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深化中国人民银行机构改革
无法回答这样的复杂问题,但希望从以下角度分析:
1.取消大区行
2.将分行、中支、县支行级别提高一级。
3.面临复杂国际环境建立新的监管体系。人民银行要起好指挥、协调、控制作用。
Ⅱ 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在农信社改革提出了怎样的观点
2020年5月,孙天琦出任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
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主要是农合机构,信用社、农商行、村镇银行等。
这两年很多地方政府非常积极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设计中有的想省上搞一个省级全牌照农商行。有的省的方案,成立一个省级农商行,全省就这一个法人,超级省级农商行模式。统一法人之后,响应地方党委的能力大大增强,主要投向大城市大项目,实实在在影响到了县域支农支小的力度。
我国现在不缺大银行,所以这次信用社改革过程中,一定要保持农村信用社,县级农商行法人地位的稳定。
西部地区也要重视中小银行的风险化解。强调五点:
一是集中有限的资源攻坚重点风险点。不能撒胡椒面。不能避重就轻,越捂盖子未来的危险越增大。
二是化解风险过程中,老股东必须承担责任,股权清零,老股东出局。
三是地方政府一定要拿出真金白银,不能一味向中央要。
四是一定要完善公司治理,完善公司治理一定要把好准入关,把股东选好。
五是处置风险过程中地方政府要负起属地责任。有的地方政府认为他们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关联交易不知道、没法查,异地贷款什么情况也不掌握,什么数据都不掌握,地方政府有一些怨言,不是没有道理。处置金融风险,地方要负属地责任,各监管部门的监管的有效性也要不断地提高。
Ⅲ 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
借记卡挂失是要收费的,一般是收10元。补卡是免费的。借记卡卡密码重置,修改密码,网银的补发证书,重置网银登陆密码都是免费的。现在大多银行都不敢乱收费了,兴业银行因为收费问题据说是被罚了二百多万。
Ⅳ 央行机构改革什么时间撒消区行恢复省行
改革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撤销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版,强化人民银行权监管职能,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对于深化金融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调控监管体系,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Ⅳ 我国央行金融监管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到1983年以前,我国央行既行使货币发行和金融监管,又从事信贷,储蓄,外汇等业务。属于复合中央银行制。
这时,是大一统的金融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是唯一的银行,分支机构设立在全国各地,即管理又经营,所以各级金融机构上下级高度统一。这时期成立的建行(监管 基本建设财政拨款)农行(监管农村金融)还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都属于央行。
实际上从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就开始改革了,79年农行,中国银行,建行,从央行分离。只是1983年后,国务院才规定专门行使央行职能,标志着我国现代央行制度确立。随后,随着监管的松动,其他商业银行成立,非银行机构也开始设立。
这期间,央行仍在沿用传统的资金分配方法,没有形成有效的间接监管机制。
1992年证监会成立。
直到1994年,才开始全面的央行改革。不再对企业直接发贷款。95年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才确立央行体制。这时央行职能才定下来。央行各省市的分支机构,才转变为监管,统计为主要职能。(补充:90年代出台了很多监管方面的法律,才使监管有法可依《保险法》《证券法》等)
2003年保监会挂牌,随后银监会挂牌,银监会成立标志着央行集货币政策和银行管理于一体的管理模式正式结束。(至此,我国一行三会构成分业监管体系。
Ⅵ 中国大部制改革包含哪些内容
一)实行铁路政企分开。为推动铁路建设和运营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铁路运营秩序和安全,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实行铁路政企分开,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将铁道部拟订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统筹规划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发展,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负责拟订铁路技术标准,监督管理铁路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工程质量等。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经营铁路客货运输业务,承担专运、特运任务,负责铁路建设,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
二)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加强医疗卫生工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将卫生部的职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等。
三)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药品安全质量水平,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为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统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著作权管理等。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加挂国家版权局牌子。
五)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为推进海上统一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将现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的队伍和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主要职责是,拟订海洋发展规划,实施海上维权执法,监督管理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等。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
六)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为统筹推进能源发展和改革,加强能源监督管理,将现国家能源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能源监督管理等。
Ⅶ 我国银行体制的基本构成
原载《2000中国金融发展报告》,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
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兴起了我国经济的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波澜壮阔的大潮。在这个过程中,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的对外开放则是这一潮流中的一支重要的支流。对这一支流的剖析,不仅有助于我们加强对我国经济改革开放潮流的认识,更是我们籍以判断其未来走向的必要依据。
所谓金融体制实际上就是所有金融活动的运作方式、组织结构和制度安排等要素的总和。具体而言,金融体制由金融机构体制、金融调控监管体制和金融市场体制组成。本文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分析将分别从这3个方面进行展开。
一、我国的金融机构改革
(一)我国中央银行的形成及其发展
