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金融机构数量在哪查
最简单的办法在网上搜索,最准确的方法是去亲自统计,最笨的方法是去工商管理局差
『贰』 上海自贸实验区2015年金融机构总数
关于上海自贸实验区2015年金融机构总教的相关信息,可以上一些网络平台进行查询
『叁』 请问有没有网站统计了不同地区互联网金融机构数量,比如北京互联网金融机构数量在全国的排名
答,当前,国内互联网公司排名
第一名,阿里巴巴
第二名,腾讯
第三名,网络公司
第四名,京东公司
第五名,华为公司
第六名,小米公司
第七名,新浪公司
第八名,拼多多
第九名,美团外卖
第十名,奇虎360
『肆』 在哪里查每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总数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伍』 银发2016年132号外汇巜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6]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把握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的跨境融资水平,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前期区域性、地方性试点的基础上,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和金融机构。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和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的本外币跨境融资包括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支机构)以本币和外币形式从非居民融入的资金,涵盖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以下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一)人民币被动负债: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人民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
(二)贸易信贷、人民币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人民币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人民币贸易融资。
(三)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资金(生产经营和实业投资等依法合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四)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五)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六)转让与减免: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允许企业和金融机构某些特定跨境融资业务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五、纳入本外币跨境融资的各类型融资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外币贸易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外币贸易融资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统一按1计算。
(二)表外融资(或有负债):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因向客户提供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的衍生产品而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在报送数据时需同时报送本机构或有负债的名义本金及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三)其他:其余各类跨境融资均按实际情况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各类型融资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六、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资本或净资产: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为0.8。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七、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计入:已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含区域挂牌)交易的外币,适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区域交易参考价;未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货币,适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参考汇率。
九、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跨境融资宏观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在跨境融资宏观风险指标触及预警值时,采取逆周期调控措施,以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
逆周期调控措施可以采用单一措施或组合措施的方式进行,也可针对单一、多个或全部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总量调控措施包括调整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结构调控措施包括调整各类风险转换因子。根据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必要时还可根据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需要,采取征收风险准备金等其他逆周期调控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企业和金融机构因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包括跨境融资展期在内的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十、企业跨境融资业务: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具体细节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发布细则明确。
(一)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为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企业的融资信息、账户信息、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结算银行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二)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以及金融机构自行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后,可以根据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主体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并将相关结算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系统,完成跨境融资信息的更新。
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以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自身净资产等)。如经审计的净资产,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办理,也可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办理。
(四)企业融入外汇资金如有实际需要,可结汇使用。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和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十一、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集中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进行管理。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外币跨境融资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以及本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计算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并将计算的详细过程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应在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处于上限以内的情况下进行。如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低于上限额,则金融机构可自行与境外机构签订融资合同。
(二)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管理制度开立本外币账户,办理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收付。
(三)金融机构应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执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资本金额、跨境融资合同信息,并在提款后按规定报送本外币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后报送本外币跨境支出信息。如经审计的资本,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在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机构本外币跨境融资发生情况、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融入外汇资金可结汇使用。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金融机构和企业应配合。
