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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金融监管

发布时间:2021-04-24 20:02:40

⑴ 中翻英:浅谈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谢谢

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若干启示2008-11-22 12:24摘 要:美国次贷危机为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提供了反面的经验教训,尤其是引起人们对我国住房按揭贷款市场潜在风险的高度关注。我国要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完善证券化风险防范法律制度;加强市场化监管,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加强监管成本意识,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关键词:次贷危机;金融风险防范;金融监管

美国次贷危机无疑为中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提供了反面的经验教训,尤其是引起人们对中国住房按揭贷款市场潜在风险的高度关注。中国会不会重蹈美国次贷危机之覆辙?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次贷危机对完善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具有重要启示。

一、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完善证券化风险防范法律制度

次贷危机表面上是美国房价走低、利率走高所致,根本原因是资金供应方降低信贷门槛、忽视风险管理,需求方过度借贷、反复抵押融资。尽管这种风险基本上通过证券化的方式已经分散了,但是这些风险并没有消失,一旦条件具备,风险就会暴露出来,而且风险通过证券化的渠道影响更为广泛。著名金融学者易宪容认为,中国按揭贷款实际上比美国次级债券的风险要高。如果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逆转,其潜在风险必然会暴露出来,国内银行所面临的危机肯定会比美国次级债券出现的危机要严重。[ 1 ]可以说,完善房地产信贷及其证券化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是中国避免重蹈覆辙的当务之急。

首先,要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住房按揭贷款的信用门槛。2007 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规定, 90平方米以下的首套自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90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 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且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在紧接着的《补充通知》中明确“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在次贷危机阴云密布的背景下出台上述严格住房消费信贷管理的措施,表明我国监管层已经意识到了住房按揭贷款市场的高风险,显示了监管层切实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决心。

其次,要完善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风险防范法律制度。金融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与理论研究的热点。经济学界广泛探讨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如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法学界则重点研究了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障碍,如资产支持证券性质界定的模糊性、SPV (特殊目的公司)运作模式所存在的法律问题、“破产隔离”与“真实出售”以及实质性风险转让的法律依据等[ 2 ] 。目前规范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法律是2005年央行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国银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以上法律对信贷资产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风险管理做出了专门规定,专门设立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一章,对资产证券化的各个参与主体提出了统一的风险管理要求,强调了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隔离和风险揭示问题,要求参与证券化交易的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隔离机制。以上法律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次较低,难以解决现存的一些法律问题。应当借鉴国外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的经验教训,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处理好外部监管和内控制度之间的关系,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

二、加强市场化监管,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

次贷危机表明,要减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必须构建完善的市场纪律约束机制,加强市场化监管。以存款保险为核心的金融安全网在强调金融安全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机构经营上的道德风险。也许激励结构的最重要的部分是:使所有方都明白,即是管理良好,银行也可能倒闭,因为银行业务涉及风险承担的问题。而监管当局将允许那些偿付能力不足的银行倒闭。不幸的是,监管当局不可能做出一个完全可信的、不救助破产银行的事前承诺,但是,可以建立一个增加承诺难度的体制[ 3 ] 。新《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也强调监管不能够代替市场约束。

加强市场化监管要求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准入机制、金融市场行为监管机制和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必须根除金融领域“不破产、无风险”的传统观念,并充分认识到金融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和意义:第一,可以有效抑制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第二,存款人的破产观念转变必然带来风险意识的提高,进而自觉对银行通过“用脚投票”等方式来监督银行的监督管理,从而加强市场约束的力量。[ 4 ]尽管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是自我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但是我国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尚不完善。2006 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第134 条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已进入立法进程。它对于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提供银行经营风险的激励具有重要意义。一旦危机发生,它能够为政府干预危机措施的效果提供威慑力,同时也有利于确定政府干预的合理界限,防止政府过度干预破坏市场约束机制。

三、加强监管成本意识,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一种典型的分权型多头监管模式,被称为伞式监管+功能监管的体制,实际上是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混合体,监管机构形成横向和纵向交叉的网状监管格局[ 5 ] 。这种监管体系存在的明显不足是容易造成重复监管或监管真空,从而导致金融体系的风险。因此,必须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1999 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由美联储作为综合监管的上级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总体监管,其它监管机构负责功能性监管,OCC、FD IC等监管机构负责对银行进行监管,SEC和州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即美国在原有分业监管的框架下加强了各金融机构的协调和综合。

次贷危机发生以后,美联储以及美国财政部联邦住房局等监管机构采取了干预措施,但收效甚微。这引发了人们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反思,最终引发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革命。美国财政部长保尔森2008年3月31日宣布,美国政府将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全面改革:第一,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权限,除监管商业银行外,还将有权监管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其他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的商业机构。第二,新建“金融审慎管理局”,整合银行监管权。把目前由5个联邦机构负责的日常银行监管事务收归“金融审慎管理局”统一负责。第三,新建“商业行为监管局”,负责规范商业活动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主要行使目前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职能。此外,还新建了“抵押贷款创设委员会”和“全国保险管理局”,将抵押贷款经纪人和保险业监管权从各州政府分管逐步收归联邦政府统一管理。美国媒体称,这将是美国自上世纪经济“大萧条”以来最大的一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次级按揭贷款债券涉及到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各个金融行业,如保险公司、投资公司甚至养老基金都是次级债的重要投资者。次贷危机的发生表明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对投机风险产生了监管真空,最终引发了系统性的金融风险爆发。此次金融大改革中美联储的监管权力进一步扩大,作为“市场稳定监管者”不仅可以监管银行、金融控股公司,还可以有权监管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其他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的商业机构。这表明其加大了金融监管协调的力度。另外,减少多头监管者,整合金融监管机构,为协调金融监管清除了障碍。[论文网 www.LunWenNet.Com]

美国的经验教训警示中国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国国情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2003 年中国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一行三会”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形成。在混业经营趋势下,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也成为我国近年来理论和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在立法上,《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5 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在实践中, 2004 年6 月28 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以制度形式赋予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的使命。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实践效果不尽人意,而且作为重要金融宏观调控与监管主体的中国人民银行被排除在外。财政部副部长李勇在国际金融论坛第三届年会上透露,我国正在尝试建立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

