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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贴现业务的成本

发布时间:2021-04-24 07:58:47

A. 如何对贴现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贴现是指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尚未到期前在贴现市场上转让,受让人扣除贴现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的行为或银行购买未到期票据的业务。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转贴现:指商业银行在资金临时不足时,将已经贴现但仍未到期的票据,交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给予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
再贴现: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取得的贴现利息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本文就该业务作简要说明。
一、贴现不属于票据买卖,贴现日为付息日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
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银行实际支付的贴现金额为汇票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即贴现金额=汇票票面金额-贴现利息,其中,贴现利息=票据面额*年贴现率*未到期天数/360天
贴现表面形式是票据的买卖,但实质上是信用业务,即银行通过贴现间接贷款给票据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银行在贴现日一次性收取贷款利息,因此,贴现日为按合同约定贴现人(票据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应付利息的日期。
二、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票据贴现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取得的贴现利息应按贷款服务计缴增值税,税率为6%。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在2018年1月1日以前,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贴现日属于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取得的贴现息,应一次性计缴增值税,不能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利息收入分期计缴增值税。商业银行应就收取的贴现息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贴现人支付的贴现息,属于购入贷款服务,不能抵扣。
2018年1月1日以后,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五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缴增值税。商业银行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利息收入计缴增值税,而不是在贴现日一次计缴增值税。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向贴现人开具发票,但在贴现日商业银行无法预计其持有票据的时间,可能持有到期,也可能将该票据向其他银行办理转贴现业务,在贴现日无法确定销售额,从而无法向贴现人开具发票。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取得的贴现息应在贴现日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四、账务处理
(一)应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
为核算金融企业票据贴现业务,一般需设置“贴现”“票据融资”“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递延收益”“递延支出”等科目。
“贴现”科目核算金融企业向持有未到期票据的客户办理贴现的款项。金融企业为客户办理贴现时,借记本科目;贴现到期,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期末贴现贷款实际金额。本科目按性质和贴现申请人进行明细核算。
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可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科目核算。“票据融资”科目核算金融企业以客户贴入的未到期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或向其他金融企业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而获得的资金。
办理再贴现或转贴现时,贷记本科目;再贴现或转贴现到期时,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表示期末回购式票据融资金额。本科目应按再贴现或转贴现进行明细核算。
“递延收益”科目核算金融企业取得的应在本期和以后各期内分别计入损益的各项收益,如贴现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等。发生各项递延收益时,借记“活期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期计入损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等科目;余额在贷方,表示期末未实现递延收益金额。本科目可按“未实现贴现收益”“未实现转贴现收益”“其他”等设置明细科目。
“递延支出”科目核算金融企业取得的应在本期和以后各期内分别计入损益的各项支出,如转贴现利息支出等。发生各项递延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分期计入损益时,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期末未确认递延支出金额。本科目可按“未确认转贴现支出”“未确认再贴现支出”“其他”等设置明细科目。
(二)商业银行办理贴现业务的账务处理,应根据贴现时点,作不同的账务处理。
1.2018年1月1日前
办理贴现:
借:贴现资产——面值
贷:吸收存款等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期确认利息收入(注:该收入为不含税收入):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
票据持有到期:
借:吸收存款等
贷:贴现资产——面值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利息收入
票据向其他银行转贴现:
借:吸收存款等
贷:贴现资产——面值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利息收入
注意:商业银行在纳税年度终了时,“贴现资产—利息调整”有科目余额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该余额应全额做纳税调增。在以后年度,会计上就该票据确认的贴现利息收入,应做纳税调减。
2.2018年1月1日以后
办理贴现:
借:贴现资产——面值
贷:吸收存款等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按期确认利息收入: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票据持有到期:
借:吸收存款等
贷:贴现资产——面值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利息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票据向其他银行转贴现:
借:吸收存款等
贷:贴现资产——面值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利息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商业银行在纳税年度终了时,“贴现资产—利息调整”有科目余额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将该余额作价税分离,按”余额/(1+6%)”做纳税调增。在以后年度,会计上就该票据确认的贴现利息收入,应做纳税调减。

B. 金融机构有成本类的会计科目吗没有成本

  1. 有成本类的会计来科目。源成本类科目是反映成本费用和支出的,用于核算成本的发生和归集情况,提供成本相关会计信息的会计科目。

  2. 对成本费用和支出的不同内容进行分登,可以分为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研发支出和工程施工。金融企业,没有生产过程。

