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融资担保公司的收费标准有哪些政策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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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用担保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当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存在着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因此,通过积极创新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形式,扩大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外部监管体系;健全再担保制度,完善风险分散机制等措施,来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更好地发挥信用担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中经评论·北京)提供信用担保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种手段,为此,各国政府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的政府都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作为一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社会经济政策。初具规模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对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能力和解决其信贷缺口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大部分的担保机构资本金较小,抗风险能力弱,担保规模不够用,再加上现有信用制度尚不健全,担保机构已无法满足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因此,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所面临的风险问题,进一步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建立完善的中小信用担保制度,对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和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信用担保的涵义及其功能
(一)信用担保的涵义
信用担保,也称信用保证,是指由专门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制度化的保证。信用担保作为一种特殊的中介活动,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活动,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交易活动对信用和社会性风险管理的客观要求。信用担保的涵义包含三个要点:一是由专门机构提供的担保,而不是一般法人、自然人提供的担保;二是这种担保是制度化的担保,即指它是在一定的政策、法律、制度、规则框架安排体系之中的,是一种标准化、规范化的业务;三是面向社会提供的担保,不是对内部关联机构或雇员提供的担保。
(二)信用担保的功能
信用担保实际上是一种专业担保,专业担保具有经济杠杆的属性。当专业担保为政府利用时,就成为贯彻特定经济政策的工具。经济杠杆的属性是信用担保最重要的属性,它能够引导社会资源、生产要素的流向,对社会资源、生产要素的动态过程或者说是对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等提供保障。
这种属性直接由信用担保的放大功能体现。放大倍数是担保机构所提供的担保额与其承担担保风险的担保资金或资产的比例。一般来说,担保放大比例越高,其对社会做的贡献越大。同时,担保放大比例越大,担保机构所要承担的风险就越大,这就需要担保机构具备更高的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刘新来,2003)。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不是一个简单的常数,而是随着担保机构各方面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担保放大倍数并不是越大越好。在担保机构社会贡献率、担保机构风险承受能力、债权人、债务人认可度之间存在着一个平衡点。过高或过低地确定担保放大比例,都会对担保机构的经营和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现状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通过政府财政出资(或以其为主要出资人),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基金),为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专门化的信用保证,它是信用担保机构以一定的财产(或资金)为基础约定的保证债务的履行和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各种手段和措施。其基本职能是通过信用保证的方式,为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为中小企业贷款难和金融机构惧贷解决后顾之忧。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现状
从1992年开始,我国确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资源配置由计划转向市场,企业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国家信用逐步从一般经济活动领域退出。信用担保已经成为法律所规定的经济政策的制度化措施。尤其是近几年,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推动下,以财政资金来源为支撑,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在全国普遍设立(李敏,200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毋庸置疑。但由于多种原因,制约了其本身的进一步发展,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规模较小、出资分散、风险较大。地方政府按县区设立担保基金,决定了担保机构的小规模和大数量。有的基金只有几百万,大部分企业互助基金规模较小,很难得到银行的信任。截至2006年底,全国已设立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3366家,累计担保总额8051亿元,机构数量还在加速扩张,机构数量如此超常、无序地增长。其背后必然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2、担保品种贫乏,担保功能薄弱,期限集中于短期。担保品种基本上局限于流动资金,鲜有设备、技术改造之类的长期贷款担保。累计担保责任金额仅为可运用担保资金总额的2.5倍,没有起到应有的放大作用。目前我国多数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是3个月至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数额不超过200万元。国际上,多数国家都对中小企业的长期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所以担保期限较长,一般都在2年以上。最长的是美国,其担保期限长达17年,担保品种也很丰富,包括创业贷款、票据贴现、科技开发贷款、设备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等。
3、政府不适当地干预和政策的不连续。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在各级政府的直接支持下建立的,如果政府行为得不到制约,政府就可能会以出资人身份不适当地干预担保业务活动,信用担保就会重蹈政府干预贷款的覆辙,出现各种形式的指令陆担保。虽然政府提出要减少行政干预,实行公司化运作,但是领导说了算、领导定项目造成呆坏账的现象还广泛存在(廖艳群,2007)。另外,信用担保机构又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尤其是资金上的支持。如果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发生调整,或者减少对担保机构的资金注入,担保机构就难以为存。
4、信用担保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莅。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现时间不长,没有一套现成的可供借鉴的模式,只好参考国外的经验并结合国情自己摸索。目前,内部管理问题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内部管理不规范、不科学,大部分尚未建立起现代企业治理机制。从业人员素质低,专业人才匮乏。人才匮乏是困扰担保机构发展的普遍问题。由于担保机构扩张很快,但担保专业人员增长很慢,担保业务运作与开发显现出了人才不足状况。担保机构的担保品种设计和开发、担保风险的控制都需要专业技术、专家队伍和经验来实现。如工程履约担保,为控制风险,需要按工程进度和开发商的履约信誉分阶段担保,动态地对担保阶段内的风险因素作出预测,重新审视担保条款等。
