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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核心要素

发布时间:2021-05-07 06:34:05

⑴ 对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置方式

对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的处置可以分为: 警告、通报批评、限期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勒令停办部分业务、停业整顿、责令撤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指派人员接管、冻结账户、责令关闭并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不良资产大量增加的金融机构的处置可以分为:敦促改善内控制度;追加呆账准备金或其他风险准备金;勒令停办部分业务;停业整顿;责令撤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指派人员接管;责令关闭并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证可证》。



(1)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核心要素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通常提供以下一种或多种金融服务

1、在市场上筹资从而获得货币资金,将其改变并构建成不同种类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资产,这类业务形成金融机构的负债和资产。这是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行使这一功能的金融机构是最重要的金融机构类型。

2、代表客户交易金融资产,提供金融交易的结算服务。

3、自营交易金融资产,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资产的需求。

4、帮助客户创造金融资产,并把这些金融资产出售给其他市场参与者。

5、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保管金融资产,管理客户的投资组合。

⑵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并将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当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将关注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之一,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相应职责。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应当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制定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积极预防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熟悉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情况,掌握本机构有关规章制度与业务流程,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公平、友善对待金融消费者。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能力建设,规范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程序,明确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有效提升现场投诉处理能力。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客户投诉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各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处理渠道。投诉电话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的,在客户服务热线中应有明显清晰的提示。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各项投诉并登记,受理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投诉事项,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上述方式告知。发现有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确有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或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金融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
九、投诉处理应当高效快速。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并应当以短信、邮件、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延长时限及理由。
十、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转办要求处理,并及时向交办机构报告处理结果。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行客户投诉源头治理,定期分析研究客户投诉、咨询的热点问题,及时查找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从运营机制、操作流程、管理制度等体制机制方面予以重点改进,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各分支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将投诉处理工作纳入经营绩效考评和内控评价体系,及时研究解决投诉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的有效性。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法律合规部门在客户投诉处理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大规模投诉,或者投诉事项重大,涉及众多金融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各级分支机构应当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析工作,并每半年形成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于2012年7月20日前将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此后如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有变动,变动情况应在半年报告中予以反映;如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有变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十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敦促其完善机制、落实责任、推进工作。
十八、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监管建议,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预防或纠正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十九、对于一定时期内,信访投诉数量较高、处理不当或拖延问题较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全辖予以通报,并可作为准入和监管评级的参考依据。

⑶ 求: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全文

附件: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实施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监发〔2010〕111号)以及《上海市银行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沪银监通〔2005〕23号)等有关规定以及上海银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案件是指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
第四条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直接责任。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案件处置政策和制度,并有效落实和执行。
第五条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针对每个案件指定相应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主办人员必须参与案件处置的全过程,应当掌握案件的详情。特殊情况需更换主办人员,应写明情况和原因,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以下简称案件风险信息)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以下简称案件信息)o

⑷ 金融机构制度建设的内容有哪些

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建设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仍然面临着不少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结构不平衡的矛盾依然突出,银行贷款在社会融资总量中仍占绝对比重;市场发展不平衡,债券市场的发展落后于股票市场,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基本市场约束和激励机制尚未完全发挥作用;金融产品的种类和层次不够丰富,市场的功能有待进一步提升等等。总之,金融市场创新和发展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和紧迫。

2007年,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将继续把握发展机遇,坚持“创新、发展、规范、协调”,继续推动产品创新和对外开放,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处理好市场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切实强化市场监管和市场风险防范,建设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促进金融市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加快推进金融市场创新

以金融产品创新为重点,依靠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继续大力推动金融创新,并建立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要适应金融业务综合化、金融活动国际化、金融交易电子化和金融产品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大力推进金融市场创新。金融市场创新一定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创新要与加强金融监管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一是稳步扩大银行间市场创新产品的规模,稳步发展短期融资券市场,继续做好金融债、商业银行次级债、混合资本债等债券的发行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推动银行间市场的快速发展;二是要加快黄金市场的产品创新,研究推出黄金衍生产品,积极探索黄金市场从现货市场向衍生品市场过渡的有效途径;三是要加大外汇市场创新力度,进一步研究在场外市场推出人民币衍生产品;四是支持证券公司进行产品、服务和组织创新,丰富基金产品类别,稳步推进封闭式基金转型的创新;五是以稳妥推出金融期货为重点,适时推出新的商品期货品种,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职能;六是大力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的研发工作,确立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规划,积极推动相关机构加快金融衍生产品的研发和技术准备。

