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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形式

发布时间:2021-04-26 13:27:17

⑴ 中央银行贷款的实施标准

规定贷款条件
贷款条件主要包括贷款利率和贷款时限两个方面,并可采取一定的惩罚性利率短期发放贷款。在央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给予援助时,受助者应当付出相应的代价,不仅可以包括惩罚性利率,也可以寻求其他方式,诸如附加性收费等。在贷款时限上,可以不确定一个统一的期限,但是也不能无限期,即最后贷款人提供的援助是存在期限,并且在期限届满时必须偿还。这样就保证了最后贷款人制度提供一种稳定机制支持,而非保险的宗旨;同时也敦促银行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经营效率,尽快走出危机。
明确援助方式的选择
在目前银行业逐步改制并全面开放的环境下,应当使最后贷款人的援助方式多样化,适应不同的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
一是严格限制再贷款方式。再贷款方式虽然一定程度上能缓解金融机构的危机,但是对于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作用不大。相反,再贷款数额的增加加剧了中央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也使基础货币投放无度,导致一定程度的通货膨胀。最后贷款人在救助有问题的银行时应尽可能严格限制这种方式的采用。
二是谨慎实施再贴现窗口。在我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往往会产生流动性不足、资不抵债甚至陷入危机或者破产倒闭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再贴现措施将会发挥最后贷款人功能。在实施时,应当保证再贴现利率高于同业拆借利率,在援助对象上确保受援者是在无法获取其他融资渠道(譬如在同业拆借市场)时获得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救助,避免商业银行获取再贴现资金后转贷至同业拆借市场赚取利差,防止其产生对人民银行的依赖。
三是规范公开市场业务。这是最后贷款人向银行系统注入流动性、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的媒介,是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变形形式。从目前来看,公开市场操作业务使用越来越频繁,业务越来越活跃。
为适应不同的情况还可以中央银行担保、承诺等方式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在出现系统性危机时,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通常试图向公众保证,它将会采取坚决的措施,并且会限制任何金融动荡的范围。

⑵ 中央银行发放基础货币是否基本上都是通过商业银行向其贷款的形式

基础货币的投放渠道
1.国外资产业务:主要是在外汇市场买卖外汇黄金,变动国外资产。
2.对政府债权:在公开市场上购买政府债券、向财政透支或直接贷款,变动对政府债权。
3.对金融机构债权:对商业银行办理再贴现或发放再贷款,变动对金融机构债权。

⑶ 中央银行再贷款种类包括

信用贷款和再贴现两种。

1、信用贷款是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资金头寸情况,以其信用为保证发放的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和第27条的规定,信用贷款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不包括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所以在中国,再贷款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贷款。

2、再贴现是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为保证购货方到期确能偿还债务,这种债务凭据须经购货方的开户银行予以承兑,若票据到期但该客户因故无力偿还该债务,则由该银行出资予以代偿。

(3)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形式扩展阅读:

再贷款的作用体现

1、调节货币供应量。再贷款的投放对于弥补重点资金缺口、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地区或部门间资金余缺,对推动经济的高速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调剂头寸不足。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增长目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供应量增长计划,适时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灵活调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从而影响商业银行的贷款扩张能力。

3、稳定经济金融秩序。中央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的职能,能对出现危机的中小金融机构缓解支付压力,控制支付危机,迅速有力地稳定金融局面。对关闭、撤销清算的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用于个人债务兑付,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4、支持金融体制改革。为配合我国金融体制改革,适时向政策性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发放再贷款,确保转轨时期的顺利过渡。

⑷ 金融机构体系包括哪些

金融机构体系主要分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两大类。

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能够吸收存款并以存款作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金融机构。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以下几种:

中央银行。它是货币金融管理机关,具有管理金融机构的职能。它在发挥国家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职能时,保管政府、公共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存款既是其主要的负债业务,也是其资金的主要来源。

商业银行。也称为存款货币银行,是最典型的银行,以盈利为目的,主要以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形式为工商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并办理结算业务的金融企业。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不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金融机构,也称为其他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它是根据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并承担投保人出险后的风险补偿责任、拥有专业化风险管理技术的经济组织。保险公司按其业务险种或业务层级可划分为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存款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类型。

