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计提是按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来计量
我国企业、公司采用责权发生制,行政事业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
一、计提就是费用是本期的,但本期没有支付,累积到以后某个时间来支付;这个费用虽然没有支付,但因为是本期的,所以需要在本期入账;这个过程就叫做计提。
权责发生制就是不管是否支付,费用是哪个期间受益的就计入哪个期间;收付实现制就是不管费用支出是哪个期间受益,在哪个期间支付就计入哪个期间,不支付就不入账,所以,计提是按权责发生制来计量的。
二、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是指两种记账方式:
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确认基础,它是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目前,我国行政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除经营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他业务也采用收付实现制。
对企业会计人员来说,重点是:会计应用权责发生制,税务应用收付实现制,两者产生差异,对所得税影响很大,需要注意。概念不同:权责发生制是相对于收付实现制而言的。
权责发生制是按照收益、费用是否归属本期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益、费用的一种方法。收付实现制是按照收益、费用是否在本期实际收到或付出为标准确定本期收益、费用的一种方法。
(1)金融机构收入计提扩展阅读:
一、权责发生制在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时有其合理性,几乎完全取代了收付实现制;但在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时却有其局限性:一个在损益表上看来经营很好,效率很高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却可能没有相应的变现资金而陷入财务困境。
这是由于权责发生制把应计的收入和费用都反映在损益表上,而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则部分反映为现金收支,部分反映为债权债务。为提示这种情况,应编制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弥补权责发生制的不足。权责发生制一般用于企业经营情况。
二、执行范围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在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核算中,绝大部分收支项目都实行了权责发生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逾期半年以内的贷款利息收入;
(2)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3)投资收益;
(4)定期存款利息支出;
(5)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6)固定资产修理、租赁、低值易耗品购置、安全防卫等大宗费用支出;
(7)无形资产摊销;
(8)固定资产折旧;
(9)各种税金。
㈡ 2017年。中国前30家金融机构总收入是多少
2017年中国500家上榜公司的总营业收入达到了33.54万亿元,较2016年大涨9%;净利润达2.8万亿元,增长约2.2%;营业收入和利润增幅较2016年均有明显回升。2017年企业上榜的年营收门槛为113.23亿元,首次突破百亿。
㈢ 2017年中国前30家金融机构总收入是多少是多少
2017年中国500家上榜公司的总营业收入达到了33.54万亿元,较2016年大涨9%;净利润达2.8万亿元,增长内约2.2%;营业收入和利容润增幅较2016年均有明显回升。2017年企业上榜的年营收门槛为113.23亿元,首次突破百亿。
㈣ 计提的风险准备一般计提比例是多少
计提的风险准备一般计提比例是10%。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财金[2007]23号)
十一、关于金融企业利润分配的规定
《规则》第44条规定:“金融企业本年实现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关于一般准备金的提取。
……
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指导意见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管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管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4)金融机构收入计提扩展阅读:
一般风险准备(General Risk Preparation),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弥补亏损的风险准备。“一般风险准备”属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二、企业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一般风险准备弥补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一般风险准备补亏”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一般风险准备。
㈤ 如何根据贷款风险类型计提资本金
一、呆账准备金制度的改革是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结果,体现了谨慎性会计原则的充分运用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商业银行执行着不够谨慎的财务政策,使商业银行积累了沉重的历史包袱,其中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偏低和呆账核销的不及时就是主要的体现。回顾一下我国金融企业财务制度中对呆账准备金政策的历史,可以看出,从1988年以前的各银行都不计提呆账准备金逐步发展到1996年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再到1998年的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 差额提取,直至本办法根据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足额提取。这个过程是个准备金提取比例不断提高的过程,反映出金融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意识加强,说明我国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正逐步向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方向发展。但不可否认,虽然呆账准备金制度经过多次修订,但是仍然与国际惯例相距甚远,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这一点从2000年几家上市银行的境内外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就能充分体现出来: 如民生银行的境内审计结果呆账准备金余额为4.7亿元,境外审计结果为14亿元; 浦发银行境内审计结果呆账准备金余额为31.77亿元,境外审计结果为45.35亿元;深圳发展银行境内审计结果呆账准备金余额为15.09 亿元,境外审计结果为25.58亿元。由于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不足,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长期计提不足,呆账贷款长期挂账,呆账损失核销不及时,银行损益核算严重不实。如果不尽快完善现行的呆账准备金计提与核销制度,必然会导致商业银行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严重失真,使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不断积聚,从而无法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激烈的国际竞争。