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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公司贷款承诺费

发布时间:2021-04-22 14:42:52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贷款条件

①限于成员国。
②用于工程项目。发放贷款的重点
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如交通版运输(铁道、公路、水运权、民航)和公用事业(如电力、通讯、供水、排水等);
发展农村和农业建设项目以及教育、卫生事业项目等。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发放非项目贷款。
凡非项目贷款,借款国只能用于满足进口某项物资设备所需的外汇、支持生产或用于克服自然灾害后维持经济发展计划的资金需求等。
③专款专用。并国际金融组织的监督:使用款项、工程进度、物资保管、工程管理
④贷款期限和利率。
一般为数年,最长可达30年。
贷款利率分固定利率、浮动利率和可变利率三种。
⑤贷款费用。一般包括:先征费用,贷款生效时支付贷款额的1%;未支付余额承诺费,经借款人申请与贷款人协商批准后可有部分免除。
⑥贷款货币。美元、日元、欧元、英镑、瑞士法郎或国际金融组织可有效出资的其他货币。

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贷款法律文件签署后,转贷机构以及债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应当严格遵守转贷协议,制定贷款项目到期本金、利息、承诺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偿还计划,保证按时足额偿还。
第三十七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债务人应当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贷款债务会计核算和债务统计,及时编制本地区、本单位完整、准确的债权债务总体情况报告,并定期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地方政府。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转贷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部和有关省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债权债务统计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八条债务人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设立贷款还贷准备金,专项用于垫付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到期债务。
各级政府的贷款还贷准备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设立并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外债的统计、监测、预警体系,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四十条债务人在遵循审慎原则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金融工具保值避险。
债务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应当遵循竞争原则,在进行交易时避免损失本金。交易结束后,债务人应当将交易有关文件送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贷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明晰产权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债务逃废。
第四十二条债务人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产权变更或者破产时,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和财政部的同意,必要时还需要征得贷款方的同意,并就有关债务偿还安排达成协议,保证优先偿还政府外债。

㈢ 借贷资本输出的借贷资本输出的方式

1.政府援助贷款
政府援助贷款是各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的借贷活动。这种贷款通常带有援助性质,一般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的贷款。这种形式的贷款一般利息较低(约3-5%),还款期较长,可达20-30年,有时甚至是无息贷款。这种贷款一般又有一定的指定用途,如用于支付从贷款国进口各种货物或用于某些开发援助项目上。
2.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国际金融机构一般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及各洲的开发银行和联合国的援助机构等。来自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一般比较优惠,但并不是无限制的。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对象是成员国政府,贷款用途只限于解决短期性国际收支不平衡问题,用于贸易和非贸易常常项目的支付。国际货币基金在贷款时要求借款国以相应数量的本币购买外币,偿还贷款时再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指定的货币购回本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这种贷款利率较低,此外还需支付少额的手续费。
(2)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世界银行只对成员国政府或经成员国政府担保的公共机构和私人企业提供贷款,主要面向发展中国家,贷款重点用于能源、农业、交通运输、教育等方面。贷款期限短则3-5年,长达20年,宽限期为5 年。贷款利率随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定期调整,但低于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贷款收取的杂费很少,只对签约后未支用的贷款额收取0.75%的承诺费。世界银行的贷款一般与特定的某一工程项目相联系。银行一般只提供该贷款项目所需建设资金总额的30-50%,其余部分由借款国自行准备(通称配套资金)。另外银行贷款必须专款专用,接受银行的监督,保证银行贷款只用于双方已规定的项目和目的。应该注意的是银行贷款的使用不能限定在某一特定的成员海内进行采购,而要通过国际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3)国际开发协会。
国际开发协会属于世界银行的下设机构,又称第二世界银行,专门从事对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无息贷款业务。世界银行的成员国均为国际开发协会的成员国。协会的成员国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经济上比较发达或收入水平较高的国家,它们是协会资金主要的提供者;第二类为发铺中国家,协会贷款的接受者。与世界银行的贷款相同,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也要经过严格的审查,但它的贷款条件更为优惠。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为无息贷款,只收取少量的手续费(一般0.75%),并对已承诺未支用的贷款收取0.5%的承诺费,关注更多离心风机信息。贷款期限一般为35-40年,宽限期平均为10年。贷款可部分或全部用本国货币偿还。能够获取国际开发协会贷款的国家人均收入水平必须低于某一标准,目前依照1991年美元现值计算,这一标准为765美元。在申请协会贷款时,不仅具有资格标准,协会还要考虑借款国有效使用资金的能力和借款国的资信情况。
(4)国际金融公司。
国际金融公司是世界银行的另一个附属机构,专门从事对成员国私营部门的贷款业务,关注更多离心机信息。向发展中国家的私营部门提供中、长期贷款是公司的主要任务。公司的投资活动分为两种形式,一是贷款,二是参股。国际金融公司的投资活动不论是贷款还是参股,公司的投资对象均为成员国的私营企业,有时也向有利于私营部门发展的公私合营或为私人企业提供资金的国营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或参股投资。公司的贷款完全按商业利率进行,但期限较长,一般为5-15年,甚至更长,并有一定的宽限期。
国际金融公司在提供贷款或投资入股时一般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对成员国私人企业提供资金无需政府担保,但仍需政府认可;二是公司只向资金结构健全、管理能力较强、保证盈利的项目提供贷款,并绝可能挑选有创汇能力的项目,以确保公司能收归贷款并有一定盈利;三是公司投资入股时,公司的股份一般不超过私营企业资本总额的25%,投资额一般在100-5000万美元之间,并且不参加该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在该企业董事会上行使所拥有的投票权。

㈣ 国际经济法 银团贷款中的债权人是谁

银团贷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产品服务对象为有巨额资金需求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Banking Group)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国际银团是由不同国家的多家银行组成的银行集团。
会计科目中所涉及的"银团贷款",编号1324。本科目核算银行作为银团贷款牵头行、参与行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份额发放的贷款。

业务
1.贷款金额大、期限长。可以满足借款人长期、大额的资金需求。一般用于交通、石化、电信、电力等行业新建项目贷款、大型设备租赁、企业并购融资等。
2.融资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少。借款人与安排行商定贷款条件后,由安排行负责银团的组建。在贷款的执行阶段,借款人无需面对所有的银团成员,相关的提款、还本付息等贷款管理工作由代理行完成。
3.银团贷款操作形式多样。在同一银团贷款内,可根据借款人需要提供多种形式贷款,如定期贷款、周转贷款、备用信用证额度等。同时,还可根据借款人需要,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英镑等不同的货币或货币组合。
4.有利于借款人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银团成功的组建是基于各参与行对借款人财务和经营情况的充分认可,借款人可以借此业务机会扩大声誉。
5.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6.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7.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种类功能

分类
按银团贷款的组织方式不同,分为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

直接贷款
银团贷款
由银团各成员行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收回和统一管理贷款。国际银团贷款以直接银团贷款方式为主。

间接贷款
由牵头行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然后再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即贷款份额)分别转售给其他银行,全部的贷款管理、放款及收款由牵头行负责。

优势
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和重大项目提供融资服务,促进企业集团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

价格
贷款价格由利息和费用两部分组成。

利率
利率主要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

费用
银团贷款
在国际银团贷款中,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利息以外,还要承担一些费用,如承诺费、管理费、代理费、安排费及杂费等等。
(1)承诺费(CommitmentFee)
也称为承担费。借款人在用款期间,对已用金额要支付利息,未提用部分因为银行要准备出一定的资金以备借款人的提款,所以借款人应按未提贷款金额向贷款人支付承诺费,作为贷款人承担贷款责任而受利息损失的补偿。
(2)管理费(ManagementFee)
此项费用是借款人向组织银团的牵头行支付的。由于牵头行负责组织银团、起草文件、与借款人谈判等,所以要额外收取一笔贷款管理费,作为提供附加服务的补偿,该费用通常在签订贷款协议后的30天内支付。
(3)参加费(ParticipantFee)
参加费按出贷份额在各参加行中按比例分配。参加贷款金额较大银行的管理费和参加费可稍高于参加贷款较少的银行。
(4)代理费(AgentFee)
是借款人向代理行支付的服酬,作为对代理行在整个贷款期间管理贷款、计算利息、调拨款项等工作的补偿。
(5)杂费
是借款人向牵头银行支付的费用,用于其在组织银团、安排签字仪式等工作时间所作的支出,如通讯费、印刷费、律师费等。具体费率标准根据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
借款客户可向银行信贷经营部门提出贷款申请,银行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安排筹组银团贷款事宜。国际银团贷款由总行或一级分行负责筹组。
客户流程
1、客户申请
借款客户向开户银行信贷经营部门提出银团贷款申请。
2、出具委托书
3、签约
4、使用贷款
5、还款
客户按照合同、章程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将结余的利润和折旧优先偿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每次还款(包括提前还款)、付息和支付费用,客户须在规定日的上午11:00(代理行账户所在地时间)之前,将应支付的款项付到代理行指定的账户,由代理行在当日按比例支付给各贷款人。

协议
银团贷款协议是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
银团贷款协议内容
银团贷款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借款人、牵头行、代理行、其他成员行、保证人的名称及住所;
(二)定义及解释,对协议中特定用语的含义进行界定和解释;
(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
(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五)提款先决条件;
(六)费用条款;
(七)税务条款;
(八)财务约束条款;
(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十)违约事件及处理;
(十一)适用法律;
(十二)其他附属文件。

币种
以人民币为主,也可包括美元、欧元、英磅等币种。根据借款人需要,在一个银团贷款内可以使用多种货币。

期限
短期3-5年;中期7-10年;长期10-20年。

贷款条件

适用客户
1.借款人有长期、大额资金的贷款需求。
2.借款人在业界具有较高知名度,其经营能力、资金实力、技术实力为大多数银行所认可。

申请条件
1.银团贷款借款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2.银团贷款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及相关银行授信管理政策关于借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
3.借款人须经相关银行或其他认可的评级机构信用评级,并达到一定级别要求;
4.借款人是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的大中型企业或项目公司,借款人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在行业中有竞争优势;
5.借款人在中银集团建立了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
6.参加他行组建的银团,安排行应为具备足够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银行或国外银行。

