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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

发布时间:2021-05-03 15:25:13

❶ 如何办理企业改制登记注册

办理企业改制程序办理企业改制,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前期准备阶段:

制定改制方案,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取得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文件,集体所有制企业还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确认改制文件;

第二步,申请登记手续:

1、改制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登记表格;

2、企业改制需要新增货币资本的,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

3、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❷ 改制企业审计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一、认真做好审前执法规则的准备,做到有备而战。

在对改制企业举行审计之前,首先应充实熟习相识国家在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方面的有关文件划定。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审计深入希望,连年来,国家有关部委相继出台了大量关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方面的划定。为搞好审计事情,审计职员应重点掌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管理委员会关于范例国有企业改制审计事情意见的看护》(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范例国有企业改制审计事情的实验意见》(国办发〔2005〕60号)、《企业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措施》(国务院令第91号)、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政处理的暂行划定》(财企〔2002〕313号)、《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划定》、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措施》(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资产丧失财政处理措施》(财企〔2003〕233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事情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疏散辅业改制分流部署富余职员的实验措施》(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王执法》、《条约法》等有关执法规则,做到有备而战。审计职员既要熟知这些执法规则,同时又要充实明确文件精神,从三个有利于的角度思考发明的题目,用生长的眼光看待革新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题目,以科学的生长观引导审计实践。

二、检察国有企业改制审计历程中推行步伐情况,从总体上把握改制全历程。

凭占有关文件划定,国有企业改制审计必须推行的步伐主要有:拟订改制方案、报经答应、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财政审计、原企业谋划者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职员

一要检察改制方案是否经过主管部门批复。

国有企业改制审计方案需凭据《企业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管理委员会的有关划定推行决定或答应步伐,未经决定或答应不得实验。国有企业改制审计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变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答应后报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机谈判谐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大众管理审批事变的,依照国家有关执法规则,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答应。

二要检察改制企业是否举行了清产核资。

国有企业改制审计,必须对企业种种资产、欠债举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正确、同等。要凭据“谁投资、谁全部、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职权,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审计中涉及资产丧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划定推行答应步伐。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政认真人应对清产核资效果的真实性、正确性认真。

三要检察改制企业是否举行了财政审计。

国有企业改制审计,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元决定约请具备资格的管帐师事件所举行财政审计。财政审计应依据《中国注册管帐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划定实验。其中,依据国家有关划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必须由管帐师事件所逐笔逐项考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审计陈诉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元作为改制方案依据,其中分歧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解。国有独资企业实验改制,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丧失凡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丧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元认真处理,国有产权持有单元应接纳整理追缴等监禁步伐,落实监禁责任,最大水平地淘汰丧失。国有控股企业实验改制,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丧失由国有产权持有单元与其他股东协商处理。四要检察改制企业是否举行了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审计,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措施》(国务院令第91号)约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件所举行资产和地皮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举行资产评估,要严酷推行有关执法规则划定的步伐。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元决定约请资产评估事件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能、牌号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领域。评估效果由依照有关划定答应国有企业改制审计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元批准。五要检察改制企业是否举行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元构造举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政审计取代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应依照国家有关执法规则和《中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措施》(国资委令第7号)及相干配套划定实验。财政审计和离任审计事情应由两家管帐师事件所分别负担,并分别出具审计陈诉。改制企业必须凭占有关划定向管帐师事件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政管帐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管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挑拨、强令改制企业管帐机构、管帐职员提供虚伪资料文件或违法管理管帐事变。

三、关注改制历程中的主要要害,做到突出重点。

审计职员在国有企业主辅疏散辅业改制历程审计中,既要从总体上把握改制的全历程,又要充实关看重点要害、要害部位,从而到达突出重点捉住要害的目的。审计职员

一要关注企业改制审计方案是否齐全。

改制方案应具备以下要素: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举动的有关论证情况;出让标的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的职工部署方案;转让标的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罗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要是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职位地方,应当附送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干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部署决定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利益置惩罚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通告的主要内容。审计职员尤其是要关注职工部署情况。职工部署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议决,是否实时向宽大职工群众发表,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是否连续推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署的劳动条约;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事情年限应合并盘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事情年限;原企业不得向连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赔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酷凭占有关执法规则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连。对企业改制审计时扫除劳动条约且不再连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赔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元不得欺压职工将经济赔偿金等用度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罗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企业改制审计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人为、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凭占有关划定,实时为职工不停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养等各项社会保险关连,并定时为职工足额交纳种种社会保险费。