从建国初期到1978年间,我国的金融体制在本质上表现为“大一统”的银行体制。在这一时期,中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唯一的一家银行既承担了“中央银行”的管理职能,集中管理和分配资金,又从事“商业银行”活动,办理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业务,集现金中心、结算中心和信贷中心于一体。[1]这种“大一统”的银行体制显然与改革开放的市场化目标相抵牾。因此,金融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只能以建立完整的中央银行制度为发端。
1979年,先是中国农业银行,继而是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这两家被中国人民银行长期兼并的银行终于又恢复了独立地位。随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后改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也从财政部独立出来,纳入银行体系。1982年9月,国务院下达的文件明确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各专业银行按照指定的5个方面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1983年9月,国务院再次下达文件,决定自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另行成立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1984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成立,成为承接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城镇工商企业存贷款及城镇居民储蓄业务的专业银行。同年我国又批准设立了众多的城市信用社,并在全国普遍发展了农村信用社。至此一个完整的专业银行体系最终在我国确立。所谓专业银行体系是指业务划块作严格的分割,专门从事某一方面业务的银行分工格局。如中国农业银行主要办理农村地区的业务;中国银行作为外汇专业银行则限于外汇业务及与此相关的人民币业务;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基本建设贷款为主要业务。
随着专业银行体系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方得以从一般的银行业务中摆脱出来,成为以金融管理为职责的中央银行。国家外管局也划归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在职能及其相互关系上的界定由此正式完成。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单独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国的金融体制向市场化方向的根本转变。但是,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的分设仅仅是一个开端,由于我国传统体制的积弊相当深厚,金融体制市场化的最终完成必然是一个漫长的渐进过程。
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对中央银行的职能的规定仍然带有浓重的传统体制色彩。例如,只规定中国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权力,缺少相应的约束条款;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等相互冲突的多重政策目标。中国人民银行尽管在理论上成为中央银行,但在实际上仍然办理某些经营性业务,如以“支持地方经济”的名义对非金融部门发放贷款,但贷款质量欠佳,本息回收率较低,损害了其中央银行的形象;中国人民银行还自办证券公司、城市信用社、融资中心和咨询公司等盈利性机构,既造成不小的损失,又与其宏观管理的职责相冲突,削弱了中央银行的威信;同时,由于当时实行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利润分成的预算制度,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利润动机,扭曲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为。此外,专业银行继续承担着某些政府功能,如办理政策性贷款等。
为了扭转这种状况,1993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把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性质和职能得到了更为明确、详尽的法律规定,廓清了以前的许多模糊认识,并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为制定了限制性条款,如不得对金融机构的帐户透支,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等。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票据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涉及机构管理、风险监管方面的规章近百件。这些都显示了我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市场化特征的日趋完善。1998年5月,中共中央建立了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使中央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党的领导实现垂直领导体制。上述改革的重要目的是:使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摆脱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级政府)的干预,彻底消除中央银行的盈利行为,使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也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
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是按行政区划建制,依省、市、地(市)、县设立对等的分支机构,由此形成如下弊端:(1)层次多、运转慢,为地方政府干预金融洞开方便之门,不能适应不同地区人均收入水平、金融业务规模、金融机构数量、监管任务不同的要求,也有悖于资源有效配置的基本原则;(2)职能分工不明确,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县支行的职能相似,不利于搞好金融监管工作;(3)机构重叠,人浮于事,经常存在利益冲突,省(市)、地(市)重叠设置的分行,在有利可图的工作上相互竞争,在无利可图的工作上相互推委、扯皮,工作缺乏效率。为了独立、公正、有效地履行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开始调整组织体系,跨行政区设立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11月撤消了31个省级分行,组建了9个跨省分行,同时与所办的证券公司、融资中心和各种经济实体彻底脱钩。至此,我国的中央银行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表1 中国人民银行九大分行及其辖区
分行名称
管辖地区
天津分行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沈阳分行
辽宁、吉林、黑龙江
上海分行
上海、浙江、福建
南京分行
江苏、安徽
济南分行
山东、河南
武汉分行
江西、湖北、湖南
广州分行
广东、广西、海南
成都分行
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西安分行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中国人民银行撤消省级分行以后,9个跨省分行的工作与我国现行省级政府强大的行政权力结构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矛盾,特别是在金融监管方面。除国有商业银行外,许多地方金融机构是省级政府控股的,中国人民银行对这些机构的监管和处罚仍然有很大阻力,因为法院和司法部门是隶属于地方政府的,所以在金融机构的关闭、债务偿还、企业逃债违约、存款纠纷、对金融机构的乱收费等方面很难得到公正的司法执行。这些问题有待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予以解决。
(二)银行的商业化进程