另外,我们必须要加强金融监管的成本意识。不仅要考虑到新增监管机构增加的直接费用以及采取金融监管措施的必要费用,还应当考虑这些措施可能导致的市场损失,这是政府监管替代市场调节的一种机会成本。这是我们过去往往容易忽略的。例如我国是否真的需要建立一个凌驾于“一行三会”之上的机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 还是通过扩大中央银行的权力赋予其履行金融监管协调的最终职责? 这取决于不同监管方式之间的成本比较以及边际监管成本与边际监管收益之间的比较。一般而言,金融监管协调的边际成本小于边际收益,这是进行金融监管协调的经济学基础。增设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的成本大于通过扩大中央银行权力增加的成本,就成本最小化而言,应赋予中央银行以协调金融监管的最终职责。

四、谨防国际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次贷危机已经演变成自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的一场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危机。受损失的不仅是美国的金融机构,欧洲与亚太地区的金融机构也损失惨重。实际上从遭受冲击和损失的程度看,欧洲的金融机构远甚于美国的金融机构,甚至有市场人士认为这一次次按风波实际上主要是由欧洲的金融机构为美国的金融风险埋单[ 6 ] 。难怪欧洲央行会率先对金融系统注资以增加市场流动性。中国亦有不少金融机构购买了部分涉及次贷的金融产品,如共汇出109 亿美元资金的银行系QD II、基金系QD II,近期纷纷遭遇净值缩水。金融全球化也是金融风险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的持续波动会影响人们对国内金融市场的预期,增加国内金融市场的风险。中国金融机构及监管层应当谨慎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稳步有序地推进金融开放。

为了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机制主要包括信息交换、政策的相互融合、危机管理、确定合作的中介目标以及联合行动[ 5 ] 。如为了控制次贷危机的蔓延,美联储与全球主要国家央行联手行动,向金融系统注资,以增强市场的流动性,引发了全球股市的积极调整。中国已经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证监会国际组织、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国际金融组织,并且与许多国家或地区签订了金融谅解备忘录,为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们应当善于利用金融监管合作机制,获取信息,了解政策甚至要求就某些具体目标采取联合行动以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 1 ]易宪容.“次贷危机”对中国房市的启示[ J ]. 人民论坛,2007, (17) : 32 - 33.

[ 2 ]付敏. 我国资产证券化问题讨论综述[ J ].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2006, (4) : 75 - 79.

[ 3 ] [芬兰]大卫·G·梅斯等著. 方文等译. 改进银行监管[M ].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 4 ]徐孟洲,徐阳光. 论金融机构破产之理念更新与制度设计[ J ].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6, (1) : 26 - 32.

[ 5 ]祁敬宇. 金融监管学[M ]. 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 6 ]巴曙松. 美国“次贷危机”的三大悬念[ J ]. 人民论坛,2007, (17) : 28 - 30.(论文 www.LunWenNet.Com)

分析我国金融业与美国业务监管方面的差异

目前,针对金融产品过度创新引发的金融危机,发达国家已经开始认真吸取教训,力求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充分揭示创新背后暗含的风险,并有效管理好这些风险。 美国:金融管制之门这样打开 美国是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放松金融管制的。当时,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美国经济表现不佳,影响了商业银行的赢利水平。银行界怨声载道,普遍认为严格的管制阻碍了竞争,限制了创新金融产品的开发及运用。于是,美国放松了金融管制。 以前,美国对商业银行的限制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利率管制。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之后,为了保护存款者和加强监管,美国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并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设立对小额存款提供担保,解决了银行挤兑和恐慌问题,而美联储的第Q项条款(俗称Q条款)规定,禁止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会员银行对它所吸收的活期存款(30天以下)支付利息,并对上述银行所吸收的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规定了利率上限。美联储的Q条利率上限确保了小额存款成为银行主要的资金来源并抑制了银行之间的利率竞争。 50年代后期,利率管制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当时美国通货膨胀率曾一度高达20%,而银行存款利率上限的管制使银行的吸存能力受到很大影响,以致银行的生存岌岌可危。于是商业银行不得不开始进行金融创新,货币市场基金应运而生,规避掉了银行存款的许多限制,但同时又保留了银行存款的许多特性。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Q条例”已经形同虚设,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在内的多种金融工具并没有影响经济秩序。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取消存款机构管制与货币管理法案》,揭开了利率市场化的序幕。此后的6年中,美国分阶段废除了“Q条例”,而于1986年3月实现了利率市场化。 二是商业银行的跨州经营。格拉斯法案限制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跨州经营,把银行的发展集中在比较小的区域范围内。虽然这一规定隔离了部分风险,但银行也无法发挥规模效应。20世纪70年代,商业银行开拓新市场、提高盈利水平、实现风险多元化的呼声加大,法律框架在跨州扩张方面的政策日益宽松。尤其是1994年美国颁布《跨州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收购设立其他州的商业银行,并且通过跨州设立分支机构来巩固和扩大业务经营。 三是混业经营。金融业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业务上相互融合、渗透与交叉,突破了分业经营业务模式的局限,借助金融创新手段不断丰富金融产品内涵,极大地提高了金融市场资金运用效率,为有价值的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奠定架构基础。随着金融监管制度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技术日益成熟,金融混业经营逐渐成为现代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 一般而言,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具有以下三种组织形式:一是没有产权纽带关系的金融机构之间相互代理产品,其实质是金融机构间的战略合作,严格意义上不属于真正的混业;二是同一个金融企业的法人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中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三是一个金融企业或者非金融企业通过控股或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集团内部提供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种金融服务。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奠定了美国分业经营的基本格局。1956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以及1970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修正案》,增加了有关银行与保险业务分离的条款,进一步巩固了美国的分业经营格局。然而,此后出台的许多行政办法不断对上述法案进行修正。如,1999年颁布的《金融现代化服务法》规定,银行可通过银行控股公司另外设立的子公司,可在限定范围内经营证券业务。实际上在《金融现代化服务法》通过以前,美国的分业经营体制已经解体,混业经营已经十分普遍,大商业银行已成为典型的美国式全能银行。该法案则是从法律上消除了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业务范围上的边界。至此,美国结束了长达66年之久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 随着金融市场结构的不断变化,银行市场又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诸如哪些机构应作为银行接受监管,是否对不同的金融产品进行监管以及如何监管,以及如何保护消费者等。目前,美国正在考虑的监管制度改革,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而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类似于澳大利亚的所谓“双峰”的监管模式,分别由两个不同的监管机构负责系统性风险和保护消费者。 中国银行(601988行情,爱股,资金)监管思路的演变 比照美国,中国情况大致是这样的: 第一是利率政策。我国利率改革的方式是明确的,即渐进、有序,原则上遵循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先大额、后小额的步骤。但是中国目前还没有明确全面实现利率市场化的时间表。利率市场的起步较晚,从1996年开放同业拆借利率开始,此后又开放了银行间债券利率。2000年开放了外币利率(小额外币存款除外),2004年存款利率管上限,贷款利率管下限的格局。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至今也尚未形成基准利率体系,自然也没有简单的金融衍生工具,如期权和期货。这使得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也存在差距。 第二是商业银行的跨区域经营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的中小商业银行,即城市商业银行不能跨区域经营。《城市商业银行暂行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在地级以城市设定,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家城市商业银行;第二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主要为本市中小企业和居民提供金融服务。 分析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城市商业银行是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产物。与此同时还承担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的重担。城市商业银行人员素质较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风险高度集中。这是监管政策明文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不允许跨区经营的背景。 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的推进,城商行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许多城商行提出了拓展发展空间、实现跨区域发展的要求。对此,银监会与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达成共识,城市商业银行完全可以走出城市。2009年4月,银监会调整了中小商业银行的准入政策。规定中小商业银行的机构发展不再受数量指标控制,不再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分行和支行设定统一的营运资金要求,从而实现了基本上统一监管标准,实施同质同类监管。 第三是混业经营。在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最初期,我国金融业并不是分业经营的。当时,商业银行可以设立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比如,交通银行(601328行情,爱股,资金)和太平洋(601099行情,爱股,资金)保险就是连在一起的。但是,由于后来金融业出现了一些混乱情况,当时一种主流的看法认为这些混乱来自于混业经营,因此就逐渐把金融业务切分开来;同时在立法上加以保证,形成了一种比较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1995年通过并于200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中国银监会成立后,将鼓励创新和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列入银监会倡导的六条良好监管标准之中。在这两条标准的指导下,银监会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稳步推进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先后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参股信托公司、投资保险公司、以向企业提供并购贷款,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开办人民币衍生产品业务等。金融危机对中国综业经营的试点工作有什么影响?这是需要正视的一个问题。 鉴于市场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需要继续坚持银行系统和资本市场的适当隔离,防止风险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相互传递。 不能以牺牲审慎监管为代价开展创新 对比上面三个方面中美的监管实践,我们可以看出,中美之间监管制度的差异还是比较大的。在很大程度上,中国现行的银行监管制度近似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的监管制度。为了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至今我们仍然实行利率管制、分业经营,而中小银行跨区域经营也是近期才放开的。但是,就是这种审慎的监管政策使得中国避免两次金融危机的冲击。 相比之下,为了支持创新,美国是大刀阔斧地放松管制,特别是在1999年出台“现代金融法”后,在诸多方面对银行控股公司即美国的大银行缺乏基本监管,特别是在创新产品方面,从而酿成了严重的金融危机。 总体来看,中国银行业与美国相比,是监管制度上和产品上都存在创新不足的问题。但是,开展各类创新业务都必须考虑监管部门和银行业管理创新的能力。此外,一旦中国的金融创新较为发达,中国可能也要同发达国家考虑建立不同模式的双峰监管模式。 目前,中国监管部门没有重复美国监管部门的路径,而是一直强调对银行的审慎监管,强调在开展创新业务后风险的可控性,特别坚持银行市场与资本市场的防火墙。金融危机证明,商业银行本来就应该以稳定的存款为基础,审慎地发展信贷和其他传统业务,同时要有限地利用资本市场的创新工具。创新无度、风险不能控制、风险从非银行金融机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市场向银行业市场蔓延,已经形成了今天的金融机构以及全球经济的衰退。人类社会为这一教训付出的代价太大了。我们不应允许创新能力超出监管部门和银行业有效管理创新的能力,监管部门还是永远审慎为好。