信托投资公司。它是以收取报酬为目的,接受他人委托以受托人身份专门从事信托或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

证券机构。它是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评估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等组织。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际上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面向企业、个人和机构提供各种资产管理业务,如账户分立、合伙投资、单位信托等;二是专门处理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它是以融资租赁业务为其主要业务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期货类机构。它是从事商品期货合约、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经济机构,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市场相关参与者。

黄金投融资机构。它是指主要从事黄金投融资交易,提供交易场所、设施和相关服务的金融机构。包括黄金交易所、黄金结算所(公司)、黄金经纪公司、从事自营业务的会员和非会员黄金投资机构等,如黄金交易所交易基金(黄金ETF)。

专业融资公司。它是指为特定用途提供融资业务的机构。它们以自有资金为资本,从市场上融入资金,多以动产、不动产为抵押发放贷款或提供资金,主要有不动产抵押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典当行等。

服务机构。它是指为接受信用提供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信息咨询公司、投资咨询公司、金融担保公司、征信公司、信用评估机构等。此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也属于广义的信用服务机构。

⑸ 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是什么意思

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中国的再贷款有两回种含义,狭义的答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总称;广义的再贷款是指再融资的概念,包含票据再贴现。但再贴现作为货币政策工具传统的三大法宝之一,应排除在再贷款的范畴外。贷款是一种带有较强计划性的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具有行政性和被动性。但是应该指出,借鉴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经验,任何一种单一的、独立的货币政策工具都不可能完成全部的宏观调控,而必须根据不同时期的货币政策目标,选择合适的工具进行配合和协调。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

⑹ 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区别 关系

1、经营的业务不同。
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有货币发行、集中存款准备金、贷款、再贴现、回证券、黄金占款和答外汇占款、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资金的划拨清算和资金转移的业务等;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业务,一般均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以及表外业务。随着银行业国际化的发展,国内这些业务还可以延伸为国际业务。
2、职能不同。
中央银行职能主要以制定、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活动进行领导、管理和监督。是一个"管理金融活动的银行",同时,还有其他职能;商业银行的职能主要分别是调节经济、信用创造、信用中介、支付中介等。
3、目的不同。
中央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银行已盈利为目的。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商业银行是向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和申请贷款的企业。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存款,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即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贷款方式向商业银行提供资金。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识全知道系列丛书》

⑺ 中央银行以什么方式向商业银行贷款

1、再贴现,即商业银行以工商企业向其贴现的商业票据为抵押,向中央银行再贴回现,取得所需的资金答,这是最为广泛的一种做法。

2、抵押贷款,即商业银行以实物资产作抵押向中央银行借款,这种形式并不多见,因为对中央银行来说较为烦琐。

3、信用放款,即中央银行直接向申请贷款的商业银行放款,不需要抵押。这种形式一般表示中央银行对申请贷款的银行比较信任,申请贷款的商业银行在国内也具有一定的声誉和经营业绩。

(7)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形式扩展阅读:

贷款种类

①年度性贷款,掌握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②季节性贷款,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因季节性支付增大而须向中央银行调剂的贷款,期限一般为2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

③日拆性贷款,这是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调剂临时性资金不足而向中央银行申请的贷款,期限一般为10天,最长不超过20天;

④再贴现,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持有已贴现的未到期合法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向中央银行进行票据转让以取得中央银行贷款,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⑻ 中央银行影响货币供应量的主要方式有那些,各有什么利弊

