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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负金融机构负责人

发布时间:2021-05-06 22:31:05

1. 作为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应该具备哪些职业素质

我国的金融管理十分落后,银行职员拿着高工资、高福利,但是呆账、坏账却多得惊人。银行业并没有树立起为客户服务的意识,客户提取大额现金,必须提前预约,这在发达国家是不可想象的。以花旗银行为例,其员工是中国同等规模银行的十分之一,创造的利润却比我们高10倍。中国金融业的人员素质亟待提高,不应有一丝一毫懈怠的理由,但是许多人却没有意识到。因此培养一批经营人才、金融理财专家,对当今越来越严峻的金融市场而言最为迫切。”

“所以,对于国内金融机构而言,大力培养本土的理财规划师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已经迫在眉睫。只有将这些问题率先解决了,国内金融业才能真正实现与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

一、加强学习,及时充电。办公室人员首先要加强政治学习,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金融方针、政策、法规,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经常看书学习是掌握知识、熟悉业务、提高理论水平、增强自身本领的重要手段和方法,是加强修养、陶冶情操的一个基本环节和重要途径。办公室工作面广、事务杂而多,要求综合知识广博,业务能力过硬,所以要学习、学习、再学习,及时充电,增强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时刻保持一种积极向上的求知欲望,努力养成求知的兴趣、思考的习惯、钻研的毅力;形成坚持学习、加强学习、改善学习的良好氛围,力求达到学以立德、学以增智、学以致用的成效,真正做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顺应新形势,实现新突破,与时俱进,贴紧领导、贴紧基层,锻炼成为一职多任、一专多能的复合型办公室人才,更好地肩负起银行办公室工作的繁重任务。

二、提高业务能力,工作不断创新。办公室人员要适应新形势、新环境、新业务,当好领导的助手和参谋,就应不断地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一是要经常学习办公室的业务工作,如文件的起草、发放、管理等,一定要达到精通、熟练和得心应手。近几年农业银行总行、省行和二级分行每年都召开办公室工作和宣传工作会议就非常好,对办公室的一切工作进行了规范,使与会者学到了很多业务知识。建议上级行经常举办培训班,提高办公室人员的业务素质。二是要有争创一流的奋斗目标和工作要求,要下决心做出一流成绩。首先要把工作标准定好。工作标准是否客观合理、是否积极向上,也是考察办公室人员是否有争创一流的信心和勇气的重要标志。三是要勇于创新。对办公室工作而言,创新体现在日常事务工作要有预见性,要有政治敏感性,要有判

断事物发展趋势的洞察力,要有较强的协助领导搞好决策的能力,要深入到基层搞好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掌握新资料,做到胸有全局。对某一件事的处理,如何开局,如何收局,有哪些措施保证,要做到心中有数,使各项工作不断创新。四是要学会统揽全局,善于抓“牛鼻子”,抓关键事情,只有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其他问题才能迎而解。在办公室工作当中,面对复杂问题,就应考虑如何运用科学的有效方法妥善处理,而这种方法的运用又是基于对事物的宏观把握和客观世界的认知程度,那种只顾忙忙碌碌,不善于用人,不善于调动一切积极性的做法,都是办公室主任素质不强的表现。五是要善于集思广益,提高决策能力。在一个办公室,不在于主任有多少点子,而在于大家出了多少点子,然后根据大家的意见选取科学的、有价值的东西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实施方案,这就是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为此,就要求我们必须有分析事物、选择最佳方案的眼光和能力。同时还要在内部形成集思广益、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良好氛围,要是大家都不发言、都不出点子,作为领导就很难做出科学决策。所以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协助领导搞好科学决策。六是搞好协调工作。办公室处于机关上下、部门左右的中心枢纽,很多事情要进行协调,即使在办公室内部也存在着分工与岗位之间的协调,这些都是无法回避的,这就看我们如何把握问题,如何协调关系,如何化解矛盾,做到求同存异,换位思考,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好。

