时,只能依靠其自身的信用进行还款,没有其他的风险缓释手段,相对于有抵质押的担保贷款,信用贷款的风险很高。
11.联合体的系统风险:网络联保贷款其实是对联保体的信用贷款,连带责任机制虽然提供了一种社会担保,但相对于传统的抵质押方式而言,依然有较大的风险,尤其当整个联合体都遭到外部冲击时,社会担保就会变得很脆弱,银行将遭受损失,因此,网络联保贷款具有一定的系统风险。
12.网络联保贷款的信息安全风险:虽然网络平台为联保贷款提供了一个快捷的信息沟通渠道,但同样也带来了信息安全问题。在电商平台存储、传递的信息都可能被恶意窃取、利用和篡改,而且在信息处理的过程中可能发生信息丢失或被破坏等安全问题,计算机可能遭受恶意代码的破坏、黑客入侵,甚至系统的不正确使用都会危害信息安全。这不仅会对借款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导致投资项目的失败而影响企业的还款能力,而且会威胁到网络信贷运营的方方面面,可能发生难以预计的损失。

9. 跨境电子商务的管理体系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交易现状
1.跨境电子商务起步晚增速快
2011年在全球经济增长放缓背景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小额出口业务的总体规模超过100亿美元,虽仅占2011年全国出口总额的0.5%,但同比增速超过100%。2011年全国电子商务用户增至2.03亿户,若以2009年跨境电子商务用户占全国电子商户总数13%来计算,则2011年跨境电子商务用户达2369万户,从电子商务发展速度上分析国内跨境电子商务用户实际增长额应远高于上述测算额。
2.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将成为企业新的盈利点
Capgemini(凯捷咨询公司)、RBS(苏格兰皇家银行)和Efma(欧洲金融市场协会)联合发布的《2011年全球支付报告》显示,2013年全球电子支付交易额预计将达到1.6万亿美元,是2010年交易金额的近两倍。外贸电子商务发展的巨大空间及潜藏的盈利空间已引起国内涉外经济主体的关注。据有关机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8年开始国内电子商务及支付传统细分领域的占比不断缩小,2011年网上支付在航空、电信等领域的总占比由2010年的72.9%下降为67.2%,经测算到2014年这一比例将下降到为48%。同时,随着2010-2011年各大电子商务平台在教育、公共事业缴费和保险、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应用上的积极布局,电子商务的国内支付领域格局将逐渐趋于稳定。面对激烈的细分市场竞争和海外电子商务平台的进入,跨境市场无疑是电子商务及支付的下一个争夺点。
3.跨境电子支付结算方式多种多样
跨境电子支付业务发生的外汇资金流动,必然涉及资金结售汇与收付汇。从目前支付业务发展情况看,我国跨境电子支付结算的方式主要有跨境支付购汇方式(含第三方购汇支付、境外电商接受人民币支付、通过国内银行购汇汇出等)、跨境收入结汇方式(含第三方收结汇、通过国内银行汇款,以结汇或个人名义拆分结汇流入、通过地下钱庄实现资金跨境收结汇等)。
二、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与支付业务管理缺陷
虽然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的迅猛发展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利润空间,但是如果管理不当也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当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与支付业务的管理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政策缺陷
(1)电子商务交易归属管理问题
从电子商务交易形式上分析,纯粹的电子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服务贸易范畴,国际普遍认可归入GATS的规则中按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对于只是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完成定购、签约等,但要通过传统的运输方式运送至购买人所在地,则归入货物贸易范畴,属于GATT的管理范畴。此外,对于特殊的电子商务种类,既非明显的服务贸易也非明显货物贸易,如通过电子商务手段提供电子类产品(如文化、软件、娱乐产品等),国际上对此类电子商务交易归属服务贸易或货物贸易仍存在较大分歧。因我国尚未出台《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及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法规,对电子商务涉及到的外汇交易归属管理范畴更难以把握。
(2)交易主体市场准入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能够突破时空限制,将商务辐射到世界的每个角落,使经济金融信息和资金链日益集中在数据平台。一旦交易主体缺乏足够的资金实力或出现违规经营、信用危机、系统故障、信息泄露等问题,便会引发客户外汇资金风险。因此,对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参与主体进行市场准入规范管理极其重要与迫切。
(3)支付机构外汇管理与监管职责问题
首先,支付机构在跨境外汇收支管理中承担了部份外汇政策执行及管理职责,其与外汇指定银行类似,既是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者与监督者;其次,支付机构主要为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提供货币资金支付清算服务,属于支付清算组织的一种,又不同于金融机构。如何对此类非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跨境外汇收支服务进行管理与职能定位,急需外汇管理局在法规中加以明确,制度上规范操作。
2.操作瓶颈
(1)交易真实性难以审核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直接导致外汇监管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性、支付资金的合法性难以审核,为境内外异常资金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办理收支提供了途径。
(2)国际收支申报存在困难
一方面,通过电子支付平台,境内外电商的银行账户并不直接发生跨境资金流动,且支付平台完成实质交易资金清算常需要7至10天,因此由交易主体办理对外收付款申报的规定较难实施。另一方,不同的交易方式下对国际收支申报主体也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代理购汇支付方式实际购汇人为交易主体,应由交易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依前所述较难实施;线下统一购汇支付方式实际购汇人为支付机构,可以支付机构为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此种申报方式难以体现每笔交易资金实质,增加外汇监管难度。
(3)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缺失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外汇备付金管理问题日益突显,而国内当前对外汇备付金管理仍未有明确规定,如外汇备付金是归属经常项目范畴或资本项目范畴(按贸易信贷管理);外汇备付金账户开立、收支范围、收支数据报送;同一机构本外币备付金是否可以轧差结算等无统一管理标准,易使外汇备付金游离于外汇监管体系外。
三、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管理体系构建建议
1.管理政策层面