面对这种紧迫的现状,财政部最近先后出台了公开发行证券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呆账准备金提取及核销管理办法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这些政策在很多方面充分结合了国际惯例来运用谨慎性会计原则,对于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新的呆账准备金制度系统地规定了呆账的认定、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呆账的核销以及呆账核销的管理,使呆账从认定到核销管理都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从呆账准备金提取与核销管理办法的内容上看,本办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了重大改革: 1. 原来的呆账准备金制度规定呆账准备金的提取与核销只限于各种商业银行贷款资产,而本办法对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与债券投资、拆出资金等都作为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纳入提取呆账准备的范围。呆账准备金提取范围的扩大充分考虑了银行资产的风险,更加符合审慎管理的原则,使商业银行早已出现的各种垫款、不良拆借和不良投资有了相应的准备金对其进行备抵和冲减,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商业银行经营的风险。 2. 新的呆账准备金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这条规定是本办法改革的一个核心,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对于推动商业银行以五级分类为基础,建立科学的资产评估体系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办法还规定呆账准备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呆账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的分配。这样可以避免金融企业在呆账准备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利润的分配,挤干金融企业利润中的水分,减少虚增利润的情况。 3. 新的呆账准备金制度规定呆账准备以原币计提,即人民币资产以人民币计提,外币资产以外币计提,人民币和外币呆账准备分别核算和反映。这也是对原有规定的一个重要改革。在原来的规定中,商业银行在计提呆账准备金时,不分贷款币别,统一按人民币计算提取,使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的盈利水平不能得到真实反映,同时外币贷款损失不能用外币收入弥补,使金融企业承担了外币汇率变动的风险。新办法改进了原有的不足,使人民币资产和外币资产分别有了相应的准备金。 4. 新的呆账准备金制度在呆账的认定和核销方面做了更为细致 和明确的规定,强调呆账的依法认定和依法核销,规定了呆账核销应上报的材料、核销的程序、参与核销各方的责任,增强了呆账核销的可操作性。同时还规定发生的呆账,能够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转账的方式处理,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从中可以看出本办法简化了原来复杂的呆账核销手续。原来的呆账准备金核销受到诸多严格限制,从短期看能确保财政收入的实现,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容易使应该核销的坏账得不到及时处理,会导致银行账面利润的虚假繁荣, 有悖于会计谨慎性原则。本办法的执行将使金融企业的呆账能够及时核销,而且呆账核销只要求经财政专员办审核,审批权归金融企业总行,不再上报财政部批准或备案,取消了核销计划限制,下放了审批权限。这无疑将会改变金融企业呆账贷款长期挂账的局面,提高金融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 三、商业银行执行新的呆账准备金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新的呆账准备金制度在许多方面作了重大的改革与突破,将会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产生很大的影响,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遇到一些问题。 1. 呆账准备金提取方面的问题。 目前的呆账准备金提取制度虽然已经规定了应按统一的五级分类标准划分进行计提,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大多数还没有建立起自己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级体系,而且商业银行的具体操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会增加很多操作上的难度,也不利于各家商业银行经营指标上的比较,尤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由于存在着一定的利润压力,弹性较大的呆账准备金提取制度无疑将成为各家商业银行操纵利润的一个重要手段,这将有悖于呆账准备金制度制定的初衷。因此,财政部门和中央银行应该制定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参考标准,减少商业银行的主观判断成分,同时尽快建立信贷资产质量和准备金计提充足性检查为主的监管体制,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和准备金计提进行评价、分析和检查,防范商业银行审慎不足以及利润操纵行为的发生,保证商业银行足额及时地提取呆账准备金。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同时还发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以之为各商业银行实行贷款风险分类的基准。各商业银行应该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信贷管理体系,制定出电脑分级和手工分级相结合的信贷质量分级体系和呆账准备金计提标准。 2. 税务部门要从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对本办法还没有出台相应的税收管理办法,而传统的呆账准备金税收制度即按贷款余额1%的比例差额提取在税前列支显然已不适合目前的状况,缺乏合理的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待遇制度,起不到鼓励商业银行充足的提取呆账准备金的作用。因为按原有的制度规定,按期末贷款余额1%差额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可以享受税前列支的待遇,超过1%的部分,在计算所得税时要进行纳税调整。这样商业银行在没有合理的税收政策的情况下,迫于利润指标或股东盈利压力可能会出现尽量少提准备金的情况。所以,税务部门应根据我国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严重不足的情况,给予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提取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商业银行尽快提足呆账准备金。从国际上对呆账准备金的税收待遇政策成熟的做法来看,各国对呆账准备金的税收政策虽然有所不同,但都倾向于鼓励商业银行及时充足地提取呆账准备金和核销呆账。在我国目前呆账挂账现象非常严重,准备金计提不足的情况下,税收政策更应该体现鼓励商业银行提足呆账准备金和及时核销呆账的目的。建议税务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便于商业银行更好地执行新的呆账准备金制度。 3. 呆账核销账务处理上的问题。 本办法规定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未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超过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相应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的应收利息,计入利息收入。按照我国金融企业营业税税收政策,金融企业缴纳营业税的计算基数是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如果将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本金部分计入其他营业收入,就势必出现贷款本金也要计入营业税缴纳的计算基数。这和税法中对金融企业营业税以贷款利息作为计税依据的规定相矛盾,同时也会加重金融企业的营业税税负,不符合呆账准备金制度制定的初衷。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八条中对呆账核销是这样表述的,即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贷款损失冲减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已冲销的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予以转回。可见两个制度中对呆账核销的账务处理方式有不同的规定,据笔者看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账务处理规定更合理,更符合呆账准备金制度改革的初衷。