三、维护大局,搞好团结。团结是大局,团结出效益。在工作中办公室与其他部门之间难免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只要不是原则问题,就要有容人之心,容人之量。能不能团结,维护不维护团结,是办公室主任的素质问题。要真正搞好团结,一要加强沟通,经常交流、谈心,随时互通情况,这样既可以达到相互了解,消除误会,还可以加深感情,于人于己都有利,没有沟通,就没有团结。二要处理好与领导的关系,维护领导的权威,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首长负责制。要得到领导的信任,关键是工作表现,只要处处为领导排扰解难,工作做出成绩,部门有了成绩,才能真正得到领导认可,只有这样,工作起来才顺手。三是处理好正、副职之间的关系,做到优势互补。在工作中,副职要到位不越位,补位不缺位,而正职则要充分相信副职,大胆放手、放权,关键时刻要具备推功揽过、敢于承担风险责任的品质。四是学会忍让。所谓忍让,不是在原则问题上忍让,而是讲方法、讲艺术、讲双赢,忍一时风平浪静,让一步海阔天空,达到互相让步,才能接近工作目标,把办公室的工作做好。

四、诚实做人,干好工作。干好工作的前提是做人,怎样做人?一是为人要诚实,要做老实人,办老实事,表里如一,人前背后一样,这样才会有感召力,为共好事创造良好的氛围。二是为人要善良,与人为善是一个人综合素质的体现。在工作上、生活中每个人都难免有这样那样的缺点和不足,善意的批评和提醒能得到别人的理解和尊重,而揪住不放,则会造成关系紧张,不利于工作开展。三是要搞互湖四海,不搞小集团。搞小集团是缺乏大志和风格的表现,不仅伤人,也会自伤,对工作害处很大。所以要光明正大,光明磊落,坦荡做事,坦诚待人。四是要胸怀大度,容事容人。胸怀宽广,容人之短,取人之长,既提高了自己傲,也为别人创造了自由发挥的空间。五是要谦虚谨慎。个人的智慧、力量毕竟有限,要学会集众人之长,防止居功自,孤芳自赏。社会之大,不知道的事情太多,看不明白的事情还有,因此要虚心向上下、左右学习,时刻保持一种平常心态,积累各种知识经验,为搞好办公室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2. 金融机构哪些岗位属于高级管理岗位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编辑本段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其他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银行类机构,适用本办法。
上述金融机构不包括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四条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任职资格取消及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编辑本段第六条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七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
(二)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三)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具备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
第八条担任以下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除应满足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政策性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境内代表机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二)担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10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一级分行(包括直属分行,下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
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三)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分行行长、副行长,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
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支行行长、城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四)担任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五)担任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县(市)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中专以上(包括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城乡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六)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总代表、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七)对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同类金融机构办理。
第九条对确属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第八条要求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拟任人,如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技能,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审核。
第十条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属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的任职资格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对担任国家派驻金融机构监事会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其任职资格依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确定。
第十一条担任以下职位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一级分行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支行副行长,国有商业银行支行以下(不包括支行)机构第一负责人。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范围,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包括异地直属支行)副行长;城市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信贷、财务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副行长。
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范围,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三)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副监事长、分支机构(包括代表机构)总经理(主任、首席代表)。
(四)城乡信用社县(市)联社监事长,城乡信用社副理事长和副主任。
(五)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副监事长、董事。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对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外,还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临时主持工作超过三个月的副职,应按正职任职资格审核程序和条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曾经担任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此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三)对因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给所任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反社会公德不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已累计两次被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当局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编辑本段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金融监管责任制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并及时报上级行备案。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法人机构;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机构;
4、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5、住房储蓄银行;
6、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7、境外中资银行类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
4、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总行营业部、直属支行;
5、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6、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
7、属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包括二级分行);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包括二级分行);
3、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以下(不包括分行、直属支行)分支机构;
4、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5、城市信用社及其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
6、由其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初审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分行审核;初审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分行审核。
(四)中国人民银行支行负责审核或取消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初审城市信用社及其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中心支行审核。
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新设立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审批行负责。
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进行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经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初审后,报上一级行审核。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审核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由任免机构直接向承担任职资格审核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行(以下简称审核行)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一式三份,包括:
(一)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三)对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述所有书面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对需要初审的,任免机构应先向承担任职资格初审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中国人民银行初审行应尽快完成初审,转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
第十七条对适用核准制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在接到任职资格申请表等书面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审查,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视为申报资料完整。
在确认申报资料完整、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获得有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后,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任职资格审核。对未通过任职资格审核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应及时向申报机构发出《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对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人进行考试、考察或谈话。
中国人民银行对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人进行谈话,应安排相应的人员。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报送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由任免机构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提交书面报备材料。报备材料应一式三份,包括:
(一)任职资格备案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二)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对适用备案制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完整的报备材料后,对需否决拟任人任职资格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发出《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
拟任人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应否决其任职资格: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决定,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和监管行。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其任职机构的上级机构或干部管理机构应对该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并对其工作业绩作出综合评价。金融机构上级机构或干部管理机构不能进行离任审计的,金融机构应聘请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外部审计师进行。
离任审计应全面、客观、真实地评价离任高级管理人员。对离任后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机构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对因工作原因不能同时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三条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业务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质量、赢利水平等;
(二)分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
(三)分管业务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四)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五)审计结论。
第二十四条对金融机构系统内同级机构、同类性质岗位之间作平行调动的,需要核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若已经经过任职资格审核,原有任职资格仍然有效,不需重新进行核准,可在任职后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但仍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对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原有任职资格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将重新审核其任职资格:
(一)金融机构不能在拟任人任职后40天内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也未提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做出说明;
(二)离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
(三)经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对象存在本办法所规定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二十五条对跨系统任职、跨地区任职或本系统内升职、需要核准的拟任人,如果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不是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在审核其任职资格时,可就拟任人的品行征求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的意见,该意见和金融机构的申报材料一并作为任职资格的审核依据。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任职资格档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二)中国人民银行凭以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取消任职资格的文件;
(四)金融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处分决定;
(五)其他重要资料。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对具有不良记录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专档,这些人员包括:
(一)被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任职资格的;
(二)被中国证券业监管部门或中国保险业监管部门取消任职资格的;
(三)境外监管当局认为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四)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建立专档管理的具有其他不良记录的金融从业人员。
档案内容应包括个人履历、身份证件复印件、相关文件资料、不良记录书面材料等信息。 第四章任职资格取消编辑本段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取消其一定时期直至终身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对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受到撤职处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将取消其5至10年(包括10年)直至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将取消其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本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本机构内部规章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的同时,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和监管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轻重,取消其1至10年直至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二十九条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一)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连续性的严重亏损;
(二)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后,不及时报案并采取相应措施,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案、办案,干扰或妨碍案件查处;
(三)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长期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四)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管;
(五)因严重违规违章经营、内部制度不健全或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金融机构被接管、被迫合并或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危机;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应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条对已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现在前任机构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其他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可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采用适当形式,进行公开或内部通报。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做出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后,如果被处理者或其所在金融机构不服,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章附则编辑本段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任职资格审核;
(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抄报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决定;
(四)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抄报对高级管理人员纪律处分决定;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3. 银监会对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服务指南》的标准:

1、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参照中资商业银行执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2、具体范围:

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中资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

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行营业部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首席代表,须经任职资格许可。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本条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总行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3)肩负金融机构负责人扩展阅读:

信托公司申请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向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分局或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核、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受理机构

1、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

2、城市商业银行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保监局

3、城市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所在地银保监局

4. 保险行业金融机构代码证负责人变更需要哪些手续

1、提供营业执来照原件及源复印件;2、变更的单位需提供企业变更通知书;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行政公章;5、主管部门代码证复印件(限分支机构);6、代码证书正、副本(原件)。
2、企业在营业执照变更后30日内办理代码证变更手续

5. 作为金融机构负责人,如何认识反洗钱的重要性

作为金融机构负责人,要彻底认识到反洗钱的重要性,自己不去操作这种事情。

6.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哪类人员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该机构经理;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
二、依据
1.《公司法》;
2.《证券法》;
3.《行政许可法》;
4.《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5号);
5.《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机构字[1998]46
号);
6.《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40
号)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
三、条件
申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取得证券业执业资格,并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
3.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4.熟悉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具备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5.没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担任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目录
证券公司向我局申请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任职资格核准,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证券公司的申请报告;
2.按规定填写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表及WORD格式软盘;

3.拟任人员身份证明、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4.两名具有任职资格的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或分支机构负责人作为推荐人的推荐意见。推荐意见中应说明推荐人于何时、何地、因何事认识被推荐人,目前与被推荐人的关系如何,并重点说明被推荐人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及遵规守法情况;

5.推荐人任职资格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6.拟聘人员在前一工作单位(岗位)所任职务在离职后须进行离任审计(包括内部审计)的,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前一工作职务的离任审计报告(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中关于离任审计的要求),并加盖公司公章;

7.中国证监会和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7. 金融机构负责人对舆情工作承担什么责任

