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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应当面在兑换的残缺人民币

发布时间:2021-04-26 04:15:25

A. 请部下面哪种情况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可以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额兑换

1.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包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回接的答残缺,污损人民币。 2.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包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 第一条只能兑换原面额的一半第二条可以全额退换

B. 残缺人民币兑换的办法和规定要求票面残缺不超过多少应持之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全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参考资料: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C. 残缺人民币要到银行去换怎么换

一、去银行兑换残缺的人民币直接拿着钱去柜台排号办理就可以的。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中规定,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两种情况的,应持币向银行营业部门全额兑换。一是票面残缺部分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
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二是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
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部分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能照原样连接的。
三、凡残缺人民币属下列情况者,可半额兑换:
票面残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
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可持币向银行营业部门半
额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
四、凡残缺人民币属下列情况者,不能兑换。
一是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的;
二是票面污损、熏焦、水湿、变色不能辨别真假的;三是故意挖补、涂改、
剪贴、拼凑、揭去一面的。不能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回并销
毁,不得流通使用。

D. 钱有残缺可以去银行换吗

钱有残缺可以去银行换。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 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


拓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1. 是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2.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1. 维护人民币的信誉,本条例对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含放大或缩小),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它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等损害人民币的行为,《条例》第43、44条明确规定。

  2. 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给予警告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

  3. 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 银行兑换残缺人民币的标准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

F. 残损人民币的兑换有哪些规定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专连接的残缺、污属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
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G. 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的内容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
备注: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
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五五年五月八日公布)
第一条为保护国家货币和人民利益,便利流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全额兑换:
1.票面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票面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第三条票面残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原面额半数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
第四条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兑换:
1.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
3.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不予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打洞作废,不得流通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内部掌握说明
为了做好残缺人民币的兑换工作,防止在兑换过程中发生多兑或少兑等业务差错,以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特作如下规定:
1.对缺去之部分没有另行拼凑多换可能的票券,可从宽掌握兑换:缺少四分之一的兑换全额;缺少八分之五的可兑换半额;呈正十字形缺去四分之一者按半额兑换。
2.对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部分变色等,能辨别真假者,亦可按上述标准给予兑换。
3.对于因遭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而损失严重,剩余面积较少或因染污变色严重的票券,可由持票人所在地政府或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经审查来源正当,能分清票面种类,能计算出票券的张数,金额,可予以照顾兑换(例如由于火灾等原因只剩余一小块经组织证明情况属实可予兑换全额)。
对大宗的火烧、虫蛀、鼠咬、霉烂券除需有兑换人所在单位证明外银行还必须认真调查,如情况属实,经兑付行领导在证明上签字盖章,方可兑付。对此项损伤券,为了在销毁时便于检查,应将原证明附上。
4.对企业误收的图案文字不相连接的拼凑票,可根据其中最大的一块按规定标准兑换,如两半张贴在一起,纸幅基本不短少者,可兑换全额。
5.凡在流通过程中磨擦受到损伤的硬币,只要能辨别正面的国徽或背面的数字,即可兑换全额。
凡经穿孔、裂口、破缺、压薄、变形以及正面的国徽,背面的数字模糊不清之硬币,如确非持币人损毁者,亦可按全额兑回。
6.兑付额不足一分者不予兑换,五分券按半额兑换者,兑给二分。
7.不予兑换的票券,如持票人不同意打洞,可不打洞;不予兑换的票券和硬币,均可退回原主。
8.对确系故意损毁人民币者,应将票币没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9.兑换的残券,应当着兑换人在票面上加盖“全额”或“半额”戳记。
旧人民币、地方币收兑比价表
(据〔72〕财货字第49号) 地方货币名称 比价 现行人民币 地方币 陕甘宁边区银行钞 1.00元 40,000万元

H. 残缺的人民币如何兑换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规定: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回融机构应无偿答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兑换标准如下:
1.全额兑换标准。残缺人民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全额兑换:一是票面残缺不超过1乃,其余部分的图案和文字能照原样连接的;二是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的2.半额兑换标准。票面残缺1/5以上至1/2,其余部分的图案和文字能照原样连接的。3.不能兑换的标准。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兑换:一是票面残缺打2以上;二是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等不能辨别真假的;三是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或揭去一面的、此外,因被洗衣机搅过而变得绵软、脱色、变色的纸币或开裂后用透明腾粘贴起来不方便在市面上流通的纸币,都可以到银行以旧换新。对于因遭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而损坏严重,剩余面积较小或因污染变色严重的票币,可持单位或村委会证明,经审查不是假票、来源正当,能分辨票面种类,能算出票券张数、金额,可以照顾兑换。

I. 现在换残缺人民币还有指定的银行吗,还是随意就可以呢,去换残缺人民币还有带证件吗

《人民币管理条例》中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也就是说,你到任何一家能存取款的银行网点,按规定都可以给你兑换残缺人民币。
我去银行换过,不用带证件,到银行的出纳窗口或柜台兑换即可。

J. 人民币残币的兑换 人民币残币的兑换

人民币残币兑换标准:
一、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二、网点兑换流程
(一)网点柜员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首先要按以上情况进行鉴别,并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二)持有人同意兑换的,网点柜员应双人眼同为用户进行兑换,并在残缺、污损人民币正、反面加盖蓝色“全额”或“半额”章。
(三)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网点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临柜人员要向持有人说明以下权力:
①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②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
③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④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持有人要求出具认定证明的,各网点应将情况报至各支行,由支行出具认定证明。
(四)临柜人员在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后,应双人眼同由网点综合柜员在“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由综合柜员保管已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每日终时由综合柜员统一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上缴县市出纳,并要求出纳人员在“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登记簿”上签字。
(五)各县市出纳应建立“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登记簿”,将网点上缴的残缺、污损人民币进行登记,并按规定与其他人民银行规定的不宜流通的人民币进行打捆上缴当地人民银行。
(六)出纳人员在收到网点上缴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后,如有确能辨明真伪的,但不宜进行打捆的,应装入专袋上缴当地人民银行。
(七)出纳人员在打捆时,将全额兑换的直接与相应面额的其他钱款一起打捆,兑换半额的打捆方式为:如100元面额的人民币,兑换半额,则将盖有“半额”章的100元残损币按1张50元的人民币与50元的残损币一起打捆,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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