发现未及时报送和变更跨境融资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查实后对涉及的金融机构或企业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发现超上限开展跨境融资的,或融入资金使用与国家、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不符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主体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对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还可视情况向其征收定向风险准备金。
对于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责令整改;对于多次发生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暂停其跨境融资结算业务。
十三、对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改为事后备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资未到期余额纳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的本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设置1年过渡期,1年过渡期后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过渡期限长短和过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
1
国家开发银行
2
进出口银行
3
农业发展银行
4
中国工商银行
5
中国农业银行
6
中国银行
7
中国建设银行
8
交通银行
9
中信银行
10
中国光大银行
11
华夏银行
12
中国民生银行
13
招商银行
14
兴业银行
15
广发银行
16
平安银行
17
浦发银行
18
恒丰银行
19
浙商银行
20
渤海银行
2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2
北京银行
23
上海银行
24
江苏银行
25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6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7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陆』 自贸区文化领域 金融政策有哪些
银监会
1)支持1家台资银行将法人总部设在前海的计划;
2)支持深圳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起设立1家金融租赁公司;
3)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前海设立专业子公司;
4)支持在CEPA框架下设立1家消费金融公司;
5)在尊重机构自身和属地银监局意愿前提下,同意1家异地信托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深圳前海。
6)支持深圳市拟设的民营银行依托股东优势,运用互联网技术,探索商业可持续、经营有特色、风险可控制的银行业务模式;
7)支持具有离岸业务资格的中资银行在前海开展离岸业务;
8)研究考虑在前海增设监管派出机构;
9)对前海设立银行分支机构提供绿色通道;
10)积极与深圳市加强交流与协调,探索建立银行业改革创新研究合作机制。
银监会同意在前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支持现有的租赁公司在前海设立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支持现有信托公司在前海落户发展,也同意获得离岸业务牌照的中资商业银行在前海的分支机构自动取得离岸牌照、在前海开展离岸业务等。
保监会
1)深化落实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合作备忘录精神,进一步拓宽双方合作领域,将支持前海开发开放和深化深港合作作为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
2)丰富和完善深圳保险市场体系,支持在前海设立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等新型保险组织以及航运保险、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专业保险机构。推动前海建设再保险中心,支持设立各类再保险机构及为保险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的专业机构;
3)支持深港保险融合发展,积极探索深港两地保险市场在产品、服务、资金、人才等领域互联互通的方式和途径;
4)研究在《内地与香港关于设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适当降低香港保险公司在前海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的准入要求,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保险经纪公司在前海设立保险代理公司;支持更多保险机构利用香港市场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在境外设立机构并开展人民币保险业务;
5)支持深圳保险机构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创新,探索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试点,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和范围(前海适用);
6)支持在前海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创新,鼓励开展与互联网金融特点相适应的保险产品、营销、服务以及交易方式创新,培育互联网保险新业态和新型要素交易平台;
7)支持符合条件的深圳保险机构试点开展短期出口信用险业务,为实体经济发展和进出口贸易提供融资便利和风险保障(前海适用);
8)支持在前海探索保险监管创新,中国保监会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建立更为紧密的监管联动和保险改革创新研究长效合作机制。(前海商圈)
保监会同意在前海试行的金融创新政策有8条(《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加快前海开发开放的8条政策》),除第5条和第7条外,其余6条仅针对前海。并同意前海开展保险“深港通”试点,从再保服务率先做起。
支持前海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探索试点跨境贷款,支持前海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支持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并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创新发展;
支持前海试点设立创新型金融机构和要素交易平台;
支持境外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国际性或全国性管理总部、业务运营总部
证监会
证监会同意深交所在前海设立私募产品的跨境投融资平台,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机构和个人参与投资交易,允许境外的企业到该平台以债券、股权等方式进行融资。
证监会还同意,前海符合条件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探索开展面向内地和香港两地的证券期货业务,同时也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子公司在批准的额度内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如离岸不动产、股权、债权等。
此外,证监会支持前海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证券期货机构在前海开展业务创新简化审批流程,支持在前海设立专业证券公司、专注于开展私募市场的产品代销等业务,支持前海作为资本市场监管创新试点的区域,积极探索监管体制机制创新。
『柒』 紧急求助历年全国金融机构贷款总额占GDP比重数据
一、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公式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公式是: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财政收入增长的边际倾向/财政收入增长的弹性系数其中:1、财政收入增长的边际倾向=增长的财政收入/增长的GDP2、财政收入增长的弹性系数=财政收入增长率/GDP的增长率 =(增长的财政收入/财政收入)/(增长的GDP/GDP) 二、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是综合分析财政与经济发展关系的重要内容和指标,也是反映一个经济运行质量和经济结构优劣的重要参数。 通常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越高,表明该地区经济运行质量越好,经济结构越优。一般而言,伴随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呈逐步提高的趋势。分析评价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对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三、财政收入是指政府为履行其职能、实施公共政策和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需要而筹集的一切资金的总和。财政收入表现为政府部门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个财政年度)所取得的货币收入。 财政收入是衡量一国政府财力的重要指标,政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范围和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财政收入的充裕状况。四、GDP是国内生产总值,是一个国家(国界范围内)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所有最终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 GDP是国民经济核算的核心指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总体经济状况重要指标。
『捌』 想问一下国内各大城市的金融机构数量
20分,要想知道这么多,你当人家白干啊?
