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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公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03 01:39:55

『壹』 银行业务专用章在何时何地用

【法规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类别】金融/金融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银发[2001]315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1.09.26
【实施日期】2001.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46628

【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1年9月26日 银发[2001]3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金融监管办事处,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对所辖分支机构的印章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如发现与本管理规定不符的印章,应在2001年底之前,按管理权限重新制发。

附: 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印章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第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印章为圆形,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中国人民银行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件图一),由国务院制发。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印章为圆形,直径4.5厘米,中央刊党徽,党徽外刊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件图二),由中共中央制发。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司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金融监管办事处,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印章为圆形,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件图三、图四),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发;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金融监管办事处,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党委(党组)印章为圆形,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党徽,党徽外刊党的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件图五),由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制发。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由国务院制发。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5个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印章和党委印章,按第一章第三条的规格、式样制发,由其管辖的分行管理。

第六条 地市级中心支行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件图六),由其管辖的分行制发。地市级中心支行党委印章直径为4.2厘米,由上一级党委制发。

第七条 县支行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件图七),由其管辖的中心支行制发。县支行党组印章直径为4.2厘米,由上一级党委制发。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设职能部门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职能部门名称,第三条、第五条所涉机构的职能部门印章直径为4.2厘米,第六条、第七条所涉机构的职能部门印章直径为4.0厘米。分支机构内设职能部门印章由分支机构自行制发。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钢印,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中国人民银行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

第十条 确需使用钢印的分支机构,刻制钢印应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0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临时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需使用印章时,可由本级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代盖章。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驻外代表处的印章,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发。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印制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印制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按照印章管理权限制发。......

『贰』 关于规范公司公章管理和使用的通知

会先考虑工资水平

『叁』 公章的使用管理规定是什么

公章的使用

1、加盖A、B级公章须进行登记。登记册保留于公章责任人处。登记项目包括盖章时间;加盖公章文件名、份数、用途内容摘要;经办人;文件传递对方全称等。

2、盖章由保管责任人在盖章申请人在场情况下加盖,之后立即收回存放处。

3、经常性、常规的公章加盖,可由公章使用人列出详细资料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批准后随时加盖。如:税务报表、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报表、经批准后的支票签出等。

非经常性、常规的公章加盖,须经以下程序:

4、A级公章加盖确认程序:盖章申请人填写《书面请示书》;对需盖章文件报本部门负责人确认;非日常、常规业务范围的报公司法律顾问审核;报总经理确认批准;由公章保管责任人进行登记并加盖。

5、B级公章加盖确认程序:盖章申请人将需盖章文件进行确认;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由责任人进行登记并加盖。

6、C级公章加盖确认程序:由公章责任人自行确认、登记并加盖。

公章的管理

1、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任何人未经授权均不得擅自使用印鉴,印章的使用地在办公室内,如特殊情况,需将印章带出在外使用的,必须先向部门负责人申请签字同意再由企业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到印章保管人处领取印章方可带出。

2、印章使用应坚持“谁负责,谁认可”,印章保管人在有关负责人的审批后方可使用,印章保管人无权在不属主管范围内的资料、文件盖章。

3、空白资料、介绍信和信纸等,一律不得加盖印鉴。

4、印章使用时要压在落款或其它文字上,不得盖在空白处,盖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

5、印章保管人长时间外出时,应报告总负责人,经指定代理人后,移交有关人员代管,代管结束,代管人应将印鉴使用登记一并交回。

6、公司印章只适用于与公司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之行为。

7、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印章使用规定,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如违规使用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银行业金融机构公章管理规定的通知扩展阅读:

法律法规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参照“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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