㈤ 金融贷款是什么意思

金融信贷也称金融贷款,指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从金融机构得到的对最终产品需求的贷款。

金融贷款现状

今年将有选择地增加对西部地区重点行业项目的信贷支持, 开发新的信贷品种, 扩大服务领域, 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未来一个时期, 国家开发银行将把支持西部大开发作为信贷工作的重点。在国家开发银行成立5年多的时间里, 对中西部地区的贷款占全年贷款的60%以上。

2000年1月, 国家开发银行设立了兰州分行, 其业务覆盖甘肃、青海、宁夏等地区, 这是国家开发银行实施中西部发展的战略决策, 支持甘肃、青海、宁夏地区是两个省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

今后, 开发银行将在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特色经济发展、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等方面, 加大对两省一个区的贷款支持力度。技术教育, 并提供智力支持。

2000年2月17日, 国家开发银行成都分行与四川省政府达成一揽子协议, 向四川省提供530亿元贷款, 支持交通、通信网络、水利工程、高科技、城市建设等方面, 包括首批 3 8亿元贷款已全面实施。

(5)国际金融公司贷款承诺费扩展阅读:

金融贷款的优势

1、贷款期限长,利率低,适用于扩展国内投资期限长、取得经济收益较慢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其中以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最为优惠;世界银行贷款虽然收利息,期限亦较短,但与一般国际商业信贷条件相比仍属优惠,适合需要长期发展的电力、水利、交通设施等建设项目。

对于投资于基础建设和其他需要长期发展的建设项目的房地产企业来说,如果能成功申请到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不但能保证工程的如期进行,还能保证工程的质量和企业的效益。

2、有利于整体计划的拟订、发展与执行。

国际金融组织对贷款计划的申请视其在借款国发展的优先性而决定核准与否,通常先派遣专家对借款国经济情况及贷款计划进行调查了解,并先协助进行可行性研究及拟订整体计划,待可行性研究与经济价值评估满意后,方可核准贷放。

计划制定期间还视情况派员实地考察,考核进度情况,故有助于接受贷款国家整体计划的拟订、发展与执行。房地产企业应该根据本国、本地区整体计划来制定自身的开发计划,这样才能顺利地通过计划评估并取得贷款。

3、提高了私人企业在国际商业中的地位,有助于国际私人资金的流入。

国际金融公司核贷或投资私人企业的标准颇为严格,故接受贷款企业在国际商业中的地位亦大为提高,且受贷企业投资成功后,国际金融公司转让股权于其他外来投资者,可引导国外私人资金的流入。

成功申请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可以成为国内房地产企业进入国际大舞台的通行证,为将来在国际金融市场融资打下良好的基础。

4、贷款采购可获得高品质的器材与设备。

国际金融组织利用国际招标采购器材与设备,由于国际竞争的原因,采购的物资品质较高,价格亦较低廉。国内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这种国际招标采购的机会,大幅度地进行装备的更新,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保持或提高企业的领先地位。

㈥ 贷款通则的附则

第七十五条国家政策性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的贷款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七十六条有关外国政府贷款、出口信贷、外商贴息贷款、出口信贷项下的对外担保以及与上述贷款配套的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七十七条贷款人可根据本通则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七十八条本通则自实施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和各贷款人在此以前制定的各种规定,与本通则有抵触者,以本通则为准。
第七十九条本通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本通则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
颁布时间:2004-4-10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1996年颁布实施的《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现将修订后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意见。
各单位、个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04年5月6日之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回复中国人民银行。
联系人:高玉泽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
邮政编码:100800
电子邮件:
联系电话:
传真:
附件: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贷款种类、期限与利率
第三章借款人
第四章贷款人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六章贷款管理特别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借贷行为,维护信贷市场秩序,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所称贷款业务,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营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与贷款人建立贷款法律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四条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贷款业务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抵触。
第六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不得干涉贷款人依法开展贷款业务。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管理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期限与利率
第九条贷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按有无担保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系指没有担保、仅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抵押方式或质押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用途、资金状况、资产转换周期等自主协商后确定。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提出,经贷款人同意,可以展期。贷款人办理展期须审查贷款所需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并坚持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
第十三条提前还贷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并按合同约定执行。事先未约定的,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贷款豁免以及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借款人
第十六条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
(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持有贷款卡(号)的,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号);
(五)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或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四)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机关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申请贷款;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申请贷款,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借款人应及时依法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有关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第二十条借款人应依法接受贷款人对其财务状况以及使用贷款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准备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有可能对贷款的正常偿还产生较大影响时,应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遇有涉及诉讼等重大事项时,应自发生诉讼等重大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同时应贷款人的要求,配合贷款人采取贷款保全措施,清偿或落实原有贷款债务。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并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使用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四)财政预算性收支;
(五)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四章贷款人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有权拒绝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强令其发放贷款。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告示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水平,并自接到贷款申请之日起30日内,答复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受理与否。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对借款人账户、资产、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情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贷款人有权采取合法措施对借款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查询,有权将借款人的财务报表或抵押物、质物交贷款人认可的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合同约定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贷款或解除借款合同。
借款人完全履行借款合同时,贷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提供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善意第三方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借款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归还一个或多个贷款人的一笔或多笔贷款时,所有贷款人都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提前还款。
第三十条贷款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合理费用。
在贷款授信额度确定后,对未使用的授信额度,贷款人应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承诺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收取办法和费率标准根据合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合同约定内容以外的附加条件。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贷款要素及时录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三十三条贷款人在实现抵押权、质权时,须采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不得损害抵押人、出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经贷款人调查了解,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建设项目贷款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贷款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环境保护等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
(三)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未清偿或落实贷款人原有贷款债务的;
(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经借款授权的。
(五)国家明确规定不得贷款的。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同时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资料: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自然人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信状况证明;
(三)法人、其他组织必须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必须经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企(事)业法人还应提供贷款卡(号);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接到贷款申请后,贷款人应同时审核以下一项或几项情况:
(一)借款人提供的各类信息;
(二)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以及历史还款记录等其他非财务因素,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三)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根据借款人的人员素质、经济实力、资金情况、履约记录、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四)担保的质量和法律效力;
(五)发放公司贷款时,必须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以及预测借款人的现金流量;
(六)发放项目贷款时,必须评估贷款项目的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情况和质权、抵押权以及保证或保险等,并严格审查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发放关联企业贷款时,应统一评估审核所有关联企业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互保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发放担保贷款时,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以及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担当保证人,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贷款人发放信用贷款时,必须对借款人进行严格审查、评估,确认其资信具备还款能力。
第三十八条发放担保贷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办理担保手续。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要交付的,应依法交付。
第三十九条贷款人在以权利质押方式发放担保贷款时,用于质押的权利应当是依法已明确为可以质押的权利。
第四十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借款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根据借款人事先约定,贷款人可参与借款人对外投资、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或重大关联方交易,落实有效担保以及还本付息事宜。
第四十二条贷款人应当根据贷款距离到期所剩余的期限和金额,按年对其进行统计,并对应负债期限对敞口和流动性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贷款人应当对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的贷款与承诺、承兑、担保等表内外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集中控制风险。
第四十四条贷款人应当对信贷管理实行审慎有效的授权制度。
第四十五条贷款人可以与借款人书面约定,若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贷款人可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划贷款本息,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四十六条分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可以与借款人约定,若某一期贷款未能偿还,该期贷款可以展期或计收逾期利息,其他未到期的贷款可以视为到期贷款处理。
第四十七条贷款人应当根据贷款风险状况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人应当及时催收逾期的贷款。对项目贷款和公司贷款根据逾期天数将贷款分为逾期90天、180天、270天、360天和360天以上五个档次进行统计,并作为贷款质量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对零售贷款应比照上述规定对逾期天数作更细致的划分。
第四十八条对借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贷款人应当及时进行债权保全,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新闻媒体披露或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
第四十九条贷款人可以接受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偿还贷款。作价金额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当继续清偿未偿还部分;作价金额超过未清偿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价款。
贷款人取得的非货币资产,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及时处置。
第五十条贷款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的风险预警体系和质量监控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认定、登记、考核和催收。
第五十一条贷款人应按财政部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
第五十二条贷款人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依法核销不良贷款。
第六章贷款管理特别规定
第五十三条银团贷款,系指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贷款人依据同一贷款协议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五十四条境内外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以成为银团贷款的贷款人,并按照法律规定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第五十五条银团贷款的各贷款人之间应当签订协议,明确规定牵头方、代理方、参加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六条银团贷款的贷款人按照实际贷款比例或合同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十七条银团贷款牵头方及参加方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要求按进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第五十八条银团贷款的牵头方或代理方应当及时将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等信息告知各参加行。
第五十九条银团贷款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有关银团贷款费用,银团贷款费用的分配方案应当由参加银团的各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十条银团贷款的牵头方或代理方应当及时按照协议规定,将借款人偿还的贷款划给各参加方。
借款人无法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时,银团贷款的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比例要求其还款。
第六十一条贷款人转让贷款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受让国外金融机构贷款的,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第六十二条贷款转让,包括保留追索权的贷款转让和不保留追索权的贷款转让。受让方保留追索权的贷款转让,转让方应在表外记载,按照或有负债的有关规定管理和披露。
第六十三条贷款转让方必须提供与被转让贷款价格、风险相关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提供虚假信息。
第六十四条贷款受让方必须是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除此之外的贷款转让,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五条贷款受让方可以自行管理所受让贷款或委托其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代为管理。
第六十六条贷款人将贷款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30日内书面形式或以公告形式通知借款人。贷款人未通知借款人的,转让行为对借款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条借款人将贷款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必须事先取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第六十八条贷款人在同意借款人将贷款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之前,必须严格审查第三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具体评估、审核程序按照发放贷款进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条借款人违反本通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贷款人可以视情节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贷款。造成损失的,借款人及其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贷款人的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则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强令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或贷款人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而未予拒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发放贷款的;
第七十四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本通则所规定的贷款业务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依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计结息的;
(二)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超过管理机关有关贷款期限最高限规定的;
(三)贷款展期期限超过管理机关规定的展期期限最高限的。
第七十六条贷款人违反本通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贷款人违反本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贷款人违反本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发放贷款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情节严重对贷款人予以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贷款人或其有关分支机构的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贷款人违反本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对借款人进行严格审查,造成贷款损失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情节严重对贷款人予以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贷款人或其有关分支机构的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条贷款人不按照财政部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予以改正;贷款人拒不改正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政策性银行发放贷款参照本通则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外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适用本通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本通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本通则自年月日起施行。此前与本通则有抵触的,按本通则执行。