请采纳。
『玖』 前海新区gdp比上海自贸区gdp哪个多
5月23日至24日,挂牌近8个月后,上海自贸区迎来了春天
1.6万多家投资企业、28万从业人员,上海自贸区的发展令人瞩目。
而曾经担当中国改革开放排头兵的深圳特区,早在4年前已开始了另一种探索。
有了前海,为何还要有上海自贸区
2010年8月26日,国务院正式批复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2011年3月,国家正式将深圳前海开发纳入“十二五”规划纲要。
深圳前海新区设立之后,为什么国务院还要在上海浦东新区内划出28.78平方公里的土地,进行改革的新试验?
中国需要在日益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体系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新一轮改革势在必行。
中国的改革开放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的指导下进行的,它强调政府宏观调控,强调渐进式的积极稳妥的改革进程。
但是,目前中国面临新的国内外形势。首先,全球化的深入,促成了复杂的跨国界的联系紧密的现代经济金融体系。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逐渐加速,它主张贸易金融投资自由化,放松对外资的限制,降低各种贸易壁垒,放松政府对金融的监管,让资本在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自由流动。
其次,亚太地区地缘政治复杂。中国目前是全球第一大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而美国试图绕开WTO,建立新的国际贸易体系。因此,建立自贸区既利于捍卫中国在全球贸易竞争中的主导地位,也利于中国经济与全球经济进一步接轨。
第三是中国产业升级的需要。2013年,在国民经济产业结构中,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6.1%,占比首次超过第二产业,进入服务业占主导的发展阶段。
旧的经济增长模式已到尽头,改革的红利被释放殆尽,必须进行新一轮改革开放。
改革开放新试验
前海是深圳特区的浓缩加强版。
新世纪(39.92, 0.12, 0.30%)以来深圳的产业升级效果良好,经济总量一直保持全国第四位,金融业发展迅速,创新能力强。但与香港比,现代服务业水平不足,开放程度有限。为进一步加强深港合作,提升深圳的现代服务业水平,前海新区应运而生。
而上海自贸区是在浦东新区开发开放的基础上设立的。1990年浦东新区设立以来,上海走出了改革开放初期的经济低迷,带动了长三角地区和整个长江流域的发展,并朝着国际金融中心和航运中心的目标迈进,起到了改革开放良好的示范效应,因此中央选择上海自贸区作为新一轮改革开放的突破口。
两个试验区均突出了金融服务业的开放和创新。其中,前海新区作为金融开放试验示范窗口,在某些优惠政策上具有先行先试的优势。例如,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试点设立创新型金融机构和要素交易平台;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国际性或全国性管理总部、业务运营总部等。
上海自贸区的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同样是重中之重,它要求建立适合的外汇管理体制,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逐步试点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可自由兑换,打造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鼓励金融市场产品创新。
它们都涵盖了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主要领域,都重视法制领域的制度保障。
前海是加强版,上海自贸区是升级版
从定位等诸多细节看,前海新区和上海自贸区的差异还是明显的。
就定位而言,前者如盆景,后者如苗圃。
前海的定位是未来整个珠三角的“曼哈顿”——利用深圳的地缘优势,发挥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作用,以前海为新载体,建设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这个区域发展战略,将成为提升港深大都市圈国际地位的催化剂。
上海自贸区是国家层面战略,从一开始就强调可复制可推广。它的设立,旨在建立试验田,试点经济、政治和社会等诸领域改革,积累经验,推广全国。
从改革的突破口来看,前海还停留于依靠优惠政策,使深港在现代服务业方面接轨,利用香港制度优势,提升深圳现代服务业的软实力。
而上海自贸区更侧重探索适合中国未来发展的新模式,是改革开放的升级版。它的意义不在于争取优惠政策,而意图建立一套与国际接轨的、新的制度体系。
上海自贸区不仅涉及现代服务业的开放,还特别强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自贸区设立“负面清单”,意图划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地位。
