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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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融资,说白了就是缺钱的人直接跟有钱的人借钱,股票是最典型的直接融资方式,你买了股票相当于就是借钱给了企业,然后他每年给你分红,债券也是,你买了一个企业的债券,他每年支付你利息。间接融资就是有钱的人或者企业不直接借钱给缺钱的人,而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是谁呢?最典型就是银行,我们大量的人把钱存到银行,银行统一对资金进行调度和安排,发放给缺钱的人或者企业。我们获得了存款时候银行给予的利息,而银行获得了放贷款时候,企业给予的利息,两者差额就是银行的盈利。(信用货币的流转有两个特征的,一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二是这个分离的过程是有报酬的,一般体现为利息或者股息。)
而互联网只不过是把人类底层的结构再往上重新实现了一遍而已。所以说最基本的金融交易也是有放在网上的潜能的,无非是现在大家的操作习惯允不允许这件事产生而已。(这里说下余额宝,它只不过是对接了一个货币基金,使交易本身更加便捷了,并不算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金融创新)
国内最早提出互联网金融概念的谢平教授,曾经提出过区别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方式,即“互联网金融模式”,可能代表了大多数人对这个模式的理解。他的定义是: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他把互联网金融作为第三种融资方式来看待的,当然你也可以把任何通过互联网技术来实现了这个融通的行为都看做互联网金融。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提高自身的效率的行为,都可以定义为互联网金融。
其中最关键我认为是要明白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意义是实现去中介化,即所说的金融脱媒。 希望能够利用互联网会让信息不断的透明化,让中介失去依靠信息不对称所掌握的信息优势,让社会的各种参与主体更加的扁平化,也一定程度上压缩了由于专业化分工所带来的金融中介机构的专业化优势让大量金融机构的职能不断的分化甚至消失。
【互联网金融or金融互联网?】业内有种观点认为:互联网企业,介入了金融领域,才是互联网金融。金融企业使用互联网手段,则不是互联网金融,而是金融互联网。我认为这样生生把他们俩割裂对立开来似乎不太可取,用金融的思维做互联网,或者用互联网的思维做金融,无非争论的是谁服务谁的问题。
而我所认同的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把原来线下的金融产品放到网上去贩卖,更多的是用互联网的“精神”来做传统金融行业做的事,而传统的互联网精神是什么?是开放,是平等,是协作,是分享,是去中心化,是客户体验至上!!从短期来看,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核心点还是金融属性,互联网还只是工具而已,大体遵守的还是金融规则。你看在国外最具有互联网金融属性的P2P在中国却因为没有有效的风控被做成金融互联网模式,p2p公司直接介入交易,成为交易的一方,使得本来应该是金融脱媒的互联网金融,成为了还是无法脱媒,需要他自身信用附加的模式,本质上成担保公司,部分的P2P,甚至成为了银行,利用构建资金池,让自己成为了一个没有牌照的银行,这种变形,其实是已经典型的背离了互联网金融应该有的模式了。他们的本质其实就是金融机构。这儿就不举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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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为什么说中国经济离不开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成为2015年上半年最火的行业词语之一。互联网金融随着国家政策的倾斜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已成为中国新常态下经济新支柱。互联网金融一是能够帮助中国众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便捷地获得低成本资金,服务实体经济;二是释放居民投资热情,增加居民收入;三是有助于平衡中国地区经济发展,优化不同地区间的资源配置;四是借助互联网金融多种融资方式,有助于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
一、互联网金融成为普通居民的投资选择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CPI数据,我国第五次进入了负利率时代。所谓的负利率是指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小于同期CPI的上涨幅度。对于普通人来说,负利率时代最直接的感受就是货币的购买能力下降,存款缩水。中国第五次进入负利率时代,互联网金融或迎来重大发展机遇。作为通货膨胀衡量指标的CPI涨幅,超过银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1.75%,意味着当前存款利率已经成为实质负利率。缺乏理财观念的普通人必须直面这种损失,提升理财观念,进行多元化理财,避免财富缩水。互联网金融,拓展了普通居民投资理财渠道,是众多投资者的首选,不仅释放出民众的投资热情,也提高了居民的投资理财收入。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仅P2P网络借贷的投资人在2014年就达到了116万人,当年累计成交量超过2500亿元。
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
互联网金融与比传统银行相比所发挥的作用非常大,互联网金融它能激活民间底层、中小微企业需求。而经济危机的根源,就是底层经济停滞了,不流动了。传统银行,因为市场规律,不会选择小微企业,因为风险大投资回报小。但是互联网金融不一样,它就像一剂中草药,正渗透到中国经济的微血管、小毛孔里,刺激中国经济快速复苏。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中重要的金融要素,资本通过互联网金融,可以为中国千万中小企业、创新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等提供源源不断的低成本资金支持。
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最大区别,就是极具想象空间、又极具敏感的媒体属性,空间大所以风险投资积极涌入,极具敏感又容易造成平台“踩踏”事件,应该有效导流,变现,还要实现客群的忠诚,稳定。互联网金融的蓝海,就是虚拟经济为实体经济服务,单纯追求数据、导流、营销、市值炒作的企业不长久,做不大,比如,要深入农民稳定投入产出比的管理、深入农村征信大数据、深入农品供应链、深入农品电商、深入农品物流、深入三农支付创新等,都大有可为,具有无限想象空间,像速成食品、冷藏食品、冷冻肉、海鲜等已成熟市场预计就有十万亿的规模。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领先于国内其他行业协会,为会员单位提供综合性服务,组织对企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服务,定期举行课程培训、学习沙龙与行业研报发布,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2015年度共对外发布9项研究报告,涉及互联网金融能够辐射的各大领域,其中包括《2015年-2018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互联网金融对银行的影响及应对策略研究报告》、《互联网金融对民间金融的影响以及应对策略研究报告》等对各行各业的影响及策略。各研究报告详细地阐述了各行业未来运用互联网金融助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具体落地措施,供相关行业企业及会员单位参考借鉴。