二要关注改制企业清产核资历程中是否严酷凭占有关政策实验,有无恣意核销企业资产、债权举动,在企业改制审计后再进入企业,从而低落国有股权。

三要检察资产评估是否凭据执法规则举行,有无人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题目,尤其是地皮、无形资产、没有进入企业改制审计资产领域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能、牌号权、地皮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谋划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

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盘算尺度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能、牌号权、地皮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谋划权等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审计thldl.org.cn,由国有产权持有单元和非国有投资者配合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统一基准日举行评估;若一方资产已经评估,可由另一方对资产评估效果举行复核。企业改制审计涉及地皮使用权的,必须经地皮确权登记并明确地皮使用权的处理要领。进入企业改制审计资产领域的地皮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地皮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举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划定存案。涉及国有划拨地皮使用权的,必须凭据国家地皮管理有关划定管理地皮使用权处理审批手续。企业改制审计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变的,依照国家有关执法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措施》(国务院令第242号)、领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措施(试行)〉的看护》(领土资发〔2003〕197号)、财政部、领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措施〉的看护》(财建〔2004〕262号)等有关划定实验。企业改制审计必须由领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理要领,但不得单独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涉及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管理处理审批手续。进入企业改制审计资产领域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举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效果报领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并纳入企业团体资产中,由审修正制方案的单元商领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处理。四要检察资产评估日与企业设立登记日之间利润的归属。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政处理的暂行划定》(2002年7月27日财企〔2002〕313号)第八条划定:“资产评估效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元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用。自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用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长的净资产,应当上交国有资本持有单元,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元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谋划亏损而淘汰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元补足,大概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企业凌驾有用期为注册登记,大概在有用期内被评估资产价钱孕育发生重大厘革的,应当重新举行评估。”据此,国有企业实验公司制改建,经批正确认的资产评估价钱自评估基准日起,到公司制企业注册登记,1年内有用。在有用期内,如属于改制前(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基准日之间)净资产变更可分下列情况处理:

(1)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至新企业注册登记日时期

企业实现利润而增长的净资产,原则上应上交原股东,转入“应付利润”科目,经原股东同意,也可加入股份制企业的资本公积,留待以后增资扩股时转增原股东股份。

(2)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至新企业注册登记日时期,企业因亏损而淘汰的净资产

如由原股东负担的,应借记“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由原股东当期或从以后分得的股利中补足。

(3)企业因评估基准日与新企业注册登记日存在时间差

导致依据评估效果举行调账的日期与资产评估基准日、确认日纷歧致的,在评估基准日到调账日的时期,原评估资产数目淘汰的,淘汰部门原评估确认的差额,不再调解账面价钱;如资产价钱增长,增长部门则凭据取得资产的现实价钱,确认其账面价钱。

四、积极应对复肇事物,细致研究热门题目。

除了上述要害,审计职员在事情历程中还应细致研究改制中的热门题目。特别是近期社会广泛关注的管理层收购题目。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范例国有企业改制审计事情实验意见》的看护的精神来看,现在虽然已经对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解禁,但是严酷限定条件。审计职员在审计中,应关注改制企业是否凭占有关划定严酷举行管理层收购运作。《实验意见》划定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验改制,应严酷控制管理层议决增资扩股以种种要领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为探索实验勉励与束缚机制,经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机构答应,凡议决果然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要领竞聘上岗或对企业生长作出重大孝顺的管理层成员,可议决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到达控股或相对控股数目。管理层成员拟议决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定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政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料中的重大事变。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源头正当的相干证明,必须实验《贷款通则》的有关划定,不得向包罗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乞贷,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议决抵押、质押、贴现等要领筹集资金,也不得接纳信托或委托等要领间接持有企业股权。特别是一些限定条件,如划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层成员,不得议决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

1.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谋划业绩降落负有直接责任的;

2.存心转移、躲避资产,大概在改制历程中议决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

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伪资料,导致审计、评估效果失真,大概与有关方面勾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的;

4.违反有关划定,参与制定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政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料中重大事变的;

5.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源头正当相干证明的。涉及管理层议决增资扩股持股的改制方案,必须对管理层成员不再持有企业股权的有关事变作出具体划定。