⑶ 金融危机背景下放松金融监管的利弊分析(论文)

金融的脆弱性和金融资本的趋利性本质,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的客观存在,决定实施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安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与金融霸权相结合,加剧全球金融市场动荡不安,风险丛生,建立国际金融监管新制度,成为当前协调全球经济金融新秩序的重要主题。
金融监管制度安排的出发和立足点,要服从和服务于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效率、维护金融安全。一个有效率的金融监管制度应该符合四条原则,才能正确处理金融监管中的七大关系。
在金融的监管问题上,长期以来存在两大派别,一派是金融监管学派,主张进行金融监管;另一派是自由银行学派。坚决反对金融监管。但无论如何争论,世界各国都无一例外地对金融业进行严格的监管。自由化越是发展,金融监管就越严格,当前已经发展为国际监管的协调领域。金融监管需要遵循哪些最基本的理论原则,才能处理好监管中的各种关系?我国从1996年以来。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相应启动了一系列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措施,把中央银行推到了一个“消防队”的位置,四处救火,到处掏腰包,本来风险分散在社会各个点上,央行一救,全部风险都集中于中央银行身上了。这又提出了一个问题,到底金融监管怎样才能达到既保护债权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又能维护金融安全,避免中央银行成为“消防队”呢?中国在世纪之交金融监管面临的环境,是更严峻还是更宽松?怎样建立我国有效率的金融监管体系,实现金融安全?对上述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进一步的分析,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一、金融业实行严格监管是主观偏好还是客观必然
从理性化层面来考虑,所以对金融业毫无例外地实行严格监管是来源于金融的内外矛盾,这是由客观要求决定的现实策略选择。实行严格监管,从金融的内在矛盾来看主要有以下原因:(1)金融自身的脆弱性。金融业自身资本只是带有象征性的,即便是按巴塞尔协议规定达到8%的标准也没有意义。历史上没有哪一家金融机构是由于资本充足率不足而破产的,金融机构的破产是因为流动性不足出现支付危机而导致的。(2)金融的脆弱性还在于金融资本的趋利本性和虚拟性。现在全球每年的外汇交易总量超过外贸交易总量的60倍,全球平均每天有约1万亿美元的游资。金融资本的趋利性和虚拟性,构成了金融本身的脆弱。(3)市场失灵的内在缺陷。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一个手段,但不是一切手段。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将会导致市场失灵的出现。(4)由于金融交易的信息不对称,这样就产生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由此可见,金融的内在脆弱性决定了对金融进行监管的客观必然性。
金融监管的必然性还有着外在原因,那就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国际化和金融霸权相结合形成的金融风险全球化,导致当代金融风险的“核裂变”效应,金融风险一旦爆发,它的扩散和冲击力呈几何级数扩大。这可以从当代金融危机上看出来。当代金融危机最明显的特征在于:突发性、扩散性、恐慌性、政治渗透性。金融安全危及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政治安全和主权维护。正因为如此,现代金融对一国经济来说也是一把双刃剑,一国经济的发展不能没有金融,但随着金融的发展,又成为威胁一国经济安全的定时炸弹。人们对金融的态度,就只能采取趋利避弊,利弊权衡而取其利。
因此,金融监管就是在金融内外在矛盾发展不可调和时情况下采取的制度安排。正因为对这个问题的不同态度,早在三年前英国有一个经济学家曾预言:“21世纪将是金融毁灭的世纪”。而一个积极乐观的唯物主义者则是另一种金融观:“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活全盘皆活”。如何防止毁灭论,坚持核心论,矛盾的焦点就落在对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上,即如何建立有利于金融安全的监管制度。在我国,至今采取的化解风险、整顿金融秩序的措施还远未达到这个效果。
二、金融监管原则的探讨
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呢?在这里我想提出四项原则进行研究:(1)金融监管要服从服务于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效率、维护金融安排这一目标,要摆正手段和目的的关系,而不能把它颠倒过来。监管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我们的目的是要达到鼓励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效率、维护金融安全,要避免为监管而监管,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监管就没有意义了。如果拿这一条原则来检验近四年来所采取的监管措施,从处理的18个行政关闭、破产清算的案例来看,就和这项原则不相符了,在一定程序上则是遏制金融创新、降低效率、积累风险,把金融的活力也扼杀了。(2)金融监管机制必须建立在市场规律的基础上,职能用主观的行政意志来代替市场机制,这样才能达到服从创新、效率和安全的目的,不然就会导致政府失灵。市场不是万能的,而政府也不是万能的。在这方面,海南发展银行的案例就是最典型的。海南发展银行的倒闭案处置就是主观行政违反市场规律,混淆重组和市场退出界限的典型。在某种程度上,政府失灵比市场失灵带有更大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3)金融监管要依法监管,不能用行政的随意性代替法律,要防止金融监管者的行为扭曲,建立对监管者的权力制衡机制。现在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派出的工作组越来越多,但监管工作的效果却不理想,这也说明依法监管还必须建立对监管者的监管制度,这样才能真正按客观规律办事,而不是因人因事而异。(4)金融监管不是也不可能消灭金融风险。应该看到,建立金融监管制度,提高金融监管能力的终极作用在了创造一个公平竞争、实现市场潜在收益的环境和条件。监管的最终目的不是消灭风险,而是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为市场参与者实现收益创造条件。
因此,金融监管制度安排应从上述四条原则出发,才能处理好七个方面的关系:(1)处理好金融监管和金融制度变革的关系。不能用监管代替制度变革,也不能因为监管而妨碍制度变革,改革应该始终是统揽全局的,要用改革的观点研究监管。(2)处理好监管和业务创新的关系。监管和创新永远是一对对立统一的矛盾,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没有创新就没有监管的生命。(3)监管和安全的关系。监管不是要消灭风险,而现在有一些出台措施是经不起推敲的,比如信贷员实行贷款责任终身制。既然银行要提取呆账准备金,这就意味着必然有烂账出现,那又怎么能要求信贷员为此终身负责呢?就是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也不能避免呆账的产生。(4)监管与效率的关系。提高效率是监管的生命之所在,监管制度安排一定要有利于提高效率。就目前而言,人民银行九大区行的设立符不符合效率标准呢?提高效率有待检验,现在能看见的是摩擦上升、效率下降、成本几倍增加、金融监管真空比比皆是。(5)监管与对监管者监管的关系。我国只有监管而无对监管者的监管,由此产生的风险是中国埋藏最深的金融风险,当前建立对监管者监管的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中更为紧迫的任务。(6)监管中法律监管和行政监管的关系。在二者的关系上,行政监管一定要服从法律监管,特别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尤为如此。(7)监管的内部性和外部性的关系。金融监管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必须处理好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的关系。中央银行的监管是外部监管,其基础是被监管者的内控制度,外因必须通过内因来发挥作用。