三、互联网金融具备的优势
(1)有助于发展普惠金融,弥补传统金融发展的不足,互联网金融的定位主要体现在小微企业,这种小额快捷便利的特性具有促进包容性增长的功能。
(2)有利于发挥民间资本作用,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我国的民间资本庞大,长期以来缺乏正确的投资渠道,客观上需要阳光化、规范化运作,通过发展P2P网贷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于国家鼓励的项目,遏制高利贷,使民间资本更好的服务于世界经济。
(3)增大了银行进行信贷调控的难度。互联网金融创新使得银行政策中间出现一系列的挑战,互联网金融削弱了中央信贷政策的效果。互联网金融有助于提升资金配制效益和金融质量,第三方支付形成的庞大的数据库和数据挖掘技术,显著降低了成本。提供了传统银行新融资渠道,以及全方位一站式的金融服务,提升了资金效益和服务质量。
四、各行各业聚焦互联网金融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成立于2013年11月,是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权威智库,是国内影响力最广,规模最大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在线注册的会员单位突破1200家。2015年11月7-8日将举办协会1200家会员大会,为会员单位整合互联网金融产业链的更优质资源,帮助涉及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运用金融创新工具实现转型升级。
协会的会员单位来自互联网金融产业链,包括:支付、互联网金融门户、互联网信息技术、P2P、众筹、政府产业园区、国企、央企等实体企业,尤其是随着国企、央企等大型实体企业的加入,还有国资控股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多家会员单位,这为互联网金融产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支撑,这也是国企改革迈开的重要步伐。
国企、央企纷纷拥抱互联网金融,争先加入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目标是通过协会这个资源整合的大平台,运用“互联网+”的思维解决国企的发展瓶颈,通过互联网金融进行资本运作,促进传统产业的并购和资源整合。加快移动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对接模式创新,形成传统企业的经济集群,构建新型产业生态,促进传统产业整体业态升级。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将产生另一种意想不到的效果,帮助中国平衡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据数据显示,目前大部分平台上的投资人有三分之二来自于北上广一线城市,而借款人则大部分来自二三四线城市,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资金在区域之间产生流动,将一线城市投资者中的闲置资金转移至中西部地区急需资金的小微企业,帮助了二三四线城市发展,优化了国内不同地区的资源配置。
五、协会力作《中国未来经济模式——互联网金融如何助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长宏皓2015年全新互联网金融大作《中国未来经济模式——互联网金融如何助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于2015年8月全面上市,书中详细分析了9大中国支柱行业面临的转型升级困惑以及运用互联网金融助推其转型升级的具体落地措施。对未来中国经济起到了风向标的指引作用,是适合国家高层决策者及各传统行业、互联网金融企业从业职阅读的互联网金融实战经典之作。
互联网金融结合了传统金融的运作模式,弥补了中国传统金融体系尤其在小微金融服务领域的短板,为中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注入了新的活力。互联网金融加速了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提高了金融资源可获得性,推动了惠普金融体系的建设,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新思路,倒逼传统金融业加快创新的步伐,从而更有利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
随着社交网络的繁荣和金融脱媒化趋势的形成,人类迎来了互联网金融时代。互联网金融序幕一拉开热潮就在中国开始了。互联网金融的诞生是人类历史上划时代的大事件。虽然互联网金融现在还有很多缺点和问题,这如同当年飞机的诞生、汽车的诞生、计算机的诞生一样,是伟大而有缺点的。互联网金融的诞生也一样会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并且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影响着各行各业的发展。未来,只有中国的各行各业都开始运用互联网金融这个工具的时候,那么互联网金融的精彩大戏才开始上演。
❸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及发展现状
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我们日常生活造成了巨大影响,也对传统金融行业造成了巨大冲击与挑战。因此,金融创新迫在眉睫,其主要发展方向也开始倾向于互联网金融模式。因此,在互联网时代的大前提下,应站在长远角度来看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提高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视程度,才能推进我国金融创新的速度,最终使社会经济得到全面、稳定的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内容来看,其并没有完全脱离传统金融行业的特性,互联网金融的实质,便是传统金融朝互联网方向发展的一种形式。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的主要创新模式,本质上与传统金融是相同的,主要是对观念与意识的创新,同时传统的金融模式在互联网背景下更加多元化。根据互联网金融的中国模式以及未来发展趋势来看,我认为要想促进互联网金融长远发展,应明确传统金融的实质以及创新形式,才能有效解决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体系改革与发展进程。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近几年随着科技、网络水平的飞速提升,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发展。传统的金融机构、金融模式通过互联网与信息通透技术,进行了大幅的创新与改革,并将资金融通与支付金融业务互相结合,形成新型的金融业务模式。与此同时,根据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及使用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并不仅仅是在传统金融中加入互联网技术,而是将安全、移动、网络技术作为基础,结合传统金融模式使人们接受,生成对金融模式的巨大需求,从而造就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金融模式的诞生和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的中国模式分析
