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对人员有什么要求吗
一、私募基金备案要求
1、注册私募基金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4、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5、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
6、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二、私募基金备案需要的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法人身份证电子版、股东身份信息;
5、所有高管人员一寸照片;具有SAC从业资格证(证券人员考试合格证),或者有2—3年的投资经验人员;
6、验资报告;
7、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8、公章。
B. 金融机构能否可以销售没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
金融机构一般不代替私募基金。
C.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团队需要有哪些人员
1、私募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2、私募基金公司组织架构:
1、架构一:公司制
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基金的投资、依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
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公司常设的董事身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投资管理;另一种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基金委托进行投资管理
2、架构二:有限合伙制
合伙制基金很少采用普通合伙企业形式,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投资人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其中的普通合伙人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国际行业实践来看,基金管理人一般不作为普通合伙人,而是接受普通合伙人的委托对基金投资进行管理,但两者一般具有关联关系。
国内目前的实践则一般是基金管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
3、架构三:信托制
信托制基金由基金持有人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出资设立信托,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
D. 个人投资者参与私募股权投资(PE)需要具备哪些条
私募排抄排网为您解答:
条件:袭合格投资者+起投100W。
什么是合格投资者?
管理新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E. 个人投资者该如何参与私募股权投资
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期望回报值,确定想投资的项目阶段和机构类型(天使、vc、PE),最后记得看一眼是否在中国基金业协会上登记过的合法公司
F. 证券从业人员 可以买私募股权基金吗
证券人员不能买股票,可以买基金的。
G. 对于金融行业内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工商局有没有相关的经营范围规定规范
只有原则上的限制,主要是不能投资同样的金融行业内,因为不能混业经营,但是各地工商略有一些不同的,具体要问你当地的工商
H. 个人参与私募股权投资要注意哪些方面
1、稳健的资产配置是成功关键
如今中国股权投资的大时代已经到来,我国我国普通投资者的资产配置不妨参照美国经验,将股权投资占比逐步提升至20%左右的水平,并适当降低房地产和存款的占比,以在保持流动性的同时,最大化分享股权投资的丰厚收益。
2、聚焦熟悉的领域和新兴行业
股权市场投资,投的是具体的公司,公司的成长直接关系到投资回报的高低。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前景,决定公司未来发展的速度、高度和深度。因此,个人参与股权投资,一是要选自己熟悉的行业或领域,二是要选新兴行业、朝阳行业、与人们衣食住行息息相关的行业,切勿投资于传统没落行业,如“三高一资”(高成本、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行业。
普通投资者因为在信息获取、专业能力方面都不及机构投资者,更需要聚焦前景广阔的新兴行业。毕竟,选择比努力更重要。
3、正确的心态:输不起最好别碰
股票市场的投资风险主要在于价格波动下的浮亏,而股权投资市场的风险则主要来自于公司发展远不及预期。因为,“今天很残酷,明天更残酷,后天很美好,但是绝大多数人死在明天晚上”。
I. 应该允许金融机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帮忙解释一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私募股权的基金。它的目的参与私募,比如民生银行在上市前就采取了私募的方法筹集资金,以增加资本充足率。金融机构参与基金自然就是购买基金,拥有此基金的股权
J.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持有权益
一、契约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劣分析
契约型基金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在基金运营主体、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等问题上的区别难以全面列举。本文对这些区别加以概括,将契约型基金的特征从优到劣概括为如下几点:
1. 契约型基金在运营的费用成本和时间成本上具有优势
契约型基金的投资人,通过签署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的基金合同来设立投资基金。所谓投资基金,只是基于合同形成的集合自益信托法律关系的代称,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因此,其无需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额外的法律实体。故而,在对外投资时,契约型基金可以直接使用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而在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中,必须设立专门的基金运营平台(公司或合伙企业),进而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管理部门办理一系列行政手续,因此增加了基金的运营成本(包括时间成本、费用成本)。
以上优势在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多支基金时可能表现更为明显。
2. 契约型基金在投资者的进出机制和资本变动灵活度上具有优势
契约型基金这一优势,对应于投资者,体现为投资者可以约定灵活退出(赎回基金份额);对应于基金管理人,体现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约定和基金管理的实际需要,调整基金的规模。举例来说:
第一,就投资者人数而言,契约型基金人数大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若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则投资者对应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1条,不得超过50人;若设立公司制基金,则投资者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实践中公司制基金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亦不得超过50人。而契约型基金由于不存在独立法律主体,仅受证监会105号令关于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的一般规定限制。