以上是我们在研究金融监管时应注意的四个原则和应处理好的七个关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实现金融监管的目的。
三、世纪之交中国金融监管面临环境的判析
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制度转轨、经济转型、加入世贸组织、面对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在这样一个环境中,我国的金融风险确实存在不断扩大的趋势,原来被掩盖的风险将会逐步暴露出来。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面临着严峻的环境。
从内部环境来看,金融监管的严峻环境表现在:(1)银行不良资产积累的风险。我国银行业在剥离出1.4万亿不良资产存量后,新增不良资产又在增加,不良资产比例并未降低;资本充足率在补充了2700亿元,达到8%之后,第二年就又跌落下来,目前金融资产以每年20%的速度扩张,而资本金却无补充来源,一不能扩股增资,二不能提高资产折旧率,三不能调整风险权重,四还限制表外业务的发展,这又如何能提高资本充足率呢?这样,呆账坏账率降不下来,资本充足率升不上去,金融盈利能力下降,优质客户群的大量流失将是商业银行发展的致命威胁。(2)金融泡沫风险。最近几年我国出现了三种泡沫:a.股市泡沫。有人说股市泡沫有那么一点,不严重,市盈率只有40倍,不算高,不构成对宏观金融的威胁。但是如果仔细看一看股票市场上的四大基础结构要素,就会发现,一旦股市出现问题,风险是无法估量的。b.房地产金融泡沫。c.储蓄存款和外汇存款转换形成的同增同减泡沫。在1998年前我国国内利率比港澳台利率高出一倍的情况下,港澳台的一批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内陆套利,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存入国内银行,这就导致在账户上的外汇储备和储蓄存款的双增长。在经过1998年的“七加一”的降息后,大陆利率比港澳台的利率低一倍,这时资金开始外逃,储蓄存款增幅出现下降,外汇储蓄也在减少。(3)我国内部还面临着制度风险。a.产权不明晰的“大家拿”病;b.追求政绩的“好消息”病;c.黑箱操作的“不透明”病。这是最严重的制度风险。
就外部环境而言,从世界金融发展形势和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来看,我们面临的外部环境也十分严峻,存在着许多威胁金融安全的问题:(1)资本的非法流入流出。目前我国每年至少有100亿美元的资本外逃,在公布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中,错误与遗漏栏中相当大的部分就是由资本外逃造成的。(2)经济全球化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威胁。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如果我国金融落后的经营方式没得到根本改善,很可能导致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后,负效应远大于正效应,造成加入世贸组织后挑战大于机遇。(3)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金融业的冲击。外资银行的进入造成国有银行优质客户的流失、人才流失,利率市场化改革对汇率稳定的冲击,再加上国际资本的流动,使得中国金融业面临的冲击是巨大的。(4)美国金融霸权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威胁。现在美国在国际金融组织中的发言权是最大的,这样,它就会利用这些组织对我国的经济主权乃至国家主权提出要求,这一点从墨西哥和韩国的金融危机中部已经很清楚地看到了。(5)资本账户开放的风险。现在我国仅实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资本项目仍没有放开。但资本项目开放又仅是一个时间问题,利率市场化必然推动汇率的频繁浮动,只要利率、汇率口子一开,资本项目不开放也等于开放了,这就增加了资本项目管理的难度。(6)国际游资对我们的冲击。所谓国际游资就是短期资本。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统计,现在国际游资已超过10万亿美元,平均每天有1万亿美元的资本在全球寻找利润。(7)网络金融发展对我国金融业的威胁。(8)金融科技装备落后,国产化水平低,这是金融安全的最大隐患。(9)我国现在的金融监管与形势变化要求存在巨大的差距,严重落后于金融发展的需要;(10)金融立法尚有一大片空白,信托法、基金法等法律都未出台。将外部十个问题集中起来看,最主要集中到两点:资本项目自由化决策和中国金融科技装备水平的提高。
四、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改进思路
1.要通过改革国有企业制度,建立金融稳定发展的微观基础,这是构建稳健金融监管体系最基础的工作。要进行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健全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以此来提高企业效益。 2.要建立完善的金融运作体系。有效的金融运作体系包括:提高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和监管能力;改革国有商业银行制度,建立起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功能互补、协调运转的机制,打破国有商业银行垄断的金融格局;发展民营商业银行,建立一批与传统体制脱离关系的以民营企业为股东的银行,专门为高新技术产业、民营成长型企业提供服务。 3.稳定推进金融自由化,放松管制,使金融运行转移到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来。包括:(1)人民币自由兑换。加入世贸组织后,人民币的自由兑换问题已提上议事日程,根据我国的国力,只能采取先贸易后非贸易、先长期后短期、最后开放短期的逐渐过渡的方式,中国人民币可完全自由兑换没有也不应该有日程表。(2)由分业经营进入混业经营。从近两年看,在这方面我国的步子迈得很快,现在证券业可进入同业拆措市场,保险业也可以通过购买基金进入股市,商业银行开办股票抵押贷款等。中国银行目前已集银行、证券、保险多种业务于一身,成为一个综合性金融公司了。(3)利率市场化改革。我国从2000年的9月21日开始对外币利率进行了市场化改革,外币贷款利率放开,大额外币存款利
率放开,由市场决定,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银行同业公会参照市场利率议定,由银行统一执行。外币利率的市场化改革使中央银行由利率的决定者转变为利率的监管者。目前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思路是稳步推进,先外币后人民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先批发后零售,这反映出了我们利率改革的谨慎原则。(4)汇率自由化。要发挥利率的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就需要汇率工具的配合。因为利率是本币资金的价格,汇率是不同货币之间的比价。二者作为货币资金价格的同质性决定了在资本市场开放的条件下,利率调整必须考虑到汇率的协调。
4.建立稳健的金融监管体系。在建立稳健的金融监管体系过程中,要着重考虑将监管的三驾马车形成合力为一驾马车,现在三驾马车的联席会议表明我国已经不声不响地走出第一步。而且在监管体系的构建上,为了更好地由现在的分业监管尽快向合业监管的过渡,需要尽快考虑与国际接轨,建立国务院直属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同时,积极发挥一线监管机构在监管体系中的作用,实行适当分级监管,由现在的一级监管转变成三级监管。 5.提高金融科技装备水平,加强银行电子化、网络化建设,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措施。 6.培养现代金融业的监管人才队伍。在做好培养工作的同时,稳定现代金融业的监管队伍,完善对监管人才队伍的收入分配制度,实行高薪养廉,消灭权力寻租行为。

