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2)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法律规定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这个后悔圈也叫做是七天无理由退款,仅适用于网络行为,网络购物或者电视购物。
『贰』 新消法规定消费者在七天内有“后悔权”保障了消费者的什么权利
与其说保障了消费者什么权利不如说赋予了消费者什么权利,无理由退货制度在我国台湾地区被称为“消费者之犹豫权”,英美等国称为“冷静期规则”,欧盟称为“撤销权”,实质是赋予消费者在合同缔结之后适当期间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之所以赋予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本原因在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高度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不对称在网购、电视购物领域表现的更为显著,所以我国首先在这些领域确立了无理由退货制度,也就是所谓的后悔权。仅从字面也能准确理解这种权利的本质,即单方合同解除权。
此规定的出台,无疑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商品营销方式,商家必须创新销售渠道,以更加尊重消费者个人隐私的方式来进行产品宣传。渠道战,赢在策略,赢在尊重消费者。
『叁』 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致使权益受到侵害时,该如何维权
需要找金融银监会协调解决。因为现在很多消费者购买的金融产品都是有风险提示的,风险小的自然效益低,效益高的自然风险也会很大。所以人们要时刻谨记投资需谨慎。
『肆』 消费者后悔权的提出背景
消费者后悔权是在消法修改应的环境下提出的,着眼于进一步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曾经有消费者因购买的汽车出现质量问题而将商家告上法庭,法院最终认定汽车属于奢侈品而不属于消费品。消费品的范围应当放得更大。修改后的消法应包括生存型消费、发展型消费、享受型消费、个别存在的奢侈型消费等,既有物质商品的消费,也有精神商品的消费。
立法者应当本着向弱势群体包括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精神,适当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负担,提高商家的举证责任。如果消费者称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而商家坚持认为产品没有质量问题,那么法庭可以要求商家举证,证明争议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在维权实践中,消费者无法证明经营者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虽然在民法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可是由于消费关系是非常特殊的民事关系,应当实行“谁强势,谁举证”或者叫“谁得利,谁举证”。
『伍』 消费者后悔权的实施前提
对于后悔权能否在中国实施?假如实施,是适用于所有产品领域,还是有条件地适用于某些领域?后悔权法定化不得不考虑到几个重要前提:首先社会的诚信程度总体较高,即所谓的“恶意退货”现象不会成为常态;其次,从交易额和商品种类上做出区分,建议排除消费者对购买的易耗品、食品和贵重商品享有后悔权。另外,从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不主张从商业形态上作出区分,如对远程销售适用后悔权,而对超市或便利店则不适用后悔权等。第三,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法定期限不宜过长,建议以不超过7天为宜。从理论上来说,几乎所有的商品,所有的流通领域都可以推行后悔权制度,除非后悔权的行使需要支付过高的社会成本。
『陆』 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范围
买房有望获后悔权
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特别是对于电视直销
商品。还要增加消费者安宁权制度。增强公民权益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由于消费者和商家在对产品相关信息了解上的不对等,商品的更多信息只有消费者购买且使用之后才能了解到,因此建立冷静期制度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该权限如果不恰当地提出,会造成交易混乱,因此有必要立法予以规范。希望在修改后的消法中引入产品的召回制度。现有的‘三包’制度只是解决点到点的问题,而召回制度则是解决点到面的问题。所以召回制度对消费者的保护更为根本。
『柒』 消费者后悔权的法律完善
现行的法律体系,有没有与后悔权相冲突的内容,究竟有无必要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引入后悔权并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法定权利。这个答案是肯定的,其一,消费者和商家在销售活动中始终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消费者拥有的知情权并不能充分实现(尤其是在远程销售的情况下),后悔权的设立可以作为保障知情权的救济措施;其二,商品经济发展的目的是促进商品的流通,后悔权的设置必然大大减少消费者购物的后顾之忧,从而促进商业的繁荣。
从立法角度考虑,可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消费者的后悔权,并通过行政法规对适用范围在充分论证后作出具体规定。同时,为避免与现行法律冲突,应在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一节中规定‘对于消费者购买商品订立的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在法律层面上,后悔权应当逐步进行,可以先通过部门规章等效力稍低一级的规范性文件在新兴的远程购物领域确立后悔权制度,然后逐步推开,待经济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市场诚信体系得以建立、健康有序的消费品市场基本形成之时,可以通过修改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全面确立消费者的后悔权。
我国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和《产品质量法》都没有就后悔权制度做出专门规定。最早制定类似反悔权条款的是1996年辽宁省实施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规定消费者对购买的整件商品(不含食品、药品、化妆品)保持原样的,可以在7日内提出退货;经营者应当退回全部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该《规定》执行的效果甚微,后修订时删除了这一条款。部分地方性消费法规中已经对在线消费者的反悔权做出了明文规定,如《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及北京市的《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均赋予了在线消费者们在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回所购商品的规定。如今,修订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内容如下:“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这无疑是对在线消费者的反悔权做出的明文规定。另外,我国的几大在线购物平台的交易条款中都或多或少对在线消费者的反悔权做出书面承诺。例如淘宝网加入“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家就必须遵循基于“买家的主观原因不愿意完成此次交易,买家有义务向买家提供退换货服务”这一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在线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工作已十分迫切,通过建立完善的反悔权制度来保障在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已势在必行。
不能说后悔权就是单方面撕毁合同。当然它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合同法上的合同自由原则有一定的抵触之处。但是后悔权的出现和发展以及到最后的确立,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蓬勃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不断发展,这一法律社会化现象密切联系的。相对于经营者,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这就需要法律加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公平与正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对合同自由及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一定的限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更好的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捌』 金融消费者应受保护的权利有哪些
主要就是:
知情权
选择权
自由消费权和获得赔偿权
其他那些权利都是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制发达程度,只是文字性的象征罢了
远远没有达到真正实现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