1.支付模式的互联网金融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在网上购物还是缴纳生活费用,都可以利用网络支付的方式轻松完成。网络支付模式互联网金融是近几年来新兴的交易支付模式,利用网络对货币资金进行交易、转移,其中还包含固定电话支付、互联网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在这种支付模式下,商业银行通过自身的渠道与资金优势成为网络支付模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实现信息化网络时代的发展目标,商业银行对相关的支付产品不断创新,并推出不同的支付平台将网络支付的模式不断优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极快,第三方支付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成功占据小额支付市场的巨大比例,其中的主要经营模块便是预付卡的受理、发行。除了商业银行之外,阿里巴巴作为第三方支付领域中的核心企业,其推出的支付宝网络支付功能占据了巨大优势,并处于第三方支付中的重要地位。商业模式的发展方向趋于电子商务化,并迅速成为传统行业中的主要创新模式,令电商以及各类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融合速度逐渐加快,并取得显著的创新效果。
2.融资平台模式的互联网金融
可以将融资平台模式的互联网金融看作为金融中介,其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目前为人们所广泛使用的便是蚂蚁花呗、蚂蚁借呗,其也成为网络小额贷款的主要模式。其中宜信贷款、人人贷是我国P2P信贷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的经营模式便是众筹型融资,并成为我国重要的三种融资平台型互联网模式。小额贷款作为平台中的主要贷款模式,其经营核心内容便是将店商品平台数据与小额贷款互相结合,并通过对电商数据的分析、挖掘,对个人以及中小企业的信用进行评级后放款。蚂蚁花呗、蚂蚁借呗的崛起引领了大批网络小贷企业的发展。从目前的P2P信贷企业的经营情况来看,可以将其分成四种经营模式,其中为主要代表的便是宜信所使用的非典型P2P模式,合力贷可代表线下认证模式,安心贷主要是对复合中介型线上模式进行代表,拍拍贷所代表的便是纯中介线上小额贷款模式。
3.理财模式的互联网金融
在理财模式的互联网金融中,主要是相关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理财平台为投资者提供金融服务以及金融产品,例如贷款、保险、国债等。理财模式的互联网金融是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所产生的,通过不断的发展,进化成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材料模式互联网金融。其中主要包括社区理财、个人理财等服务。我是在招财猫理财做投资的,平台安全靠谱,三证齐全。以上两种模式为主的理财型互联网金融服务中,都会对客户需求进行深层次的挖掘,并制定合理的理财计划。
四、互联网金融创新策略
1.加快互联网金融与其他行业的融合速度
金融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存在极强的关联性,为了加强我国金融创新的速度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应将互联网金融与其他各个领域的行业进行融合。通过有效融合,促使各个领域行业借助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共同发展。例如,互联网金融与物流、民生之间存在较强的联系,那么便可将互联网金融与民生、物流产业互相融合,实现对业务的拓展,将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并确保各方综合效益最大化。
2.构建完善、快捷、便利的金融操作平台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不断提升,同时也面临着使用者数量剧增的问题。在广大用户群体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性。如果互联网金融操作平台不进行大力创新与改进,便会对用户群体得到的互联网金融优质服务造成影响。因此,要将互联网平台构建的更加完善,并促进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相互融合、创新,才能满足用户的不同需求,使其在进行互联网金融操作过程中得到所需信息。另外,要将互联网金融的操作流程以及操作内容不断升级,帮助用户可以更好地完成操作,提升效率,才能大幅提升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
3.提升风险观念,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管理制度
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来看,要想使我国的传统金融不断进行创新,使互联网金融得到长远发展,就需要对其中所存在的风险进行预防与控制,确保用户在操作过程中,不会对自身的切身利益造成损害。互联网金融是对传统金融行业的拓展与延伸,其中所存在的风险问题数量也在不断提升,如果互联网金融出现漏洞被不法分子攻击,就会使原本完整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出现瓦解。
为提升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促进其长远发展,首先要对其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进行预判以及设立相应管理方案。应实施鼓励、防范共同结合的监管策略,要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发展模式进行严格控制与正确引导。要加强风险控制的力度,如发现对消费者、企业等群体切身利益造成损害的问题,要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问责。与此同时,我们高中生群体作为消费者,也经常会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购物、转账等行为。因此,为了有效规避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风险,在交易、转账的过程中,应仔细核实对方身份,不能盲目转账。在网络消费、购物过程中,也要先核实商家的资质以及信用。只有我们消费者自身风险防范意识不断提升,才能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整体安全性。