㈥ 2017年中国前30家金融机构总收入是多少 A.1070亿 B.10700亿 C.107000亿
c,107000亿。
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从事金融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内金融业包括银行容、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从宏观层面统一了中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首次明确了中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方式与方法。
㈦ 会计里的“应计提”是什么意思,比如说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总额
应计提,就是应承担的,应负担的费用
例如一次支付三年的租金,共360万,每个月应该计提多少租金费用?360/36个月=10万/月
即每个月承担10万的租金费用(应计提)
这个是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概述
权责发生制原则亦称应计基础、应计制原则: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是指以实质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即收入按现金收入及未来现金收入――债权 发生来确认;费用按现金支出及未来现金支出――债务的发生进行确认。而不是以现金的收入与支付来确认收入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它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适用性:
权责发生制在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时有其合理性,几乎完全取代了收付实现制;但在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时却有其局限性:一个在损益表上看来经营很好,效率很高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却可能没有相应的变现资金而陷入财务困境。这是由于权责发生制把应计的收入和费用都反映在损益表上,而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则部分反映为现金收支,部分反映为债权债务。为提示这种情况,应编制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现金流量或财务状况变动表。弥补权责发生制的不足。
(三)权责发生制的执行范围
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企业会计处理中处处可见。如本期销售出一批产品,期末款项尚未收到,但在会计处理上应把它作为本期营业收入。再如,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是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尽管固定资产在本期尚未毁损,不必更新,但它的一部分价值已在本期消耗掉,因此要将这部分价值以折旧的形式提取出来,记入本期费用。为了贯彻权责发生制,会计制度中还专门设立了“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和“递延费用”科目,专门核算某些本期发生但尚未支出的费用和本期已支出但尚未发生的费用。权责发生制是相对于收付实现制而言的。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在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核算中,绝大部分收支项目都实行了权责发生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逾期半年以内的贷款利息收入;(2)金融机构往来收入;(3)投资收益;(4)定期存款利息支出;(5)金融机构往来支出;(6)固定资产修理、租赁、低值易耗品购置、安全防卫等大宗费用支出;(7)无形资产摊销;(8)固定资产折旧;(9)各种税金。
(四)权责发生制执行结果
由于银行业经营范围的特殊性,其收入依赖于贷款和投资的质量,具有明显的弹性,而其支出中的绝大部分直接面向存款户和维系业务经营正常运转,具有明显的刚性。因而,影响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主要方面在于收入,源头在于贷款和投资质量。
在收入方面,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脱胎于国有专业银行,诸多众所周知的原因,使其信贷资产结构单一,质量不佳。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没有考虑新旧制度转轨时贷款质量的现状,仅一刀切地规定逾期半年以上(以前曾经为 3年、2年和1年)的贷款才停止计提表内应收利息,导致国有商业银行表内挂账利息居高不下。这意味着国有商业银行以实收资本或客户存款垫交国家税利(营业税、所得税及利润)。更为严重的是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质量的提高一时难以奏效,大量贷款无法正常收息,已成为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客观现实。因此,这一制度的执行,必然使国有商业银行表内挂账利息越滚越大。虚假的繁荣和巨额的欠息带来的后果不仅仅是国有商业银行发展后劲不足和简单的寅吃卯粮,而且抵御风险能力也逐步下降,经营风险逐步加大。
在支出方面,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提取的定期到期存款应付未付利息,不论其在某一时点上数额多大,最终必须支付给客户,银行充其量只能占用时间差,何况近几年由于财政资金信贷化,巨额的保值贴补已从明中和暗中将国有商业银行预提的应付利息蚀尽。另一方面,较为明显受制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是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在现行制度的框架内,两项资产的摊销,单纯考虑了资产的受益期间,而忽略了稳健经营。比如,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等要求严格按受益年限摊销,受益年限无法确定的,要求以不短于10年的时间摊销;递延资产中的开办费要求从企业开办之日起,以不短于5年的时间摊销。这些规定人为限制了企业按照谨慎性原则摊销费用。一个经营行、处即使有大量利润,全年成本完全可以消化已经挂账待摊的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也因待摊资产没有达到受益期限而不能摊销。相应的,以后年度即使发生政策性或经营性亏损,成本无力消化待摊费用,也要强制摊销。在这种原则的指导下,国有商业银行实际上可以不受限制地列支直接或间接费用,费用限额不足则可以递延待摊。
从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综合分析,超前的、不切实际的实施权责发生制使国有商业银行收入不实,支出下甩,盈亏的水分和潜伏的危机逐年加大,后果不言而喻。
㈧ 金融业的营业收入包括哪些
金融业的营业收入包括金融企业往来收入、贴现利息收入、证券自营差价版收入权、利息收入、保费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手续费收入等。
其中:1、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是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收入。即指在同一银行系统内部的联行之间以及与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所发生的利息收入、存贷款利差补贴收入等。
2、手续费收入,是指金融企业进行各项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指银行、信用社办理结算业务、代理融通、委托贷款、代理发行各种类债券、股票、代办保险、代办中间业务等项业务获得的手续费收入。
㈨ 计提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咋做
会计分录如下来:
借:应源收利息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收到利息收入后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二、本科目可按业务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等科目,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