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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批文

发布时间:2021-05-06 22:31:06

A. 想要注册一个互联网金融公司需要金融办的批文,想要了解一下办理这个批文需要什么材料,走什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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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互联网金融牌照在什么单位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需符合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企业最低注册资本3千万办法规定,拟在省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企业有一年申请时限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许可。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5年办法中规定,《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不仅限于第三方支付办法中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进行了定义,不仅包含第三方支付从事的网络支付,还包含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C. 金融许可证和互联网金融许可证一样吗

应该是不太一样的。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内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容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而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互联网金融应该属于金融许可证下面一个分类,所以应该是不太一样。

D. 互联网金融ICP备案怎么办理

ICP备案和ICP许可证的区别有哪些

ICP备案: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网络内容服务商
,即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网络运营商。ICP备案是信息产业部对网站的一种管理,为了防止非法网站。就像是官方认可的网站,就好像开个小门面需要办营业执照一样。ICP备案可以自主通过备案网站在线备案。

备案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在网上从事非法的网站经营活动,打击不良互联网信息的传播,如果网站不备案的话,很有可能被查处以后关停。非经营性网站自主备案是不收任何手续费的,所以建议大家可以自行到备案官方网站去备案。

ICP许可证: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我国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证制度。

根据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办理许可与备案的通知》,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因此,办理ICP证是企业网站合法经营的需要。

ICP经营许可证与ICP备案的区别体现在:

所有网站都要有ICP备案,但是只有提供有偿信息服务的网站才需要申请ICP许可证。

ICP经营许可证与ICP备案的联系体现在:

网站只有做了ICP备案才可以去申请ICP许可证,并且,ICP备案必须以公司名义申请,提供服务器的单位必须有IDC或ISP证而且要在当地通管局做过备案才行。

E. 互联网金融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一般互联网金融网站都是企业性质,需先提供企业备案资料
企业备案需提供营业版执照原件彩色扫权描件、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网站负责人核验半身照及核验单扫描件
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F. 申办互联网金融服务需要哪些条件

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和大数据处理等技术手段,提供第三方支内付结算、移动支付、网容络信贷、众筹融资(股权)、金融产品销售、电商金融、要素平台等金融中介服务的法人企业;以及传统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设立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专营机构和研发中心等。
申办互联网金融服务需要条件 :
第一,必须按业务分类取得批复文件:银行牌照归银监会批,第三方支付平台归人民银行批,基金、券商、期货归证监会批、保险归保监会批、融资租赁典当归商务部批、小贷、融资担保归省金融办批;
第二,不同业务有不同的注册资金要求;
第三、对高管人员有相关从业资格要求;
第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要求;
第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七,有权审批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G. 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集成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笔者对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 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4、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5、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

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6、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H. 公司申请互联网金融牌照需要提交什么文件和资料

资料包含抄以下十个方面:
1、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验资证明;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6、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7、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8、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9、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10、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但是,并不是有了这些资料就可以申请下来的,就直销牌照一样,需要相关部门严格的筛选之后才会下发。

I. 新规下互联网金融如何进行ICP备案,ICP经营许可证办理需要注意什么

1、什么是经营性网站?
经营性网站,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实现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广告、设立电子信箱、开展商务活动以及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 互联网空间等经营性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并拥有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的独立域名的电子平台。
2、什么是经营性网站备案?
经营性网站备案,是指经营性网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网站的首页上加贴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并将 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某某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开办的经营性网站,应当在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局备案。
3、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网站的所有者拥有独立域名,或得到独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权(既持有域名证书)。
(二)网站所有者要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经营性网站名称应当符合什么规范?
(一)每个经营性网站只能申请一个网站名称。
(二)经营性网站备案名称以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核准为主要依据。
(三)经营性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宜使用的名称。
(5)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
(四) 备案经营性网站名称含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 经营性网站备案程序?
(一)前期准备
(1)登录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局的网上工作平台-全国各省信管局网站地址,进入“网上办事”下的“网站备案登记”模块。
(2)在《网站在线备案》的栏目中,按要求完成登记。
(二)准备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应提交全部所有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加盖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代理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4)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5)所提交的复印件或下载的材料,均应加盖申请者的公章。
(三)送达
(1)将书面材料直接送达至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特殊行业监管科。直接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书面材料应于完成在线申请程序后30日内提交。逾期提交视为未申请。
(3)申请者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四)备案确认
A、确认在线和书面申请材料的内容齐全、符合形式的,受理备案。
B、申请材料存在瑕疵或备案网站名称存在事实或法律冲突的,终止备案申请,并将终止原因告知申请者。
C、符合备案的申请,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该网站备案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D、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所公告的经营网站备案申请持有异议,均可向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局提出书面异议声明。
(1)与主张权利人所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2)与主张权利人已办理备案的网站名称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他人误认。
(3)使用了主张权利人拥有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
(4)主张且有证据证明,申请备案的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5)主张且有证据证明,主张权利人对申请备案的网站拥有所有权。
E、异议处置。
(1)对证据充分的有效异议,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局将中止相关网站申请备案的程序。
(2)对网站所有权和网站名称所有权提出异议的,异议方应在提出异议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确定网站名称所有权
的民事诉讼。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局将依照有关的民事判决结果,恢复网站备案的受理工作。
F、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向备案网站发放统一制作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
(五)安装备案电子标识
网站所有者应于15日内将备案电子标识安装在网站首页的右下方,并将其链接到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6、备注

(1)使用以下名称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a)网站名称与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名称重复的。
(b)使用备案失效后未满1年的网站名称的。
(2)不得冒用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 标识。对冒用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3)备案网站页面公示的网站名称、网站所有者等主要信息应与提交备案信息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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