  3. 成本类科目是归集生产费用、核算生产成本而用的。金融企业会计不设成本类科目。

C. 传统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相比之下,借贷交易是最纯粹的跨时间价值交换,你今天从银行或者从张三手里借到版一万元权,先用上,即所谓的"透支未来",以后你再把本钱加利息还给银行、还给张三。对银行和张三来说,则正好相反,他们把今天的钱借出去,转移到以后再花。
到了现代社会,金融交易已经超出了上面这几种简单的人际交换安排,要更为复杂。比如,股票所实现的金融交易,表面看也是跨时间的价值配置,今天你买下三一重工股票,把今天的价值委托给了三一重工和市场,今后再得到投资回报;三一重工则先用上你投资的钱,今后再给你回报。

D. 请教一个问题,公司承兑拿来贴现了,产生的费用,没有什么票据,怎么办(是像其他非金融机构贴现的)

严格的说,这种业务算不上是贴现,贴现起码要有贴现合同、贴现凭证之类可以处理回账务答的凭证,如果通过一些票据贩子办理的,就不会有正规的凭证,如果公司管理不严,可以自己出具证明,相关人员签字证实其真实性就行了,但在财务上是不正规的,也很难经受起外部(如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E. 贴现业务的票据贴现业务的收入与成本构成

1.票据贴现业务的收入就是贴现利息,当贴现的汇票金额一定、贴现期限一定时,其多寡就取决于贴现利率的高低。1996年央行曾规定贴现利率按同档次贷款利率下浮3%执行。目前只给出了浮动范围,规定贴现利率不得低于再贴现利率(2.16%),最高不超过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合浮动)。目前的贴现利率实际上已是市场化的利率,它的高低完全取决于票据市场的供求关系,再贴现利率仅仅作为一种独立的基准利率。
2.票据业务的成本,主要包括再贴现利息支出、贴现占用资金的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人力与费用投入的实际成本等。
3.票据贴现业务的净收入=贴现利息收入一再贴现利息支出一营业税金及附加一占用资金成本一人力及其他费用。
在贴现规模一定的前提下,再贴现利息的支出随着再贴现利率的上升而加大,随再贴现利率的下降而减少,而再贴现利率的高低将取决于央行的货币政策;影响贴现占用资金成本的因素包括再贴现的比率及贴现与再贴现之间的时间间隔,间隔时间越长,再贴现比率越低,票据业务占用资金就越多,占用资金的成本就越大,而时间间隔长短和再贴现比率高低完全取决于央行对再贴现规模的控制;投入票据业务的人力与费用随着票据业务量增大及票据市场竞争的加剧而增加。

F. 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如何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内值税问容题的公告):“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G. "贴现"是什么业务,都涉及哪些费用

持票人向银行转让未到期票据并贴付一定利息以兑取现金的行为。贴现对持票人来说是出让票据,提前收回垫支于商业信用的资金;对银行来说,是与商业信用相结合的一种银行授信业务。
种类 贴现可分为:①商业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票据按贴现率扣除贴现利息后向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现款,将未到期的银行已承兑的汇票,以贴付自贴现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的利息为条件,向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
特点 贴现与银行贷款业务有明显区别:①资金投放的对象不同。银行贷款以借款人为对象,贴现以票据为对象,实行是一种票据的买入。②在信用关系上体现的当事人不同。银行贷款的当事人为银行和借款人及其保证人,贴现的当事人则为银行、贴现人及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贴现票据到期不获偿付,贴现人及票据上所有当事人均为债务人。③资金贷放与融通期限不同。银行贷款期限可长达1年甚至数年、数十年,而贴现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6个月。④计息方式不同。银行贷款利息一般在贷款到期或按约定时期定期收取,贴现则以折扣方式事先获取利息,由银行贴现时预先扣收。 程序 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行为,其具体手续为:①背书。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票据背后签名盖章,然后把票据出让给银行。如果银行要求保证人,持票人还需办理票据转让的保证手续。②结算。一方面持票人在扣除贴现应付利息后从银行获得票据贴现现款;另一方面贴现银行付出贴现现款,收进贴现票据。如果贴现票据到期不能获得偿付,银行可行使追索权。
贴现率 贴现率即贴现利率。贴现利息按贴现票据的金额及贴现利率和贴现时间计算,并一次预先扣除。因为贴现是银行对汇票的购入,购入时与汇票到期日有时间差,贴现利息就是这一时间差的利息。贴现率的高低既受整个金融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呈正相关关系,也受贴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转贴现和再贴现 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经贴现购得原始票据后,在二级市场上出售,以贴现方式转让给其他的金融机构,由其他金融机构买进。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将已贴现的未到期票据,再向中央银行贴现,以取得信贷资金的行为。它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融通资金的一种形式,实质是中央银行的授信业务。
再贴现率 再贴现政策是中央银行宏观货币政策的一项重要调节手段,是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通过提高或降低再贴现率来达到紧缩或扩张商业银行信贷能力的一种手段。因为再贴现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成本。一方面,商业银行会随再贴现率的升降相应减少或扩大从中央银行以再贴现方式取得资金来源的数量,收缩或增加信贷供给;另一方面,再贴现率决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水平,若中央银行提高再贴现率,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也会相应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就抑制了贷款需求,反之,则能刺激信贷需求。
中国的票据承兑贴现市场主要办理商业票据贴现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只接受在国家政策充许的商业信用范围内按照购销双方订立的经济合同所签发的票据。各专业银行按规定可以办理贴现的,主要是季节性销售的商品;商业批发、批零企业之间按调拨计划和提前下达的商品;试销新商品;暂时呆滞积压的商品以及清理拖欠贷款等。贴现利率一般比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下浮0.30‰,贴现期限控制在6个月以内。