(1)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业务范围和开放顺序结合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现状,建议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遵循先经常性项目后资本性项目,先货物贸易后服务贸易再至虚拟交易,先出口后进口的顺序逐步推进。提供跨境支付服务的电子支付机构应遵循先开放境内机构,慎重开放境外机构的管理原则,限制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跨境外汇收支范围,暂时禁止经常转移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通过电子支付渠道跨境流动,做好对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登记及支付机构结售汇市场准入制度
一方面,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主体(除个人外)要求其必需在外汇局办理相关信息登记后,方可进行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登记制度。另一方面,对支付机构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业务范围、外汇业务监督等方面参照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标准,建立跨境支付业务准入机制,对具备一定条件的支付机构,给予结售汇市场准入资格。外汇局可在一定范围内赋予支付机构部份代位监管职能,并建立银行与支付机构责任共担机制,形成多方监管、互为监督的监管格局。
(3)适时出台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外汇管理办法
将跨境电子外汇业务纳入监管体系,在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适时出台《跨境电子商务及电子支付外汇管理办法》,对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真实性审核职责、外汇资金交易性质、外汇数据管理、外汇收支统计等方面做出统一明确的管理规定。
2.业务操作层面
(1)将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主体纳入外汇主体监管体系结合当前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理念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建议将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交易主体纳入外汇主体监管范畴,充分利用现有主体监管结果实行分类管理。一是跨境电子商务中境内交易主体为法人机构时,外汇局应依据已公布的机构考核分类结果,有区别的开放跨境电子商务范畴。电子支付机构在为电商客户办理跨境收支业务时,应先查询机构所属类别,再提供相应跨境电子支付服务。二是境内交易主体为个人时,除执行个人年度购结汇限额管理规定外,支付机构还要健全客户认证机制,对属“关注名单”内的个人应拒绝办理跨境电子收支业务。三是将支付机构纳入外汇主体监管范畴,实行考核分类管理。
(2)有效统计与监测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数据
建议要求开办电子商务贸易的境内机构无论是否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均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跨境外汇收支业务,对办理跨境电子商务的人民币、外汇收支数据需标注特殊标识,便于对跨境电子商务收支数据开展统计与监测。同时,在个人结售汇系统未向电子支付机构提供接口的情况下,同意支付机构采取先购结汇再由补录结售汇信息的模式。外汇局要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数据的统计、监测、管理,定期进行现场检查,以达到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管理目标,增强监管力度。
(3)明确规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和申报方式
一是境内交易主体为法人机构的方式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应规定为法人机构,申报时间为发生跨境资金收付日,申报方式由法人机构主动到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二是境内交易主体为个人的方式下,建议申报主体为支付机构,由其将当日办理的个人项下跨境外汇收支数据汇总后到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并留存交易清单等相关资料备查。
(4)规范外汇备付金管理
明确规定电子支付机构通过外汇备付金专户存取外汇备付金。外汇局要规范外汇备付金专户外汇收支范围,将专户发生的外汇收支数据纳入外汇账户非现场监管体系进行监测。建议将外汇备付金按资本项下进行管理,收取外汇备付金的支付机构需定时向外汇局报送备付金收支情况,并将其纳入外汇指定银行外债指标范围 。

10.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有哪些

1、《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告别“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野蛮生长”时代,纳入法制化规范发展轨道。 《意见》的出台,也标志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即将迎来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难以生存,而正规企业将迎来发展的好时机。

2、《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行业发展做出界定。这是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十部门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的首个落地的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

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要互联网支付机构最终回归“支付业务”本色,不能有资金池,不能具备银行功能,比如进行清算业务,规规矩矩做资金通道。在这种情况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机构纷纷表示,托管业务被银行抢走,将会极大的打乱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战略布局。

4、《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有利于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为发展普惠金融提供制度基础,也有利于规范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集资,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5、《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列举了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规定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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