中央银行影响货币供应量的主要方式有 公开市场业务 再贴现 存款准备金 公开市场业务一、基本概念
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吞吐基础货币,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活动。与一般金融机构所从事的证券买卖不同,中央银行买卖证券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调节货币供应量。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当中央银行认为需要收缩银根时,便卖出证券,相应地收回一部分基础货币,减少金融机构可用资金的数量;相反,当中央银行认为需要放松银根时,便买进证券,扩大基础货币供应,直接增加金融机构可用资金的数量。
公开市场业务与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相比,具有主动性、灵活性和时效性等特点。公开市场业务可以由中央银行充分控制其规模,中央银行有相当大的主动权;公开市场业务是灵活的,多买少卖,多卖少买都可以,对货币供应既可以进行“微调”,也可以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具有较大的弹性;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时效性强,当中央银行发出购买或出售的意向时,交易立即可以执行,参加交易的金融机构的超额储备金相应发生变化;公开市场业务可以经常、连续地操作,必要时还可以逆向操作,由买入有价证券转为卖出有价证券,使该项政策工具不会对整个金融市场产生大的波动。
目前,越来越多国家的中央银行将公开市场业务作为其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20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即美国中央银行)90%的货币吞吐是通过公开市场业务进行的,德国、法国等也大量采用公开市场业务调节货币供应量。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许多发展中国家将公开市场业务作为货币政策工具。
二、公开市场业务已成为我国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起步于1994年的外汇市场操作。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了银行结售汇制度,建立了银行间外汇市场,实现了人民币汇率并轨。为了保持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每天都要在外汇市场上买卖外汇。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开办买卖国债的公开市场业务。此后,公开市场业务得到长足发展。2000年底,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公开市场业务投放的基础货币为1804亿元,占当年中国人民银行新增基础货币的63%。公开市场业务已发展成为我国中央银行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之一。
(一)基本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债券交易有回购和现券交易两个品种。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原则上每周进行一次,同时根据商业银行的大额资金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专场交易。近几年其发展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不断扩大交易对象。公开市场业务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选择了一些实力雄厚、管理规范、资产质量较好、资信较高、能承担大额债券交易的商业银行作为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目前,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已由1998年底的25家增加到33家,这些交易商同时也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承销团成员,中国人民银行与其直接交易,有利于传导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意图。
二是逐步丰富交易期限品种。目前有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和365天六个期限品种,在操作中,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变化相机选择,实际操作以7天、14天的居多。
三是不断拓展交易工具。目前,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都作为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工具。
四是尝试不同的交易方式。公开市场业务自恢复交易以来,采用了价格招标和数量招标等不同招标方式。价格招标以利率或价格为标的,旨在发现银行间市场的实际利率水平、商业银行对利率的预期;数量招标是在事先确定利率或价格的基础上,以数量为标的进行招标,旨在引导债券市场回购利率和拆借市场利率的走势。
五是在积极开展回购交易的同时,加大现券操作的力度。1999年9月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加大了对市场化发行的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现券买入力度。2000年累计向商业银行融出资金1032亿元,其中债券回购721亿元,买入现券311亿元,有效地扩大了基础货币供应,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债券资产,改善了债券资产结构。
六是制定相关的债券交易资金清算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托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通信网络,中国人民银行开发了公开市场业务招标、投标、中标交易系统,并不断升级,实现了2000年计算机问题平稳过渡,为公开市场业务的开展提供了较好的技术支持。