❸ 公司增资可以同时变更法人和公司名称吗

涉及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出资形式变更,出资人变更,企业类型变更的应进行公司改制。
在公司改制过程中可以进行增资,增资需要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和人民银行出具的债券金融机构确认证明等材料。
法人变更走公司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更换法人代表,然后进行工商备案即可。
名称变更需要先走名称预审核准。变更后还要公示和公章变更备案等。

❹ 如何界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签订了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可将另一方发生的。
7、股权激励计划以及股票交割单(转让协议)等作为扣除凭证。
2.会议费支出,以召开会议的文件,即使取得有效扣除凭证,也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开具的财政票据(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或票据)。
10在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诸多因素中、参会人员的签到单等能够证明会议真实性的资料以及会议费用明细单等为辅证。
3.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
4。
9.非金融企业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向银行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该银行开具的银行利息结算单据,支付给境内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该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拨缴职工工会经费,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8.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但是,即使符合前述条件,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仍不得在税前扣除,涉及项目最多、变数最大的是各项扣除金额、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赔偿费。
企业实行股权激励的,征收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发生非价外费用的违约金,取得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或收款个人签具的收据.根据法院判决、调解,该单位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3.从境内的农(牧)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但必须提供分摊协议且按协议归集.缴纳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费),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或表格式完税证明,也取得了发票作为有效扣除凭证,还应注意。
11.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用于法定公益事业的捐赠,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票据,如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等。
12。
1,能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计算依据和发生过程的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库单、领料单、耗用汇总表等)、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国土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拆迁补偿费等非应税项目支出。
凭证种类
税前扣除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举的种类:
1,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18。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先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
19.企业自制的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并附合同(如拆迁、回迁补偿合同)等凭据以及收款单位或个人的证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辅证。
16,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17,作为当年的工资薪金支出给予扣除。
2、货物、工业性劳务、服务,应符合规定的计算依据和比例.缴纳政府性基金,必须取得借入方出具的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使用借款的房地产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方准予在税前扣除。
4.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仲裁等发生的支出,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购买不动产。
14.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发布)的规定执行。
15。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6.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归集至本企业扣除,且可以不计算在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内。
20.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特殊规定
有些特殊支付项目应将相关资料作为附件或备查资料,还有些支出即使符合规定比例,取得了有效凭证,但在特殊规定下仍不能扣除,农(牧)民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金。
(3)为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企业借款而支付的融资服务费、融资顾问费,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应以公告董事会决议。
(2)向非银行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须取得付款单据和发票。
6、收条或签收花名册等单据、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不超过另一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的部分或全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再看该项支出对应的支付凭证能否作为有效扣除凭证.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理机构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银行转账单据、单位、个人签收单据等。税务机关在审查时有疑义的?关注这一问题的纳税人不妨看过来,以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通知、会议纪要,辅以借款合同(协议);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工资扣除,工资分配方案。正值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哪些凭证可以作为有效扣除凭证、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支付职工薪酬的工资表,差旅费补助、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单据等内部凭证.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接受劳务、受让无形资产.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且允许扣除的费、金,代收部门开具的代收凭据、缴款书(如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等。
13.支付给行政机关、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事业单位、军队等非企业性单位的租金等经营性应税收入。
5,其受托方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且应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按该规定或要求扣除。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提供自主、委托、工资结算单、产品成本计算单;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

❺ 如何办理企业改制登记注册

办理企业改制程序办理企业改制,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前期准备阶段:

制定改制方案,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取得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文件,集体所有制企业还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确认改制文件;

第二步,申请登记手续:

1、改制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登记表格;

2、企业改制需要新增货币资本的,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

3、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名称变更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改制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一)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复,集体所有制企业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式两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4、产权界定文件(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产权不清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

5、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股东若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6、股东资格证明;

7、《指定(委托)书》;

8、《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材料;

9、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的批准文件;

3、公司章程(提交原件一份,中央单位或外埠企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4、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董事长的指定或委派文件;

5、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6、《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材料;

7、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8、《指定(委托)书》。

(三)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3、《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4、发起人的资格证明;

5、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6、产权界定文件(集体所有制或产权不清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

7、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股东若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8、含国有股权的要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管理文件;

9、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集体企业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10、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11、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12、《指定(委托)书》;

13、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改制为发起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提交上述第(三)3-14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缴纳注册资本计划》、《中方投资者名录》、《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五)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原公司股东会决议;

