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间资本如何参与PPP
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如果民间资本自身具有施工、运营等资质,可以以自身名义参与PPP项目招标,目前的PPP项目招标因资金数额大基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社会资本方可凭借自身能力参与竞标;二是如果民间资本本身没有承接工程能力,可以与有承接工程能力,但是资金匮乏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PPP工程竞标,PPP工程一般不限制联合体参与竞标,这也是目前一些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的主要方式。
B. 民间资本运作国家为什么不公开操作
资本运作国家不公开是因为这是传销者的欺骗宣传,国家没规定,你能发现这个问题就不回会受骗了。答
C. 民间资本如何参与到城市经济和管理
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有经营业绩协议、服务合同、管理合同、租赁、特许经营、BOT和私 有化等具体方式。下面介绍这几种方式的特点。
经营业绩协议经营业绩协议是指政府(企业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签订的有关经营业绩标准以及如何分配经营所得的协议,其主要目的是在政府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互惠关系。这一做法已经在很多基础设施项目中使用过。经营业绩协议方式起源于法国,而韩国是亚洲最早采用经营业绩协议的国家之一。新的使用者为经营业绩协议增添了新的内容— ——对管理者和雇员都设立了明确的、以业绩为核心的奖励机制。近来的多数合同纷纷效仿这种以激励机制为重点的方法。从严格意义上讲,经营业绩协议并不涉及到私营部门的参与。在这种制度下,公共部门保留了全部的决策权。但是,它将私营企业的商业化管理原则应用于公共企业,因此可以看成是私营部门参与公共企业的前身。事实上,经营业绩协议可以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经营业绩协议成功的关键就在于在合同中明确业绩考核标准,确定合理有效的激励制度,并且实行有效的事后考核评价。对于那些已经拥有良好财务报告体系的企业来说,经营业绩合同最能够发挥作用。但是这种合同的缺点在于其稳定性难以维持———政府很可能出于经济政治压力而更改协议,而这时管理方难以就此与政府讨价还价。因此,这种安排存在容易激发短期行为的弱点。
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是最简单的参与方式。对于一项较大的公益工程,可以将其中的一部分分包给私营部门去实施。例如,在铁路运输中,机车的维修保养可以分包出去。正如塞内加尔、肯尼亚所做的那样,在供水和污水处理方面,在管道的维修、查表、收费等方面都可以很好采取服务合同方式。
服务合同让私营部门承担一些专门的服务,如安装水表、抄表、检测漏水、维修管道、收费等。时间较短,一般为六个月到两年。这种方式的主要好处是可以利用私营部门的专门技能从事技术性工作,在技术性工作方面引入竞争。私营部门不拥有资产的所有权,也不承担投资义务,不承担商业风险。公共部门负责投资,并拥有所有权。严格说来,这种方式不涉及私营部门的投资。公用事业已经管理得比较好,有商业活力,在需要专门的技术服务时,服务合同是一种有效的方式。由于引进了效率较高的私营部门的参与,并在合同招标时采取了竞争性招投标的方式,因而能够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将服务承包出去的做法已逐渐成为公共设施提供者流行的做法,它为增强对用户的责任心提供了一种灵活而又有利于降低成本的途径。与此同时,它还解决了专家由政府终身雇用而引起的开支过大的问题。每一个提供者只承担短期、专项的合同,多个承包者的存在形成了竞争环境。
管理合同管理合同把国有公用企业的经营和维修的责任转移给私营部门,合同期限通常为3到5年。最简单合同是给私营部门承担的管理任务支付固定的费用。复杂一点的合同是确定一定的业绩目标和基本报酬,如果提高效率则给予激励。当承包商被授予充分的决策自主权,而且至少部分是根据经营业绩取得报酬时,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就会比较好。 但是,在无法确定合同的考核标准时,只能使用固定收费的合同。根据业绩收取费用的管理合同一般来说比收费固定的合同(如传统管理咨询转让契约)更为成功。在法国,供水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普遍采用管理合同方式。为提高劳动生产率而设立的激励机制,使承包者的收入与一系列指标挂钩,包括减少泄漏、扩大设施覆盖面等等。在管理合同下,私营部门不承担商业风险和投资责任。管理合同主要适合提高技术能力和专门技术工作的效率。
