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抄租赁 新注册条件:
1、融资袭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 2、提供符合要求的外资企业作为投资股东,外资企业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需提供审计报告、资信证明、公证文书等材料; 3、提供2名以上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人员;
融资租赁公司执照都是全国通用,且可在外地设立办事处,基本情况是这样,希望能够帮到你 谢谢
内资公司设立验资报告需要准备的材料
1.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2.各股东身份证
3.企业设立申请表(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简历、地址证明)
4.银行入资单(工商局备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5.公司章程
Ⅱ 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经什么部门的批准
1、设立商业银抄行,应当袭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我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担负着对整个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它有权依法对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行使审批职责。
2、因此,设立商业银行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本条也为此作了明确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批商业银行的设立申请时,应审查商业银行设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即审查设立的合法性,确保商业银行依法设立,避免银行设立中的非法行为。
3、从整体上控制银行的合理分布,使银行业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相适应。通过审查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确保商业银行具有经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避免没有经营能力的组织经营银行业给社会造成危害。从这个意义上说,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商业银行的设立,也是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措施之一。
Ⅲ 私营企业可以设立金融机构吗
金融机构是受到政府严格监管的,不是钱多想成立就成立的,私营的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机构,不过要按程序去申请设立
Ⅳ 如何成立金融企业,其条件和办理程序要求是什么
成立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的最基本条件是二个:一你要有金融资本;二是要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批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许可证。如果人民银行能批准你设立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的许可证,那么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Ⅳ 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属于。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Ⅵ 哪些金融机构的设立需银监会审批
银监会的监管抄范围
《第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有四个: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第6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7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Ⅶ 申请开办银行提供的资料
1、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银监会审查批准。
2、5人以上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即发起人认购商业银行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即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票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方式设立的商业银行,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总股本的35%。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章程
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b、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c、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如下: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
(三)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五)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
(六)能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并积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任职资格除了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之外,还应有如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二)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方面的专家,并符合《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d、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健全的组织机构应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①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程、对商业银行的合并、分立或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②董事会。
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成员5-9人。设董事长1人,为股份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可设副董事长1-2人。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③监事会。
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本行职工代表组成,比例由章程规定。任期每届为3年,届满,连选可连任。董事、经理级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④经理。
股份商业银行设经理(行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e、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安全防范措施主要包括配备保安人员和防盗、报警、消防等设备
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一般应包括金库、通讯设备、电脑、运钞车、点钞机、验钞机、保险箱等
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备,应符合人行、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
f、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至少应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三)地方政府不向银行投资入股,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
(四)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五)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六)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七)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
5、其他注意事项
a、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最后一点规定,“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此即意味着,即使申请设立的商业银行完全符合前述条件,银监会也可以基于经济发展和银行业竞争状况的考虑而驳回其申请;也可能因适用对等互惠原则,而驳回设立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的申请。
b、境内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二)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c、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前款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d、单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e、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九)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f、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起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g、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银监会吊销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示。
h、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的,应经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i、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银监会审查其任职资格
j、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银监会批准。
Ⅷ 设立银行哪个部门批准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Ⅸ 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申请,报经国家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以外资回银行、外资分行设立为答例:
(1)设立申请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外资银行或外资分行,应当由投资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
(2)正式申请和审批 外资银行或外资分行的设立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发给申请者正式申请表。正式申请表填好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正式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①由申请者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正式申请书;
②拟投资银行或外资分行主要负责人名单和简历;
③对拟作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
④设立外资分行的,其总行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书;
⑤其他资料。
(3)登记注册、申领许可证 外资银行或外资分行应当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书30天内,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应依法自开业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构办理税务登记。
Ⅹ 新成立金融机构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工商管理局注册,公司名地址,法人,还有公司投资投产额,有些公司为了严格自己还可以申请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