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服务业适用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一、来一般纳税人自的金融服务业适用税率为6%;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金融服务业适用税率为3%。
营改增后,对从事“金融服务”税目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只是在部分特定的税收优惠上(如同业往来免征增值税),由于需对免税主体、业务等作出限定,仍然在《试点过渡政策》和其他文件中,明确了金融机构的范围。但这不影响金融业增值税主要作为行为税的特征。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Ⅱ 日本于什么时候发布《金融商品销售法》
日本对于金融商品制定广泛横向的规则(《金融服务法》)的动向始于1996年桥本龙太郎首相的“金融大爆炸”,而作为金融服务法改革的第一个重要成果既是2000年金融审议会审议制定的“关于金融商品的销售等的法律”(《金融商品销售法》)。
2000年5月31日日本国会通过立法,通过了《金融商品销售法》,并于2002 年 4 月 1 日施行。 全法共计九个条文及三项附则。整部法律共计九个条文及三项附则。该法法的规范内容,将规范主体定位为金融商品贩卖业者,解释上尚包括损害保险之保险代理人及保险经纪人、人身保险业务员及证券外务员等。将规范主体定位为金融商品销售业者,解释上尚包括损害保险之保险代理人及保险经纪人、人身保险业务员及证券外务员等。所谓的金融商品贩卖行为,除了一般所熟悉的销售行为外,还包含为金融业或顾客所为销售的代理或居间业。所谓的金融商品销售行为,除了一般所熟悉的销售行为外,还包含为金融业或顾客所为销售的代理或居间业。 而这部法律对金融机构所规范的行为,包括了银行、信托、保险、证券、期货或其它具有投资性金融商品的销售。而这部法律对金融机构所规范的行为,包括了银行、信托、保险、证券、期货或其它具有投资性金融商品的销售。 然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在于该法明定金融商品销售时的说明义务及适合性原则二者。然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在于该法明定金融商品销售时的说明义务及适合性原则二者。在金融商品贩卖法问世后,为弭平金融业者与消费者间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 informationsymmetry ) * 现象,本法课以金融业者对顾客善尽说明之义务,倘若业者未善尽此义务而致顾客受有损害时,顾客可对其请求损害赔偿。为解决金融业者与购买投资性金融商品的消费者之间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金融商品销售法》课以金融业者对顾客善尽说明之义务,倘若金融业者未善尽此义务而致顾客受有损害时,顾客可对其请求损害赔偿。
Ⅲ 英国的《金融服务法》产生于哪一年
英国1986年《金融服务法》也确定了在自律基础上的两级监管体系,直接管理私募股权基金的自律组织是“英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会”。
Ⅳ 金融服务业古代称法的
“飞钱”出现于唐代中期(唐宪宗年间),当时商人外出经商带上大量铜钱有诸多不便,便先到官方开具一张凭证,上面记载着地方和钱币的数目,之后持凭证去异地提款购货。此凭证即“飞钱”。飞钱始于唐宪宗元和初年,有两种形式:一是官办,商人在京城把钱交给诸军、诸使或诸道设于京城的“进奏院”,携券到其它地区的指定地方取钱;二是私办,大商人在各道或主要城市有联号或交易往来,代营“便换”,以此牟利。这种汇兑方式一方面减低了铜钱的需求,缓和钱币的不足,同时商人前往各地进行贸易活动时,亦减轻了携带大量钱币的不便。
