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非法集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区别
1.定义不同:非抄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2.主观故意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3.造成的后果不同: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案发后归还能力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非法集资罪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
⑵ 《非法集资处罚条例》如何严控非持牌机构募资
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8月24日由银监会起草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对此,肖飒认为,该条款对各个非持牌金融机构的募资进行了360度无死角禁止,不利于扩大我国互联网金融已经走在世界行业的优势,对于新兴融资渠道可能会“误伤”,建议留有余地和空间,毕竟“水至清则无鱼”。
目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虚拟货币”也被纳入《征求意见稿》,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表示,对于以发放虚拟货币融资的ICO众筹项目来说,在不涉及股权交易且有真实的底层项目、经营活动的,较难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仍需调查部门调查后予以确认。
⑶ 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五大区别!
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需要具专备更苛刻的条件和审属批手续)向公众推广募集。因此,公募基金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严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宣传,不能通过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实践中,理财讲座、投资研讨会等宣传形式无形当中把私募基金资金募集行为推向了犯罪的边缘,基金公司应谨慎对待。如果相关机构采取上述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和推介,则有可能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这一界限。
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⑷ 非法集资和委托理财有什么区别
委托理财: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升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投资银行作为管理人,以独立帐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升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介业务。通常情况下,人们把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委托投资也称为委托理财。
非法集资:指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⑸ 什么叫非标融资
非标准债券融资:
企业的融资行为按资金的类别可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债务融资)
标准化债权资产,指有公开上市交易的债权性金融产品。中国的债权性金融工具有两个公开交易的市场: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在这两个市场上上市交易的债权性证券,属于公开上市的标准化证券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指未公开上市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如信托贷款等。比起标准化债券资产,这类资产一般不公开发行,风险较高,流动性也低,缺乏标准化的证券特征,但名义收益率会高很多。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三、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四、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五、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六、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商业银行应将合作机构名单于业务开办10日前报告监管部门。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合作的机构名单应于2013年4月底前报告监管部门。
七、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
八、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九、商业银行要持续探索理财业务投资运作的模式和领域,促进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十、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上述各项要求开展相关业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直至达到规定要求。
十一、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应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⑹ 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