80年代初的专业银行体制的建立仅仅是在理顺我国的银行机构体制迈出了第一步。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尚未完全从一般的业务经营中摆脱出来,另一方面,专业银行也仍在办理某些政策性业务,且其经营的商业化仍然步履艰难,机关化的运作方式严重阻碍了专业银行的发展。为了促进专业银行的商业化经营,我国于1980年开始对这些银行实行经济核算,试图改变传统的“大锅饭”现象。1983年,银行系统开始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制度”,把各项指标考核与利润留成挂钩,使专业银行初步确立了利润、风险和成本等一系列经营范畴。1987年核定“三率”,即成本率、综合费用率、利润留成与增补信贷基金或保险周转金的比率,下放“六权”,即业务经营自主权、信贷资金调配权、利率费率浮动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留成利润支配权、中层干部任免及职工招聘与奖惩权,突破了传统的高度垄断集中的管理体制,使专业银行的经营机制逐步向商业化转变。
接着,我国又开始探索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途径,允许专业银行向综合化经营的方向发展,出现了“农行进城,中行上岸,工行下乡”的现象。这种业务的相互交叉和竞争,为专业银行深化改革和商业化经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随着专业银行之间的业务交叉,“专业银行”的称谓也逐渐消亡,转而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取代。从目前情况看,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仍以自己所专长的专业分工为主,交叉业务为辅。
与此同时,我国从1986年起陆续建立了一批新兴商业银行,如4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即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和一些区域性商业银行,如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已关闭)、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等,借以推动我国银行体系的市场化建设。尤其是打破了专业分工和地域格局,从一开始就摆脱了政策性业务的桎梏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交通银行的重新组建,标志着新中国第一家商业银行的诞生。在此期间,在我国的许多中心城市还逐步建立了城市信用社。
金融机构的改革在农村也在向纵深推进。1980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银行工作时指出,要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1984年8月,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把农村信用社纳入了中国农业银行的领导。这与我国当时仍实行传统的集中管理的金融体制有关。随着金融体制的逐步市场化,金融风险也日益增加。为了避免政府承担过多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我国从1996年9月开始进行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的脱钩工作,全国5万多个农村信用社和2 400多个县联社与中国农业银行顺利脱钩,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担任。
1993年12月,我国决定加大对4大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造的力度。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组织体系建设的里程碑。《决定》提出了“把国家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的口号。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分设,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离,国家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的目标。为此,我国在1994年先后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3家政策性银行。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逐步划转到政策性银行,经营机制进一步向市场化靠拢。1995年,我国发布的《商业银行法》又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并且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于是,各银行纷纷建立了单一法人制度,陆续取消了分支机构的法人地位。4大国有专业银行逐步完成了改组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过程,专业银行商业化也进入了实质性的实施阶段。这一时期我国还成立了中国民生银行,各市的城市信用社也于1996年分别合并组成了城市合作银行,并在1998年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由此得到了进一步壮大。
我国的4大国有商业银行是目前世界上分支机构最多(各有8 000-10 000家分支机构),员工人数最多(各有15-60万人)的银行,但由于长期的机关化运作使其费用开支十分庞大,经营效率却相当低下。为了促进其商业化的进程,自1998年起,国有商业银行的省分行和省会城市分行陆续合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1999年已撤消了一大批的县级支行。同时,在财务、住房、工资、养老金、医疗等方面也实行了全面的改革,加速向商业化经营的方向发展。
在,1998年推出的有关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其他内容还包括:改革和完善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机制以及呆坏帐准备金提取和核销制度;扩大贷款质量5级分类法的改革试点;全面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加强中央财政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支持,通过发行2 700亿元特种国债筹措资金,以增加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某些贷款实际用于财政支出的部分予以补救或改变;将现行金融会计制度中不符合金融业谨慎原则的内容加以修正。
1999年4月20日,我国组建了第一家以经营并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为主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金100亿元,由财政部全额拨付,负责购买或托管中国建设银行的不良贷款。其后,我国又先后成立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购买或托管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这些公司均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接收、管理、处置对口银行划转的不良贷款,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其主要运作方式为:综合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抵押品进行处置;对债务人提供管理咨询、收购兼并、分立重组、包装上市等方面的服务;对确属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此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出售债权和股权。这些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是:按当前贷款分类办法剥离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其中待核销贷款以及1996年以来新发放并已逾期的贷款除外)。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崛起
