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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

发布时间:2021-04-26 01:11:20

A. 我国商业银行如何提高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使用资本对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来衡量,该比率不应低8%。《巴塞尔协议》中允许商业银行发行一定比例的长期附属资本债券,可作为附属性资本。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尚未使用这一工具(2003年后次级债已成为中国的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的重要手段)。使用这种工具无疑是提高资本充足率可供选择的一项措施,但不可能单靠这一工具弥补资本缺口。

如果资本不足,首先应由原有的股东考虑向其注资。另一种选择,是停止商业银行资产过速膨胀的局面,甚至让商业银行主动收缩战线,缩减资产,从而让资本充足率的分母减下来以便达到8%的标准。

(1)我国各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扩展阅读

商业银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包括:

1、商业银行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2、商业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3、商业银行与其全资子公司共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B. 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分别是多少

银行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总额与该行的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银行的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
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作为国际银行监督管理基础的《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以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来衡量,其目标标准比率为8%。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商业银行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
(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

C. 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是多少

银行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总额与该行的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银行的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
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作为国际银行监督管理基础的《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以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来衡量,其目标标准比率为8%。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商业银行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
(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

D. 现如今我国农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在什么区间

2010年巴塞尔协议,强化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商业银行总资本充足率应达到10.5%
目前都是要求在这个值以上,这和是不是农村商业银行,还是国有银行或股份制银行没有任何联系。
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 (CAR), 也被称为资本风险(加权)资产率,Capital to Risk (Weighted) Assets Ratio (CRAR)。资本充足率是一个银行的资产对其风险的比率。国家调控者跟踪一个银行的CAR来保证银行可以化解吸收一定量的风险。资本充足率是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本比率。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资本充足率=(资本-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市场风险资本)*12.5)
其中,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即资本=核心资本+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储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资本扣除项包括(一)商誉;(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E.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充足率能达到多少

规定是不低于8%。
下面一篇是2011年8月的文章:
银监会最新公布的商业银行主要监管指标情况表显示,截至二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2.2%,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9%,相比一季度的11.8%与9.8%均有所上升。
银监会数据显示,二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229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0%,拨备覆盖率为248.9%。其中,大型商业银行至6月末的不良贷款余额3030亿元,不良率为1.1%;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530亿元、326亿元、299亿元,不良率分别为0.6%、0.8%、1.7%;外资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与不良率最低,分别为44亿元、0.5%。
二季度末,国内商业银行流动性比例为42.0%,较一季度末的41.3%有所上升;存贷比由一季度末的64.1%微降至64.0%;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较一季度末持平为5.8%。
从银行经营的效益性指标来看,商业银行至二季度末的净息差为2.7%,非利息收入占比为20.7%,这两项数据在一季度末时分别为2.6%和20.8%。

F. 什么是资本充足率怎样提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资本金充足率即商业银行风险资产与资本净额的比率。一般地,银行充足率越高,承受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该达到8%以上。目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达到这一水平,一些大中型股份制商业银行也达到或超过这种水平,但中小金融机构特别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资本金则普遍不足。