金融机构负责人不会对舆论付什么责任的。毕竟舆论是网络上的黑粉发出来的。会对金融机构造成影响但是阻止不了。

8. 作为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应该具备哪些职业

你的提问不完整,应为:作为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应该具备哪些职业素质?下面是答案:
一、加强学习,及时充电。办公室人员首先要加强政治学习,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金融方针、政策、法规,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经常看书学习是掌握知识、熟悉业务、提高理论水平、增强自身本领的重要手段和方法,是加强修养、陶冶情操的一个基本环节和重要途径。办公室工作面广、事务杂而多,要求综合知识广博,业务能力过硬,所以要学习、学习、再学习,及时充电,增强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时刻保持一种积极向上的求知欲望,努力养成求知的兴趣、思考的习惯、钻研的毅力;形成坚持学习、加强学习、改善学习的良好氛围,力求达到学以立德、学以增智、学以致用的成效,真正做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顺应新形势,实现新突破,与时俱进,贴紧领导、贴紧基层,锻炼成为一职多任、一专多能的复合型办公室人才,更好地肩负起银行办公室工作的繁重任务。

二、提高业务能力,工作不断创新。办公室人员要适应新形势、新环境、新业务,当好领导的助手和参谋,就应不断地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一是要经常学习办公室的业务工作,如文件的起草、发放、管理等,一定要达到精通、熟练和得心应手。近几年农业银行总行、省行和二级分行每年都召开办公室工作和宣传工作会议就非常好,对办公室的一切工作进行了规范,使与会者学到了很多业务知识。建议上级行经常举办培训班,提高办公室人员的业务素质。二是要有争创一流的奋斗目标和工作要求,要下决心做出一流成绩。首先要把工作标准定好。工作标准是否客观合理、是否积极向上,也是考察办公室人员是否有争创一流的信心和勇气的重要标志。三是要勇于创新。对办公室工作而言,创新体现在日常事务工作要有预见性,要有政治敏感性,要有判

断事物发展趋势的洞察力,要有较强的协助领导搞好决策的能力,要深入到基层搞好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掌握新资料,做到胸有全局。对某一件事的处理,如何开局,如何收局,有哪些措施保证,要做到心中有数,使各项工作不断创新。四是要学会统揽全局,善于抓“牛鼻子”,抓关键事情,只有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其他问题才能迎而解。在办公室工作当中,面对复杂问题,就应考虑如何运用科学的有效方法妥善处理,而这种方法的运用又是基于对事物的宏观把握和客观世界的认知程度,那种只顾忙忙碌碌,不善于用人,不善于调动一切积极性的做法,都是办公室主任素质不强的表现。五是要善于集思广益,提高决策能力。在一个办公室,不在于主任有多少点子,而在于大家出了多少点子,然后根据大家的意见选取科学的、有价值的东西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实施方案,这就是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为此,就要求我们必须有分析事物、选择最佳方案的眼光和能力。同时还要在内部形成集思广益、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良好氛围,要是大家都不发言、都不出点子,作为领导就很难做出科学决策。所以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协助领导搞好科学决策。六是搞好协调工作。办公室处于机关上下、部门左右的中心枢纽,很多事情要进行协调,即使在办公室内部也存在着分工与岗位之间的协调,这些都是无法回避的,这就看我们如何把握问题,如何协调关系,如何化解矛盾,做到求同存异,换位思考,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好。

三、维护大局,搞好团结。团结是大局,团结出效益。在工作中办公室与其他部门之间难免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只要不是原则问题,就要有容人之心,容人之量。能不能团结,维护不维护团结,是办公室主任的素质问题。要真正搞好团结,一要加强沟通,经常交流、谈心,随时互通情况,这样既可以达到相互了解,消除误会,还可以加深感情,于人于己都有利,没有沟通,就没有团结。二要处理好与领导的关系,维护领导的权威,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首长负责制。要得到领导的信任,关键是工作表现,只要处处为领导排扰解难,工作做出成绩,部门有了成绩,才能真正得到领导认可,只有这样,工作起来才顺手。三是处理好正、副职之间的关系,做到优势互补。在工作中,副职要到位不越位,补位不缺位,而正职则要充分相信副职,大胆放手、放权,关键时刻要具备推功揽过、敢于承担风险责任的品质。四是学会忍让。所谓忍让,不是在原则问题上忍让,而是讲方法、讲艺术、讲双赢,忍一时风平浪静,让一步海阔天空,达到互相让步,才能接近工作目标,把办公室的工作做好。