为了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满足我国经济增长对资金的迫切需求,我国于1979年开始着手发展信托业。1979年10月,中国银行重建信托咨询部(后改建为信托咨询公司),该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公司)成立。以此为标志,我国的信托公司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开始筹建不同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为了促进信托业的发展,国务院于1980年作出了银行试办各种信托业务的决定,鼓励银行支持经济横向联合。当时的主要考虑是:(1)银行是金融机构,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办法和拥有熟悉金融业务的人才,把信托业务纳入银行轨道较为稳妥;(2)银行机构多,信息快,调控机制灵敏,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得力;(3)银行资金雄厚,信誉卓著,与工商企业和人民群众联系密切,开展新的业务容易为社会所接受。
根据这种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于1980年8月召开了全国分行行长座谈会,并作出决定: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的多余资金,可以委托银行对指定地区和企业投资或贷款,也可以委托银行代选对象进行投资或贷款。同时,为保证信托业务能够规范有序地开展,同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对发展信托业务的步骤、业务人员素质等有了明文规定。1981年7月,在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的13省、市信托工作座谈会和8月的会议上,银行办理信托业务被视为金融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在两次会议精神的推动下,我国的信托投资机构迅速发展,触角几乎覆盖了全国各个地区和国民经济的所有领域。到1981年末,全国共有各种信托投资机构600多家。
我国的信托公司主要有4个大类:(1)全国性信托公司,即中央一级直属国务院。经过清理整顿,目前仅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家。(2)地方政府主办的信托公司。一般由地方财政、计经委等政府主管部门出资筹办。(3)银行系统的信托公司。主要指原4大专业银行所属的信托公司。这类公司资产雄厚,分布极广,得益于银行原有的业务联系和活动空间,具有其他信托公司所无可比拟的天然优势,是信托公司的主体。随着我国实现金融业的分业经营,这些信托公司已全部撤消。(4)民间出资的信托公司,如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
1979年4月9日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长会议纪要》决定逐步恢复保险业务,设立保险公司。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办理国内业务。1991年初,交通银行成立了太平洋保险公司。1993年以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完成了财产险、人寿险和再保险业务的分离,改组设立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辖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和中保再保险公司3家子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与交通银行脱钩,改制为独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将6家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取消,将其改组为直属分公司。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陆续批准设立了一批新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如大众、天安、华泰、永安、华安、泰康、新华等保险公司,保险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独揽转向“百家争鸣”。
我国在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是,一方面亟需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另一方面,国内的外汇资金又极度匮乏。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就需要通过国际租赁业务,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1980年初,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组织了一个考察团赴日本考察现代租赁业务,开始了我国租赁业务最初的尝试。由此,租赁业作为一种利用外资的“新技术”被传入我国。1981年,为了更好地开展租赁业务,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先与北京机电设备公司、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共同创建了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后又与国家物资局等单位合建了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这几家租赁公司的成立,标志着现代租赁业务在我国的诞生,以及现代租赁体制在我国的建立。
80年代初,为了适应企业更新改造设备的需要,一些地区,如上海也出现了专门从事设备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成立了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太平洋租赁有限公司、联合租赁有限公司等3家中外合资的商业租赁公司和由国内几家银行合资的上海国际租赁公司。到1993年,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已多达13家。
此外,我国的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典当行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在改革的进程中得到了全面的发展。1987年,我国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在深圳成立,到1994年底,专业证券公司已达91家。1987年我国成立了首家财务公司,到1993年底达到39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体经济的发展,融资领域的扩大,信用形式的增多,新兴的典当业开始复苏,并有日趋活跃的趋势。1988年,上海第一家典当行——恒源当铺成立。到1993年,上海已有8家当铺。
(四)逐步放宽外资银行的进入
我国从1978年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政策,自1979年起,金融开放就成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979-82年间,以日本东京银行北京代表处设立为开端,陆续有31家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在1982-85年间,我国开始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在经济特区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试点,允许它们从事各项外汇金融业务。第一家被批准的是香港的南洋商业银行深圳分行。1985年,我国政府颁布了《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确立了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经济特区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标志着我国金融业开放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1990年9月,为配合中央关于开发开放浦东的战略决策,国务院批准上海成为中国除经济特区以外率先引进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沿海开放城市。此后,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质量不断提高,地域不断扩展。
在1992年和1994年国务院又相继批准开放大连、天津、青岛、南京、宁波、福州和广州等7个沿海城市和北京、沈阳、石家庄、西安、成都、重庆、武汉、合肥、杭州、苏州及昆明等11个内陆中心城市,允许在这些城市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