㈦ 国际资本移动的形式

下面着重介绍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这两种形式。
一、对外直接投资
对外直接投资是一个国家的投资者输出生产资本直接到另一个国家的厂矿企业进行投资,并由投资者直接进行该厂矿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一种投资形式。
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外直接投资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投资者对投资企业拥有的股权比例的不同分类
1.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是指投入企业的资本完全由一国的投资者提供,投资者对投资企业的股权拥有的比例在95%以上的企业。独资企业包括设立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子公司等。它可以采取收买现有企业或建立新的企业来进行。
2.合资企业
合资企业是指两国或两国以上的投资者在一国境内根据投资所在国的法律,通过签订合同,按一定比例或股份共同投资建立、共同管理、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和风险的股权式企业。合资企业可分为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无限共同责任公司,并具有法人地位。至于采取何种合资方式则由投资各方商定。
从投资者的角度上,合资企业有以下几点好处:
(1)可利用合营对象的销售网和销售手段进入特定地区市场或国际市场,开拓国外市场;
(2)合营各方可以在资本、技术、经营能力等方面相互补充,增强合资企业自身的竞争力;
(3)有利于获得当地的重要原料、资源或生产基地;
(4)可以吸收对方的经营管理技能,获得有经验的技术、管理和销售人员;
(5)有助于投资者进入某一新的业务领域,取得新技术;
(6)可以扩大企业的生产规模,较迅速地了解国外市场信息和满足国外市场的需求变化;
(7)可获取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
(8)分散或减少国际投资中的风险;
(9)可更好地了解东道国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有助于投资者制订正确的决策;
(10)有当地资本投入,可能会避免被征收或被排挤的影响,减少或克服差别待遇和法律障碍;
(11)有助于缓解东道国的民族意识和克服企业文化的差异。
当然,合资企业也有一些不利因素,主要表现在投资各方的目标不一定相同,经营决策和管理方法不一定一致,市场意向和销售意向方面可能产生分歧,投资的长、短期利益难以统一等等,因而导致投资者之间的摩擦。所以,合资企业经营的成功往往取决于投资者各方的共同意愿和共同努力。
(二)按投资者投资组建方式的不同分类
1.收购方式
收购方式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另一个现有企业的股权而接管该企业的方式。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
(1)投资者能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对目标市场的进入,特别是对制造业,这一优势更为明显,它可以省掉建厂时间,迅速获得现成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设备,迅速建立国外产销据点,抓住市场机会。
(2)有利于投资者得到公开市场上不易获取的经营资源。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收购发达国家的企业,可获得该企业的先进技术和专利权,提高公司的技术水平。收购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可获得适合当地市场状况的中间性技术和适用性技术。如中国首都钢铁公司80年代收购了美国麦塔斯工程咨询公司,购入时,该公司拥有的未过期专利达40多项。②收购方式无需重新设计一套适合当地情况的经营管理制度,而直接利用现有的管理组织、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这样可以避免对当地情况缺乏了解而引起的各种问题。③通过收购方式,收购企业可以利用被收购企业在当地市场的分销渠道以及被收购企业同当地客户多年往来所建立的信用,迅速占领市场,并且还可以把公司其他子公司的产品引入该市场。
(3)可以廉价购买资产。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企业可以低价收购外国现有企业:①从事收购的企业有时比目标企业更知道它所拥有的某项资产的实际价值,如已折旧摊提的不动产实际价值。②低价购买不盈利或亏损的企业,利用对方的困境压低价格。③利用股票价格暴跌乘机收购企业。
(4)迅速扩大产品种类。如果潜在收购对象同收购企业的产品种类差别很大时,收购方式可以迅速增加收购企业的产品种类,尤其是收购企业欲实行多样化经营时,如果缺乏有关新的产品种类的生产和营销方面的经验时,采取收购方式更为妥当。
(5)收购方式对经营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小,能较快地取得收益乃至收回投资。此外,由于收购方式具有较小的不确定性,企业也便于融通资金,并且,这一方式也可作为资金外逃以避免政治风险的手段。
但是,这种投资方式也存在如下的不足:
(1)价值评估困难。这是企业收购过程中最复杂的难题。其主要原因有三个:①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会计准则。有些目标企业为了逃税漏税而伪造财务报表,有时财务报表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些因素都增加了收购时价值评估的困难。②有关国外市场的信息难于搜集,可靠性也差,因此对收购后该企业在当地销售潜力和远期利润的估计也较困难。③企业无形资产如商誉,其价值评估也比较困难。
(2)被收购企业与收购企业在经营思想、管理制度和方法上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当投资企业缺乏合格且胜任的管理人员时,可能无法对被收购企业实行真正的经营控制,甚至造成兼并失败。
(3)被收购企业的产品、工艺、技术乃至规模和地理位置等,可能同收购企业的战略意图、经营经验不完全符合,如果收购企业缺乏经营调整能力,被收购企业可能会妨碍其长期发展。
2.创建方式
创建方式是指建立新企业,特别是新工厂,或对其他实际资产进行投资。
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
(1)企业可选择适当的地理位置进行投资,并按照自己所希望的规模筹建新企业,妥善安排工厂布局,对资本投入和支出实施完全的控制。
(2)从组织控制的角度,创建方式风险小。伴随着新企业的建立,可以实施一套全新的适合采用技术水准和投资企业管理风格的管理制度,这样既便于推行新的信息和控制程式,使派出管理者易于适应,又可以避免收购方式下原有管理人员、职工对外来管理方式的抵制。
(3)企业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技术、工业产权等投资入股,这样,既能带动投资企业的商品输出,又能使市场转让风险较大的信息、技术得以充分使用。
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如下不足:
(1)进入目标市场缓慢。创建方式除了要组织必须的资源外,还要进行工厂选址、建造厂房、安装设备,安排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在国际市场变化很快的情况下,由于创建方式周期长,可能会出现市场对投产产品需求量和品质要求都发生变化的情况,从而使企业受到损失。
(2)市场争夺激烈,经营风险大。通过创建方式建立的企业要占据一个市场份额会涉及到市场的重新分配,必然会加剧竞争,可能会招致其他企业的报复,经营的风险性加大。
总之,创建新企业会导致生产能力、产出和就业的增长,收购只是改变一家企业的所有权。一般而言,收购方式的优点往往是创建方式的缺点,而收购方式的缺点往往正是创建方式的优点,因此收购和创建是对外直接投资的两种可交替使用的方式。
3.合作经营
合作经营是指国外投资者根据投资所在国法律,与所在国企业通过协商签订合作经营合同而设立的契约式企业,也称为合作企业或契约式合营企业。签约各方可不按出资比例,而按合同条款的规定,确定出资方式、组织形式、利润分配、风险分担和债务清偿等权利、义务。
(三)按照投资者的投资动机的不同分类
1.资源导向型
资源导向型是指为了开发油田、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林业、水产资源,在当地投资,建立企业。
2.市场导向型
市场导向型是指以扩大商品销售,占领市场为目的而建立的企业。这一类型的投资有三种情形:①利用当地各种廉价资源,低成本生产,当地销售;②实现规模经济,降低单位产品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③绕过对方的贸易壁垒,实现对市场的占领。
3.生产要素导向型
生产要素导向型是指在生产要素中,劳动力的流动受到限制,土地等自然资源则没有流动性,为利用这些资源就必须到拥有这些资源的国家去投资。
4.地缘导向型
这种投资以地理位置、空间距离来决定投资,建立企业。这种情况的发生往往以某个工业较发达的地区为中心,呈辐射型状态向外扩散。例如,美国对墨西哥及某些拉美国家的投资,西欧国家对西欧和东欧的投资。
5.宗主导向型
宗主导向型是指殖民国家为了控制殖民地或附属国的政治经济,对殖民地或附属国投资,建立企业。在近代史上,一些发达国家往往采用这种方式进行投资。例如,英国在北美、印度、澳大利亚、香港和新加坡的投资,法国在北非的投资。二次大战后,殖民时代已经结束,但历史上留下来的经济与文化纽带仍然在起作用。例如,法国又重新回到越南进行投资建厂。当然,其性质和作用会有所不同。
6.全球战略导向型
全球战略导向型是指企业为了实现其全球发展战略,取得最佳经营效果进行投资,建立企业。它是跨国公司进行全球扩张的一种经营战略,跨国公司将其全球范围的经营活动视为一个整体,依据资源和市场的分布情况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灵活、有效和统一的经营,有计划地对生产、销售和技术开发等方面进行直接投资。一般说来,这种类型是国际投资发展到较高层次的体现。
(四)按投资者投资的部门结构关系不同分类
1.垂直型对外直接投资
垂直型对外直接投资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一国投资者为了在生产过程的不同阶段实行专业化而将生产资本直接输出到另一国进行设厂或建立企业的投资活动。这种对外直接投资在资源的开采、提炼、加工和制成品制作过程中使用较多。另一种是把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某些生产阶段采用投资的方式转移到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国家或地区进行。这种投资方式,在发达国家或一部分新兴工业化国家与地区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时经常采用。如电子元器件和产品的设计、制造由美国或日本的电气公司完成,而将其运到香港、韩国或我国台湾省的附属公司进行组装。这种类型的垂直型对外直接投资一般是依据每一生产阶段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利用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资源、加工条件、优惠措施等进行的。
2.水平型对外直接投资
水平型对外直接投资是指一国的公司或企业作为投资者将生产资本输出到另一国,在投资所在国设立子公司,根据当地情况从事某种产品的设计、规划、生产和销售等全部经营活动。
二、对外间接投资
对外间接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和借贷资本输出,其特点是投资者不直接参与这些资本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一)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指投资者在国际证券市场上购买外国企业和政府的中长期债券,或在股票市场上购买上市的外国企业股票的一种投资活动。由于属于间接投资,证券投资者一般只能取得债券、股票的股息和红利,对投资企业并无经营和管理的直接控制权。
(二)借贷资本输出
借贷资本输出是以贷款或出口信贷的形式把资本供给外国企业和政府。一般有以下方式:
1.政府援助贷款
政府援助贷款是各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的借贷活动。这种贷款通常带有援助性质,一般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的贷款。这种形式的贷款一般利息较低(约3-5%),还款期较长,可达20-30年,有时甚至是无息贷款。这种贷款一般又有一定的指定用途,如用于支付从贷款国进口各种货物或用于某些开发援助项目上。
2.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国际金融机构一般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及各洲的开发银行和联合国的援助机构等。来自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一般比较优惠,但并不是无限制的。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对象是成员国政府,贷款用途只限于解决短期性国际收支不平衡问题,用于贸易和非贸易经常项目的支付。国际货币基金在贷款时要求借款国以相应数量的本币购买外币,偿还贷款时再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指定的货币购回本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这种贷款利率较低,此外还需支付少额的手续费。
(2)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只对成员国政府或经成员国政府担保的公共机构和私人企业提供贷款,主要面向发展中国家,贷款重点用于能源、农业、交通运输、教育等方面。贷款期限短则3-5年,长达20年,宽限期为5年。贷款利率随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定期调整,但低于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贷款收取的杂费很少,只对签约后未支用的贷款额收取0.75%的承诺费。世界银行的贷款一般与特定的某一工程项目相联系。银行一般只提供该贷款项目所需建设资金总额的30-50%,其余部分由借款国自行准备(通称配套资金)。另外银行贷款必须专款专用,接受银行的监督,保证银行贷款只用于双方已规定的项目和目的。应该注意的是银行贷款的使用不能限定在某一特定的成员国内进行采购,而要通过国际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3)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开发协会属于世界银行的下设机构,又称第二世界银行,专门从事对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无息贷款业务。世界银行的成员国均为国际开发协会的成员国。协会的成员国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经济上比较发达或收入水平较高的国家,它们是协会资金主要的提供者;第二类为发展中国家,协会贷款的接受者。与世界银行的贷款相同,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也要经过严格的审查,但它的贷款条件更为优惠。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为无息贷款,只收取少量的手续费(一般0.75%),并对已承诺未支用的贷款收取0.5%的承诺费。贷款期限一般为35-40年,宽限期平均为10年。贷款可部分或全部用本国货币偿还。能够获取国际开发协会贷款的国家人均收入水平必须低于某一标准,目前依照1991年美元现值计算,这一标准为765美元。在申请协会贷款时,不仅具有资格标准,协会还要考虑借款国有效使用资金的能力和借款国的资信情况。
(4)国际金融公司。国际金融公司是世界银行的另一个附属机构,专门从事对成员国私营部门的贷款业务。向发展中国家的私营部门提供中、长期贷款是公司的主要任务。公司的投资活动分为两种形式,一是贷款,二是参股。国际金融公司的投资活动不论是贷款还是参股,公司的投资对象均为成员国的私营企业,有时也向有利于私营部门发展的公私合营或为私人企业提供资金的国营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或参股投资。公司的贷款完全按商业利率进行,但期限较长,一般为5-15年,甚至更长,并有一定的宽限期。
国际金融公司在提供贷款或投资入股时一般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对成员国私人企业提供资金无需政府担保,但仍需政府认可;二是公司只向资金结构健全、管理能力较强、保证盈利的项目提供贷款,并尽可能挑选有创汇能力的项目,以确保公司能收回贷款并有一定盈利;三是公司投资入股时,公司的股份一般不超过私营企业资本总额的25%,投资额一般在100-5000万美元之间,并且不参加该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在该企业董事会上行使所拥有的投票权。
3.国际金融市场贷款
国际金融市场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前者是经营短期资金借贷的市场,后者是经营长期资金借贷的市场。货币市场的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资本市场的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属中长期贷款。中期贷款一般为1-5年,长期贷款一般期限在5年以上,最长可达10年。一般来讲,国际金融市场贷款利率较高,但可用于借款国任何需要,对贷款的用途没有限定。
4.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是指一个国家为了鼓励商品出口,加强商品的竞争能力,通过银行对本国出口厂商或国外进口厂商或进口方的银行所提供的贷款。

