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银行借款转贷取得的利息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之规定,任何单位,只将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的,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并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当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号)第一条“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符合这一条件的借款,则所取得的利息无须缴纳营业税。
B. 如何认定高利转贷罪,如何区分高利转贷罪与贷
一、如何认定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结果犯,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法定构成要件。行为人只有通过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行为形成了数额较大的获利结果才构成犯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必须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的转贷行为没有获利或获利数额较小,乃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认定本罪还应该注意与民间借贷高利转贷行为的界限。民间借贷关系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关系借贷农村经济组织的资金或以生活困难名义筹借亲朋好友的资金,然后高利转贷他人坐收渔翁之利,这种高利转贷行为的确加重了使用者负担,但并未违反国家的信贷资金的管理制度。民间高利贷款行为,在无法律明文规定以前,应以民事关系处理为妥。二、如何区分高利转贷罪与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与贷款诈骗罪均表现为从金融机构取得信用贷金用于非法用途。但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1)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高利转贷罪在主观上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后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后者侵犯的客体是资金市场秩序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行为人以种种手段(包括非正常渠道)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后者采取《刑法》第193条规定的5种诈骗贷款的方式之一—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若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刑法》第193条规定的5种诈骗贷款的方式非法获取贷款后,高利转贷他人,行为人从中获取高额利息差,至于从金融机构套取的信贷资金则按期本息归还,这种行为应以高利转贷罪论处,因为该行为从主观上、客观上完全符合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
C. 企业向个人借款,再用于放贷且不超过规定利率违法吗
转贷牟利罪是指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认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是高利转贷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共分为两款。
本条第一款是个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非法牟利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本罪在构成要件上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2.行为人在客观上有将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转贷牟利的行为。本条所说“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是指编造虚假理由,从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后又转贷给第三人。行为人转贷他人的资金必须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D.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法律规定
设立商业银抄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一、自然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金融机构订立借款合同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二、自然人之间借款,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当事人达成借款的书面协议,合同就成立。
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不约定支付利息,当事人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四、自然人之间借款,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E. 关于高利转贷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
高利转贷是指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将套取的贷款转贷给他人的行为。笔者认为只要比获取贷款的利率高就算是高利。对此,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所谓高利就是指比社会中通行或法律认可的利率要高出许多的利率,如果行为人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实施转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1]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高利转贷他人,是指行为人以比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将套取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如果是一般的转贷行为,虽然违法但不构成犯罪,这是应当加以区别的。”[2]看来,前述观点依据的高利标准是不同的。第一种观点以高利的法定标准来作为本罪中的高利,把高利转贷等同于民间的高利贷。根据我国银行管理方面的法规解释,国家禁止民间高利放贷,对以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息4倍以上的利息发放的应定为放高利贷,超过4倍以上的部分要依法追缴,不受法律保护。这里对高利标准有明确规定,适用起来比较统一,但以此标准作为本罪“高利”的标准却有失妥当,其理由在于:第一,这种民间高利贷的标准建立在以个人所有的资金发放贷款的前提上,其危害性主要在于对金融秩序的破坏,而不涉及信贷资金使用权的侵犯。而本罪是双重的违法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民间放高利贷,所以用这一标准来衡量不妥。第二,社会中通行的或法律认可的利率只能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如果是单位之间的非法拆借或个人借贷,只能与同期的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水平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相比较。以这种存款利率作为衡量贷款利率高低的标准显然不妥。因为银行存款利率远比相应的贷款利率低得多,正是如此,商业银行才可依靠信贷活动牟取利益。第三,本罪构成要件之一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而违法所得必须靠以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利率转贷出去取得。至于高出多少,要根据贷款的基数而定,并不一定要特别高的利率。违法所得数额受转贷数额、利差及期限影响,并非只由利差决定。实践中有的单位套取银行的无息或低息专项贷款,如用国家政策性贷款转贷,即使其转贷的利率可能低于一般的商业贷款,也可牟取巨大利益,且社会危害性较大,但适用第一种观点的高利标准,显然不利于打击此种犯罪,所以,如果人为地定一个高利的标准,结果必然会放纵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比贷款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才能是高利,除有上述标准的不足外,关键在于高出许多的标准是模糊的,难以把握,容易造成司法的不统一和放纵犯罪。
F. 农村商业银行转贷必须先归还本金吗
银行转贷可分为两部分:
贷款回收本金收入主要是各级政府收回的技改贷款以及其他财政贷款的本金收入;
转贷回收本金收入是指政府部门向国外政府、国际金融机构借款后转贷给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或企业而在其到期后回收的本金收入。
银行转贷,一般在房地产交易中出现。如果想卖掉贷款所购房屋,但因贷款没还完拿不到房产证卖不了时,可与买家共同到银行办理“贷转贷”业务,把贷款者名下的贷款转到已向交付了首付款的买家名下。这一过程即为银行转贷。
G. 在法律上“套取”怎么解释,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请专业人士回答
构成高利转贷罪。此处“套取”可以理解为行为人找银行办理贷款的目的就是为了高利转贷给他人使用,主观上没有自己使用的计划。
H. 高利转贷罪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版以转贷牟利为权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目前高利转贷行为在中国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
I. 问题:金融机构从事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对吗
错的。..以全额利息收入为营业额,是指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不得从中做任何扣除。.
J. 向金融机构借款是属于短期借款吗
事业单位中的“短期借款”是指从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期限在1年以下的各种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