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2年起,在上海进行开放保险市场的试点,陆续批准了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日本东京海上保险公司、瑞士丰泰保险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上海开设了营业性分公司。1998年,国务院又同意批准英国和澳大利亚的2家保险公司来华展业。
在资本市场方面,1995年,我国建立了第1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与美国摩根·斯坦利合资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开始探索规范化开放我国资本市场的途径。
1996年底,经国务院批准,本着“先试点、后全面开放,开始从严、以后逐步放开”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并开始审批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上海浦东经营人民币业务。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9家外资银行在浦东试办人民币业务。1997年3月27日,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和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正式举行了首笔人民币贷款(协议)的签字仪式,从而标志着上海外资银行在浦东进行人民币业务试点的正式开始,揭开了我国银行业本外币业务全面对外开放的序幕。1998年10月,我国又决定增加8家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至此,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已达17家。随后又批准深圳为第2个允许外资银行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区。
二、金融调控监管体制改革
(一)银行资金管理体制改革
我国金融管理体制的集中表现是银行的资金管理体制,尤其是信贷管理体制,即通过信贷规模的控制实现宏观经济管理的目标。我国的银行资金管理体制改革主要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
1、“统存统贷”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1980年以前,我国的银行资金管理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的“统存统贷”管理体制,即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下属各级银行层层下达年度各项存款、贷款和现金投放、回笼的额度指标,各级银行必须保证计划的实现。在这一阶段,资金供应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完全掌握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手里。
这种贷款规模控制方法存在严重的缺陷:(1)贷款规模的操作缺乏严肃性,专业银行的贷款规模采取自上而下的纵向分配方式,基层中国人民银行无法对当地的专业银行实施有效的规模控制和监管。(2)贷款规模呈刚性增长,形成资金供应倒逼机制。(3)贷款规模缺乏可调性,难以根据实际需要的变化增减。(4)贷款规模控制不利于资金余缺的调剂,有些银行可能规模过剩,有些可能不足。
2、“差额控制”阶段。党的11届3中全会以后,为了搞活经济,我国开始实行产品经济向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转换,逐步放弃了把实物量作为经济管理主要内容的方式,转而把控制价值形态作为经济管理的主要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原来对银行资金管理所采用的统收统支方式已无法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因此,从1979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调整信贷政策和管理办法,先是在广东、福建试点,1981年起在全国推广。这种方法的主要内容是,在信贷资金管理上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即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编制信贷差额包干计划;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吸收的存款与发放的贷款相应挂钩,对核定的信贷差额实行包干使用,在差额包干计划内多吸收的存款和多回收的贷款,可以按规定增加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各项流动资金贷款也可以相互调剂使用;未完成存款计划和不能如期收回贷款,则只能少发放贷款。
这种“差额控制”方法,通过改变各级基层银行的指令性计划单纯执行者地位,使之具有在完成存贷差额计划的条件下发放贷款的自主权,将各级银行管理资金的权、责、利结合起来,扩大了各级银行相对独立经营的自主权,也相应加重了其管好、用好资金的责任,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统存统贷”时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基层银行信贷业务干预过多、统得过死的弊端以及各级银行使用资金、总行一家搞资金平衡的状况,有助于调动基层银行吸收存款、放好贷款的积极性,促进信贷资金管理水平的提高。
“差额控制”是我国金融体制方面试图冲破传统的集中分配资金体制的尝试,其核心是存贷挂钩、差额包干。实践证明,“差额包干”虽然比过去的管理办法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由于这一管理体制会形成存款派生机制,而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对信贷资金管理的手段还很不充分,仅仅依靠存贷差额这一手段,并不具有足够的宏观调控能力。另一方面,虽然专业银行开始渐次设立,但由于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联行资金清算没有分开,仍然吃中国人民银行资金“大锅饭”,使得中国人民银行不能有效地控制货币信贷总量,容易引发信用膨胀。因此,这种体制在本质上还是没有突破以指令性计划指标管理为主的框框。为此,我国的信贷管理体制便由“差额控制”转向了“实存实贷”。
3、“实存实贷”阶段。1983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从农村发展到了城市,城市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国务院决定实行银行统一供应和管理流动资金的体制,财政不再供应和管理企业流动资金,此即所谓“拨改贷”。该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于是,中国人民银行从1984年起,要求各专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专户,试行“存贷分户,按实贷放”的资金管理办法。1984年10月,在石家庄召开的全国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会议,对新时期银行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讨论,确定的管理原则是“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存实贷,相互融通”,并明确自1985年1月1日起实行。“实存实贷”方法的特点是:各家银行的信贷计划统一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中国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的资金往来由计划指标分配关系改为借贷关系;专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户和贷款户,存款户上无钱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专业银行之间、地区之间可以根据资金余缺进行拆借。这一办法的进步意义在于:(1)将信贷计划与资金分开,改变了过去有计划就有资金的做法,各家银
Ⅷ 在改革开放后,中国的金融机构逐渐多了起来,国家是如何对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改革