(二)实施效果
公开市场业务恢复以来,在引导市场利率、满足商业银行的资金需求、配合财政政策的实施、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
一是满足了商业银行为增加可用资金而融资的需要。1998年5月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向商业银行累计融出资金2367亿元,适时满足了其资金需求,为商业银行增加贷款创造了良好的宏观环境。
二是发挥了对市场利率的导向作用。随着市场利率的逐步放开,中央银行对短期利率的引导和调控就显得非常重要。中国人民银行利用公开市场业务灵活的特点,配合利率调整,适时调整公开市场业务债券回购利率,并适当引导银行间拆借利率的变化,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三是配合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支持国债发行,减弱了财政政策的“挤出效应”。所谓财政政策的“挤出效应”,一般是指政府通过财政支出进行投资对非政府投资产生的抑制或削弱效应。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市场经济发达及利率放开的情况下,财政支出进行投资会带来需求增加,利率上升,进而抑制其他投资的增加。二是在市场经济欠发达及利率管制的情况下,投资不受利率约束而受资源约束,在社会资源一定的条件下,以财政支出进行投资动用的社会资源增加,其他投资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就会相应减少,进而抑制其他投资。中央银行以国债作为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对象,会使这种状况发生变化。近几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开展国债回购交易,向商业银行融出资金,为商业银行滚动买卖国债创造了条件。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公开市场业务现券交易,在二级市场买进国债,有力地支持了国债发行。这使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融资支持下,不需要通过紧缩对企业的贷款等其他资金运用就能进行国债投资,有利于保证全社会投资的稳定增加。
四是促进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公开市场业务促进了债券一级市场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以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作为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工具,并开展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现券交易,提高了债券的流动性,降低了财政部和政策性银行的发债成本,保证了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成功。公开市场业务还激活了债券二级市场。1998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成交量为1051亿元,其中回购成交1021亿元,现券成交30亿元。2000年,随着公开市场业务的稳步发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日趋活跃,全年成交量达到16465亿元,其中回购成交15782亿元,现券成交683亿元。
(三)进一步扩大公开市场业务
在交易主体上,要培育和增加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从根本上改变交易成员有限的局面。在交易对象上,应增加债券发行主体,批准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融资。在交易服务上,逐步建立和健全商业银行的债券托管体系。在交易管理上,进一步加强公开市场业务的制度建设。在交易功能上,配合利率改革,逐步发挥公开市场业务引导和调控市场短期利率的作用。
公开市场业务又称公开市场操作,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进或卖出政府债券和银行下承兑票据,以实施宏观货币政策的活动。
公开市场业务的目的是:
(1)通过政府债券的买卖活动收缩或扩大会员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从而影响这些银行的信贷能力;
(2)通过影响准备金的数量控制市场利率;
(3)通过影响利率控制汇率和国际黄金流动;
(4)为政府证券提供一个有组织的市场。公开市场业务被认为是实施货币政策、稳定经济的重要工具。
例如,经济扩张时,实行卖出政府债券的政策,可以减少商业银行的准备金,降低它的信贷能力,促使贷款利率上涨,遏制过度的投资需求。经济萧条时,则买进政府债券,以便提高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扩大它们的信贷能力,促使利息率下降,从而扩大投资需求。
公开市场政策由国家公开市场委员会讨论决定,由中央银行高级职员出任的公开市场业务经理具体执行。
作为货币政策的最主要工具,它有以下为其他政策难以比拟的明显优点:一是能按中央银行主观意图进行,不像贴现政策那样中央银行只能用贷款条件或变动借款成本的间接方式鼓励或限制其贷款数量;二是中央银行可通过买卖政府债券把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有效控制在自己希望的规模;三是操作规模可大可小,交易方法的步骤也可随意安排,更便于保证准备金比率调整的精确性;四是不像法定准备律己贴现率手段那样具有很大的行为惯性,在中央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认为有必要调节方向是时,业务容易逆转。 再贴现 一、基本概念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商业汇票是购货单位为购买销货单位的产品,不及时进行货款支付,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签发的、在约定期限内予以偿还的债务凭据。在一般情况下,为保证购货方到期确能偿还债务,这种债务凭据须经购货方的开户银行予以承兑,即由其开户银行承诺,若票据到期但该客户因故无力偿还该债务,则由该银行出资予以代偿。经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即为银行承兑汇票。销货单位收到这一银行承兑汇票后,在该汇票到期前若需要这笔资金,则可以以转让该汇票的权益作为前提条件,将该汇票卖给其开户银行,从其开户银行得到融资支持。由于该汇票是购货方开户银行承诺无条件支付的票据,所以,销货方开户银行愿意接受该汇票以给其客户及时提供所需要的资金。商业银行买进这种票据的行为,就是票据贴现。由于票据贴现的时间与该票据到期的时间两者之间有一个时间差,在这段时间内,票据贴现无异于商业银行向其客户提供贷款支持,因此要计入贷款利息这个因素。商业银行进行票据贴现时,就不能按“原价”买入票据,而必须对原票据的金额打一定的折扣。这个折扣就是进行贴现融资的利息,折扣率通常被称为贴现率。
