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如何确认
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证,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Ⅱ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货币资金损失认定
第十八条货币资金损失是指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金融机构存款发生的有关损失。
第十九条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数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清查出的存款中金融机构已付、企业未付的款项,依据财产清查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及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要逐笔查明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的形成原因,确认与收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核实情况分清责任。对不能收回款项,比照本规则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Ⅲ 有对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的公司吗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回公司答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在管理和处置资产时,可以从事追偿债务、资产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等活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管理和处置资产,在转让资产时,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竞价等方式。
Ⅳ 财产损失不到税务局报备会有什么纳税风险哪些项目需到税务局报备
财产损失不到税务局报备就不能抵扣税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Ⅳ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投资损失的确认
第三十九条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第四十条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四十一条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第四十三条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Ⅵ 清产核资后资产损失怎么处理,减所有者权益的哪些科目
关于股份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问题
股份制企业应当在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应由企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相关决议报国资委,其中控股企业需经国资委核准后可以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五、关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处理问题
对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若申请以核减权益方式处理的,原则上应由企业的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共同承担;但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按股权比例核减各自的权益,则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由企业在当期损益中自行消化。
六、关于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未经批准前在年度财务决算中反映的问题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在国资委没有批准之前不能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资产负债表”(企财01表)中,不能将清查出的流动资产损失和固定资产损失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中反映,而应在各类资产的原科目中反映;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基本情况表(二)”(企财附04-2表)中,可将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类资产损失作为“本年不良资产及挂账”反映。
七、关于债转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转股前资产损失的处理问题
债转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对清查出的债转股前资产损失,经审核同意后可以核减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八、关于企业申报的“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中未予批准核销的部分,转为“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的问题
对于企业申报的“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中未予批准核销的部分,企业可以继续收集相关证据,在1年内重新申报1次;若企业继续收集相关证据有一定的困难,经批准也可以将这部分资产损失转为“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
九、关于企业被有关权力机构罚没的资产作为清产核资资产损失申报的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因违法、违纪(如偷漏税、走私)等行为而被有关国家权力机构对相关财产进行罚没处理的资产一律不得作为资产损失申报,而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十、关于资不抵债企业清产核资的资产损失在清产核资报表中反映的问题
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有关规定,也应纳入此次中央企业的清产核资范围。对于这部分企业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在清产核资报表中暂作为冲减未分配利润处理。
Ⅶ 在次贷危机中 中国金融机构遭受的损失相对于资产较少 表明我国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较强的论据
这个题目可以写篇小论文,要做好得好的话,相信一般经济类本科的水平估计至少要3~5天,而且我没时间找这些数据陪你搞,这里只简单做一个逻辑介绍(供参考):
一:损失相对资产较少并不能就表明我国抗风险能力强,最好是通过比较其他国家的状况得出结果。当然,选用哪些国家作为比较参考也是有讲究的,因为牵扯到新兴市场和我国金融市场的特殊格局。原因我就不多讲了,建议最好使用美国、日本、德国、俄罗斯、巴西、印度这六个国家做横向与纵向的比较分析。
二:我国金融机构的资产配置,他配置了哪些资产,这些资产的风险-收益性如何,这里可以使用詹森指数、特雷诺指数来检验(当然最好也要跟上述六个国家做对比),然后通过这个检验来间接说明我国金融机构的资产机构及其风险状况
三:实证案例说明。可以拿雷曼倒闭等等的案列来对比说明各国金融机构损失的情况,然后再从里面追究我们是不是可以避免损失的,但由于某些原因(人为、体制等因素)导致损失。
四:综述结论
Ⅷ 对法人单位和家庭住户提供财产意外损失保险的金融机构是
不知道单位给员工办理商业保险没有,如果没有办理,看损失多少,看你是否是单位的领导,如果是单位解决。如果是员工,自己解决。如果单位办理的有意外伤害保险应该是保险公司。单位如果在社保局办理了,社保局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