1998年11月15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撤销省级分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九家分行。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在京召开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到会并作重要讲话。温家宝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开始全面启动。撤销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跨行政区设置分行,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我国金融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建立现代金融体制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温家宝说,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金融业稳步发展,对外开放逐步扩大,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到今年10月底,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达9.3万亿元,各项贷款余额8.3万亿元,国家外汇储备达1437亿美元,分别比1978年增长82倍,45倍和845倍;个人储蓄存款余额5.2万亿元,比1978年增长249倍。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由中央银行调控和监督、国家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工、多种金融机构合作、功能互补的金融体系。新的金融体系在抑制通货膨胀和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金融业在发展中也存在风险。党中央、国务院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十分重视,去年11月,中央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制定了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一系列措施。目前,这些措施正在逐步贯彻落实,并已收到成效。
温家宝说,中央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中央银行管理体制的改革事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的大局。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现行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中央银行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而且与金融机构业务发展不相适应,改革势在必行。这次改革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加强金融监管的迫切需要。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是党中央、国务院经过长期酝酿、反复研究、慎重决策确定的。撤销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建立九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有利于增强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威性;有利于增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独立性;有利于增强金融监管的统一和效能,在跨省范围内统一调度监管力量,摆脱各方面的干预,严肃查处违规的金融机构和责任人,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这项改革标志着中国金融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温家宝说,这次人民银行跨省区市设置分行的改革,牵涉各个方面的关系,工作任务很艰巨。因此,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把各方面的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统一认识,统一行动,确保体制改革和金融监管工作两不误。他对做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
一是抓紧配备分行的领导班子。选配好跨省区市分行的领导班子,是这次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关键是要坚持正确的干部路线,坚持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坚持干部的“四化”,真正把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有高度革命事业心和强烈的政治责任感,熟悉金融业务,在金融改革和发展中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群众信任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领导干部必须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人民银行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权力、名位和去留,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在新的岗位上更好地为党和人民工作。
二是认真履行中央银行职能。这次改革,要贯彻宏观调控权集中于总行,监管权适当集中,金融服务面向基层的原则。要在服务中加强监管,在监管中做好服务,在实践中提高监管和服务的水平。在改革过程中,要严格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业务工作不能脱节,不能出现监管真空。跨行政区分行的工作要尽快到位。要与原省级分行做好衔接。体制改革后,要抓紧建立健全新的管理制度,适应新的工作需要。
三是主动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人民银行跨行政区分行的设置,考虑了各地经济和金融的关联度、各地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各地金融业务量以及地理交通条件等要素。在管理体制改革和今后履行职责中,人民银行要主动争取各地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和配合。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也要关心、支持和帮助人民银行做好改革工作,保证中央银行依法履行职责。要协助人民银行做好干部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支持人民银行依法监管,协助人民银行查处金融违规违法案件;对人民银行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但不干涉人民银行的具体业务;要管理好本地区城市银行和其它小型金融机构,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温家宝最后要求人民银行各级领导,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认真做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会议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对中央银行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并要求人民银行系统广大干部和职工要以对党、对人民、对中央银行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统一安排各项工作,按期推进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
据介绍,人民银行新设立的九个跨省区市分行分别是:天津分行(管辖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沈阳分行(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分行(管辖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管辖江苏、安徽);济南分行(管辖山东、河南);武汉分行(管辖江西、湖北、湖南);广州分行(管辖广东、广西、海南);成都分行(管辖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安分行(管辖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撤销北京分行和重庆分行,由总行营业管理部履行所在地中央银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