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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侵犯的客体

发布时间:2020-12-17 10:27:15

⑴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刑法条文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来出自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
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⑵ 中国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既遂的判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内万元以下罚金;情容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单位犯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⑶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二十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174条第1款)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⑷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相关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金回融机构的设立、开业需经答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严格审批,擅自设立、开业便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实行双罚。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一经设立,对外挂牌,就构成本罪,盈亏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行为人犯本罪后,随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是为了集资诈骗,其行为即同时触犯其它罪名,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而不并罚。
五、《刑法修正案》将刑法174条“经人民银行批准”,改为“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是因为我国金融机构的批准权已发生变化,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均已由中国证监会审批,保险公司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六、“擅自设立”,是指没有取得金融业务管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有资格的金融机构擅立分支机构,只可进行行政处罚,不属犯罪。
七、本罪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密切联系,研究确定彼罪时,要结合本罪的说明进行联系分析

⑸ 新刑法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版;情节严重的,处三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单位犯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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