⑷ 结合当前全球金融危机浅析国际金融风险防范和发展中国家的应对

国际社会发展的大趋势自然还是没变的,和平与发展仍然是主旋律,在国际金融危机的的影响下,全球经济出现了低迷,这也是一种历史的发展所至,经济与政治从来就是挂钩的,经济的持续增长才能保证政治的稳定,同样,政治的稳定才能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那么从整体上来看,全球金融危机对经济方面的影响有:
1.全球金融危机的演进已经到了向实体经济全面扩散阶段,全球经济衰退与萧条的时代正在来临。

2.这次全球金融危机是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破坏最甚、危害最久的深刻危机,其对世界经济的长期负面影响会超过历史上任何一次。

3. 由于发达国家金融体系中存在1:30的信用杠杆率,因此这次金融危机的“去杠杆化”过程将会相当漫长、相当复杂也相当痛苦。

4.美国政府的救市政策正发生方向性调整,不再购买银行的不良资产而去救助实体经济将对正陷于困境的银行与金融机构造成重大冲击,会有更多的银行出现破产或倒闭。虽然各国政府动用巨额资金救市,但对于深陷危机的世界经济来说仍然是杯水车薪,到头来很可能还得由市场来自行化解危机,因此在现阶段,解决危机的前景仍然极其渺茫。

5.从金融危机向经济危机的转化是一个全面性与世界性的过程,第一阶段是过度消费型的国家发生经济危机,第二阶段是过度生产型的国家发生经济危机,第三阶段是过度资源供应型的国家发生经济危机,消费—生产—资源供应的因果链条将发生全面断裂。10年来的经济全球化过程已经把整个世界经济联结成一个命运共同体,很难有哪个国家能在这场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中独善其身。

6.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负面影响会交互作用,美国股市很可能会跌到5000点左右,全球主要股市至少还有30%以上的下跌空间。

7.全球主要商品市场的大熊市将持续三年以上时间,商品市场已经发生根本性的牛熊转折。对于世界经济来说,未来三年内所面临的将不是通胀威胁而是通缩危险。

8.黄金市场的“黄金时代”已经结束,黄金的保值功能将随着经济危机的深化而逐步丧失。

9.美元坚挺是一个暂时现象,虽然现阶段全球资本回流美国增大了对美元的需求,但美元泛滥对其在世界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将产生长期负面影响。就危机的演进过程来看,美元的走势会呈现短期跌不深、中期涨不高、长期不看好的基本态势。

10.处于全球金融危机与经济危机之中的中国经济正处于下降通道,政府救市可以阻延下降过程,但不能改变下滑趋势。中国股市的牛市不是渐行渐近而是渐行渐远,只要在大小非问题上不能找到突破性与突围性的思路,中国股市就很难走出熊市而出现反转。2009—2010年,中国经济与中国股市都将更为困难
在政治方面,资本主义的西方政治模式是不会垮台的,但是其执政党将会受到很大的冲击,政局的不稳定是必然的,但总体而言,只要措施得当,资本主义国家仍然是世界潮流的主导。

