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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不得发布广告

发布时间:2021-05-07 00:00:22

『壹』 金融机构经营范围有哪些

  1. 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

  2. 证券、保险咨询(不得从事金融、证券、保险业务),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计算机软件技术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自有设备租赁。

  3. 企业营销策划,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翻译服务,会务服务,市场信息咨询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

  4. 企业形象策划,广告的设计、制作,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贰』 金融行业的广告好做吗

任何行业的广告都不是好做的,首先是要抓住行业的特点,按照以下发展的形势把握投放方向。

中国金融行业营销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993年左右,中国金融市场开始启动,此阶段为中国金融行业营销的起点,营销多为传统的纸媒和平面广告,注重金融机构职能的基本宣传;
1994-2006年左右,中国金融机构营销在走向国际竞争的背景下,开始走向市场整合营销的阶段。这一阶段注重金融机构的品牌宣传,多以电视广告为主;
2006-2013年左右,中国金融市场开放,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加剧。金融机构的营销目的兼具品牌与效果,营销方式更加专业化与多样化。这一阶段开始全媒体投放,热点事件营销尤其突出。
2013年至今,中国金融行业与互联网进一步融合,金融产品互联网化趋势明显。互联网成为金融产品特性中的一部分,金融广告主更加注重网络营销渠道。品牌与效果兼而有之。在此阶段,金融广告主采用的网络营销方式更加丰富,除了展示广告外,互动性和服务型的网络营销手段将受到重视。
2014年中国金融行业互联网广告投放规模为45.4亿元,同比增长43.0%。预计到2018年,投放规模将超过100亿元。其中,展示广告占比为55%,搜索广告为40%,其他广告形式为5%。以银行、基金等行业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投放以展示广告为主,保险类和互联网金融类广告主更多偏重搜索广告。

『叁』 上海霖鼎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上海霖抄鼎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02月10日,主要经营范围为金融信息服务(除金融许可业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企业形象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资产管理,企业兼并重组策划,企业营销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从事通信设备、计算机、网络信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云平台服务,数据处理服务,电子结算系统开发及应用,电子标签,云软件服务,供应链管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品),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自有设备租赁(除金融租赁),汽车租赁(不带操作人员)等。
法定代表人:王瑞
成立时间:2015-02-10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1014100013016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申路215号1幢一层1050部位

『肆』 营业执照上有“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是什么意思 不能从事金融业务具体指那些

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

1、银行业:在我国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机构,自律组织,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2、保险业: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业务的行业。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3、信托业: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其本来含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按照《信托法》第一章第一节对信托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4、证券业:证券业是为证券投资活动服务的专门行业。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依票面所载内容,取得相关权益的凭证。

所以,证券的本质是一种交易契约或合同,该契约或合同赋予合同持有人根据该合同的规定,对合同规定的标的采取相应的行为,并获得相应的收益的权利。

5、租赁业:是以金融信贷和物资信贷相结合的方式提供信贷服务的经营业。一般的租赁活动,是出租人将自己拥有的物质资料按一定条件出租给他人使用,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4)金融机构不得发布广告扩展阅读:

一、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等。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

1、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2、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3、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保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非法集资是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种,尽管非法集资的名义变化多样,但其实质仍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4、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伍』 我是做广告的,请问去银行或金融机构跑广告,是找哪个部门啊找什么负责人让他们在我们公司的广告平

各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都不一样的 只能找前台 送点小东西 打听打听

『陆』 金融机构哪些人员不得从事营销活动

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版外包,接受金权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
证券、保险咨询(不得从事金融、证券、保险业务),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计算机软件技术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自有设备租赁。
企业营销策划,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翻译服务,会务服务,市场信息咨询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
企业形象策划,广告的设计、制作,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柒』 添一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添一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4月02日,主要经营范围为金内融信息服务及咨询容(除金融业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证券、保险咨询(不得从事金融、证券、保险业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计算机软件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自有设备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企业营销策划,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翻译服务,会务服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企业形象策划,广告的设计、制作,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文化艺术交流策划等。
法定代表人:池永温
成立时间:2014-04-02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10141000070264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滨路76号C6部位

『捌』 瀚琛(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瀚琛(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9月28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投资管理、咨询,商务咨询,旅游咨询(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房地产咨询(不得从事经纪),建筑设计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室内外装潢及设计,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实业投资,市场营销策划,资产管理,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汽车租赁,建材、家具、办公用品、家居用品、工艺礼品的销售等。
法定代表人:陈郦
成立时间:2014-09-28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1023000071697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222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可以广告吗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集资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三大新特征
河北发生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13起中,都是采用直接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形式,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具有三大新特征:
一是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
非法集资近30亿原东华董事长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二是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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