三、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策略
(一)积极创新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形式,扩大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
一是自上而下创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国家级信用担保机构重点对科技含量高、风险大、对国民经济有较大影响的高科技中小企业提供支持,而地方性担保机构则对本辖区内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二是不断创新担保机构的设立形式,如政府独资、政府控股和会员制等。
(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外部监管体系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银行等部门组成担保监督委员会,对担保机构进行监督。担保机构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应采取公司制的形式,对目前一时尚难采用公司制的担保机构,应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各级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一律纳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实行市场化运作。各级政府不得指令具体担保行为,不能干预具体项目的决策,不得操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具体业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与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依照法律、法规对担保机构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2、建立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形成行业行为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督管理、政策扶持,还需要担保业协作和自律。协会要依据中小企业担保的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监督担保机构依法运作。通过培训、信息融通、信用评估、研讨交流等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通过行业自律,逐步规范业务操作、行业协作、交流信息,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三)健全再担保制度,完善风险分散机制
1、逐步建立全国和省级的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有效地分散担保风险。同时,再担保机构还可以进行再担保,即再担保机构将已承保风险通过再担保的方式向全国性再担保公司再次转保出去,这样通过多层次转保,使担保机构最后承担的风险被最大限度地转移。
2、建立政府补偿机制,保证担保机构有稳定的补充资金。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规模不能太小,不能过于分散,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才能抵御风险(梅强、谭中明,2002)。政府部门应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只要贷款担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担保机构规范操作,不存在人情担保,那么政府担保补偿金支出越大,企业获得的银行有效贷款就越大,对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有利。
3、建立贷款银行、受保企业与担保机构的共担风险机制。防止银行放松对借款人的审查,要通过合理的担保比例来增强银行的贷款责任。因此,除了确定适当的担保比例,在贷款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之间合理分担风险外,信用担保机构还应定期审查贷款银行的担保贷款业绩。同时,还要强化中小企业的风险责任,如强制要求中小企业主要管理者以个人财产提供反担保品,以此来约束主要管理者的经营行为。
4、开展联合担保,分散担保风险。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某些担保额度偏大或异地项目开展联合担保,可以分散部分风险,并有利于对项目的监管,增进了机构间交流,实现了共同发展。
(四)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决策程序
担保机构应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规范的领导体制与决策程序,注意控制担保决策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要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建立一套科学的规章和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内部组织机构之间要建立相互制衡机制,同时具有良好的外部约束和相互牵制机制。目前应强调按经济规律自主决策,项目选择上应杜绝行政命令担保和人情担保,担保对象要体现扶优扶强,不搞扶贫济困。要重点防范道德风险,要建立监事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并保持其权限的独立性。要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加强信息反馈系统的建设。
(五)规范担保基金的运用,实现资本金的保值增值
规范担保基金的运用,实现担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是政府有关部门,也是每一个法人化管理和市场运作的担保机构共同面对的问题。与其让担保机构私下到资本市场上运作资本金,还不如明确规定允许担保机构按照合理投资组合,在保证其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资本金的保值增值。
除此之外,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业队伍。担保风险的高发性与不确定性,势必要求担保机构管理层和员工应具有很高的业务素质。管理层人员应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经验,对担保风险和经营环境应有充分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同时,要建立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并具备财务、管理、法律、投资等专业知识与从业经验的员工队伍。
四、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建设的建议
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的建设,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未来几年,在各级政府的推动下,以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担保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征集、信用评估和信用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信用担保制度建设将会加快,社会公众的信任度和信息可信度将会得到提高,满足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需求的信用服务市场将逐步建立。
(一)明确政府担保基金的扶持重点
要明确享受担保的中小企业的规范和性质。享受担保的中小企业范围不能过宽,政府担保基金的主要对象是没有业绩的创业企业,抵押品不足、但有前途的企业,或者是能够正常经营但有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现状,现阶段政府担保基金应重点扶持解决就业、技术进步和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或项目。因为各地中小企业发展不平衡,各地方政府可能在中央政府确定的大原则下,因地制宜地确定担保重点。
(二)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利用现代信息处理和通讯技术,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使决策管理层能够及时了解、掌握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以及本单位的各种会计、统计数据和其他经营管理信息,从而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各项决策和业务经营活动建立在充分的信息支持基础之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做到信息来源广泛、处理迅速、传递快捷、反馈及时,特别应注意信息的预测功能,适时调整业务经营方针和发展策略。