㈧ 名词解释:国际资本移动

国际资本移动是指一国居住者与外国居住者之间的资金借贷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及银行间相互借贷.国际资本移动按资本持有者的性质可分为国家和私人资本移动两大类;按投资期限的长短可分为长期资本移动和短期资本移动;按投资方式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下面着重介绍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这两种形式。

一、对外直接投资

对外直接投资是一个国家的投资者输出生产资本直接到另一个国家的厂矿企业进行投资,并由投资者直接进行该厂矿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一种投资形式。

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外直接投资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投资者对投资企业拥有的股权比例的不同分类

1.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是指投入企业的资本完全由一国的投资者提供,投资者对投资企业的股权拥有的比例在95%以上的企业。独资企业包括设立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子公司等。它可以采取收买现有企业或建立新的企业来进行。

2.合资企业

合资企业是指两国或两国以上的投资者在一国境内根据投资所在国的法律,通过签订合同,按一定比例或股份共同投资建立、共同管理、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和风险的股权式企业。合资企业可分为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无限共同责任公司,并具有法人地位。至于采取何种合资方式则由投资各方商定。

从投资者的角度上,合资企业有以下几点好处:

(1)可利用合营对象的销售网和销售手段进入特定地区市场或国际市场,开拓国外市场;

(2)合营各方可以在资本、技术、经营能力等方面相互补充,增强合资企业自身的竞争力;

(3)有利于获得当地的重要原料、资源或生产基地;

(4)可以吸收对方的经营管理技能,获得有经验的技术、管理和销售人员;

(5)有助于投资者进入某一新的业务领域,取得新技术;

(6)可以扩大企业的生产规模,较迅速地了解国外市场信息和满足国外市场的需求变化;

(7)可获取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

(8)分散或减少国际投资中的风险;

(9)可更好地了解东道国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有助于投资者制订正确的决策;

(10)有当地资本投入,可能会避免被征收或被排挤的影响,减少或克服差别待遇和法律障碍;

(11)有助于缓解东道国的民族意识和克服企业文化的差异。

当然,合资企业也有一些不利因素,主要表现在投资各方的目标不一定相同,经营决策和管理方法不一定一致,市场意向和销售意向方面可能产生分歧,投资的长、短期利益难以统一等等,因而导致投资者之间的摩擦。所以,合资企业经营的成功往往取决于投资者各方的共同意愿和共同努力。

(二)按投资者投资组建方式的不同分类

1.收购方式

收购方式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另一个现有企业的股权而接管该企业的方式。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

(1)投资者能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对目标市场的进入,特别是对制造业,这一优势更为明显,它可以省掉建厂时间,迅速获得现成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设备,迅速建立国外产销据点,抓住市场机会。

(2)有利于投资者得到公开市场上不易获取的经营资源。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收购发达国家的企业,可获得该企业的先进技术和专利权,提高公司的技术水平。收购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可获得适合当地市场状况的中间性技术和适用性技术。如中国首都钢铁公司80年代收购了美国麦塔斯工程咨询公司,购入时,该公司拥有的未过期专利达40多项。②收购方式无需重新设计一套适合当地情况的经营管理制度,而直接利用现有的管理组织、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这样可以避免对当地情况缺乏了解而引起的各种问题。③通过收购方式,收购企业可以利用被收购企业在当地市场的分销渠道以及被收购企业同当地客户多年往来所建立的信用,迅速占领市场,并且还可以把公司其他子公司的产品引入该市场。

(3)可以廉价购买资产。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企业可以低价收购外国现有企业:①从事收购的企业有时比目标企业更知道它所拥有的某项资产的实际价值,如已折旧摊提的不动产实际价值。②低价购买不盈利或亏损的企业,利用对方的困境压低价格。③利用股票价格暴跌乘机收购企业。

(4)迅速扩大产品种类。如果潜在收购对象同收购企业的产品种类差别很大时,收购方式可以迅速增加收购企业的产品种类,尤其是收购企业欲实行多样化经营时,如果缺乏有关新的产品种类的生产和营销方面的经验时,采取收购方式更为妥当。

(5)收购方式对经营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小,能较快地取得收益乃至收回投资。此外,由于收购方式具有较小的不确定性,企业也便于融通资金,并且,这一方式也可作为资金外逃以避免政治风险的手段。

但是,这种投资方式也存在如下的不足:

(1)价值评估困难。这是企业收购过程中最复杂的难题。其主要原因有三个:①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会计准则。有些目标企业为了逃税漏税而伪造财务报表,有时财务报表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些因素都增加了收购时价值评估的困难。②有关国外市场的信息难于搜集,可靠性也差,因此对收购后该企业在当地销售潜力和远期利润的估计也较困难。③企业无形资产如商誉,其价值评估也比较困难。

(2)被收购企业与收购企业在经营思想、管理制度和方法上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当投资企业缺乏合格且胜任的管理人员时,可能无法对被收购企业实行真正的经营控制,甚至造成兼并失败。

(3)被收购企业的产品、工艺、技术乃至规模和地理位置等,可能同收购企业的战略意图、经营经验不完全符合,如果收购企业缺乏经营调整能力,被收购企业可能会妨碍其长期发展。

2.创建方式

创建方式是指建立新企业,特别是新工厂,或对其他实际资产进行投资。

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

(1)企业可选择适当的地理位置进行投资,并按照自己所希望的规模筹建新企业,妥善安排工厂布局,对资本投入和支出实施完全的控制。

(2)从组织控制的角度,创建方式风险小。伴随着新企业的建立,可以实施一套全新的适合采用技术水准和投资企业管理风格的管理制度,这样既便于推行新的信息和控制程式,使派出管理者易于适应,又可以避免收购方式下原有管理人员、职工对外来管理方式的抵制。

(3)企业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技术、工业产权等投资入股,这样,既能带动投资企业的商品输出,又能使市场转让风险较大的信息、技术得以充分使用。

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如下不足:

(1)进入目标市场缓慢。创建方式除了要组织必须的资源外,还要进行工厂选址、建造厂房、安装设备,安排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在国际市场变化很快的情况下,由于创建方式周期长,可能会出现市场对投产产品需求量和品质要求都发生变化的情况,从而使企业受到损失。