⑸ 请你从德,日,英选择一个国家分析下其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金融危机背景下其选择谈谈自己的看法

日本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侧重于事前限制,从而形成对金融机构过度保护的监管机制,随着金融监督厅的设立和运营,金融监管将转变为注重事后监督,以国际统一会计标准和法律规范交易行为促进竞争的机制,真正建立起透明、公开、公正的金融市场。

目前世界各国的金融制度大体可分为两类,即主要依赖银行借款(bank-oriented system)和主要通过资本市场(market-oriented system)这两种制度 .前者一般存在于资本市场相对欠发达的国家,日本是其典型代表。 与日本金融制度相适应的日本的金融监管制度,它涉及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经营的限制、管理、监督等各个方面,是政府行为与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相互联系的中心环节,充分反映了日本式金融制度的特征。

当然任何一个国家金融制度的形成都是由其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和特殊性决定的,日本也不例外。包括金融监管制度在内的日本的金融制度是在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形成的,当时的特殊背景是:投资资金严重不足;经济持续增长;经济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因此,建立于资金匮乏时代的金融制度必须实现以下基本的历史使命:一是保证将有限的资金投入经济优先发展的部门,并使之得到有效利用;二是实行行业限制,防止过度竞争引起的金融机构破产。这样,通过政府指导下对金融机构经营的限制、管理,使银行承担了企业应该承担的风险,同时,又由日本的中央银行�;�;日本银行和日本政府承担了银行应该承担的风险。即通过风险的转移,才保证了银行有积极性投资于一般情况下企业难以单独承担风险的新型产业领域和技术部门。 传统的金融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时期发挥了巨大作用,为战后日本迅速跻身于先进工业国家提供了制度保证。但80年代中期以来,特别是在金融自由化、国际化潮流冲击下,即使依赖银行借款为主要融资渠道的国家,金融领域的交易规则日趋与资本市场型国家相同,也就是说统一的国际金融市场要求在金融交易、金融服务甚至金融监管方面实行统一价格、统一规则和统一标准,这样日本金融制度,首先是金融监管制度实现彻底变革就迫在眉睫了。

金融监督厅的职能作用

日本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中,大藏省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集金融计划立案与监督检查职能于一身,是造成金融领域不正当交易的根源,也是不良债权问题得不到彻底解决的原因,因此遭到了国际社会和国内企业界的强烈批评。为了根本扭转不良债权的发展趋势,解决权力过度集中的弊端,日本政府决定将大藏省的金融监督检查职能独立出来,组建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完善金融监管制度。这样,1998年6月22日日本金融监督厅作为日本总理府外局,一个完全脱离大藏省的组织机构正式投入运营,这标志着日本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的结束。以往侧重于事前限制,从而形成对金融机构过度保护的监管机制,将转变为注重事后监督,以国际统一会计标准和法律规范交易行为促进竞争的机制,真正建立起透明、公开、公正的金融市场。

金融监督厅将强化对市场负责的金融检查,重视会计监督的公益性。进入21世纪,企业价值评判标准是什么?它不再是企业实物资产的合计额,而是企业信用。日本金融机构的不正当交易,例如大和银行纽约分行违法事件以及山一证券公司进行帐外交易等,使国际金融市场失去了对日本的信任,日本金融机构融资利率的风险加价不断上升,同时导致了资本外流。

为恢复金融机构的市场信誉,首先要根据更加先进的会计方式完善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只有实现了这一前提条件,才能确定统一、公开的标准检查各个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真实状况,决定应该处理的金融机构的排序。其中要特别针对市场反映不佳的金融机构予以充分注意,这类金融机构的表现一般为:①股价纯资产倍率较低;②必须支付较高的风险加价才能筹集到资金;③信用评级较低。对此类金融机构甚至连其集团内相关公司都应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在检查确定金融机构贷款资产时,核算不良债权的会计方式,应该采用更加严格、先进的美国会计标准(会计标准书第114号和第118号)。美国标准可迅速准确地判断贷款债权的风险,即当减免利息或预计回收有困难的贷款债权,其帐面价值降低到以贷款时(减免利息以前)的利率贴现预计流动性后的现值的水平时,可以马上掌握减免利息造成的损失或呆帐风险上升形成的损失,以便及时采用有效措施。

通过彻底检查金融机构的资产内容,可以杜绝伪造损益(为实现帐面上需要的一定损失、收益而降低自有资本或发放补交利息的贷款等)涂改帐目的现象,准确无误地查出应该破产的金融机构。被查出的金融机构则必须执行严格的机构重组,彻底分离股东资本和次等信用债券,并撤换负责人、裁减员工、降低留用人员的工资和补贴等。 根据对资产的检查认为可以继续经营的金融机构,如果自有资本不足,也应实行及早完善自有资本的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当然对破产的处理,一方面要对没有继续经营希望的金融机构进行清算,另一方面还应救助有可能恢复经营的金融机构顺利实现重组。这一过程中必须注意避免金融机构交易对象企业的连锁倒闭。

为确立长期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新建的金融监督厅应该发挥下述职能: 1、恢复市场对金融机构财务报表的信赖,采用美国会计标准,有义务向监督主管部门通报监管法人的违法行为。 对非上市金融机构(例如相互生命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等组合金融机构)必须履行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义务:进行同等程度的信息披露(公开财务情报等)以及实行会计监查。特别重要的是,必须公开人寿保险公司债务的时价评价额,因为人寿保险公司一般持有巨额的高风险高回报债务。

2、以彻底的信息披露为基础将市场信息积极用于金融监督过程中。金融监督厅有义务要求金融机构用有市场性的一些次等信用债券筹集一部分自有资本,当其利息上升超过国债利率的一定程度时,可提高存款保险费率或缩短检查周期。但这些次等信用债券只能由该金融机构持有,禁止转移给与该金融机构有业务关系的其他公司和其他接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使这部分次等信用债券作为一面镜子,用市场对这些债券的评价反映该金融机构的信用状况。

3、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公开金融机构的检查结果和申请资料中不涉及顾客隐私的一切信息。还必须公开接受行政处理的问题金融机构其违法违规的事实真相。

4、修改存款保险法等有关法律,当金融机构董事长、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伪造财务报表等帐目,而没有接受严格的会计监查,对金融机构的财产危害影响储户利益时,存款保险机构必须作为储户的代理人追究上述人员的法律责任。