(三)加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从事融资活动。同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又不同于一般的保险业。为了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健康发展,国家应明确授权一个政府部门管理和监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是对担保机构的资格、担保机制、担保程序、收费标准等进行规范和管理。
五、结语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之一是融资难,而融资难的最大障碍是信用担保难。因此,可以认为,信用担保作为联系银行与中小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必将成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突破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它在理论上还不成熟,实践上刚刚起步,深入研究和探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制度、业务规范等问题,对于推动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改革与战略, 黎敏,李新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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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国家规定凡是从事金融业务行业的在工作前都要交800元人民币么
这是你理解上的问题,金融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直接与货币打交道。
你在上班前,你的个人品行、业务素质对公司来说都是一个未知数,
你能不能胜任这样的工作,你会不会有什么危及你所在公司的不稳定因素,
对公司来说,一无所知。
这800元钱,只是象征性的,只可意会。
没有什么象其它公司那样的交了报名费,不认账了,交了报名费,还要交其它费了。
金融行业内的公司能相信你,你才能做出更多的成绩。
不要对这800元钱耿耿耿于怀。
想想你以后的工作给你带来的人生价值,这800元又算什么呢?
㈢ 金融机构规定银行有几类服务是免费
根据发改价格〔2014〕268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回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答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规定,以下“二、商业银行免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本行签约开立的个人基本养老金(含退休金)账户,每月前2笔且每笔不超过2500元(含2500元)的本行异地(含本行柜台和ATM)取现手续费。
三、对于银行客户账户中(不含信用卡)没有享受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申请,为其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
四、商业银行为银行客户提供账户变动短信提醒服务并收费的,应事先通过网点或电子渠道等与银行客户签约;未与银行客户签约的,不得收费。"是免费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㈣ 营改增纳税人提供收费金融服务的相关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第三项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4)国家规定金融服务行业收费标准扩展阅读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㈤ 金融服务费是什么
金融服务费就是贷款的时候收的服务费。根据不同的经销商,不同的4S店,可能会个别有内些区别。一般来容说,按照贷款金额的3%到5%来收取,根据车型不同,还有品牌不同。它就是帮助消费者办理贷款的一些收取资料,还有审批的一些流程使用的一些费用。
收取这个费用是没有什么法律依据的,就是办理的费用,大部分4S店都存在这个问题。这个钱应该是属于经销商自己收取的费用。大多数店应该是不能开发票的,一般都是以收据的形式给顾客。
按照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根据当前的规定,汽车金融服务费并不合法。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
㈥ 小额贷款公司服务费国家有规定多少,有标准吗
您好,正规的贷款平台通常不会以任何理由收取贷前费用,遇到一定要警惕。如果急用钱,可以考虑通过贷款缓解压力,同时也要量力而行,努力赚钱。现在申请贷款的方式很多,您可以通过抵押申请银行贷款,更方便的方式是申请个人信用贷款,建议您申请贷款时候选择正规平台,更好的保障您的个人利益及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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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融资中间服务费,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是什么最高比例是多少
融资中间人服务费都属于合同法里的居间合同,服务费没有具体的标准,但是一般在5%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7)国家规定金融服务行业收费标准扩展阅读:
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
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
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二)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
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
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
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2、偿付费用的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㈧ 贷款购车金融服务费怎么算
贷款购车收取的“金融服务费”不合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2年出台的《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的中间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从而收取费用。”
(8)国家规定金融服务行业收费标准扩展阅读: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参考资料: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
㈨ 担保行业担保费收取的标准一般是多少比例
担保服务收费标准国家无统一标准,但应报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第十四条担保服务收费标准应报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担保服务费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支付。
一、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收费标准,目前主要的法律依据有: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七)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3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31号),第六条,第三项,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二、目前上海融资担保行业中,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一般在1-2%,商业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一般在2-4%。
一般银行为了规避房贷风险,需要借款人提供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的担保证明。如果到专业的担保公司那里,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这时所支付的费用就是担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