3、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4、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

6、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7、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8、验资报告;

9、国有股权管理文件(含国有股权的提交);

10、发起人的资格证明;

1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材料;

12、《指定(委托)书》;

13、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改制为分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的关于改制的决议或决定;

3、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名称变更证明;

4、《指定(委托)书》;

5、《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材料;

6、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法人改制为分公司时,如上级企业改制时已包含该企业法人的全部资产,改为分公司时,提交上级企业评估报告摘要(国有资产的核准或备案文件)或负责上级企业改制的登记机关出具的资产情况说明;原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的,还应提交产权界定文件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营业单位改为分公司的不必提交上级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及确认文件或资产情况说明。

(七)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登记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登记机关为本市的免交)

(八)股份有限公司从发起设立转为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3、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4、股东会决议;

5、验资报告;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商务部的批准文件。

(九)改制为合伙制企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产权界定文件(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产权不清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

3、原企业上级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集体所有制企业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4、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核准或备案文件);

5、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算报告;

6、合伙协议;

7、出资权属证明;

8、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9、《指定(委托)书》;

10、《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材料。

(十)改制为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产权界定文件(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产权不清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

3、原企业上级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集体所有制企业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资产评估报告文件(国有资产核准或备案文件);

5、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算报告;

6、投资人身份证明;

7、《指定(委托)书》;

8、《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材料。

提示股东(发起人)的资格证明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工会法人的,应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和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

1、改制企业凡涉及银行贷款的,均需向工商部门提交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资产保全证明》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出具的《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

2、涉及资产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国有资产转让,还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单》(不含中央及外埠在京企业)

3、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净资产处置时涉及使用净资产奖励、解除劳动合同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由商务部或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本市登记时,应提交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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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考试重点是哪些

一般是一、二、三、四章
多做几份历年的考卷,自然就会一目了然了,因为历年的经典试卷题会重复出现的

摘些教材重点:高概率考点:

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6、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8、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9、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10、会计法42—45条

1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1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13、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14、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二)教材增加内容以及要求的提高

1、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权责发生制性原则

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8个原则)可比性原则(可比+一贯)、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客观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性原则、谨慎性原则

2、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3、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4、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5、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6、设置会计机构需要考虑的因素

(1)单位的规模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7、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8、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9、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员监交(单位撤并、所属单位负责人拖延、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会计交接的负责人之间有矛盾、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

10、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1)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 (2)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 (3)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

1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13、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办理的事项: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14、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1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1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7、租店、租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使用出租单位的发票。所需发票,按照规定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18、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

19、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0、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21、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22、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23、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4、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25、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6、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27、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困难是指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8、妥善解决道德冲突

现实生活中会计人员面对的问题总是是非分明,但经常会面对利益冲突问题,如

(1)可能会来自专横的监事、经理、董事、合伙人的压力,或可能会产生压力的家庭或个人关系对会计师产生干扰

(2)会计人员可能被要求做出违背技术和专业准则的行为

(3)在对忠诚的权衡中,如在职业会计师的上级和所需遵循的专业行为为准则之间,可能产生问题

(4)当有利于雇主或客户的误导性信息被公布,并且公布的结果不一定使会计师受益,可能会出现冲突

29、如遇到严重的职业道德问题时,职业会计师首先应遵循所在组织的已有政策加以解决;如果这些政策不能解决道德冲突 ,则考虑:

(1)向直接上级阐明这一冲突

(2)私下向独立顾问或适宜的职业会计师团体寻求咨询和建议,以获取对可能的法律程序的理解

(3)在经过所有内部复议程序之后,如果冲突仍存在,没有选择,只能辞职,并向公司适当代表提交信息备忘录

30、当职业会计师在母国以外的国家执业,并且两国的职业道德要求在具体问题上有差异时,适用以下要求:
(1)如果执业地国家的职业道德要求不比IFAC准则严格,应运用IFAC准则;
(2)如果执业地国家的职业道德要求比IFAC准则严格,应运用执业地准则;
(3)如果母国的职业道德要求对国外执业是强制适用的,且比以上两款列示的准则严格,那么应运用母国的职业道德要求

3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
(1)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2)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3)生育;(4)其他情况。
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

32、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❼ 发改委有关项目申请的相应法规有哪些请列举,越详细越好,谢谢!