H. 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放款业务和票据贴现业务之间有何区别

(1)资金流动性不同。由于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持有者可到银行或贴现公司进行贴现,换得资金。一般来说,贴现银行只有在票据到期时才能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银行如果急需资金,它可以向中央银行再贴现。但贷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
(2)利息收取时间不同。贴现业务中利息的取得是在业务发生时即从票据面额中扣除,是预先扣除利息。而贷款是事后收取利息,它可以在期满时连同本金一同收回,或根据合同规定,定期收取利息。
(3)利息率不同,票据贴现的利率要比贷款的利率低,因为持票人贴现票据目的是为了得到现在资金的融通,并非没有这笔资金。如果贴现率太高,则持票人取得融通资金的负担过重,成本过高,贴现业务就不可能发生。
(4)资金使用范围不同。持票人在贴现了票据以后,就完全拥有了资金的使用权,他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这笔资金,而不会受到贴现银行和公司的任何限制。但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要受到贷款银行的审查、监督和控制,因为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直接关系到银行能否很好地回收贷款。
(5)债务债权的关系人不同。贴现的债务人不是申请贴现的人而是出票人即付款人,遭到拒付时才能向贴现人或背书人追索票款。而贷款的债务人就是申请贷款的人,银行直接与借款人发生债务关系。有时银行也会要求借款人寻找保证人以保证偿还款项,但与贴现业务的关系人相比还是简单的多。
(6)资金的规模和期限不同。票据贴现的金额一般不太大,每笔贴现业务的资金规模有限,可以允许部分贴现。票据的期限较短,一般为2—4个月。然而贷款的形式多种多样,期限长短不一,规模一般较大,贷款到期的时候,经银行同意,借款人还可继续贷款。
票据贴现可以使一部分闲散资金拥有者互相利用,共获利益。故贴现在货币市场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票据贴现市场与其他市场相比较,有许多特殊的优点。对银行来说,贴现银行可获得如下利益:利息收益较多;资金收回较快;资金收回较安全等。对于贴现企业,通过贴现可取得短期融通资金。
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银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一年贴现率×贴现后到期天数十365天)

I. 贴现成本指的是什么呀

贴现成本一般指持票人到银行办理贴现发生的费用。
包括:查询费用、贴现利息等。

J. 金融监管的成本构成

(一)金融监管的直接成本

金融监管的直接成本主要反映的是金融监管工作中所投入的硬件设施,组织运作以及监管人才的培训及培养。

1、监管的机构设施、设备配备

从我国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来说,从人民银行总行到各县支行的金融监管机构,实行的是垂直领导系统。这一庞大系统,仅从办公场所、监管部门所必备的办公设备都是一笔庞大的成本投入。

2、监管活动的组织实施及运作

金融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及运作,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从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实践来看,每一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尤其是由总行统一组织的全国性现场检查工作,都必须投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尽管各层次监管工作在组织实施及运作中所投人的成本大小不一,但这笔监管成本在监管活动中是不可或缺的。可以说,只要开展金融监管活动,就必然要对监管活动在人、财、物上有所投入。