❹ 互联网金融公司为何频频被查
对于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来说,富贵与凶险可谓一步之遥。
当然,对于p2p平台来说,不形成资金池,就需要把资金托管出去,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说的“托管”,而不是“存管”。
依据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托管有着非常明确的信托法律关系,其中的管理人,托管人,持有人承担不同的权利义务,比如作为管理人的受托金融机构需要监督资金的投向和用途,如果违反需要上报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同时,对于受托的金融机构来说,如果对方违反资金用途,那么可以拒绝拨付。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都有托管资质,只有一部分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第三方支付公司拿到了银监会颁发的托管资质,因此,p2p企业需要找到那些有托管资质的机构才能办理托管。
不过,由于p2p平台托管的金额普遍偏低,单笔交易金额不大,交易频繁且驳杂,托管成本高,责任重,所以银行一般不愿意做p2p的生意,目前大部分平台的资金“托管”都给到了第三方支付公司,而他们与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间到底是不是真正的托管关系仍然存疑。
有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就表示:“这些放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资金,名义上是托管,实际上的法律关系就是存管,第三方支付公司并不负责对资金的投向和用途进行监管,双方之间也没有签订正式的托管协议。当然也有些第三方公司根本就不具备托管资质。”
不过,伴随p2p平台业务的发展,尤其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债权众筹的实质需要,目前很多有托管资质的银行已经开始了布局这一领域的业务,比如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以及民生银行等都在开发专门针对p2p平台进行托管的系统。
法律双刃剑
尽管隐患重重,但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依然“铤而走险”,原因可能就在于互联网金融的具体规范一直在“鼓励创新”和“风险防范”之间进行探索,迟迟未能出台,导致一些机构要么鱼目混珠,趁机捞一把,要么由于缺少对于法律的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在创新的路径上缺少了对风险的防范。
实际上,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来说,其从事的业务规范散见于各种现存的法律条文之中,如果不熟知这些对应的“规则”,则有可能踩中监管的地雷。
有律师就指出:“一些股权众筹平台上的参与者认为我国当前没有股权众筹的法律法规,缺乏监管的办法和制度,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事实上,《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私募基金融资管理办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刑法》以及最高院的诸多司法解释,其中都有很多规定可以适用。2014年12月18日,《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推出则不过是既有法规的进一步清晰化地阐释和完善。”
举例来说,当前股权众筹最大的风险就是非法集资,即是否涉嫌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资金,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算是公开发行证券,而公开发行证券则必须通过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需要在交易所,遵循一系列规则去交易。”
与此同时,对于融资项目及其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核,直接关系到平台所承担的责任。如果说在公开发行中在保荐人和承销人的责任认定上,保荐人承担的还仅仅是过错连带责任,那么,根据《私募融资管理办法》以及2014年3月25日最高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对于非法集资,平台无论有无过失,都是共犯。
该司法解释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❺ 金汇金融获得的“互联网金融财富管理领导机构”奖项是什么单位颁发的
是《中国经营报》颁发的。
❻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通气会透露了哪些信息
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筹建工作领导小组于1月22日上午召开通气会,70家首批拟发展会员浮出水面,“稳健发展、防范风险”成为会上提及次数最多的关键词。筹备近半年的国家级协会定于一季度正式挂牌。
1月22日上午在央行举办了一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筹建工作领导小组通气会,70家首批拟发展会员浮出水面。国内知名消费金融现金贷和互联网理财平台掌众金融应邀出席此次会议。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受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的国家级行业自律组织。前后筹备近半年时间,2015年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拉开序幕,12月30日国务院发文通知批准协会组建,挂牌进入倒计时。协会筹建受到国务院领导层高度重视,批复的时间、密度和级别极高。
互联网金融全国性行业自律时代终于来临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定位是经国务院批准“承担特殊职能”的全国性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
业内早已取得共识,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属性,其本质仍然是金融,其核心为“稳健经营,防范风险”。
网络、蚂蚁金服、腾讯、京东等大型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都派员参与自律组织筹备工作的相关课题研究。
知情人士透露,此次参加通气会的70家拟发展会员“不是拍脑子出来的”。基于很多数据,当前形势下,各种要素综合考量,各省的地区分布情况,各业态领域中的领军标志标准,各企业行为的规范性等都在考虑之内。
通气会定于1月29日举办为期一天的“学法规、防风险”培训。企业合理诉求将通过正规渠道疏通解决,协会信息化建设工作也会率先提上议事日程。新近出台的互联网金融统计制度确立将加快整个行业信息采集、存储和处理进程。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接入系统、落实监管细则、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将成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拥抱监管的重中之重。