如何办理企业改制登记注册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1、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母公司;
2、改制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及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控股50%以上的公司;
3、已在市局登记的企业改制;
4、集体企业存量资产界定为集体共同共有,成立集体资产协会,且改制为有限公司;
5、汽车交易市场专营企业、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登记注册代理、旧机动车经纪、期货经纪、投资基金、人才中介服务、征信、煤矿经营企业改制为公司;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改制企业;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改制企业;
8、市局决定应当由其登记的企业。
特别提请注意:下列改制登记由海淀分局负责:
1、海淀区内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变更)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海淀区内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变更)为除母公司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集团母公司;
3.海淀区内改制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及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控股50%以上的公司;
4、海淀区内汽车交易市场专营企业以及其他类市场专营企业改制为公司。
区(县)分局改制登记管辖范围:
1、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负责改制登记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2、已在分局登记的企业改制;
3、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授权改制登记的企业。
收费标准
企业改制登记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1、企业整体改制,改制后注册资本(金)增加的,按以下标准收取登记费:注册资本(金)未 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 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金)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增资收费最低为100元;
2、原有企业整体改制,改制后企业注册资本金没有增加的,按变更登记收费50元。
办理企业改制程序
办理企业改制,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前期准备阶段:
制定改制方案,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取得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确认改制文件的决议;
第二步,申请登记手续:
1、改制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登记表格;
2、企业改制需要新增货币资本的,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
3、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4、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办理名称变更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改制企业名称规定:1994年7月1日前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改制)登记为公司、事业单位以设立形式改制登记为公司的,原名称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后应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1998年4月6日《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登记为公司的,其名称中有“集团”字样,且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允许继续使用“集团”字样。
原国有独资公司名称中含有“集团”字样的,因重组合并或分立新设国有独资公司,新设公司名称中可直接使用“集团”字样。
改制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委托)书》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
(3)、主办单位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
(4)、主办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转换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
(5)、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6)、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7)、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发起人签署,同时提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8)、转换后的公司章程(转换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转换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转换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转换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如转换同时申请增加许可经营范围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11)、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
(12)、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也可经具有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权限的企业或者部门备案;转换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的,可不提交评估报告,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确认的出资人出具的批复(批复中应确认转换后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金融债务数额)和金融担保函,以及产权登记证明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13)、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转换同时股东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的证明文件】;
(14)、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
(15)、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
(16)、《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1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含民办无主管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委托)书》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
(3)、主办单位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出具);
(4)、主办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转换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出具);
(5)、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和职工共同出具);
(6)、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中关村示范区的企业也可以采取公告形式,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7)、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
(8)、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发起人签署,同时提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11)、转换后的公司章程(转换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转换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转换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转换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12)、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
(13)、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产权界定文件;(指资金申报表、资金审核表、产权界定协议书或者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农村集体(如上级单位为农工商总公司)不需提供产权界定文件,提供乡(镇)政府及农村经管站批文即可;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无法提供产权界定文件的,应出具审计报告确认;如有集体共有股应由区政府指定的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进行量化)
(1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转换同时股东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的证明文件】;
(15)、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
(16)、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
(17)、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8)、《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1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❽ 已故国有企业职工抚恤金条例是什么(济南)