租赁在租赁方式下,承包商向政府支付一定费用,租赁公用事业的资产,并负责其经营和维护。在租赁中,政府为生产设施提供主要的投资,而私人承包商则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的那些公共设施支付费用。一项租赁合同一般给予承包商6—10年时间内连续获得收益的专有权利。承包商负担大部分或所有的商业风险,但不包括与大型投资有关的金融风险。一定程度上,租赁体现着所有权的混合。在租赁合同中,承包商负责收费,其利润来自所有经营所得与经营费用之差,再扣除交付给政府部门的租赁费之后的余额。因此,承包商有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动力。
在租赁合同签订时,政府要特别注意加入保持设备长期使用条件良好和应达到的最低维修标准的条款,并加入评价经营业绩的考核指标和必要时终止合同的条款。此类安排在投资很少且突然动荡的经营活动中最能行得通,因为经营责任可与投资责任进行划分。法国近几十年在城市供水与卫生设施方面一直利用租赁合同。
在租赁方式下,投资的计划和融资仍由政府负责。因此租赁主要目的是改善经营效率,可作为特许经营的基础。
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具有租赁的所有特征,但它给予了承包商更多的投资责任,如对于生产能力的具体深度和广度的改进,以及对固定资产的更新规定等。特许经营方式下,私营部门不仅负责设施的经营和维修,而且负有一定的投资责任。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特许经营权通常通过竞标获得。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包括:业绩目标、业绩标准、资本投资安排、调价机制、争议的解决方式等。特许经营在法国基础设施领域的应用有很长的历史,最近已经传播到发展中国家的给排水部门。特许经营的主要优点是把基础设施经营和投资的全部责任转移给私营部门,给提高整个公用事业效率带来动力。它适合需要较大投资以提高普及率或改善服务质量的项目。
BOT合同BOT合同是特许经营的一种典型形式,但多用于水厂和污水处理厂等项目。在一个典型的BOT 合同中,私营部门承担风险,投资建设并运营一个新的水厂,在特许期满后,将全部权利移交给政府。为了得到银行贷款,项目的现金流通常通过一个长期的供水合同加以保障,政府往往担保最低的收购量。水价按照合同期建设运营成本和承包商的合理回报来确定。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上海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即由以民间资本为主的投资联合体以BOT形式投资建设并专营20年。BOT 在实践中存在各种变形,如BOO(建设—经营—拥有)。TOT(转让-经营-转让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在一定时期内有偿转让于非政府投资主体经营,政府回收资金可用于新项目建设,并最终拥有项目所有权。特许权合同成功的关键是制订详细规范的合同条款,政府方应注意加入终止条款,这一条款授权政府在特许权人未能如约达到合同的经营目标时可以撤回特许权。
私有化将市场原则引进基础设施建设的另一个途径是将国有企业转化为私营企业,或是混合式企业。其中一个最为被广泛使用的方式是将现有的国有基础设施企业进行股份化改组,再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其股份,从而完成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同时还可以国有股的形式保留部分(有时是大部分)的国家对企业的控制权。如2002年5月,上海浦东自来水公司 50%国有股股权溢价转让于威望迪。威望迪以20亿元现金,超过资产评估价格近三倍的价格,承诺对合资公司1 582名员工不进行裁员,保证提供优于现有标准的优质自来水并将保持政府统一定价的条件,首次涉足供水管网。
实现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的条件
根据各国私营部门参与基础设施的经验,民间资本要想顺利地从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经营,需要具备几个基本条件:一是清晰透明的政策法律法规;二是有效独立的监管机构;三是公开透明的竟标程序及项目要求;四是公正可行的风险分担机制;五是成熟的国内资本市场;六是符合市场运行规则的价格体系。
国家虽然初步放开了民间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的市场,并决定建设特许经营制度,但还缺乏实施细则。民间资本在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方面还存在诸多障碍。主要包括:
一是市场准入障碍。许多产业领域面临着实际上的“限进”障碍。与国有经济和外资经济相比,非公有经济在投资、生产和经营等方面面临更多的前置审批,手续多、关卡多、效率低、费时长,在参与竞争的资格、条件和机会上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一些职能部门的吃拿卡要,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一些垄断领域和行业已形成利益集团,表面上“欢迎”民间资本介入,背地里却合力抵制。因此,从表面上看一些行业和领域向内资开放了,但在事实上并没有真正放开。
二是不公平竞争,如有些领域虽然允许民间资本涉足,但体制性障碍导致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如基础设施项目往往由特许公司发起,没有实行招标制度,有资质的私企被排除在外。
三是融资渠道不畅,金融体制不适应民间投资发展需要。无论是直接融资或是间接融资,对民间资本特别是非公有企业开放程度都很低。据国家计委宏观院的研究,中国资本市场目前已形成股票类、贷款类、债券类、基金类、项目融资类、财政支持类六大融资方式,国内外融资渠道多达数十条。但是,对非公有经济仅仅开放了短期信贷和大企业股票融资的渠道,远远满足不了各类非公有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
四是民间投资法律保障不力,服务体系不健全等。目前,非公有企业在兼并国有企业、保护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明晰财产权等方面,其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法律保障。非法剥夺、损害、侵占非公有企业资产现象时有发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比较严重,投资者信心和积极性受到挫伤。非公有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服务机构和管理办法,投资者在履行程序、选择投资方向、争取技术支持等方面得不到有效服务。
五是国民待遇障碍。民营企业不要求超国民待遇,只要在员工使用、土地征用、税收等问题上和外资有同等的待遇。
为了真正发挥民间资本在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作用,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为民间资本投资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
1.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要改革步伐,推进公用行业的市场化。以法律制度作为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准则,要体现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的原则,以立法为先导,依法行政,减少改革的盲目性。
2.尽快制定和出台《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推进和完善特许经营制度,打破垄断,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市政公用行业的投资者、经营者。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的价格或收费标准,通过延长项目特许经营权期限的方式,增加项目的投资收益,提高项目投资回报率,增加民间投资的吸引力。
3.给民间资本以国民待遇,在税收、信贷、上市、用地各个方面与国企和外企享受同等待遇。
4.拓宽资金融通渠道,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探索各级政府安排部分财政性资金,用于民间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贷款贴息,支持建立贷款担保体系或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完善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融资的帮助和扶持力度,引导和支持民间投资实体通过发行企业债卷、股票上市进行直接融资。
D. 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典型表现有几种
一是由民营企业自主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是由民间资本与主发起银行共同设立村镇银行。
三是民间资本参与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组改制。
四是民间资本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
E. 民间资本投资为什么要选择投资银行或者这类金融机构的目的动机是什么
你得知道投资银行的来作自用——金融中介。
为什么要有金融中介?