第二,就基金的增、减资而言,契约型基金程序简化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若设立公司制基金,增、减资均需要召集股东会并经绝对数量的表决权股东同意,并办理相应的增、减资工商变更程序;若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增、减资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但增、减资同样需要履行工商变更登记程序。而在契约型基金中,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取决于签订的《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额外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就基金份额的对外转让而言,契约型基金灵活度优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若设立公司制基金,投资人(股东)若对外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时,受《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强制性规范限制,一般情况下需其他股东(其他基金投资人)过半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若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对外转让份额或出质需全体合伙人同意;而契约型基金的基金份额对外转让,仅需符合证监会105号令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具体转让、出质的程序、要求,均可以在《基金合同》中自行约定。
3. 契约型基金在内部治理结构上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有不同的影响
契约型基金缺乏成熟的法律体系,因此,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均可自由约定。而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的治理结构,除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外,还受《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商事组织法调整。其后果是,契约型基金的治理结构更灵活,但相应的,对基金投资者的法律风险也更高(例如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可能失灵)。举例而言:
第一,在内部机构职责上,若设立的是公司制私募基金,一般由全体投资者组成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内部决策和治理机构、职责分工,都有《公司法》为依据,其治理结构相对完善,基金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制约机制更加有效,也能更多地体现基金投资者的权利;若设立的是有限合伙制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自治”的广度和深度都高于公司制基金。而在契约型基金中,具体的职权分工,例如投资方向的决策权、利润分配决定权,管理人在哪些事项上需要征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均可由《基金合同》约定。因此,契约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拥有更高的自主权,对应的,投资者对管理人的监督更难。
第二,在竞业禁止上,若设立的是公司制基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若设立的是有限合伙制基金,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否则,收益应归合伙企业所有。而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可以同时管理不同币种、不同规模、相同业务范围的多支基金,除非《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只需遵守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这一善良管理义务。因此,对契约型基金基金管理人的限制更弱。
4. 契约型基金在税负上没有优势
契约型基金的重要优势在于,由于基金本身并不是纳税主体,不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因此,其税负优于公司制基金。但有限合伙制基金同样存在无需双重征税的优势。因此,契约型基金由于税收政策的不完善,在税负上与有限合伙制基金相比并无明显优势,甚至可能存在劣势。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目标公司分配给股东的股息、红利,和到期后转让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的收入。
第一,如果是公司制基金,项目公司本身属于纳税主体,因此其税负安排如下图所示:
第三,必须说明,契约型基金的税负优势主要是基于信托型契约型基金的实践而来的理论探讨,对本文这种新出现的契约型基金应该如何征税,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或税务实践。问题在于:虽然契约型基金本身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但契约型基金必须通过基金管理人对外投资,如果管理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可能成为纳税主体。税务机关有可能做出这种处理:基金管理人获得股权转让收入,因此在基金管理人的层面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分配收益时投资人可能需要再次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质上还是“双重征税”,此时的税负安排与公司制私募基金一致。
综合来讲,契约型基金在实践中相比其他形式基金,尤其是有限合伙制基金,在税负上并无明显优势。
5. 契约型基金在风险隔离上有劣势
契约型基金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资格主体,对外需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活动,其风险隔离能力较弱,主要体现在基金财产的独立性难以被认定。
若设立的是公司制基金,《公司法》明确公司的财产独立。因此,一旦投资者的出资进入项目公司这一基金运营平台,就成为项目公司的财产,投资者仅以出资为限对项目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基金财产作为项目公司的资产,能够有效的独立于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的财产;若设立的是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企业法》第20条也有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独立性的规定。
但在契约型基金中,仅有证监会105号令第23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但契约型基金的对外投资必须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进行,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基金财产独立性的明确法律依据。相关有权机关(如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税务机构)是否会认可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财产与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相互独立,目前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契约型基金的风险隔离劣势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用于偿还基金管理人的债务,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较大。
二、契约型基金与信托型基金的简要对比分析
契约型基金还可用来指代信托型基金,但与本文讨论的契约型基金有着显著的不同。在实践中,信托型基金的模式比较多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此仅做简单分析:
根据《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此种模式中,信托计划设立后,是由信托公司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其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直接收取者也是信托公司。在这一交易结构中,信托公司另行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合同,基金管理人以投资顾问的身份介入基金运作。因此,此种模式下,基金管理人对拟投项目、基金运作有可能缺少足够的影响力和把控力,难以保证对基金运作的合理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