古代专营钱币存放与借贷的机构称为柜坊。柜坊又有僦柜、寄附铺、质库、质舍等名称。唐德宗借长安富商钱,即得八十余万缗,足见柜坊经营规模之大。柜坊所藏物品,主要是钱帛、粟麦。钱,一部分是柜坊自备的资金,一部分是别人的存款。因柜坊资金大,有钱人愿意寄存钱财,柜坊又兼似后世的钱庄。钱以外的帛、粟、麦,是农民借钱的抵押品。柜坊剥削的主要对象,仍是农民。唐代广泛使用铜钱,人们预先将铜钱存放在柜坊,在进行买卖时,取用比较方便。铜钱每贯重六斤四两,要携带大量铜钱出门,既重且很不方便。市场上有了代人存钱的柜坊,自然很有利于商贸的开展。柜坊实已具有近现代初期金融市场的某些业务雏形,这是唐代商品经济有了较大发展的反映。
Ⅳ 供销社有金融资质吗,
一、为什么会由供销社来做合作金融
(一)中国农村金融领域的实际情况
目前中国农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已有的金融体系无法满足农村金融需求问题:
中国农业银行:近些年农行在国家政策的要求下做了不少金融惠农支农的工作,但是作为商业银行+上市公司,企业盈利性是其天然追求,农村金融领域出了名的不赚钱,一不小心还亏钱,农行开展农村金融业务缺乏自身动力及持续性,难以全面惠及农村金融领域。
农村信用社:建国以来的屡次改制,已丧失合作金融基本主体,无法再回到合作金融上来,未来发展方向是商业银行。
村镇银行:受限于各方面政策,其本质逐步异化为主发起商业银行的地方“支行”,难以缓解农村金融需求问题。
资金互助社及其他民间金融组织:管理混乱,缺乏监管,风险极高,容易演变为非法集资。
(二)供销社被明确允许开展合作金融服务是国家对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又一次尝试
众多原有金融机构无力解决农村金融问题,而合作金融从理论上是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最好的手段,因为合作金融本质是熟人金融,区别于商业银行的陌生人金融,熟人金融只要坚持住“合作制”,内部熟人之间借贷风险是很低的。
而农民因为历史、社会原因,难以通过抵押、征信等方式从陌生人金融——商业银行得到足够的金融支持,商业银行本身也没错,他们无法从农民身上做到足够好的风控,来降低金融风险,因此不向农民服务也就成为必然的选择,农村信用社成立之初,本意也是通过合作金融、熟人金融的模式,破解商业社会与农村熟人社会对信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供销社虽然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几十年的衰败,但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基本组织架构依然保存,部分地区供销社开展商业经营服务卓有成效,金融领域也有一定的布局,几十年间因为衰败也没有太多人源源不断的加入体系中来,供销系统员工存在一定程度的断层,而且供销社全称是中国供销合作社,是国际合作联盟承认的中国唯一官方合作经济组织,恢复中国农村合作制建设,供销社是国家马上可以重新启用的合作经济组织。
综上,供销社在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方面对比其他组织,具有极强的比较优势,供销社人经过几十年的沉寂,也渴望在新时代做出成绩,体现自身价值,中央因此给了供销社一个奋斗的方向,也是作为全国战略来说对农村金融服务的再一次尝试,能做好,供销社将可以焕发“第二春”,做不好,供销社极有可能真正消失在历史中。
二、供销社现在有什么?
供销社是一个典型的去中心化组织体系,每级供销社有自己的社属企业,各级社属企业之间都是相对独立的,很多社属企业明明业绩很好,但是从名称等外部特征看起来跟供销社一点关系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体系大却散而不强,员工之间没有共同的认同感,整个体系无法凝结成一个拳头,但是去中心化的好处是即使我们有很多企业没有做好,去掉,破产掉就好了,不会影响供销社的整体布局。
就金融领域而言,这些年全国总社和各地供销社都在探索,开办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资金互助社等,部分公司也做的非常好,能否在市场上立足自己的跟脚,只是达不到人尽皆知的巨型规模,总量能达到中等,可是因为去中心化,无法以一个主体对的形象出现,对外显示就比较弱小,因此,供销社开展金融业务多年来是有一定基础的。
三、供销社开展什么样的合作金融服务?