3、监管的人力资源配备及培养

金融监管工作为了能够适应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和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不断涌现,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就必须要使金融监管人员的知识层次和业务能力、水平不断提高,尤其是在金融全球化的新形势下,为同国际金融监管接轨,就更需要在金融监管的高素质人才配备及监管人员培训上加大培训成本。九十年代以来,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利用普华公司对华援助项目,对金融监管的各层次监管人员进行了信贷资产质量、衍生工具、外汇业务等多方位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近年来,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也利用国内培训、境外培训等多种手段,加大了对监管人员的培训。这些培训虽然为我国的金融监管队伍建设和素质提高了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投入的巨大监管成本也是不容忽视的。

(二)金融监管的间接成本

金融监管的间接成本主要是指由于金融监管力度的加大,而对被监管金融机构业务人员的激励,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以及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等方面有所遏制,而产生一定程度的利益损失。

1、监管对金融业务人员的激励机制作用下降

近几年来,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不良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从成本理论来分析,这种监管严格,处罚严厉的金融监管,对于促进金融业的稳健发展、审慎经营起到了积极的作秀,但由于监管的种种制度控制和各项处罚措施的实施,也使得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激励机制作用下降,对于业务的发展和自身效益的提高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如金融机构“惧贷”现象。

2、监管对金融机构业务发展有所牵制

1993年以后,通过清理整顿,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更为严格的规章制度,并加大了处罚力度,这种处罚不仅仅包括经济上的处罚,更加大了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这种严格的金融监管,虽然有效地遏制了一系列违规业务的无节制发展,但由于金融业务不能得到有效运营,如贷款的投放因担心出现不良而不敢进行。从这一点来说,金融监管也使金融业务发展受到了一定的牵制,付出了一定程度上的成本代价。

3、监管对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有所遏制

从理论上说,金融业务的创新,可以使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和利益达到一个较佳的层次,但由于在业务创新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也同样会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作为以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的金融机构,要想获得最大的利益,就必然要进行金融创新。但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尚未能完全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缺乏进行金融创新的利益激励机制。金融机构创新有效益,也有风险,其创新获得的收益同得到的激励,在现行体制下。难以做到相互匹配,而金融创新所形成的风险,则要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两相比较,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必然会有所遏制,由此而来,也必然会使其利益有所损失。尽管金融机构是否开展金融创新要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但同金融监管的力度加大,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有关系的。

二、金融监管的效益分析

金融监管的效益概括起来说,主要是可以提高金融监管自身效益金融机构经营效益以及社会经济效益。

(一)对金融监管自身效益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

由于中央银行对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视,使得对金融监管各项软、硬件的投入成本加大。在此情况下,为了能够有效地开展监管,就必然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这种制度不仅仅包含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各项制度,同样也包含完善和提高监管工作自身能力和水平的各项内部基础制度。

2、不断加强监管组织

监管组织是实施金融监管的主体,一般来说,在监管成本投入较小的情况下,监管组织也必然难以得到扩充和加强。由于投入成本的加大,监管的组织体系也必然会得到不断加强,从而形成一个较为庞大的组织体系。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的合规性、风险性和效益性的监管,也将由于监管主体的增多,而更为全面、更为细化、更为有针对性。

3、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为适应不断发展的金融新业务和新领域,加大对金融监管人员素质培养是监管部门必不可少的工作之一。在投入一定程度的监管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成本以后。监管部门所获得的效益回报必然是监管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这种整体监管素质的提高,虽然难以用一定量的金钱来加以衡量,但在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业的稳健发展方面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金融机构效益

从长远来看,金融监管付出的成本代价是值得的,因为中央银行监管相对独立,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是以整个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和稳定为重,能够为金融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各金融机构能够在同一外界环境中开展业务竞争,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有效竞争,保障金融机构业务的有序发展,推动金融创新能力的合理开发。金融机构的最终收益将远远超过由于金融监管的监督和限制而形成的成本付出。

(三)社会经济效益

金融业是一个高负债行业,关系面广,渗透力强,其业务活动关系到千家万户存款人的利益,涉及到国计民生方方面面,金融业的稳定关系到经济稳定和国家稳定。尽管金融监管的成本付出(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很大,但如果金融监管当局为节省成本而放松监管,那么金融业破产倒闭的社会成本则更大,将引发系统性的金融危机,危及国家经济和社会稳定。因此,金融监管的效益表现在对社会经济的贡献上,将是无法估量的。简单地说,金融监管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效益来说,可以维护金融体系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障整个社会环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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