商业银行进行票据贴现后,若其资金紧张,在贴现票据到期前,可持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同理,再贴现也有折扣,其折扣率通常被称为再贴现率。简言之,贴现是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资金的一种方式,再贴现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资金的一种方式。两者都是以转让有效票据(一般是银行承兑汇票)为前提的。
目前,无论是企业申请贴现,还是商业银行申请再贴现,都要在提交银行承兑汇票的同时,提交增值税发票和真实商品、劳务的交易合同或必要的运输单据,以确保贴现和再贴现是发生在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基础之上的,防止企业或商业银行利用贴现或再贴现套取资金。
再贴现作为西方中央银行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存款准备金)之一,被不少国家广泛运用,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再贴现在日本、德国、韩国等国的经济重建中被成功运用。再贴现能够如此受到重视和运用,主要是它不仅具有影响商业银行信用扩张,并借以调控货币供应总量的作用,而且还具有可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选择地对不同种类的票据进行融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
二、企业怎样申请办理贴现业务
与贴现有关的商业票据,一般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在我国,目前银行承兑汇票发展较好,是银行贴现的主要对象;而商业承兑汇票发展较为滞后,仅在部分试点地区可以办理贴现。
企业申请办理贴现,一般要经过以下六个环节。
第一,购销合同的订立。购货方与销货方进行商品交易时,双方要订立购销合同,明确商品交易关系。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是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的基础。购销合同是证明这种交易的重要凭证。
第二,银行承兑汇票的预约。银行承兑汇票的预约是指购销双方就签发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事先所做的合意约定。例如,出票人在出票前需与受票人就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到期日、付款地与付款人等达成一致意见。银行承兑汇票的预约成立后,购货方与销货方中的一方即负有依预约签发并交付银行承兑汇票的义务。
第三,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按购货方与销货方的约定签发,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付款人签发。当由付款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在汇票签发后,应向付款人的开户银行申请承兑。另一种是由收款人签发。由收款人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式四联,并请付款人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经付款人开户行承兑后,票据第一联由承兑银行留存,第二、三、四联交付款人。付款人将第四联留存,第二、三联退回收款人。
第四,贴现申请。销货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该汇票到期前,如有资金需要,且这张银行承兑汇票符合有关贴现的基本条件,经背书后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贴现。具体应提交以下资料:贴现申请书、贴现凭证、经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书、反映申请人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贴现审查。商业银行收到贴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具体由信贷部门和会计部门分别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信贷部门主要审查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商品交易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是否真实、合法;贴现申请书的贴现凭证的填写是否正确无误;贴现资金的投放是否符合有关信贷政策的要求;审查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资信情况;了解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的经济效益和信用等级等。会计部门主要审查银行承兑汇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要素是否齐全;大小写是否相符;向承兑银行进行查询核实,并要求承兑银行书面电复。
第六,贴现审批。经审查合格的银行承兑汇票,各商业银行按其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贴现审批。经审批后,对获批准的贴现申请书由审批人填写审批意见并签章,再由会计部门具体办理贴现手续。

