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机构未经客户同意查询了客户征信违反了什么法律
违反了客户金融信息隐私,建议向当地人行和银监举报,未经客户签名"征信授权书"属违规查询。
⑵ 人民银行有什么大额交易需要确认的规定吗
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交易的确认有规定。要求如下:
1、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2)人行约谈金融机构涉案账户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⑶ 涉案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上升和反洗钱有什么关系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或者假名账户。
⑷ 法院有权到人民银行查询单位账户吗
其中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询被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八章第五十二条: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通知书。金融机构应立即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查询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很明显,上述所规定所查范围是金融机构而不是人民银行。第六条规定:金融机构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到有关人民银行查询其在人民银行开户、存款情况的,有关人民银行应当协肋查询 。此条所指金融机作为被执行人可到人民银行查询,而未涉及到企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可直接到人民银行查询。笔者还查找了《中国人民银行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均没有说明中国人民银行有协助人民法院、检察院查询企事业单位在金融机构开户的详细情况。
无疑,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给基层实际工作中带来诸多不便。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理清各自职责,做到有法可依,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在相应的的法律、法规中对人民法院、检察院是否有权来人民银行直接查询企事业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给予明确。
⑸ 人民银行261号文中银行和支付机构中止涉案账户中所有业务指哪些
中止涉案账户中的所有业务:
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的业务。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不法分子用于开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作案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通知涉案账户开户人重新核实身份,如其未在3日内向银行或者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身份的,应当对账户开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账户开户人身份后,可以恢复除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账户开户人确认账户为他人冒名开立的,应当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银行和支付机构予以销户。
⑹ 中国人民银行可否查到被执行人的所有的帐户
从理论上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查到当事人的所有银行帐户。因为账户管理是人民银行的一项职责,所以可以查到所有在金融机构开户的开户人情况。
但是现实中,一般情况即使法官依法到中国人民银行查帐,也可能无法实现查询,相关法律规定非常混乱。
2009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法发[2009]5号文件,文件名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人民法院查询法人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开户银行名称的通知》。该通知的有效期界定为在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且查询内容仅限定为被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为法人,对于个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暂不提供查询。
在该通知的最后一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银行上述机构及公务人员执行本通知规定,或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应采取强制措施。如发生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直接协商不成的,应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后全国各自人行皆根据该通知逐渐开放了查询系统,但对法院文书的要求又各自不同,五花八门,比如中国人民银行武汉中心支行、杭州中心支行采取过去的介绍信、通知中的查询文书格式和财产保全裁定、执行裁定均可以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南京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要求查询文书必须是通知中的文书格式,介绍信不能用,而郑州支行当天不提供结果,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则仅对执行裁定书给予查询,财产保全裁定书不给查询。面对各地人行的不同要求,各地法院在该通知要求的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只能无奈的根据各地人行的要求变通自己的文书格式和名称。
⑺ 在银行机构开户涉案企业的银行账户存在明显涉及电信新型违法犯罪可以交易特征
这个如果是遇到了那个诈骗的可以直接报警的
⑻ 公安机关冻结银行卡明显多于涉案金额并影响企业经营怎么办
,银监会今天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
依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不得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款项。查询的信息仅限于涉案财产信息,包括:被查询单位或者个人开户销户信息,存款余额、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交易方式、交易对手账户及身份等信息,电子银行信息,网银登录日志等信息,POS机商户、自动机具相关信息等。
⑼ 法律规定哪些单位可以查单位银行账户余额
目前金融机构协助抄查询 冻结 扣划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机关存款的范围:
1、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及个人存款。
2、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查询和冻结单位和个人存款,但无权扣划。
3、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查询单位和个人存款,但无权冻结和扣划。
4、审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只有权查询单位存款,无其他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类似于冻结措施的对单位和个人存款暂停结算的权利。
除了上述的部门或机关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没有权力实施。
⑽ 因为金融机构的失误而产生的逾期怎么处理
这个应该是可以解决的,你先找机构让他们给你处理一下,一般像他们的过错的话,他们会帮你处理。要么把极限向后延,要么他们会做一个调整。你只需按他们的调人去还款就可以啦。 你要做的就是和机构好好的协商。还是你一定要主动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