而深圳前海新区的政策专注于现代服务业的开放,如提出营造规范高效的政府服务环境,加强港深公共服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以此共同推进前海服务业发展。
上海自贸区最大特色是“境内关外”的特殊海关监管制度。根据方案,自贸区实施“一线逐步彻底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货物自由流动”的创新监管服务新模式,这是与其他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区别。
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则与天津东疆等保税港区性质相同,属于传统的保税区。
有希望成为一流全球城市区域
工业化时代经济发达,需求旺盛,区位优势明显,人才集聚,基础设施完备的城市首先成为区域经济中心,进而发展为国内经济中心和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心。而后工业化时代,真正的全球城市是各级经济金融网络中处于节点地位的城市——决定城市地位的不仅仅是自身的实力,其外部联系尤为重要。
外部联系的城市常处于全球网络中的枢纽地位。如1986年,伦敦“金融大爆炸”的改革促成其国际金融中心的复兴,使得伦敦在与纽约的竞争中重获优势。
因此,深港和上海要成为一流的全球城市就必须扩大开放,成为全球资本、人才、技术流动的枢纽。换句话说,前海新区和上海自贸区对于港深和上海的意义,不亚于当年的伦敦“金融大爆炸”,为两地新一轮的城市发展带来机遇。
香港虽是目前中国唯一的国际金融中心,在全球金融指数中一直排名第三,但与伦敦和纽约比,在全球的影响力略显不足,存在实体经济空心化问题,经济总量偏小。2013年纽约都市圈的GDP为13510亿美元,伦敦都市圈为7920亿美元,而香港只有2721亿美元。
深圳先进制造业发达,但金融服务业与香港比差距明显,尤其是在高端人才的培养和吸引上捉襟见肘。
所以,深港两个城市以前海新区为平台进行合作,共同打造港深都市圈,不仅可以提升香港的实力和辐射范围,而且可以扩大深圳的开放水平,增强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之间的联系,携手打造世界级的全球城市。
上海处于从传统的经济金融中心向现代“全球城市”转型的关键阶段。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上海经济发展面临较大困难,产业升级不力直接导致经济增长连续几年在全国排名末尾。
自贸区的改革和创新将提升上海的全球化水平和开放程度,使上海逐渐融入主流的现代经济金融中心体系之中,为上海成为一流的全球城市铺路,并进而推动中国经济升级。
未来乐观的情况是,在深圳前海新区和上海自贸区开放的基础上,整合京沪港关系,共同打造亚太地区的全球城市。
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原有城市之间竞争力的均衡被打破,竞争进入新的强强联合阶段。现在的全球竞争,不是单个城市之间的较量,也不仅仅是都市圈之间的竞争,而是“城市纽带或者城市轴心之间的比拼”。
北京、上海和深港是中国最有希望成为一流全球城市的区域,在“全球化与世界城市研究”的世界城市网络关联度排名中,均列前十位。未来它们将组成中国的城市三角,参与全球竞争,这就要求三者之间合理分工。而前海新区和上海自贸区承担的不同角色,为理顺三大都市区关系提供了契机。
『拾』 上海自贸区怎样扩大金融服务业开放
2018年6月21日下午,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召开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工作推进会,推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关于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进一步形成开发开放新优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今年摩根大通银行和法国兴业银行在华欲设合资券商。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环球金融市场部总监何昕表示,之所以选择上海自贸区,一是因为上海有较为健全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因为在人民币跨境业务等方面有政策优惠和便利,三是具有包括海外背景人才在内的人才优势。
据张红透露,上海自贸区目前储备的外资金融机构项目类型涵盖了银行、证券、基金、保险、评级、第三方支付等几乎所有金融业相关领域,既有新设金融机构,也有存量机构申请金融牌照、增加外资股权比例,或者扩大业务范围等。
张红表示,从开放对象上看,涵盖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瑞士、新加坡等欧美发达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土耳其、约旦等发展中国家;从综合实力来看,这些项目的股东背景雄厚,均为国际上的大型、知名金融机构,这些外资项目多是中国第一家或第一批,具有很强的先发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