近年来供销社自身也在反思,请教专家学者,总体方向是认为在中国目前因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导致的农村产业极度分散,农村地形地貌极度不统一,区域发展极度不平衡的情况下,做农村服务不能走国外的路子,去搞大型农庄,超大型规模化种植、养殖,除东北平原以外的绝大多数地区,应当是以地形地貌和区域发展水平为划分区域标准的综合服务型平台,利用综合服务型平台,一站式满足一个特定小区域内的绝大多数生产、生活需求。
这是目前解决农村发展问题最现实、最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也正因为如此,供销社近些年来提出要以传统流通领域优势为出发点,打造农村综合服务力量,在偏远地区根据人口分布,经济发展情况,一个一个的小型区域做综合服务体,真正解决农村、农民最急缺的问题。
供销社合作金融也是植根于此,合作金融绝对不能是银行,它只是部分利用银行工作办法来为农民合作社内部社员提供综合服务中的类金融业务的部分,合作金融的前提是广泛的合作制,是在农民自愿自发组成合作社的基础上,在合作社内部提供综合服务的平台下的用于解决农民社员资金需求的一种工具。
也就是说,未来的供销社合作金融,应当是在较为成熟的供销系统农民合作社基础上的,合作社为社员提供综合服务中的一项,而就全国总社开展合作金融而言,应当是不断推进农村市场合作化演进的背景下,为合作社开展合作金融服务提供帮助,为他们解决配套设施软硬件问题,业务人员金融职业技能问题,农民征信问题,帮助他们做大做强自己的金融服务功能,然后利用金融服务功能推进粮食银行、蔬菜银行等生产合作,推进生产生活资料预购结算,农村电商资金结算等消费合作,进一步增强合作社的合作属性,合作属性的强化再次催动合作金融业务风险防范,进而形成良心循环。
未来,我们希望这些供销社扶持的合作金融运营优质的合作社出资入股,组成供销社合作金融联合体,解决存款保险、流动性保障等问题,进而向国家相关部门统一申请合作银行牌照,拥有正式的金融许可证,更好的服务农村农民。
Ⅵ 什么叫金融服务贸易
金融服务贸易是指通过金融服务业进行的贸易。
从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相关定义来看,金融服务贸易可分为四种模式:
(1)跨境交付,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向境外的非居民消费者提供服务,它是基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化的普及而实现的跨越国界的远程交易;
(2)境外消费,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向当地的非居民提供服务,例如一国金融机构对到本国境内旅行的外国消费者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指一国的金融机构到其他国家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如果具有法人资格就可以该国的居民的身份为当地的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这种贸易模式有利于避免跨境交付的限制,迎合了东道国消费者的“本土偏好”,还便于外国金融机构与当地建立长期的业务关系;
(4)自然人流动,指金融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形式到境外为当地消费者提供服务。由于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这两种模式在实际的交易中所占份额很小,所以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主要是跨境交付和商业存在这两种模式。
相比而言,一国开放跨境交付的金融服务贸易一般应满足资本自由流动的需要。而商业存在模式则避开了这一硬性条件,除了稳定资本流动,还能为宏观经济带来一系列直接和间接的利益。但是,从长远看,要实现金融服务贸易全面开放的最大利益,这两种贸易模式的开放必须均衡发展。
Ⅶ 美国1999年11月7日颁布的《新金融服务法》标志着从金融监管角度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范围的全面放开即
这个题目好像在福久的官方西祠论坛中看到了,你可以去他们的网站去查询下
Ⅷ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为什么放松监管
收益
Ⅸ 金融服务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去哪里找
如果你按照金融服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制度的话肯定能找到。但是这些管理办法和制度都是一个形式上的,现今大陆的金融行业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有很多空子可以钻的。
Ⅹ 英国的 金融服务法 产生于哪一年
这是各有利弊的. 一般说来,英国的本科课程只需三年,研究生课程通常只需一年,根据专业的不同,学费大约为£5,000-12,000,折合人民币6-14万之间;生活费用大致为£8,000,约合人民币10万左右。读完英国的硕士学位课程所需费用约合人民币16-24万。近年来,随着美元和英镑对人民币的不断贬值,中国学生的留学成本也在不断降低。以留学英国为例,由于汇率的变动,相比较2006年,08年去英国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生,费用直接减少4-5万元人民币。
相对其它国家来说,英国的学生签证一向较为“宽松”,只备齐所需材料,按照程序提交上去,通常5-7个工作日,结果就能出来,无需面签。尤其在目前金融危机情况下,学校更希望招收更多的国际学生。
而法国每年国家预算的23%以上投入到教育中,教师的资格在法国有严格的要求,同时还有严格的监督和审核体系,保证了留学法国大学的教育质量。所颁发的学位,均被世界各国认可为高质量的标志。留学或者上学在可能的情况下总是要选择更好的学校,获得更高含金量的文凭(英国大学好的和差的,差距就比较大)。
其次,中国留学生在法国就读公立大学可以和本国学生一样享受学生待遇免交学费、享受住房等多种补贴,生活费用也较低。留学生的吃、住、行每人每年仅需人民币4万元。 4年总花费20-25万元人民币。与三本高校相比,花费相差不多。如果能获得学校提供的法国留学奖学金就又能少一份开支,留学或者上学总要考虑花费,用较少的费用获得更多的知识是每个学生的梦想。
另外法语在世界上有47个国家和地区的2亿多人作为官方语言使用,联合国的工作用语,国际间重大合同均采用法语签署。当然,法语也会成为中国留学生的一大语言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