一、关于国有资产处置
(一)企业国有资产处置
1、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规章制度进行操作。
2、企业改制必须先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要全面清查企业各类资产、负债,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在此基础上,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在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分别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企业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不改变用途)、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资产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经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初审后,报省国资委核准。
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械对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企业土地使用权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4〕2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处置后,归属企业的土地权益,纳入企业国有资产统一处置。
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4〕16号)确定。列入省国资委首批履行出资入职责的省属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为省国资委。未列入的省属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为现行管理该企业的省直厅局、行管办、集团公司(总公司)。
3、改制企业申报核销的不良资产,按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湘国资〔2005〕19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对不良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省国资委审批;不良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省国资委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其中,不良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省国资委审批核销改制企业的国有权益,要抄送省财政厅,其中审批处理的资产损失涉及企业损益的,要事先征求省财政厅的意见。
企业在收到准予核销不良资产的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应办理核销不良资产的剥离和移交手续。一级独立法人企业和国有资本整体退出的二级以下独立法人企业,根据批复核销的不良资产金额与省国资委所属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移交协议,将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的所有权移交资产经营公司,由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管理、追索和处置;其他二级以下独立法人企业,根据批复核销的不良资产金额与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签订移交协议,将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的所有权移交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由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进行管理、追索和处置。
4、改制企业必须切实做好债权清收工作。要按照省国资委、省国企改革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债权清收管理的通知》(湘国资[2005]18号)要求,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班子,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内部催收债权的责任。同时,应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的清收奖惩措施。对企业内部部门往来借款,以及母子公司间形成的债权不得确认为坏账损失,应全额收回。对于企业内部员工借款要制定还款计划,在改制期内全部还清。企业改制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的,员工欠款应从计发给员工个人的经济补偿金中抵扣。对债权清收不力的单位和企业,如按政策需申请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不予审批拨付或相应扣减改革专项资金。对于债权人没有追索并丧失诉讼时效的逾期债权,应单列说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企业改制应当与债权金融机构充分协商,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落实债务承担的主体和形式,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金融机构依法减免的债务形成的净资产应当作为改制企业安置职工等改革费用的来源。金融机构折价转让国有企业债权(股权)的,应当与企业协商,并按照金融机构实际收取的转让价款折算为买受人在国有企业的债权(股权)。
6、企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度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制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4]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产权转让金额(指评估价,下同)5000万元以下的,由省国资委审批;产权转让金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省国资委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7、除有规定的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入省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由政府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改变用途的土地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仅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的转让,由省国土资源指定在有关土地交易市场交易。
企业国有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前,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收购(兼并)国有企业,收购(兼并)方承诺安置职工就业的,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安置就业的职工数量,与被安置的职工签订就业合同,未知数签订就业合同和安排上岗的,不得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收购(兼并)合同中约定设置安置职工就业他项权利的,土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土地、房屋产权过户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办理安置职工就业他项权利证书,发给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设定安置职工就业他项权利的土地和房屋不得抵押、转让、出租。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或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外商以人民币资金收购的,需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人民币来源证明。
8、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但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有效足额的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自首期付款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到省产权交易所办理交易鉴证手续。产权转让价款收入(指产权转让全部收入,下同)原则上由受让方全额缴入省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转让价款收入全额缴入省产权交易所的,30%部分从省产权交易所转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分期付款的,按实际到账额同比例转账。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特殊情况经省国资委批准后,产权转让价款收入的30%部分也可由受让方一次性直接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收入的70%,按规定报批后,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经省国资委批准后,从省产权交易所转入改制后的新公司,纳入省国资委企业国有资本预算中专户储存,统筹安排,用于增加企业国有资本金或国有股本;特殊情况经省国资委批准后,也可由受让方直接转入改制后的新公司,作为企业国有资本金或国有股本。(2)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或非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企业)的,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的职工安置费用金额和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要求,经省国企改革办批准,省产权交易所分批将收入转入改制前原企业,专项用于改制前原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安置职工后的剩余资金,在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间内部调剂,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再有剩余资金,从省产权交易所转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
9、国有企业改制后剩余经营性资产(含出让土地,下同),属一级独立法人企业的,划转省国资委所属的资产经营公司通过出售、租赁、入股等方式处置;属二级以下独立法人企业的,由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收回。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剩余经营性资产按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相关规定处置。
省属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未纳入企业改制范围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报省人民政府收回。
10、未纳入国有企业改制范围的非经营性资产,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编制处置方案,报省国企改革办批准后处置,处置收入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
(二)矿业权(采矿权和探矿权,下同)处置
11、凡未依法缴纳矿业权价款的国有矿山企业,在改制或破产时,均应按照以下规定对矿业权进行处置:
(1)国有矿山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缴纳的矿业权价款,经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确定转增国家资本金。