(2)市场争夺激烈,经营风险大。通过创建方式建立的企业要占据一个市场份额会涉及到市场的重新分配,必然会加剧竞争,可能会招致其他企业的报复,经营的风险性加大。

总之,创建新企业会导致生产能力、产出和就业的增长,收购只是改变一家企业的所有权。一般而言,收购方式的优点往往是创建方式的缺点,而收购方式的缺点往往正是创建方式的优点,因此收购和创建是对外直接投资的两种可交替使用的方式。

3.合作经营

合作经营是指国外投资者根据投资所在国法律,与所在国企业通过协商签订合作经营合同而设立的契约式企业,也称为合作企业或契约式合营企业。签约各方可不按出资比例,而按合同条款的规定,确定出资方式、组织形式、利润分配、风险分担和债务清偿等权利、义务。

(三)按照投资者的投资动机的不同分类

1.资源导向型

资源导向型是指为了开发油田、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林业、水产资源,在当地投资,建立企业。

2.市场导向型

市场导向型是指以扩大商品销售,占领市场为目的而建立的企业。这一类型的投资有三种情形:①利用当地各种廉价资源,低成本生产,当地销售;②实现规模经济,降低单位产品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③绕过对方的贸易壁垒,实现对市场的占领。

3.生产要素导向型

生产要素导向型是指在生产要素中,劳动力的流动受到限制,土地等自然资源则没有流动性,为利用这些资源就必须到拥有这些资源的国家去投资。

4.地缘导向型

这种投资以地理位置、空间距离来决定投资,建立企业。这种情况的发生往往以某个工业较发达的地区为中心,呈辐射型状态向外扩散。例如,美国对墨西哥及某些拉美国家的投资,西欧国家对西欧和东欧的投资。

5.宗主导向型

宗主导向型是指殖民国家为了控制殖民地或附属国的政治经济,对殖民地或附属国投资,建立企业。在近代史上,一些发达国家往往采用这种方式进行投资。例如,英国在北美、印度、澳大利亚、香港和新加坡的投资,法国在北非的投资。二次大战后,殖民时代已经结束,但历史上留下来的经济与文化纽带仍然在起作用。例如,法国又重新回到越南进行投资建厂。当然,其性质和作用会有所不同。

6.全球战略导向型

全球战略导向型是指企业为了实现其全球发展战略,取得最佳经营效果进行投资,建立企业。它是跨国公司进行全球扩张的一种经营战略,跨国公司将其全球范围的经营活动视为一个整体,依据资源和市场的分布情况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灵活、有效和统一的经营,有计划地对生产、销售和技术开发等方面进行直接投资。一般说来,这种类型是国际投资发展到较高层次的体现。

(四)按投资者投资的部门结构关系不同分类

1.垂直型对外直接投资

垂直型对外直接投资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一国投资者为了在生产过程的不同阶段实行专业化而将生产资本直接输出到另一国进行设厂或建立企业的投资活动。这种对外直接投资在资源的开采、提炼、加工和制成品制作过程中使用较多。另一种是把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某些生产阶段采用投资的方式转移到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国家或地区进行。这种投资方式,在发达国家或一部分新兴工业化国家与地区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时经常采用。如电子元器件和产品的设计、制造由美国或日本的电气公司完成,而将其运到香港、韩国或我国台湾省的附属公司进行组装。这种类型的垂直型对外直接投资一般是依据每一生产阶段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利用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资源、加工条件、优惠措施等进行的。

2.水平型对外直接投资

水平型对外直接投资是指一国的公司或企业作为投资者将生产资本输出到另一国,在投资所在国设立子公司,根据当地情况从事某种产品的设计、规划、生产和销售等全部经营活动。

二、对外间接投资

对外间接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和借贷资本输出,其特点是投资者不直接参与这些资本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一)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指投资者在国际证券市场上购买外国企业和政府的中长期债券,或在股票市场上购买上市的外国企业股票的一种投资活动。由于属于间接投资,证券投资者一般只能取得债券、股票的股息和红利,对投资企业并无经营和管理的直接控制权。

(二)借贷资本输出

借贷资本输出是以贷款或出口信贷的形式把资本供给外国企业和政府。一般有以下方式:

1.政府援助贷款

政府援助贷款是各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的借贷活动。这种贷款通常带有援助性质,一般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的贷款。这种形式的贷款一般利息较低(约3-5%),还款期较长,可达20-30年,有时甚至是无息贷款。这种贷款一般又有一定的指定用途,如用于支付从贷款国进口各种货物或用于某些开发援助项目上。

2.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国际金融机构一般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及各洲的开发银行和联合国的援助机构等。来自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一般比较优惠,但并不是无限制的。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对象是成员国政府,贷款用途只限于解决短期性国际收支不平衡问题,用于贸易和非贸易经常项目的支付。国际货币基金在贷款时要求借款国以相应数量的本币购买外币,偿还贷款时再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指定的货币购回本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这种贷款利率较低,此外还需支付少额的手续费。

(2)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只对成员国政府或经成员国政府担保的公共机构和私人企业提供贷款,主要面向发展中国家,贷款重点用于能源、农业、交通运输、教育等方面。贷款期限短则3-5年,长达20年,宽限期为5年。贷款利率随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定期调整,但低于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贷款收取的杂费很少,只对签约后未支用的贷款额收取0.75%的承诺费。世界银行的贷款一般与特定的某一工程项目相联系。银行一般只提供该贷款项目所需建设资金总额的30-50%,其余部分由借款国自行准备(通称配套资金)。另外银行贷款必须专款专用,接受银行的监督,保证银行贷款只用于双方已规定的项目和目的。应该注意的是银行贷款的使用不能限定在某一特定的成员国内进行采购,而要通过国际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3)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开发协会属于世界银行的下设机构,又称第二世界银行,专门从事对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无息贷款业务。世界银行的成员国均为国际开发协会的成员国。协会的成员国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经济上比较发达或收入水平较高的国家,它们是协会资金主要的提供者;第二类为发展中国家,协会贷款的接受者。与世界银行的贷款相同,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也要经过严格的审查,但它的贷款条件更为优惠。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为无息贷款,只收取少量的手续费(一般0.75%),并对已承诺未支用的贷款收取0.5%的承诺费。贷款期限一般为35-40年,宽限期平均为10年。贷款可部分或全部用本国货币偿还。能够获取国际开发协会贷款的国家人均收入水平必须低于某一标准,目前依照1991年美元现值计算,这一标准为765美元。在申请协会贷款时,不仅具有资格标准,协会还要考虑借款国有效使用资金的能力和借款国的资信情况。

(4)国际金融公司。国际金融公司是世界银行的另一个附属机构,专门从事对成员国私营部门的贷款业务。向发展中国家的私营部门提供中、长期贷款是公司的主要任务。公司的投资活动分为两种形式,一是贷款,二是参股。国际金融公司的投资活动不论是贷款还是参股,公司的投资对象均为成员国的私营企业,有时也向有利于私营部门发展的公私合营或为私人企业提供资金的国营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或参股投资。公司的贷款完全按商业利率进行,但期限较长,一般为5-15年,甚至更长,并有一定的宽限期。

国际金融公司在提供贷款或投资入股时一般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对成员国私人企业提供资金无需政府担保,但仍需政府认可;二是公司只向资金结构健全、管理能力较强、保证盈利的项目提供贷款,并尽可能挑选有创汇能力的项目,以确保公司能收回贷款并有一定盈利;三是公司投资入股时,公司的股份一般不超过私营企业资本总额的25%,投资额一般在100-5000万美元之间,并且不参加该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在该企业董事会上行使所拥有的投票权。

3.国际金融市场贷款

国际金融市场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前者是经营短期资金借贷的市场,后者是经营长期资金借贷的市场。货币市场的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资本市场的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属中长期贷款。中期贷款一般为1-5年,长期贷款一般期限在5年以上,最长可达10年。一般来讲,国际金融市场贷款利率较高,但可用于借款国任何需要,对贷款的用途没有限定。

4.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是指一个国家为了鼓励商品出口,加强商品的竞争能力,通过银行对本国出口厂商或国外进口厂商或进口方的银行所提供的贷款。

㈨ 谁知道国际贸易合同的附件格式是怎样的啊或者在哪里能找到,谢谢拉

http://www.ws126.net/Article/mb/mb5/Index.html
http://www.ws126.net/Article/mb/mb5/200601/1294.html
国际借款合同
借 款 方: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代 理 方: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出 借 行: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本借款合同于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由借款人________公司(简称“借款人”),代理人________银行(简称“代理人”),经理人____ 银行和________银行(简称“出借行”),以及贷款人若干银行与在签名页上列明为银行的金融机构(合称“各行”,单称一家为“银行”)签署。

鉴于借款人提出从银行借款,各银行分别地但不连带地提出向借款人贷款,总额为____ 万美元,当事人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下列术语具有所指明的含义:

(1)“银行工作日”指____ 同业银行市场和各银行在____ 进行美元存款交易的营业日。____ 银行工作日指____ 银行进行美元存款交易日。

(2)“付款日”具有第2.2条中该术语的含义。

(3)“美元”或“$”指美国的合法货币。

(4)“违约事件”具有第11.1条中该术语的含义。

(5)“付息日”:就利息期而言,指这种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6)“利息期”指在付款日开始(就首个利息期而言),或在前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开始就任何后续利息期而言,并且在与付款日日数相应之日或其后第六个月最后一天终止的时期。

(7)“贷款分行”,就任何银行而言,指附录1中指定的某银行办事处或为本合同目的,该银行在任何时候通知代理行的借款人得指定作为其贷款分行和其他办事处。

(8)“____ 银行同业拆放率”:就任何利息期而言,指代理行所决定的任何利率(以年利率表示),以若干参考行(或者,如果该参考行不是一家银行,则由该参考行的附属银行)通知代理行各自利率之后所计算的平均匡算。在某利息期开始前两个____ 银行工作日上午11时整,各参考行按照各自利率向____ 银行同业市场上的主要银行提供期限与上述利息期相同的美元存款,数额与该利息期内预付贷借的、进位到____ 万美元的完整倍数的贷款数额实际相等(不考虑任何权利或义务的让与或转让)。但是,如果任何参考行没有如此通知利率,____ 银行同业拆放率必须以其余参考行通知代理行的利率为基础,确定____ 银行同业拆放率。

(9)“贷款”:就任何时间的任何银行而言,指该银行据此进行的贷款,或该银行据此进行的本金数额尚未归还的贷款,任何时间的“各贷款”指所有银行在上述时间贷款的总和。

(10)“贷款承诺”:就任何银行而言,指确定的数额并在借款合同的签字页该银行名称旁写明。

(11)“多数贷款权银行”:指在支付任何贷款前的任何时间,贷款承诺总额占全部贷款承诺50%以上的各行,以及在此后任何时间,拥有该时间内占贷款本金总和50%以上贷款的各行。

(12)“利差”:为1%.