第一,民间资本投资属于投资方,手里有资本但是没有项目,或者说没有很多的备选项目。
第二,需要资金的企业或者资金紧缺方,即被投资方,有投资项目,但是没有投资人。
第三,这就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想把钱投资出去的的找不到缺钱的被投资方,所以金融中介应运而生。
优点很明显,投资银行手里有大客户,有投资方的很多资料,不差资金来源。同时投资银行手里也有急需资金的被投资方,这样可以起一个中介的作用,平衡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
同时,投资银行信誉高,且金融服务人才专业,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道德风险问题。不会出现假项目这一类的事情。
所以可以说民间资本投资选择投资银行主要看中投资银行手中有较好的投资项目信息,且投行不愿砸自己招牌,肯定会去调查投资项目,相对风险低。
当然投行也存在道德风险,比如为了推销项目而粉饰项目,所以任何事情都得看两面。
就是这么多,希望解答到你的疑惑。
F. 农村资金互助社算不算金融机构
国务院发文“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
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
经过近两个月的修改,中国政府终于公布了支持民间投资的“新36条”,5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意见强调了“非禁准入”原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意见要求,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后来所称的“非公经济36条”、或“老36条”,希望能破除阻碍民间投资发展的种种门槛。几年过去,虽然民营企业生存空间有所拓展,但羁绊民企发展的“玻璃门”“弹簧门”并未打破。
今年3月2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了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本次出台意见,是对国务院有关决定的落实。
意见提出要“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意见要求,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包括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建设以及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
此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意见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
另一重要的政策是,意见提出“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等等。■
G. 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什么金融机构
第一,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扩大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几年前,国家已出台政策,允许民间资本投资建立小型金融机构,但必须和现有银行共同发起。《决定》提出的措施,突破了原有规定,使民间资本可以单独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并主导业务运营,这就大大提高了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的积极性,对于扩大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定位于较小区域如城乡社区和小微企业,范围小,能够全面了解服务对象资信情况,较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减轻贷款担保和抵押品要求,缓和利率波动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的影响等,从而有效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第二,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有效提高居民消费水平。居民消费信贷具有金额小、笔次多、受众广的特点,大银行要达到规模效益点,只能提供少量标准化信贷产品,实行面向大众的无差异营销,并且往往设定了严格的抵押担保条件,这不仅难以满足千差万别的居民个性化消费信贷需求,也在无形中抬高了居民消费信贷的“门槛”。而发展与当地居民近距离接触的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能够比大银行更好地满足居民个性化消费信贷需求,还能引导城乡社区居民形成新的消费热点。
第三,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促进我国金融体系不断完善。一是发展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保持和扩大国内银行的市场份额,减轻外资银行给国内银行带来的直接压力;同时,有利于提高银行体系的竞争力和服务效率,改善地区、社区金融运营环境。二是发展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有助于降低金融市场风险,维护银行体系和实体经济的稳定。由于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采取特殊的经营策略、市场定位、运营规则,有效分隔了市场,从而既减少了单一产品市场的恶性竞争,又能降低金融风险。三是发展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够提高我国金融服务水平。中小型银行面对的是相对较小的区域或社区,金融服务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消费信贷可能会成为主要贷款形式,对客户的服务也会较大型商业银行更为全面和更具个性化。
第四,贯彻《决定》精神,推进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完善金融组织体系。一是制定相关政策,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等领域门槛,同时,推进配套改革和制度创新,克服隐形的准入障碍,构建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二是在完善相关支持政策,落实监管措施和稳健标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允许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立足当地、立足基层,主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服务群众的地区银行、社区银行等中小型银行。三是积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和贷款公司等。加快形成竞争充分、服务优良、成本低廉、风险可控,服务小微企业、社区群众和“三农”的金融组织体系。
H. 引进民间资本会给银行业带来什么影响
民间资本通过不同渠道进入银行体系,都将给银行体系带来新鲜血液。
影响:
①这有利于中小微企业融资,解决银行业信贷资源配置的不公和失衡。
②有利于银行业打破垄断,激活市场竞争,促使国有商业银行提高服务水平。
③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I. 按国务院新36条,个人怎么参股或者办金融机构
所谓的参股金融机构,你去买那些商业银行的股票,就是一种参股形式了吧...
至于说自己办理,肯定是到当地的政府部门咨询啦...特别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去咨询吧...门槛肯定很高的...
J. 财政部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的寓意是什么
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是深化金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它从实质上宣布了民间版金融是合法的,可权以进行阳光化经营,鼓励、引导和支持非公经济发展。通过开放民间金融,让民间借贷合法化,承担起千百万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建立与小企业、微型企业经济活动相适应的金融形式。
可以说,允许民间金融合法存在,进行阳光化经营,比一概禁止又禁止不了,迫使其转入“地下经营”,对国家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