三、我国再贴现业务的发展趋势
几年来的实践说明,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在引导资金投向,规范商业信用,帮助企业衔接产销关系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一是有利于引导信贷资金向国有重点行业倾斜,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发展。通过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票据优先办理贴现和再贴现,可以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有效缓解国有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困难。二是有利于规范商业信用,防止发生新的拖欠。三是有利于企业衔接产销关系,减少资金占用。一种商品或物资往往要经过多个产业部门和多次交易。过去每个环节都要向商业银行贷款,一套物资占用几套资金。而通过使用商业汇票,可以一票贯彻始终,并把他们连接成一条有序的债务链,强化债权债务双方的经济责任,节约信贷资金和企业的费用支出。
当然,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假汇票、“克隆”票据套取银行资金、诈骗作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商业汇票主要依赖于银行信用的承诺支持,以企业信誉为基础的商业承兑汇票发展滞后;各地商业汇票的发展不平衡,有些地方的票据量不大;各商业银行在票据操作上标准不一,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因此,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需要在严格规范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今后应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突破。
一是在规范业务操作的基础上,大力推广使用商业汇票,扩大票据的融资功能。鼓励和积极引导各商业银行通过发展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以及再贴现业务,调整信贷资产结构。在确保票据真实性的前提下,中央银行要适当简化再贴现业务手续,切实改进再贴现业务操作。对资信良好的城乡信用社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办理再贴现业务,对再贴现票据不再实行行业限制,支持各类企业合格的票据办理再贴现业务。
二是加快发展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票据市场。支持商业银行在中心城市集中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等票据业务,促进票据流通转让,提高票据业务的效率和规模效益。
三是依法规范票据行为,防范票据风险。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商业汇票结算纪律,保证商业汇票按期付款。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要切实加强对商业银行办理商业汇票业务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违章承兑、贴现商业汇票,拖延付款或划款和无理拒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商业银行各级行要加强对商业汇票业务的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之前,为获取现款而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的票据转让。再贴现,是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贴现所获得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作的票据转让。
贴现是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资金的一种方式,再贴现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资金的一种方式,两者都是以转让有效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为前提的。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存款准备金)之一,它不仅影响商业银行筹资成本,限制商业银行的信用张,控制货币供应总量,而且可以按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选择地对不同种类的票据进行融资,促进结构调整。一般来说,中央银行的再贴现利率具有以下特点:
(1) 一种短期利率。因为中央银行提供的贷款以短期为主,申请再贴现合格票据,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期限也在1年之内。
(2) 一种官定利率。它是根据国家信贷政策规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向
(3) 一种标准利率或最低利率。如英格兰银行贴现及放款有多种差别利率,而其公布的再现贴现利率为最低标准。 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Deposit Reserve)
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从银行所有存款中抽取的,放在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Deposit Reserve Ratio)。准备金本来是为了保证支付的,但它却带来了一个意想不到的“副产品”,就是赋予了商业银行创造货币的职能,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现已成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是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 [编辑本段]起源银行(bank)起源于板凳(bench)。起初只是兑换货币,后来增加新业务,替有钱人保管金银,别人把金银存放在他的保险柜,它给人开张收据,并收取一定的保管费。天长日久,有聪明人看出其中门道,虽然每天都有人存,有人取,但他们的保险柜里,总有些金银处于闲置状态,很少有保险柜被提空的情况。于是兑换商玩起“借鸡下蛋”的把戏,别人每存一笔钱,他们只在手中保留一部分,剩下的则悉数贷出去。被兑换商保留在手里的那部分金银,就是后来的存款准备金。
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建立起来的,至今存款准备金率经历了二十六次调整(1984-2004年仅调整8次,2005年0次,2006年3次,2007年至今15次)。最底的一次是1999年11月存款准备金率由8%下调到6%;最高一次为2008年6月由16.5%上调至17.5%。 [编辑本段]作用准备金本来是为了保证支付的,但它却带来了一个意想不到的“副产品”,就是赋予了商业银行创造货币的职能,并最终成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金融制度演进到今天,原来的“副产品”已经成为“拳头产品”,上升到了主要地位。准备金保支付的作用倒不那么显山露水了,因为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商业银行融通资金的渠道越来越宽,应付客户提款,已经不像早期那样过分依赖准备金了。
最简单的说,就是各家银行需要交给人民银行保管的一部分押金,用以保证将来居民的提款,而如果押金交的比以前多了,那么银行可以用于自己往外贷款的资金就减少了。 [编辑本段]影响1、银行:由于资金减少,贷款利润会减少,这对于目前仍然以存贷利差为主要利润来源的银行的业绩有一定影响;另一方面,会催促银行更快向其他利润来源跟进,比如零售业务、国际业务、中间业务等,这样也会进一步加强银行的稳定性和盈利性。
2、企业:资金紧张,银行会更加慎重选择贷款对象,倾向于规模大、盈利能力强、风险小的大企业,这会给一部分非常依赖于银行贷款的大企业和很多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造成一定影响。强者更强。
3、股市:影响非常有限,幅度比预期低,而且就目前大部分银行的资金来说,都还比较充裕,这个比例对其贷款业务能力相当有限;另一方面,市场很早就已经预期到人民银行的紧缩性政策,所以股市在前期已经有所消化,只是在消息出台时的瞬间反映一下而已。
4、基金:没什么影响,基本上是随股市个债市走的。
5、期货:如果存款准备金下调,则资金流入期货市场,从而引发短期的剧烈波动。
6、存款:银行会加大力度推陈出新吸引存款,但对于老百姓而言,没什么影响 [编辑本段]存款准备金率金融机构必须将存款的一部分缴存在中央银行,这部分存款叫做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比例则叫做存款准备金率。
打比方说,如果存款准备金率为7%,就意味着金融机构每吸收100万元存款,要向央行缴存7万元的存款准备金,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为93万元。倘若将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到7.5%,那么金融机构的可贷资金将减少到92.5 万元。
在存款准备金制度下,金融机构不能将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发放贷款,必须保留一定的资金即存款准备金,以备客户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利于保证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正常支付。随着金融制度的发展,存款准备金逐步演变为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当中央银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时,金融机构可用于贷款的资金增加,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也相应增加;反之,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将相应减少。
央行决定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是对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旨在防止货币信贷过快增长。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但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也进一步凸显,投资增长过快的势头不减。而投资增长过快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货币信贷增长过快。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可以相应地减缓货币信贷增长,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一般意义上,存款准备金率这一货币工具被认为是比较猛烈的货币政策手段。
存款准备金率政策的真实效用体现在它对商业银行的信用扩张能力、对货币乘数的调节。由于商业银行的信用扩张能力与中央银行投放的基础货币量存在着乘数关系,而乘数的大小则与存款准备金率成反比。因此,若中央银行采取紧缩政策,可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而限制了商业银行的信用扩张能力、降低了货币乘数,最终起到收缩货币量和信贷量的效果,反之亦然。但是,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存在这样三个方面的缺陷:一是当中央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时,商业银行可以变动其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从反方向抵消了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率政策的作用;二是存款准备金率对货币乘数的影响很大,作用力度很强;三是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对货币量和信贷量的影响要通过商业银行的辗转存、贷,逐级递推而实现,成效较慢、时滞较长。因此,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往往是作为货币的一种自动稳定机制,而不是将其当作适时调整的经常性政策工具来使用。