(13)“票据”:指证明任何银行贷款的每一张本票,基本上按附录2的格式。

(14)“参考银行”:指____ 银行、____ 银行以及____ 银行在____ 的总行。

(15)“子公司”:指任何时间的任何实体,该实体50%以上的公开发行的表决权股或其他通常有权选举其董事或其他管理部门的股东权益,由借款人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实际拥有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借款人以及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实际拥有或间接控制。

(16)“终止日”:指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17)“全部贷款承诺”指____ 万美元。

第二条 承诺与付款

2.1 贷款承诺:每个银行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分别地但不连带地同意,通过其贷款分行,向借款人提供与该银行的贷款承诺相等的本金数额贷款。

2.2 通知与借款承诺:如果借款人希望借入与全部贷款承诺相等的数额,则应在不迟于它原意指定上述借款日之前5个银行工作日____ 时间下午5时,基本上按照附录3的格式,向代理行发出关于该日(“付款日”)的通知,该日应为终止日之前的一个银行工作日,并告知其在____ 的帐户,贷款的收入贷记入该帐户,发送上述通知,构成借款人在付款日借入上述数额的不可撤销的承诺。

2.3 付款:代理行应立即以电传或电报向各行通知付款日。各行应在付款日____ 时间上午____ 时,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代理行提供与该贷款承诺相等的资金金额,其方式或通过____ 银行间清算系统结算的资金,或按照代理行其时决定的,为在____ 市用国际银行交易惯用的以美元结算的其他资金,存入其在____ 帐号为____ -____ 的帐户,或通知各行已经因此指定的其他帐户,代理行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在付款日将所收资金贷记入借款人根据第2.2条指定的帐户。

第三条 还款

3.1 还款: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借款人分____ 个半年期偿还贷款。每期的数额相等于贷款的____ 分之一,但头____ 期每期均应进位到1美元的完整倍数,最后一期为全部清偿尚未偿还的贷款余额所必要的数额,每期贷款应在自第____ 个付息日开始的连续付息日支付。

3.2 自愿提前还款:借款人得在付息日以____ 万美元的完整倍数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如果不迟于借款人愿意提前还款之日前15个银行工作日____ 时间下午5时,借款人应向代理行发出有关上述日期和提前还款数额的不可撤销的通知。所定数额连同到付息日利息应在该日对各行按对其提前偿还数额0.5%支付。部分提前还款应按在贷款中的比例分摊,并按第3.1条规定的分期,按倒序偿还。提前偿还的数额不得根据本合同重新借用。

3.3 非法行为: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间确定,任何法律、条款或条约或其中的任何变动,或其解释或适用的任何变动,使银行进行贷款或继续贷款或索取或收受任何应付数额的行为不合法时,该银行应将上述决定通知借款人,如果在上述贷款支付之后发送,则借款人应在紧接着通知日之后的付息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或者,如果该银行确定,在付息日之前需要提前偿还贷款,则根据该银行的要求,应连同支付该贷款提前偿还之日应付的利息,以及借款人应付给该行的所有其他金额。

第四条 利息

4.1 基本利率:

(1)除第4.2条或4.3条另有明确规定外,每笔贷款在第一利息期应付利息,自利息期的第一天起(包括第一天在内),到该利息期最后一天,(不包括最后一天在内),年利相当于该利息期利差加____ 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金额。

(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贷款的应付利息应在每一付息日支付。

(3)代理行应在每次决定____ 银行同业拆放率后,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各行。

4.2 延迟支付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应付的任何金额到期未付,上述金额在利息期内的利息应在适用的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支付,自支付日(包括该日在内)到上述金额支付日(不包括该日在内),年利数额相当于该利息期内每天(1)利差,(2)1%,以及(3)下述的最高额:(A)代理行在____ 银行同业市场上述金额美元存款的当日报价(以年率表示);(B)利息期内到期日为付息日的________银行同业拆放率(或者,如果到期日不是付息日,则为该利息日所在利息期内);(C)在该到期日(如果该到期日是利息期的首日)开始的利息期的________银行同业拆放率。

4.3 替代利率:如果代理行在与各行进行实际可行的协商之后,在任何时候确定(1)不可能确定下一利息期的________银行同业拆放率,或(2)该利息期内的________银行同业拆放率不能充分地反映利息期内多数贷款权银行在________银行同业市场获得的美元存款的费用,代理行应立即将这一决定通知借款人和各行,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贷款之前发出,则银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义务应在通知发出之日终止。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贷款之后发出,则每家银行应尽快将利率通知借款人,该利率由上述银行按给该行提供该利息期贷款的有效费用加1%(以年率表示)确定。银行贷款利息应在利息期内,以该行的通知所规定的利率计息。按照该行的请求,借款人应签署并提交为充分有效地实施本款规定所需的单据,包括但不限于为交换该行持有的票据而应由该行签署并交付的新票据。

第五条 费用

5.1 承诺费:借款人每年支付给银行贷款总额0.5%的承诺费,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在内),到付款日和终止日中较早之日(但不包括该日在内)为止,从其后第3个月的该日起开始按季支付至付款日与终止日中较早之日。

5.2 管理费:借款人应支付给管理行相等于贷款总额1%的管理费,在当日支付。

5.3 代理费:借款人应支付给代理行代理费。(1)在付款日和终止日两者之中较早之日后的60天内,支付____ 美元;(2)借款人在提款的周年日应付或应偿还的任何金额未偿还时,则按提款日一周年支付____ 美元。

第六条 税款

6.1 不得抵销、反索或扣交:根据本合同,借款人所应作出的每次付款或开出的票据,均不得抵销或反索,并不得扣交由任何地点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税务当局征收的任何性质的、目前或将来的税款,但是,如果法律规定从上述支付额中扣交税款,则借款人应为银行或代理行扣交,并按时支付给主管当局。其后付给各行和代理行另外一笔金额,以保证该行或代理行除去税收的实际所得净值与对该笔支付没有扣交税额时的所得相等。所有上述税款均应由划款人在支付罚金或付息之日前支付。但是,如果上述罚金或利息到期应付,借款人应向政府主管当局立即支付。如果代理行或任何银行应支付上述税款、罚金或利息的任何金额,则借款人一经要求,即应用美元如数补偿代理行或银行。如果借款人应交任何税款,则应在交税后30天之内,将上述的官方税收收据或证明副本交付代理行。

6.2 印花税:借款人应支付与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任何管辖地征收的注册税或转让税、印花税或类似的税款以及应付的罚金、利息。如果代理行或任何银行支付了任何上述税款、罚金和利息,则借款人一经要求即应如数补偿代理行或该行。

第七条 付款;计算

7.1 款项的支付

(1)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应付款项或票据,应在上述应付之日________时间上午11时为止,用美元,用________银行间清算系统清算的资金,或按照代理行其时决定的,为在________市用国际银行交易惯用的以美元结算的其他资金,支付给代理行在________银行开立的账号为第________号的帐户,或代理行向借款人指定的其他帐户。

(2)凡根据合同或根据票据写明到期应付款项,或任何利息的终止日在某规定月份的特定日,如果没有相应的日期,则应在该月最后一个银行营业日付款或终止。

7.2 计算____根据本合同应付的利息与承诺费,应按1年360日和实际过去的天数计算。

第八条 先决条件

8.1 付款日前应满足的条件:各行贷款的义务须根据下列条件而定:即代理行应在不迟于付款日前5个银行工作日的________时间下午________时收到经签署的副本以及经确认的副本若干份,或另外经确认的副本若干份,足以使所有的银行都持有下列文件,每份注明交送日期,其形式和内容均应为代理行所满意:

(1)借款人证明书,以及其中所规定的附件,其格式基本按照附录4的规定格式。

(2)借款人律师的意见书,基本上按照附录5所规定的格式。

(3)当地法律事务所、代理行和银行特聘的当地律师出具的意见书,基本上按照附录6规定的格式
(4)代理行和银行特聘的________律师出具的意见书,基本上按照附录7规定的格式。

(5)________信件作出的不可撤销的书面承诺,接受指定作为借款人的代理人以接受传票,基本上按照附录8规定的格式。

8.2 付款时或付款之前应满足的额外条件:各行贷款的义务应根据下列额外条件而定 :

(1)在付款日没有发生或没有继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或没有由于发出通知或时间届满,或者由于两者而可能构成违约事件。

(2)代理行在贷款付款时或付款之前已收到下述文件:(A)证明各该行贷款承诺的____ 份票据,总额相当于该行贷款总额,而每张票据的金额与贷款的每期偿还金额相等,这些票据基本上按照附录2的格式,并根据第3.1条确定,经正式签署和交付,而且注明支付日期;(B)一份经签署的文本和经确认的文件副本若干份,或额外签署的副本若干份,使所有银行足以得到符合代理行和任何银行合理要求的这种其他文件,其形式和内容应为代理行满意。

第九条 声明与保证

借款人向各行声明与保证如下:

9.1 借款人是根据________地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在的公司,有权拥有自己的财产,从事目前从事的营业,并完成本合同预定的交易。

9.2 借款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授权签署和递交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并履行其在本合同以及票据项下的义务,完成本合同预定的交易。

9.3 本合同已经借款人正式签署和提交,与经过借款人签署和交付的票据均构成借款人合法的、有效的和有拘束力的义务,并按各该条款可对借款人执行。

9.4 批准贷款或本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或强制执行所必需的所有的政府许可和措施,已经取得或得到履行,并仍继续有效。

9.5 没有发生和没有继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没有由于发出通知或时间届满,或由于上述两者而可能构成违约事件,借款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包含有对所借款项的义务或提供信贷的义务时,没有违约事件,而且在贷款时亦将不发生上述违约事件。