(二)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

总体而言,我国金融市场仍然处在发展初期,大力加强制度性和机制性建设是解决我国金融市场问题的重要工作。一是要加强市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巩固市场发展成果,制定相关的办法或规则,争取尽早出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和结算管理办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等,尽快颁布《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监管处置条例》等相关文件,进一步健全交易、信息披露、并购重组制度。二是要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组织的功能,充分发挥证券、期货、会计师、律师和信用评级机构等行业协会或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作用,协助监管部门履行职能,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中介服务机构不断提高自身执业水平和公信力,使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市场约束和激励机制真正在金融市场发展中发挥作用。

(三)处理好市场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

有效的监管体系是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和促进金融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的保障。要切实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理念,通过实施有效的监管,努力提高市场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同时顺应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不断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积极探索功能监管的新思路,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在统一金融产品标准、统一执法合作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推动市场协作监管机制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监管效率,努力构建保障金融市场协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要加强金融市场体系和跨市场风险监测指标体系的研究,建立起金融市场的风险预警体系,妥善处理推动金融市场创新发展与加强风险防范的关系。

(四)构建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

多层有序、结构合理、运行安全的统一金融市场体系是金融市场快速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要以推进产品创新和制度建设为抓手,以增强市场功能为着力点,加快发展和构建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稳步发展股票市场,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同时,也要注重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保险市场等的协调发展,建立各市场之间稳定、规范、合法的市场准入和资金流动渠道,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率,充分发挥金融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

当前要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直接融资的主渠道,债券市场对于有效配置金融资源、保障货币政策有效传导、维护宏观经济健康运行等发挥着重要作用。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全局,促进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努力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完善债券管理体制、市场化发行机制和发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要坚持创新理念,加强债券市场产品和工具的创新;建立规范的市场机制,包括债券发行的备案管理、信息披露和债券评级等;注重债券市场的协调和统筹,主要依托场外市场,促进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的互通互联;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积极引入和培育证券公司、保险机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债券市场行业自律的作用。

当前要稳步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资本市场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血液调节中枢的功能。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对于提高市场的筹资能力和资本配置功能,对于保护好市场、控制市场风险具有重大意义。要依托现有市场体系,逐步形成以交易所主板市场和中小企业板市场为主体,以场外交易市场为补充,各类市场内部合理分层的资本市场体系,并通过各层次市场的差别化制度安排,实现市场风险的分层管理和市场整体效率的提高。要稳步发展股票市场,积极培育蓝筹股市场,吸引优质红筹股回归,推出创业板以及加快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筹建,完善股份报价转让系统。要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为重点,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改善上市公司整体结构,健全上市公司自我约束机制,严格信息披露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积极稳妥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要适应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要求,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一方面,要提高法规和政策透明度,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市场环境,继续推动合格境外机构参与国内金融市场投资与融资活动,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与技术,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进一步深化交流与合作,扩大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力。另一方面,要搭建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通渠道与平台,积极利用国际金融市场资源,推动我国金融机构、企业与居民参与国际金融市场活动,促进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融合,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影响与地位。适时适度地扩大对外开放,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和约束机制,不断增强我国金融市场在开放条件下的竞争实力和发展能力,为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⑸ 金融机构反洗钱三项核心义务指什么

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反洗钱工作的三项基本制度。

1、客户识别制度

是指反洗钱义务主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真实有效地身份证件,核实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反洗钱法第十六条对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义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因此,法律规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作为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指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对此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反洗钱法第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

(5)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核心要素扩展阅读:

反洗钱的意义

1、是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监控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是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3、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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