(2)国有矿山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其矿业权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或作价入股,应缴纳的矿业权价款,经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批准,75%可用于原企业作为改制成本,25%缴入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作为国有股投入改制后的企业,国有股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委托省土地资本经营公司持有。经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缴入省财政的矿业权价款可用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本调剂。
(3)国有矿山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其矿业权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应缴纳的矿业权价款,全额缴入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批准,75%可返回用于改制前原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等。
(4)省属国有矿山企业关闭破产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矿山闭坑和采矿权注销手续,其资源保有量可继续开采利用的,由省人民政府收回,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有偿出让,应缴纳的矿业权价款的75%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批准后,可返回用于原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等。25%缴入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5)为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在矿业权处置中,必须对受让方进行资质审查,符合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才可受让。
(三)土地资产处置
12、国有企业实施破产,其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有效抵押的,依法拍卖后,应当将不低于拍卖成交价4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用于企业职工安置等。缴纳出让金的具体数额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土地用途、区位条件等因素确定。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该划拨土地处置收入全部用于企业职工安置等。
13、国有企业土地因城市规划作为公共设施用地或公益事业用地控制,属于划拨土地的,依据原批准用途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纳入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统一处置,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属于出让土地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出让年限、已使用年限以及区位条件等因素评估作价纳入改制企业资产统一处置。
14、国有企业转让已经是商业、旅游、娱乐等用途的经营性用地,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
15、国有企业出让土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应经城市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自行开发建设的,按照改变用途后的市场地价减去原土地用途及剩余出让年期的评估地价之差补交土地出让金,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转让给他人开发建设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其收入减去对原土地使用者的补偿费后,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对原土地使用者按照原土地用途及剩余出让年期的评估地价加地上建筑物评估价给予补偿。
16、出让土地开发程度未达到转让条件的不得直接抵债,可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资本经营公司按照企业获得土地费用及土地开发成本价格收购。企业以收购价款缴清应缴税费后清偿债务。省国土资源厅将收购的土地出让后,其收入减去收购、开发、出让成本后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
(四)工会资产处置
17、改制企业工会资产按照《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工会资产处置的意见》(湘工发〔2004〕17号)处置。工会资产处置方案,按现有的工会组织隶属关系,报改制企业上一级工会(指改制企业的上一级地方工会、省直工会或省产业工会)审批。
对于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等工会资产,可由改制企业的上一级工会委托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置,但处置收益交上一级工会。
二、关于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
(一)职工劳动关系处理
18、外省、市国有企业并购省属国有企业的,应参照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分流安置职工和接续社保关系手续等。
19、改制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符合下列条款之一的职工,在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如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制企业应与职工签订或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①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②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在原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③初次分配到原企业工作的复员、转业军人及按计划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与原企业已签订了有期限劳动合同而未到期的。
改制企业与原企业职工经协商一致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后,应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20、国有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原则上按其退休前长期所在岗位确定,在管理(干部)岗位的为55周岁,在生产(工人)岗位的为50周岁。
21、对脱产学习和外借的职工,应回到原企业参加改制。
22、对伤病残职工,应根据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区别因工(公)伤残和因病情况,依照国家在关政策调整劳动关系,由原企业按本意见相关标准提留费用后,移交改制企业或社区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3、企业改制时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如职工本人申请,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4、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分配制度或分配办法,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企业在岗职工工资计算。
拖欠工资是指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按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规定的工资标准应发而未发的工资部分。
25、企业改制时,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或生活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集资款、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离休干部的有关费用和被挪用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等,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才能进入改制程序。
(二)职工分流安置
26、对改制为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原则上要求安置原企业的所有职工就业;对转制搞活的企业,原则上要求安置原企业80%以上的职工就业;对整体购买破产企业资产设立的新企业或破产重组设立的企业,原则上要求安置原企业50%以上的职工就业。对被安置就业职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27、对改制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含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实行内部退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发给内退生活费,按本意见相关标准提留费用。原已办理内部退养成手续的人员按本意见执行。内部退养人员由改制企业或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相关机构负责管理。
28、改制企业有净资产并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10年(含1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在下列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①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②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可与改制企业签订协保协议,不计发经济补偿金,由改制企业负责管理,按协议代缴社会保险费。协保人员在协保期间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等规定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职工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不实行协保。
(三)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29、应参加养老保险但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处理方式。
(1)全民固定制职工按属地原则,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从当地统帐结合制度实施时起,单位和个人按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单位和个人按企业所在地规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原已退休人员个人不补缴,其退休费也不补发。
30、未参加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的,不享受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社会保险待遇。参加的自参加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31、符合国务院令第271号、省政府令第167号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职工家庭,按属地原则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关于费用的提留与管理