9.6 借款人或作为借款人的任何子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合同的条款,不需要借款人的债权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债权人同意或批准,也不需要向其通知本合同或票据的签署、提交、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的履行,及本合同预定的交易的进行。上述签署、提交、履行和进行,不会违反对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细则和任何合同文件,以及对借款人或子公司财产适用的判决、命令、法律法规或条例,也不会构成违约行为。

9.7 借款人目前没有尚未结案的或将提起的诉讼、审理程序或索赔要求。此项诉讼案件或索赔要求,一旦败诉,可能对借款人以及子的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损害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影响本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性或强制执行力。

9.8 除第10.6条所指的留置权类型,借款人对其财产拥有完好的和可以出售的所有权,在其财产上,没有一切留置权和其他抵押权。借款人在本合同和票据项下的义务,至少与借款人或所借款项或发放信贷的保证人的所有其他义务处于比例平等的排列次序。

9.9 借款人和子公司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及截至该日为止的会计年度综合财务报表是完整和准确的,并且为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证明的公正地反映了该日借款人和子公司综合财务状况以及在该会计年度经营活动的综合结果。

9.10 借款人和子公司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来的综合财务状况和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义务的能力没有重大不利的变化。

9.11 无论借款人或是其财产均不得根据主权或其他事由,就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审理程序享有不受管辖,在判决前后不受扣押或强制执行的豁免权。

9.12 在此之前提交给代理行或任何银行的有关借款人的与合同有关的所有情况,在一切重要方面是完整而准确的。

9.13 重复声明与保证:第九条所规定的每一项声明与保证,视同在支付贷款之日当日和在每一利息支付日当日所作出声明与保证一样。

第十条 约定事项

10.1 收入的利用:借款人应将贷款的收入用作________.

10.2 政府许可:借款人应获得并充分有效地持有和实施与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所有政府许可和向政府部门进行的登记。

10.3 财务报表:

(1)借款人应在不迟于每一会计年度的每一季度结束后45天内,向代理行提供,并向各行提供一份借款人和子公司每季末的综合与统一的资产平衡表,该季度收入报表以及财务状况变化表。上述报表由其财务负责官员证明为完整、正确、公正及准确地反映借款人和子公司在该季度终止时综合财务状况及其在该季度活动的效果。

(2)借款人应在不迟于其会计年度终止后90天给代理行并给各行一份关于借款人与子人公司按照为________地普遍接受并一致使用的、良好会计惯例的原则制订的综合与统一的资产平衡表、收入报表和该会计年度财务状况变化表,以及由借款人选任,并经代理行接受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证明书。该证明书应包括或连同一份说明书,说明在该事务所审查上述财务报表期间,没有发现可构成违约的事件。

(3)借款人应经常向代理行提供符合代理行或任何银行合理要求的上述其他报表和资料。

10.4 检查权:借款人应使代理行的代表或任何银行能够在任何合理时间审查其财产和记录。

10.5 违约通知:借款人应将每一构成违约的事件,或由于发生通知或时间届满,或由于二者而可能构成的违约事件,以及对其履行本合同或票据义务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每一其他事件,立即通知代理行。

10.6 留置权和抵押权:如果借款人就其作为借款人的义务,或对所借款项和提供的信贷作为担保人的义务,在其财产上设有或允许产生任何留置权或其他抵押权,上述留置权或抵押权应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合同和票据项下全部应付的金额得到支付;并且在设立任何上述留置权或抵押权时,应作出明文规定,任何银行对此不负担任何费用。但是,本条不适用于:(1)购买时在财产上设立的任何留置权仅仅作为支付财产购买价格的保证;(2)在银行交易的一般过程中产生的留置权,用以保证在最初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到期的债务;(3)对于库存设立的留置权,用以保证在最初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到期的债务由出售库存所得中付还。

10.7 保险:借款人应向财务状况良好和有声誉的保险人险对其财产投保。

10.8 免税通知:如果任何时候由________地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税收当局对于合同项下任何支付应予征收的任何性质的税款可以免征,则借款人应及时向代理行递交一份上述免税文件的副本。

第十一条 违约事件

11.1 违约事件:如果发生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违约事件,或该违约事件正在继续,代理行以及各行应行使第11.2条规定的补救方法。

(1)借款人未能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

(2)借款人未能履行或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款人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或合同(但不是第11.1 条中所指的事项),且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

(3)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和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声明或保证,被证明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准确、不完整的、或使人误解的;

(4)借款人或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子公司未能履行或遵守任何其他借款或提供信贷合同中的任何约定事项或合同;

(5)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将①被解散;②没有付清或不能付清到期债务;③在破产程序中自愿开始破产清理案件,或根据影响债权人权利的任何类似法律,寻求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任何其他诉讼或审理程序;④在破产程序中,对开始强迫破产清理案件或任何其他此类诉讼或审理程序,用答复或其他方式表示同意;⑤在破产程序中或任何其他诉讼或审理程序中已经开始强迫破产清理案件诉讼,如果该案或任何其他诉讼或审理程序在案件提起时60天内未被驳回或中止,或如果任何上述驳回或中止不再有效;

(6)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任何义务所必需的任何政府许可不再有效和继续有效;

(7)多数贷款权银行合理地认为,任何政府当局或法院所将采取的任何行动,对借款人以及子公司的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或对借款人履行其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的能力有不利影响,如果这项行动在采取以后30天内没有撤销或撤销的决定不再有效;

(8)借款人应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绝大部分的财产,或不再经营其目前经营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的营业。

11.2 违约补救:如果发生任何违约事件并且违约事件正在进行,代理行根据多数贷款权银行要求,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并应通知借款人:①宣布各行根据本合同应履行的义务终止;②宣布在终止日之后到期的借款人应付的全部金额立即到期和应付。

11.3 抵销权:如果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金额到期未付,借款人授权各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根据抵销权、银行留置权或反索权,对于任何时间在该行或其任何附属银行、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所占有的借款人任何币值的资产提起诉讼,以全部偿付其应支付给各行的金额,提起诉讼的任何银行应立即就该行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通知代理行。

11.4 非排他性权利: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是累加的,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权力、特权或补救方法。

第十二条 适用、分配以及支付额分摊

12.1 适用及支付额的分配:代理行根据本合同或票据收到借款人的全部支付额,按第14条(而不是按第14.4条)应付的各该金额和按第5条应付的各项费用、到期未付的保险费、利息或本金按比例在代理行和各行间分配。

12.2 支付额的分摊: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候得到按照本合同应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该行应立即将所得金额付给代理行,代理行应根据第12.2条款分配上述金额视同该款为借款人所付还。但是,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候通知行使抵销权、银行留置权或反索得到本合同项下应付金额的全部或分部款项,该行应立即向其他银行购买这些银行的贷款参与权,使购买贷款参与权的该行能按比例与其他银行分摊上述金额。再者,如果此后从购买银行得到上述金额的全部或部分,则购买应予以撤销,而购买价格应按补偿程序恢复,但对利息所作的调整应当是公平合理的。借款人同意,根据本条从另一银行购买参与权的任何银行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充分实行其所有有关该参与权的支付权利,该银行视同借款人上述金额的直接债权人。上述规定不会以任何方式影响各该银行保有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以外的债权所得的金额。

第十三条 代理行

13.1 代理行

(1)各行授权代理行代表该行实施本合同专门委托给委托行的权力及其他所有合理的附加权力。代理行和各行之间的关系仅为代理人和本人的关系,而决不能将代理行视为任何银行的信托受托人,或对代理行规定本合同明示条款规定以外的任何义务。

(2)无论代理行或其任何董事、职员、雇员或其他代理人,都不对下列事项承担任何责任:A.借款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B.在本合同中所作声明与保证或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的真实性;C.本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性或强制执行性。

(3)无论代理行或其董事、职员、雇员或其他代理人对与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除重大过失或故意的不良行为外,不负任何责任。代理行有权善意信赖经认为是真实的,并由适当的人递交或签署的任何文件,信赖由它选择的任何独立的法律顾问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并对任何其他当事人由于上述信赖的结果不负责任。

(4)各行已对借款人进行了有关贷款和资信情况的调查和评估,并确定作出这项贷款是适当和谨慎的。除本合同明确规定以外,代理行没有责任向任何银行提供与借款人有关的信用或其他情报,不论这些情报是在拨付贷款之前或之后得到的。

(5)代理行应立即A.向各行传送其收到借款人给各行或要求各行采取某项行动的每份通知或其他文件;B.在收到第7.1条的所有文件时,通知各银行;C.在收到第7.2条的所有文件时通知各银行;D.将收到的各银行的全部票据转交该行;E.将根据第6.1条递交代理行的任何文件副本转交各银行。代理行应尽快将根据第8.1条和8.2条收到的文件副本转交各行
(6)代理行没有责任询问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但是,代理行应立即向各银行通知收到的有关违约事件的通知,或由于通知或时间届满,或由于两者而构成违约的事件。

(7)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代理行没义务向任何银行说明由于它或它的附属机构贷款而收到的金额或其利润,代理行及其附属机构得向借款人贷款,接受借款人存款,并与借款人进行各种一般的经营活动。

(8)根据本合同,代理行可将各行任何票据持有人的任何请求、许可或同意视为是决定性的,并对任何后手持有人有拘束力,除非或直到向代理行通知转让或让与。

(9)代理行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辞职,以书面通知各行和借款人,多数贷款权银行也可以说明理由或不说明理由地通知代理行予以撤换。在作出上述任何一种通知时,多数贷款权银行有权指定一个接替的代理行。如果在作了上述通知的30天内接替的代理行没有被指定或没有接受这种指定,则已卸任的代理行可以指定一接替的代理行。这种指定的代理行其综合资本和盈余至少有________万美元或与其相等的其他外币,或者是这种银行的一个附属机构。接替的代理行一经接受指定为代理行,应接替并被赋予卸任的代理行的一切权利、权力、特权和责任。卸任代理行应被解除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尽管卸任的代理行辞职或被撤换,本条的各项规定,对在它根据本合同作为代理行时的作为或不作为应继续有效。

13.2 偿付的约定事项

各行应按其各自决定的份额按比例补偿代理行在执行代理职责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果代理行需要在支