⑼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放款,主要有几种类型

年度性贷款、抄季节性贷款、日 拆性袭贷款、再贴现。
1.年度性贷款,掌握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2.季节性贷款,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因季节性支付增大而须向中央银行调剂的贷款,期限一般为2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
3.日拆性贷款,这是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调剂临时性资金不足而向中央银行申请的贷款,期限一般为10天,最长不超过20天;
4.再贴现,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持有已贴现的未到期合法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向中央银行进行票据转让以取得中央银行贷款,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⑽ 中央银行是怎样通过最后贷款人制度履行金融调控职能的

中央银行的职能是宏观调控、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和金融服务。中央银行是“银行中的银行”,它集中保管银行的准备金,并对它们发放贷款,充当“最后贷款者”。
人民银行的贷款,在整个银行贷款中处于总闸门的地位,因为人民银行贷款投入的是基础货币,它形成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初始资金(或原始存款)的来源,一旦进入流通,就会按照固有的规律派生出更多的存款,并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所以调控人民银行贷款的数量、投向,可以直接引导、调节整个银行贷款的规模和结构。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是我国目前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最重要、最有效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人民银行贷款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可以灵活自如地调整人民银行贷款的数量和投向,具有伸缩性大,适应性强的特点,人民银行贷款,既可以调节需求、又可以调节供给。通过人民银行贷款的调控,不仅能控制贷款总量,制约社会总需求的增长,还能在不增加贷款总量的条件上,以调整增量的投向或调整存量的结构,促进增加有效供给,为稳定货币,实现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创造物质基础。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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