5、设立完全由外部人员组建的监查委员会等机构,并义务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教育。 另外,目前金融监督厅定编人员403人,其中从大藏省调入370多人,其他人员来自法务省、通产省等。由于金融技术日益提高要求金融检查监督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金融监督厅今后可能向社会募集精通企业财务的公认会计师和民间法律界人士。战后积极参与金融管理监督的大藏省银行局和证券局已于1998年6月19日停止了工作。但金融企划局仍然留在大藏省内。大藏省主要负责金融计划、立案,并负责加强与向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的日本中央银行的联系。 总之,改革中的金融监督厅将变行政指导式的保护监管为市场条件下的制度监督,所以必须强调这种金融监管的中立性原则,即不仅要对作为一般企业的金融机构负责,更要对市场(投资者)负责,因此作为监管基础的会计监查程序、监查报告是一种公益性极高的行为,也是市场对参加者的要求。唯此才能统一资产质量的衡量标准,使市场竞争更加公平透明,也才能根本摆脱日本传统体制中“人为裁度、随机变化” 监管方式,提高量化裁决标准的监管方式的科学性。

过渡银行

1998年6月30日日本政府出台了组建“过渡银行”分阶段处理破产银行的设想(见表1)。根据日本目前的法律制度,从维护股东和债权者权利出发,破产银行不能马上归入国有银行,因此组建“国家管理银行”,破产银行以法人资格可继续存在。“国家管理银行”在保护借款者的同时协助破产银行寻找合并、出售的对象,最终维持金融机构的重组。破产银行在国家管理之下可延续2年的经营,2年内如果仍然没有找到合并者或购买者,则将贷款债权和存款债务转移到“国有银行”。在处理破产的第二阶段,法律上消除被国家管理银行接管的破产银行。

日本政府推出的“过渡银行”设想,最大特点是金融监督厅确定破产银行并不直接转化为国有银行,而是作为“国家管理银行”继续其业务。由金融监督厅选择任命的管理人掌握经营权,但只要金融机构的债务没有超过债权,股东和债权者权利就可以得到保护。金融监督厅负责检查管理银行的资产内容,并接受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援助,将不良债权移交整理回收银行管理。特别是必须精确检查需注意回收的第二分类债权(灰色债权),严格区分应该移交整理回收银行的债权和可以继续融资的债权。 这样将有助于防止管理银行自查质量的恶化,此外由于提高了资产内容的透明度,便于与其他银行交涉合并或卖出等问题。如果2年内仍不能合并或出售,可以将管理银行转变为国有银行,这时可以要求股东承担损失,同时处理卖出资产。

日本的设想是以美国的“过渡银行”为蓝本制定的。美国的过渡银行是接受银行的一种形式。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管理破产的金融机构,并利用破产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营业所和从业人员继续进行融资活动。美国的过渡银行表面是以接受破产金融机构的形式出现的,但实际很多情况下是将债权和债务移交给由存款保险公司出资组建的新的金融机构。在美国原则上以在2年内卖出债权为目标,“渡桥”作用很强,因此称之为过渡银行或桥梁银行。美国的过渡银行制度下,管理人拥有极大权限,可以不经过股东代表大会,强制性地将破产银行的资产、负债转移到新银行。甚至就连债权和担保不动产的固定抵押权也可以在不召开债权者大会的条件下直接交新银行接管。

相比之下,日本为保证过渡银行作用的发挥,还必须完善有关法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如何负担新融资的损失 研究30万亿财政投资的应用范围→ 修改存款保险法、是否还包括预算措施? ●如何筹集新的融资 研究30万亿财政投资的应用范围→ 修改存款保险法 研究采用有政府担保的日本银行借款→ 变更预算总则 ●债权。固定抵押权的移交管理 研究在没有债权者同意的条件下如何进行迅速处理的问题→采取民法上的特例措施 ●破产银行股东大会的事后承认 研究在没有股东代表大会手续的情况下如何转让经营→采取商法。破产法上的特例措施 由于日本有关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因此,日本过渡银行能否确实发挥类似美国过渡银行强制作用,积极转移债权和固定抵押权,在2年期间内迅速消除破产银行的债务负担,使金融体系保持透明、高效的竞争秩序仍有很大困难。

首先,日本政府至今也没有一个基本表态,到底打算破产多少包括大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政府已发行过两次空头支票。1995年表示不向信用组合以外的金融机构投入财政资金,1996年表示大银行一家也不破产。其次,在过度银行设想中可能需要投入巨额的财政资金,这在“保护借款者”名义下的财政投资很可能再次导致经营伦理风险,即姑息经营者的不正当经营行为。财政资金救助的30万亿日元中有17万亿是为了保护破产金融机构储户存款的。 在过渡银行的第一阶段,破产的金融机构将移至国家管理之下继续与以往相同的业务。这就意味着将实现彻底的“保存现状”。本来破产金融机构正是由于缺乏审查能力才不能维持经营的,它们转移到国家名义下就有能力直接进行公共资金的融资和审查了吗?唯一的期望只能是金融管理者具有超人的能力。解决不良债权问题,归根到底必须要采取一种与形成透明、竞争的市场并不矛盾的形式,目前就如何确定破产金融机构,政府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表示。

不良债权的分类处理

对不良债权分类处理实际上是美国80年代后期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处理破产的S&L 的经验总结。即根据债权的质量标准判断金融机构是否破产或重组的监管程序。其顺序是,首先各金融机构根据自身标准对资产内容进行自查,将债权划分为4类:Ⅰ。正常债权;Ⅱ。确保债权回收的各项条件尚未得到满足,或信用上仍存在怀疑的、很有可能不能回收的债权 (slow);Ⅲ。对最终能否回收和能否得到债权的全部价值抱有重大怀疑,预计可能出现损失,但又无法确定损失额度的债权 (doubtful) ;Ⅳ。已经不可能回收或判断已无价值的债权 (loss)。其次,针对分类实施适当的偿还、抵押。再次,作出正确的财务报表,计算自有资本率。最后首先外部监查、并向主管