(一)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有关费用提留与管理
32、离休干部的费用提留。离休干部移交属地管理的预提费用项目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4〕2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预提留项目的具体标准,按接收管理机构所在市州的相关经费标准制定。
测算因社会经济发展及不可预计因素发生的费用,应根据离休干部本人年度基本离休费总额×全省2003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比例×5年的标准计提。实际发生的不足部分在离休干部自然减员的经费中调节使用。
3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由企业发放生活补助费的干部,根据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委老干局湘老干〔2004〕4号文件规定,生活补助费按第一次、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325元/人.月,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300元/人.月,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280元/人.月的标准,计提10年,一次性发放。并由企业负责落实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参照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公室湘离干函〔2003〕3号文件规定,以企业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企业负责一次性缴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4、退休人员医疗费提留。改制后仍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不予提留,企业按规定统一组织参加所在地医疗保险;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按企业所在市州企业改革的相关政策执行。
35、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人员费用提留按《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执行。
36、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费用提留。企业改制时,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未满的,其工资发放至医疗期满(医疗期最多不超过24个月)。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应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其中,经市州级以下医院诊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非因工致残、癌症、精神病、严重肾衰、瘫痪等病残人员,按不低于4万元/人的标准提取医疗补助费。
37、因工死亡抚恤金的提留。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提留标准为:配偶为本人工资的40%,其他抚恤对象每人30%,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配偶、父母年龄计算到社会平均寿命,超过社会平均寿命的,再按5年提留;子女、孙子女、弟妹从现年龄计算到18周岁。一次性提留。
38、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提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湘劳社政字〔2004〕34号文件规定执行。
39、丧葬补助费提留。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发给1500元;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4个月工资的丧葬补助费。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其丧葬补助费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不再提取。
40、1962年精简下放回乡并仍在企业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有关规定标准范围内按企业现行标准计算10年,一次性提取支付生活补助费。
41、内部退养人员费用。内部退养人员需提留至内部退养人员法定退休年龄前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内退生活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的确定办法为:按企业改制时当地前3年的社会平均工资的平均递增比例递增3年,以第3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经审核净资产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按改革时的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内退生活费的标准原则上由企业的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不超过按所在市州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办公核定的数额。
42、协保人员费用。协保人员提留的费用为:至协保人员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的确定办法为:按企业改制时当地前3年社会平均工资的平均递增比例递增5年,以第5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经审核净资产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按改革时的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43、计划生育奖励费用。改制企业的职工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的保健费可在《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标准的范围内按企业现行标准计提到独生子女满14周岁,一次性发放。
44、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发放的标准,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6]32号文件的规定计提15年,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各负担50%;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全额负担。
45、档案管理、职工党团关系和离退休人员属地管理等费用,按企业所在市州对市州属企业同类办法执行。需保留的已故人员档案一并提留费用和移交。
46、企业生产、生活用水、用电进行分离的,其分离费用按企业所在市州企业改制政策规定的相应标准提留。
47、国有控股的多元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有关改革成本由各国有股东按股比协商分摊。
48、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依次用评估后的净资产、土地等支付改制成本。以上资产不足以支付改制成本的,可按规定申请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
(二)破产企业的费用提留与管理
49、列入全国关闭破产工作计划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及有关费用提留与管理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4〕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4〕25号文件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不详细的提留项目及标准,按本意见中改制企业的相应提留项目及标准执行。具体包括:离休干部的费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费用、因工伤残人民费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费用、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1962年精简下放回乡并仍在企业领取生活补助费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和绝症病人的医疗补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社会化管理和水电分离费用。
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提留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即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10年后如有缺口,统筹研究解决。
未列入全国破产工作计划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实施关闭破产的,经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授权经营单位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实施破产。
四、关于主辅分离改制分流
50、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总体上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原省经贸委第9部门湘经贸企业〔2003〕264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51、企业要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其他具体情况,合理划分主业和辅业。实施改制分流的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系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和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装配、运输、设计、科研院所等单位。对处于主体企业供应、生产、销售链条上,对主体企业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生产单位,不应列入辅业改制范围。
52、辅业改制原则上实行国有资本不控股、少参股,积极引入社会资本特别是战略投资者,不提倡全员持股和平均持股。原主体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其直系亲属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辅业企业的股份。
原主体企业是指改制前辅业单位的上级企业。辅业单位为非独立法人、属于分立改制的,改制后存续的国有企业为原主体企业。
53、原主体企业要规范与辅业改制企业的关联交易,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原主体企业与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辅业改制企业之间不允许相互拆借资金,无偿占用资金。
54、对分流到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改制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以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分段补偿。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重新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55、辅业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预留有关费用,由此造成账面国有资产的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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