G. 核心资本充足率的我国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低的原因

(一)资本结构不合理。众所周知,银行的资本并非越多越好,过高的资本量将会降低财务杠杆比率,增加筹集资金的成本,进而影响银行的利润。 而且核心资本的大部分都占压在变现能力弱的固定资产或亏损资产上,进一步降低了银行补资的能力,削弱了银行资本功能发挥的基础。同时,也极易出现高估资本价值的情况。此外,银行上市时,投资者也会关注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这两个指标都会影响银行从资本市场募集资金 。 贷款业务不规范。我国储蓄存款始终保持高的增长势头。截止到2004年7月底,国内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达到12万亿元。而且仍有增长的趋势,在存款大幅增长的同时,银行不得不为这些增加的存款寻找投资机会,主要就是发放贷款,其结果是增加了银行的风险资产,导致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下降。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又承担了大量的不良资产,他们需要依靠不断吸纳储蓄来解决资金流动的需求。而储蓄的增加,又致使成本上升,进而引发了放贷逐利的要求,这就使银行在对借款人资信状况掌握不完善,甚至不合要求时频频放贷。随着风险资产权重的增加,银行资本金则相对减少,资本充足率自然会降低。尽管商业银行出现了“惜贷”,但贷款的增加速度仍然超过了资本金的增加速度。 制度安排不完善。国有独资、“一股独占”;政企不分,业务工作往往被要求符合于行政目标;缺乏有效的治理结构,在相当大程度上采取“官本位的激励方式”,在此制度下,国有银行必然会出现效率低下、盈利水平差、资产质量不高的突出特点。与发达国家的银行比,差距十分明显。 税收体制不健全。银行业所纳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但由于制度规定和计算基础,影响银行业的主要税种就是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在当前的税收体制下,我国银行业的税负偏重。 定义 核心资本又叫一级资本和产权资本,包括普通股,盈余,优先股,未分配利润,储务账户。巴塞尔委员会规定的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资本充足率达到8%,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
其中: 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时,不能简单地套用巴塞尔协议指出的公式,即不能简单地把虚有的帐面资本仍作为资本进行计算,必须考虑已形成的大量未核销的不良贷款损失因素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因素。
商业银行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
(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加权风险资产总额)×100% 参考《巴塞尔协议Ⅲ》的规定,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6月重新制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并宣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在以前的相关规定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具体细则如下:
第三节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
(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
(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逆周期资本的计提与运用规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外,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附加资本。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认定标准另行规定。
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资本要求以外,银监会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审慎的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包括:
(一)根据风险判断,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二)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针对单家银行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 除上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商业银行还应当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
杠杆率的计算规则和监管要求另行规定。

H. 求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资本-资本扣除项)/(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市场风险资本)*12.5)

其中,资本=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二级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未公开储备、普通呆账准备、混合债务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务。

资本扣除项包括:

(一)商誉;

(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风险加权资产为对应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乘以相应风险系数求和所得到的带有风险的资产额。商业银行计算各项贷款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首先从贷款账面价值中扣除专项准备;其他各类资产的减值准备,也应从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扣除。

银行的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变量的波动而导致银行的表内或表外头寸在被清算成冲抵之前遭受价值损失的可能性, 包括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与市场供求状况、利率等因素有关。

(8)我国各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扩展阅读:

(一)商业银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包括:

1、商业银行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2、商业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3、商业银行与其全资子公司共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不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I. 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特别是信用风险)的披露信息在哪里公布

我记得是银监会要求各大银行定期披露资本充足率,应该是在各大商业银行的网站上。其实这些个资产情况完全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你可以去各大银行看看,按照我国银监会的要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频度分为临时、季度、半年及年度披露,其中临时信息应及时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不晚于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一个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披露。
商业银行应逐项披露资本构成。

(一)核心资本的期末数,具体包括:

1.实收资本;

2.资本公积可计入部分;

3.盈余公积;

4.一般风险准备;

5.未分配利润可计入部分;

6.少数股权;

7.其他。

(二)附属资本的期末数,具体包括:
1.重估储备;

2.超额减值准备;

3.优先股;

4.可转换债券;

5.混合债务资本工具;

6.长期次级债务;

7.其他。

(三)资本的期末数。

(四)资本的扣除项,包括:

1.商誉;

2.净递延税收资产;

3.减值准备缺口;

4.应扣除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5.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形成的销售利得;

6.应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7.应扣除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
8.非自用房地产。

(五)核心资本扣除项,包括:

1.商誉;

2.净递延税收资产;

3.减值准备缺口的50%;

4.应从资本中扣除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50%;

5.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形成的销售利得;

6.应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的50%;

7.应扣除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的50%;

8.非自用房地产的50%。

(六)长期次级债务的期限、条件及偿还次序。

(七)报告期内增加或减少实收资本、分立和合并事项。

(八)报告期内重大资本投资行为。
具体您可以去银监会的网站上查
这个是银监会的网站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jsp/index.jsp

J. 什么是资本充足率如何提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反映一个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程度,是衡量一个金融机构承担风险能力的综合指标。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在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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