㈩ 世界银行有向中国企业提供贷款吗

世界银行及其贷款运作特点

王华 发表于:《深圳金融》1995年第3期

就其宗旨来说,世界银行是全球最大的政策性银行。世界银行的宗旨具有较浓的开发和援助色彩:通过组织和提供长期信贷与投资,解决成员国恢复和发展经济的长期资金需要。
一、世界银行的成立背景及组织机构
世界银行实际上是一个世界银行集团,它包括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constructlon and Develop-ment-IBRD)、国际开发协会(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la-tion-IDA)、国际金融公司(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等机构所组成。而通常我们所提到的世界银行则主要是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它是根据“布雷顿森林会议”所签定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于1945年12月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时成立的国际金融机构,1946年6月正式开始营业,其后一年起成为联合国的一个金融业务机构,也是联合国属下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并在巴黎、纽约、伦敦、日内瓦、东京、联合国总部设有办事处,此外,在许多发展中国家设有代表处和常驻代表等派出机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与国际开发协会实际上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国际开发协会成立于1960年9月,它是发展中国家长期斗争的产物。世界银行的三个主要机构在贷款与信贷活动中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
世界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由每一个成员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组成,理事和副理事通常是成员国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行长等高级官员担任,理事会的主要职权包括批准接纳新成员国,增加或减少营运资本,停止成员国资格,决定银行净收入的分配或其他重大问题。世行的常设机构是执行董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办理该行的日常业务。
世界银行的资金来源于成员国认缴的份额,最初核定资本为100亿美元,分为10万股,每股10万美元,认缴股份愈多,所拥有的投票权也多,美国是认缴股本最多,持有世行股份最多的国家,拥有19.58%的投票权,另外拥有最多投票权的四个国家是日、英、德、法,我国拥有3.5%的投票权,可以单独选派一名执行董事,世界银行此后多次增资,而且还通过在国际市场上发行债券借款,利息收入等收入筹集资金作为发放贷款的资金来源。
二、贷款政策与货款条件:
世界银行贷款是世行对发展中成员国提供的长期贷款,主要面向政府即由政府担保的项目贷款,资助一些建设周期长,利润率偏低但又是该国经济和发展必需的建设项目。
世界银行贷款只贷给其会员国,参加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成员国必须是联合国成员国,并且必须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世界银行贷款主要分为“硬贷款”和“软贷款”两大类。所谓“硬贷款”是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有息贷款,它所筹集的绝大部分资金都是要求付息的,因此其贷出的资金也收取利。“硬贷款”是以美元计,已经货出部分收取利息,签定协议而尚未支取部分,每年收取0.75%的承诺费。“硬贷款”的年利率大约为7%左右,并且随国际资本市场利率每半年浮动一次,世行贷款利率变动滞后于资本市场利率,化也较平缓。而所谓“软贷款”是指国际开发协会的免息信贷,“软贷款”以特别提款权(SDR)计,每年只收取0.5%的手续费,它只借给贫穷的会员国政府,人均国民收入在410美元以下。人均国民收入在410?835美元之间的会员国,可提供混合贷款,既有“硬贷款”又有“软贷款”。
世界银行的贷款的政策与贷款条件同样是严密的,是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国际开发协会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一般准则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协定通则等规定来制定的。
一般来说,贷款政策和条件主要体现在如下数点:
1.仅限于对有偿还能力的会员国,无偿还能力国家,世界银行不考虑对其贷款。而对非会员国贷款对象只为政府,贷款需要有会员国政府及中央银行或世界银行认可的机构进行担保,确保本金的偿还以及利息和其它费用的偿付。
2.贷款必须用于特定工程项目,也就是说,世界银行贷款是与工程项目相关连的,而这些项目需经严格挑,借款国需向该行提供与贷款项目有关的详细资料,包括有关的政治、经济和财政状况。并且申请国或项目要确实无法以合理条件从其它渠道取得贷款时,世界银行才对其申请作出考虑,或者提供贷款保证。
世界银行对项目的贷款通常只贷给项目投资的50%左右,而另外一半的投资则需要由借款国用国内配套资金(含劳务折算投资)自行解决,世界银行向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的贷款中,通常项目单位只能拿到40%的外汇,其余部分由世界银行直接支付给了项目招标采购中的物资供应商和劳务承包商。
3.监管程度严密:尽管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遍布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然而世行对项目监管的严密是举世公认。世界银行已形成一套严谨、科学的项目管理程序和与此相对应的项目周期,贷款只能用于批准的项目,不能挪作别种用途。而对工程项目的监管细致到工程的进度、管理和物资的保管等等,世界银行定期派遣专家到项目现场监管,这些专家不仅包括金融财务专家,更包括各种熟悉项目内容的工程技术专家,听取项目单位意见,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并要求借款国提供一些有关的实际资料。世界银行有权建议工程项目作出修改。
4.支用方便:世银贷款允许任选货币支用,可在所有成员国和授赠国瑞士进行自由采购。这比使用其他贷款和出口信贷自由灵活得多,进口物品引入技术的选择余地也很大。世界银行对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和供应商接情况使用不同的贷款货币。一般按所属国的货币作支付,但是如果承包或供应商采购的是进口物资,则以物资出口国的货币作支付。
5.非军事性和非政治性;世界银行不会对军事项目和以政治为目的的项目提供贷款。
三、世界银行贷款特点:
世界银行贷款具有期限长、利率低、支用方便。但手续严密而需要与特定工程项目相联系等特点。
1、贷款期限长:世界银行的硬贷款最长期限达二十年,平均为十七年,宽限期五年。从第6年开始每年还本及付息,而前五年只付息不还本。软贷款最长期限长达五十年.宽限期为十年。即首个10年毋须还本,而从第11年开始才每年分两期偿还。具体期限视乎借款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而定。由于贷款期限长,借款国的资金调度灵活性很大,相应的可以降低资金流动比例利于提高资金的增值能力。
2、贷款利率低:世界银行贷款资金来源于会员国实缴股本,但是绝大部分是在资本市场上所发行的中长期债券,由于该等债券的信用等级高,而筹资成本又较其他银行为低,因此,贷款利率便相应较低。
3、贷款的支付方式独特;世界银行贷款支付方式有一套完整的规定方法,以确保贷款不会挪用。贷款支付方式虽多,总的归纳起来分为报帐提款申请支付和特别承诺申请支付两种,贷款工程项目都需设立周转金帐户。当项目获得批准后,世界银行预先支付一笔几百万美元在周转金帐户(世行并不要求此帐户开在哪家银行,但要求所在的开户行提交一封保证信,保证世行贷款不被转作别的用途并按客户指令保证付款)。项目实施单位则根据工程进度和进展情况,按世行与项目单位事先确定的类别,将工程有关单据分类汇总,填好特定格式的支付信,由被授权人签字,向世行报帐提回款项以回补周转金帐户,对于项目建设中的大宗物资和劳务,均采取国际或国内竞争性招标。在符合经济、有效的原则下,世行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有合格的投标人提供平等的机会,以使供货商或承包商之间达到充分的竞争,使借款人能以较低的价格取得高质量的商品或工程。并能有效防止工程或物资采购中的营私舞弊行为。如果是借款国的供货商中标,可以给予价格上的优惠,以鼓励借款国发展本国的工业。
4、贷款手续严密:贷款只借给会员国政府,或其担保的公私机构。款项申请至取用,一般需要两年时间。在这两年的时间里,前期工作包括先由会员国进行项目规划选宁、并将各铁项目报世界银行,得到世界银行初步认可,即可着手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和财务效益分析.世界银行对项目的管理科学性之一,是项目周期阶段的划分。世界银行通常将项目周期分鉴定、准备、评估、谈判签约、执行和总结评价等六个阶段,每一阶段都有特定的要求、目标和工作程序。世界银行对其贷款的管理,实质上就是对项目的管理,即在工程、支付、采购、咨询等方面与贷款人一起进行项目管理工作。当然.在项目的不同进展阶段上.管理的内容和重心不相同.六个阶段构成了项目的全过程,通常称之为项目周期。诸如国内立项、鉴定、准备、预评估、评估、谈判、签约、生效、中期调整、完成、评价、还款、项目终结等。虽然世界银行管理的重点是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和监督项目执行,但由于每一阶段都要从不同角度参与管理.且有机联系、互相补充、故称之为周期管理。
四、世界银行与中国
中国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发起国之一。新中国成立之后.世界银行的席位为国民党政府占据,1980年.世界银行理事会通过决议恢复了中国的合法席位,1980?1981年世界银行计对中国的经济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考察,并写出了一份长达百万字的《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考察报告。1981年6月,世界银行董事会批准了我国的第一个贷款项目一重点大学发展项目。从此开始了对我国提供长期开发性贷款业务.世界银行贷款也是目前我国利用外资的一条重要渠道,据财政部统计,截止1994年底,世界银行已批准对中国贷款项目148个.承诺资金达203亿美元左右,其中有息贷款120多亿美元。约占贷款总额的6%%;无息贷款80多亿美元,约占贷款总额的40%。这些项目几乎履盖了中国大陆除西藏和台湾省以外的所有省份和自治区,涉及工业、农业、能源、交通、社会发展、金融等行业和部门。世界银行提供给中国大陆的贷款重点是农业,主要用于农业开发、水利灌溉、土壤改造、果林副业、畜牧水产、扶贫事业等等.可以说是项目受益面最广的部门。贷款额约占世行对中国货款承诺总额的25.6%.其次是交通项目,占总额的21.5%,为中国的铁路、公路、港口、尤其是近几年的高速公路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社会发展项目内容广泛,包括各类教育、卫生。供水、城建住房等等,金额占总额的19.2%。
另外中国还与世行达成技术援助协定项目.中间金融机构转贷项目.中国还引进世行资金用于工业.林业发展.已显示出良好的效益。
目前,中国已有四十多个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竣工.一百多项正在执行当中,其中有一些也接近尾声、世界银行管理部门认为,中国是利用世行贷款效益最好的国家之一。
世界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94年马德里召开的年会上宣布,将于1997年9月在香港举行联合理事周年大会,届时香港主权刚回归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又成立不到三个月,有包括上百个国家政府要员,国际财经界巨子及全球媒介云集香港。这对新的特区政府是一个考验,也是对香港顺利过渡的检阅。

作者单位:(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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