四、诚实做人,干好工作。干好工作的前提是做人,怎样做人?一是为人要诚实,要做老实人,办老实事,表里如一,人前背后一样,这样才会有感召力,为共好事创造良好的氛围。二是为人要善良,与人为善是一个人综合素质的体现。在工作上、生活中每个人都难免有这样那样的缺点和不足,善意的批评和提醒能得到别人的理解和尊重,而揪住不放,则会造成关系紧张,不利于工作开展。三是要搞互湖四海,不搞小集团。搞小集团是缺乏大志和风格的表现,不仅伤人,也会自伤,对工作害处很大。所以要光明正大,光明磊落,坦荡做事,坦诚待人。四是要胸怀大度,容事容人。胸怀宽广,容人之短,取人之长,既提高了自己傲,也为别人创造了自由发挥的空间。五是要谦虚谨慎。个人的智慧、力量毕竟有限,要学会集众人之长,防止居功自,孤芳自赏。社会之大,不知道的事情太多,看不明白的事情还有,因此要虚心向上下、左右学习,时刻保持一种平常心态,积累各种知识经验,为搞好办公室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9. 纪委书记的工作情况

“三转”要聚焦中心任务 往监督执纪问责上转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专题研讨班上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部署,明确职责定位,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提高履职能力。
王岐山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党章和党内法规要求,从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形势判断、提出的工作要求出发,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是党章赋予的,要明确定位,聚焦中心任务,不断坚持、巩固和深化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增强党的观念,严肃组织纪律,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王岐山强调,转职能需要转方式来配合,靠优良作风作保障。转职能、转方式难,转作风更难。职责越明确越聚焦,工作就越具体越深入。要改革体制机制,创新组织制度,改进方式方法。“三转”就是要往监督执纪问责上转。监督、执纪、问责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浑然一体。纪检监察机关的专责是监督执纪,转变作风尤为重要,要带头纠正“四风”,形成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
王岐山要求,要统一思想,付诸行动,与时俱进,随着形势和实践的发展深化“三转”。要求真务实,解决工作发散有余、聚集不足问题,实现内涵与外延的统一,克服越位、缺位、错位现象。要紧密联系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在不增加机构、编制、人员的条件下,把更多的力量压到主业上,区别共性和个性,不强求上下一律。
王岐山强调,完成党的事业最终要靠人,关键是用好干部。对党忠诚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最根本的政治要求。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牢记使命、不负重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观念,严守工作纪律。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以铁的纪律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干部队伍。
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
2014年5月6日至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先后4次主持会议,与部分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业、国有金融机构负责同志座谈。他强调,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责任所系、使命所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
王岐山强调,中央国家机关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中枢,中央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骨干力量,其党组织和党员肩负着重要政治责任,一言一行均关乎党的形象,要增加而不能透支党的信用。权力意味着责任,责任就要担当。要紧密联系实际,深化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峻复杂形势的认识,准确把握加强党的建设与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关系,把党的领导充分体现在“五位一体”建设之中。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不是空洞的口号,主体责任就是党委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不能忘记自己的党内职务和责任。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意识,决不能只重业务不抓党风、只看发展指标不抓惩治腐败。对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要严肃问责。
王岐山指出,贯彻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要害是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东西南北中,工农商学兵政党,党是领导一切的。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不抓谁抓?今年要把主体责任给中央国家机关、省区市和中央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党委扛上。中央国家机关首先要抓好机关党的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党委的作用,把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抓好,把班子带好,把人用好,继承和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落实主体责任不是简单表态、不能务虚,必须务实,要抓作风建设、抓严明纪律、抓惩治腐败。要掌握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持之以恒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检查党的纪律执行情况,增强党的观念。党的观念一旦淡漠,就必然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必须加强组织纪律性。要分析研判处置反映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党纪和国法的问题线索,对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举一反三。要领班子、带队伍,坚持抓早抓小,决不能出现“灯下黑”。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使之“不敢腐”。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对干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逐步实现“不能腐”。
王岐山强调,党委对纪委工作的领导要旗帜鲜明、坚强有力。派驻纪检机构要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不再分管所在部门、企业的其他工作。对反映干部的问题线索要认真清理、分类处置,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形成有力震慑。
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赵洪祝参加座谈。

10. 《反洗钱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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