互金监管“三位一体”格局已成型
此前,掌众金融首席战略官谭春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企业的自律以及监管机构的规范引导“。对此,谭春提出了”三个加强“。在他看来,要加强三大方面:第一,要加强平台自身能力建设。”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机制的有益补充,瞄准增量机会,看清楚自己服务什么样人群,抓住垂直细分领域用户需求,用技术手段提高金融可获得行,并有效控制风险的互联网金融创业平台将优先发展起来。“谭春对记者称。
第二,要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在谭春看来,将各个互联网金融平台分散的数据有机整合起来,形成借款人信息共享机制、金融数据统计机制,有效避免“一人多贷“”信息孤岛“等问题发生。通过共享系统和统计系统可以达到信息流通,整个网贷行业征信及平台风控能力得到很大提高。
第三,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行业蓬勃发展,与此同时借款人恶意欺诈、过度负债、受高息诱惑非理性投资等信用风险事件也频出。足以说明问题的风险性和自律组织发挥作用的紧迫性。
网贷行业由中央统筹指导、地方具体监管规范和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监管格局已经成型,接下来网贷或将迎来具体的整顿和规范。掌众金融作为入选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拟发展会员,将在风险防范、稳健经营中发挥带头作用和表率作用。
❼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国家政策有哪些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完)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投资模式、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投资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投资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投资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借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投资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投资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投资模式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借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借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借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借款。网络小额借款应遵守现有小额借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借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投资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投资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预期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投资模式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❽ 怎么向中国互联网金融投诉
可以咨询他的客服,也可以看上面的操作提示,点进去它都有操作提示,看怎么投诉的都会有的。
❾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网站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网站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网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只针对互联网支付、借款平台的举报和互联网金融类的举报,平台不会针对个人借款的举报,请认真甄别,以防诈骗。
举报范围
举报范围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不同于投诉,建议描述其具体行为及所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
1、互联网支付;
2、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
3、股权众筹融资;
4、互联网基金销售;
5、互联网保险;
6、互联网信托;
7、互联网消费金融;
8、跨界等。
(9)中国经营报互联网金融扩展阅读:
举报平台举报范围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不受理已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的案件。
互联网支付举报的范围:
1、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开展相关支付业务,包括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等。
2、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3、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挪用或占用客户备付金进行投资或用于关联企业往来。
4、未经批准跨行清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未经由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举报须知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举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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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营报简介
《中国经营报》是198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出版的报刊,是中国最早发行经济类的报刊之一。
《中国经营报》以其权威性、实用性、可读性皆备的鲜明特色,在众多经济类报纸中脱颖而出,迅速博得了读者的喜爱,并受到工商界广大经营者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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