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以银行存款归还贷款利息,怎么写会计分录
1、以银行存款归还贷款利息,通过财务费用科目核算;
2、具体会计分录是: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
3、财务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有的企业如商品流通企业、保险企业进行单独核算,不包括在财务费用)、金融机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但在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计入开办费;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账户核算。
(1)金融机构单位个人存款借贷他人使用以贷款利息减去存款利息后余额为扩展阅读:
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通则》规定:
(一)贷款利率的确定: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二)贷款利息的计收: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三)贷款的贴息: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贷款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四)贷款停息、减息和免息: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和免息。
② 福建师范网上作业题目求解。国家税务
这项工作可以自己做
③ 个人住房贷款的利息是怎么算的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注:存贷通用):
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1、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2、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逐笔计算利息,具体有三: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①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②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
③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这三个计算公式实质相同,但由于利率换算中一年只作360天,但实际按日利率计算时,一年将作365天计算,得出的结果会稍有偏差。
具体采用那一个公式计算,央行赋予了金融机构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和金融机构可以就此在合同中约定。
(三)复利:复利即对利息按一定的利率加收利息。按照央行的规定,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利息的,就要加收复利。
(四)罚息:贷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失约人的处罚利息叫银行罚息。
(五)贷款逾期违约金:性质与罚息相同,对合同违约方的惩罚措施。
(3)金融机构单位个人存款借贷他人使用以贷款利息减去存款利息后余额为扩展阅读: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 自筹资金比例为20%),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料
(1)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为护照、探亲证、返乡证等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2)贷款行认可的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资料;
(3)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合同、协议及相关批准文件;
(4)借款人用于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5)房屋销(预)售许可证或楼盘的房地产权证(现房)(复印件);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贷款程序
(2)贷款申请:提交银行规定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材料;
(3)签订合同:客户的申请获得批准后,与银行签订住房贷款合同;
(4)贷款发放:银行在条件具备时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5)客户还款:客户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
(6)贷后服务:客户享受银行提供的新产品和增值服务。”
④ 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的利息能否进公司成本
可以算进公司成本,企业与个人借贷是有相关规定的,企业与股东,企业与个人间的借贷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算进公司成本予以税前扣除。个人与企业借贷获得利息还需要缴纳个人利息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 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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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利息所得税》: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货款利息和购买各中种债券的利息。
股息,是指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
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2,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3,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征卷、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4,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
(4)金融机构单位个人存款借贷他人使用以贷款利息减去存款利息后余额为扩展阅读来源:网络-个人所得税
⑤ 急!关于资金占用,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内部考核用
资金占用费是指非金融机构之间(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资金以及商务活动中预收预付款项而收支的利息额。这种经济行为波及的税种主要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为了便于正确计税,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及纠纷,将税法相关规定归纳如下,供参考。
1.贷款方要关注资金占用费所波及的营业税以及附加税费的缴纳
● 国务院令〔1993〕136号《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纳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财法〔1993〕40号《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转贷业务,是指将借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将吸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存款或者自有资本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属于转贷业务。
● 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注〕 ①按资金占用费计征的营业税税率为5%。②附加税费是指以营业税的纳税额作为计算依据并同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格调节基金。这三项税费的税率、附加率、征收率请查阅相关规定,本文不作详述。
2.借款方要关注资金占用费所波及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确认
● 国务院令〔1993〕137号《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 国税函〔2003〕1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 财法〔1994〕3号《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称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称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
纳税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的扣除标准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执行。
● 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三十三条 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一)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三)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四)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第三十五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3.资金占用费结算要填开套印有地税局监制章的普通发票
收付资金占用费,不能忽略了发票的填开。以下摘录的税务法规回答了收付资金占用费为什么要填开发票和怎样填开发票的问题。
不管你怎么算,但是计税肯定是要按照税法来的,你们老板的算法应该是为减少利润,少缴所得税,可是在税法上那是不可行的哦。
⑥ 某企业本期借款利息支出共50000元,存款利息收入共8000元,财务费用账户期末后余额应为
8000-50000=-42000元;
财富期末余额为-42000元。
⑦ 利随本清是怎么解释的
利随本清是一种在货币借贷关系中本利偿还方式的特别约定,即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清借款本钱和利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中对金融机构存款的计、结息的规定:单位和个人的定期存款利息在存款到期日利随本清。
(7)金融机构单位个人存款借贷他人使用以贷款利息减去存款利息后余额为扩展阅读
利随本清计算利息:
计算公式:(季度)
每季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季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季利率
如:以贷款20万元,贷款期为10年,为例:
每季等额归还本金:200000÷(10×4)=5000元
第一个季度利息:200000×(5.58%÷4)=2790元
则第一个季度还款额为5000+2790=7790元;
第二个季度利息:(200000-5000×1)×(5.58%÷4)=2720元
则第二个季度还款额为5000+2720=7720元
……
第40个季度利息:(200000-5000×39)×(5.58%÷4)=69.75元
则第40个季度(最后一期)的还款额为5000+69.75=5069.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