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执行“及早纠正措施”。

日本金融监督厅借用美国的做法对债权进行分类,主要为了明确统一标准核实资产内容,以便进行处理。目前在处理不良债权问题中难度最大的是处理"必须注意回收的第二分类债权"即灰色债权。一般情况下接管银行均强调"只接收正常债权",这样第二分类债权就找不到出路了。因此,金融界呼吁为了健全银行的财务内容,必须公开银行的债权状况并增加呆帐准备金,所以灰色债权问题对金融结构的调整与重组形成了巨大冲击。 日本北海道拓殖银行破产后,存款保险机构赠与接管其业务的北洋银行一笔财政资金。北洋银行用这笔资金作为灰色债权的呆帐抵押金,填补北海道银行呆帐亏空。日本长期信用银行由日本住友信托银行救援合并,预计存款保险机构将以购买优先股的形式向住友信托银行注资。这样,住友信托银行即使与“长银”(“长银”是用自有资本作灰色债权的准备金的)合并,也不至于降低自有资本比率。 日本的企业对银行债权分类十分关心,但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分类债权的标准只有企业的信用度一项。实际上基本分类标准有两项:对贷出债权一是根据企业信用度决定的“企业分类”;二是根据担保进行的"担保分类".即在各银行独自对其贷款企业信用按照五级标准对债权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再根据对借款企业贷出总额的担保情况进行再次的分类担保情况进行再次的分类担保情况进行再次的分类担保情况进行再次的分类。

例如申请公司更生法的破产企业其贷款余额为20亿日元,假设确实能够收回的担保�;�;存款、国债等有1亿日元,这1亿属于第一分类债权。假设不动产担保的有5亿日元,其中70-80%是第二分类债权,因为认为它收回的可能性比较大。而成为问题焦点的就是需要注意的灰色债权。被市场认为经营不稳定的综合建筑公司、流通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绝大部分被划分为需要注意的对象,因此对这些企业的贷款中没有存款担保的全部债权都是第二分类债权。 1998年1月大藏省公布了城市银行等大银行对债权质量进行自查(1997年度)的统计结果。在431.7万亿日元的贷款中,第二分类债权占45.3万亿,“而45.3万亿中不动产担保不能弥补损失的部分超过30万亿日元”。 另据金融监督厅1998年7月17日公布的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查的问题债权(第二分类和第三分类债权合计)达87万亿日元,约为各个金融机构已公布不良债权(包括贷款对象企业破产和本利延期支付形成的不良债权)的2.5倍。就对经营存款业务的全部959家金融机构(包括农协和信用金库、信用组合在内)统计,信用供给总额为795万亿日元,其中第三分类债权69万亿日元、第二分类债权80万亿日元,两者合计占信用供给总额的11%.

以上银行中,城市银行等主要19家大银行、地方银行和第二地方银行第二、三类债权为71万亿日元。据大藏省1998年1月的统计,包括第四类债权的76万亿问题债权中第二、三类债权达74万亿日元。仅就第二、三类债权比较,半年来只减少了3万亿日元,这是因为即使能大量偿还不良债权,但新的第二、三类债权却不断出现。 另外,从上次的决算开始采用了与美国同等严格的审查标准,根据该标准查出并公布的日本全国银行的不良债权(风险管理债权)达29万亿日元,比以往标准统计的不良债权额增加4万亿日元。

风险管理债权一般包括全额的第四分类债权、大部分第三分类债权和一部分第二分类债权。虽然第二分类债权并不等于不良债权,但其中包括了大量的必须有抵押担保的贷款。金融监督厅将对大银行一律进行审查,核实各银行以第二类债权为主的自查结果,如果判断担保不充分或有形成呆帐的可能,则督促金融机构增加呆帐抵押金 . 但目前金融机构对第二类债权即灰色债权的抵押率各不相同。一些城市银行根据过去10年交易对象企业的破产概率(实际破产率)计算抵押率,但也有一些银行则根据经济环境的恶化程度计算抵押率。不同的抵押率标准大致包括下述几种:大银行抵押率:1-5%(未公布只是一种推算)。日本银行调查的呆帐率:16.7%(标志1993-94年日本银行调查的第二分类债权经过了3年时间转变为呆帐债权的部分所占比率)。尾山构想:20%(目标抵押率)。美国联邦理事会:15%(将相当于联邦银行第二分类债权的这部分债权划分为两种债权,15%的抵押率用于不能回收的可能性更大的那种)。而一般在决定抵押率时需要考虑的方面包括:过去的实际呆帐率;今后的经济环境;国家风险的程度;对贷款对象或特定业种信用供给的集中状况;呆帐的偿还、不周转债权的情况等。 因为灰色债权的性质比较特殊,既接近不良债权也接近正常债权,而且围绕如何公布和处理这部分债权的问题银行界与日本银行的观点并不统一。为了正确地掌握灰色债权的真实情况,金融监督厅要求金融机构提交的报告中必须对灰色债权再划分为4部分进行详细分析,并从7月份开始对大银行进行这方面的检查。①没有担保,归类为须公布的不良债权;②虽然没有担保,但尚未达到归类于须公布的不良债权的严重程度;③有担保但仍归类于须公布的不良债权;④有担保可以不作为须公布的不良债权。

总之,为了尽快处理不良债权问题,明确债权分类是判断有问题的金融机构或破产或合并的前提条件。特别对第二分类债权的划分与消化更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只要贷款对象企业的正常经营得以维持,景气有希望恢复,第二分类债权就可能转化为“宝藏”,最近一些外国公司大举购买日本的第二分类债权便是一种证明。 日本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对解决不良债权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相信在逐步统一标准,严格事后监督与处罚这一新的监督管理机制下,日本金融体系能够迅速恢复活力,从而为日本经济的复苏创造良好环境。

⑹ 从你知晓的国际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与政治带来的影响,浅析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

你是成大的吗?哎...世界越来越小了...

⑺ 关于国际金融管理方面的论文题目

hi,能留个联系方式吗?我学的金融,可以写这类的论文

⑻ 国际金融外汇风险管理分析题

根据上述案例:
如果用远期交易保值的方法:
因为已知美元6个月远期贴水650点,而现在汇率是usd1=sf1.3240,也就是说
在6个月后的汇率将是:usd1=sf1.257
并以这个价格与银行成交
这个时候得到的500万美元就只能换到628.5万sf
(贴水用减法)
如果用bis的规避外汇风险方法:
第一步:瑞士公司向市场以10%的年利率借500万美元6个月,则在6个月到期后,瑞士公司需要还本付息共:$500万*(1+10%*(6/12))=$525万
第二步:spot
rate
transaction
抛售525万美元,根据市场即期汇率usd1=sf1.3240
得到662万的sf
第三步:investment
做稳健投资
将662万存入瑞士国内的银行6个月
6个月后可以得到收入:
662万sf*(1+9.5%*(6/12))=693.45万sf
第四步:
这样的结果说明
花费$525万得到收入693.45万sf
换算下得到:usd1=sf1.32086
从上面的计算可以知道:
用第一种的做法美元贬值得更加厉害,使得拿到的美元换成本国货币sf来的更少
而用第二种方法,可以使得风险大部分规避
虽然有所下降
但是还是亏损不多的
所以比较之下,还是bis方法来的好.
以上分析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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