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支持的力度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央财政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重要纲领性文件,针对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为广大中小企业营造公平和宽松的发展环境。在资金政策方面,先后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从不同角度和环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规模实现了逐年增长。
融资难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近年来,中央财政积极研究对策,不断完善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是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二是采取贷款贴息、担保业务奖励、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创业投资机构围绕中小企业开展业务。
——在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方面。为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从2006年开始,中央财政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支出,对信用担保机构围绕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和降低收费标准进行补助和奖励,即按已实际发生的贷款担保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资金。2008年下半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冲击,中央财政在已安排2亿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的基础上,追加安排10亿元资金,对管理规范、资本实力较强的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给予资助,以进一步发挥其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上的积极作用。获得中央财政资助的330家担保机构,共为4.1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1148亿元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担保业务,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同时,中央财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明确用于弥补担保机构代偿损失,有效提升了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据有关统计,近年来在有关部门的积极推动下,通过不断探索与规范发展,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有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4247家,当年担保额达到7000多亿元,担保企业户数达到23万户,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主体的担保业已初步形成。
2009年上半年,财政部与工信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09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继续列为支持重点。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促进担保机构更好的提升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在金融政策方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增强金融机构化解中小企业不良资产的能力,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我部已经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了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处置办法。2009年3月,我部先后决定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奖励试点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两项政策措施以涉农贷款业务和涉农金融机构为支持对象,探索多种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包括农村中小企业在内的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实现增加农村金融服务供给的目标。以上政策措施的出台,将有利于缓解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造成的冲击,促进其平稳、健康发展。
当前,有关部门正着力改善小企业贷款的政策与监管环境,引导和督促银行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大改革力度,开发和丰富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产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正在推进。工、农、中、建等四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相继成立了中小企业信贷部,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加大了对中小企业信贷比重。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开发性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优势,致力于推动中小企业融资建设,推出了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这将推进全国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规模的大幅度增加。
现阶段,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关键是落实好已有的各项政策措施,同时构建长效机制。为此,中央财政将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相关措施,积极改进支持方式,切实提高政策实施成效。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② 金融机构制度建设的内容有哪些
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建设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仍然面临着不少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结构不平衡的矛盾依然突出,银行贷款在社会融资总量中仍占绝对比重;市场发展不平衡,债券市场的发展落后于股票市场,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基本市场约束和激励机制尚未完全发挥作用;金融产品的种类和层次不够丰富,市场的功能有待进一步提升等等。总之,金融市场创新和发展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和紧迫。
2007年,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将继续把握发展机遇,坚持“创新、发展、规范、协调”,继续推动产品创新和对外开放,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处理好市场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切实强化市场监管和市场风险防范,建设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促进金融市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加快推进金融市场创新
以金融产品创新为重点,依靠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继续大力推动金融创新,并建立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要适应金融业务综合化、金融活动国际化、金融交易电子化和金融产品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大力推进金融市场创新。金融市场创新一定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创新要与加强金融监管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一是稳步扩大银行间市场创新产品的规模,稳步发展短期融资券市场,继续做好金融债、商业银行次级债、混合资本债等债券的发行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推动银行间市场的快速发展;二是要加快黄金市场的产品创新,研究推出黄金衍生产品,积极探索黄金市场从现货市场向衍生品市场过渡的有效途径;三是要加大外汇市场创新力度,进一步研究在场外市场推出人民币衍生产品;四是支持证券公司进行产品、服务和组织创新,丰富基金产品类别,稳步推进封闭式基金转型的创新;五是以稳妥推出金融期货为重点,适时推出新的商品期货品种,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职能;六是大力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的研发工作,确立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规划,积极推动相关机构加快金融衍生产品的研发和技术准备。
(二)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
总体而言,我国金融市场仍然处在发展初期,大力加强制度性和机制性建设是解决我国金融市场问题的重要工作。一是要加强市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巩固市场发展成果,制定相关的办法或规则,争取尽早出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和结算管理办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等,尽快颁布《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监管处置条例》等相关文件,进一步健全交易、信息披露、并购重组制度。二是要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组织的功能,充分发挥证券、期货、会计师、律师和信用评级机构等行业协会或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作用,协助监管部门履行职能,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中介服务机构不断提高自身执业水平和公信力,使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市场约束和激励机制真正在金融市场发展中发挥作用。
(三)处理好市场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
有效的监管体系是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和促进金融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的保障。要切实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理念,通过实施有效的监管,努力提高市场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同时顺应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不断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积极探索功能监管的新思路,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在统一金融产品标准、统一执法合作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推动市场协作监管机制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监管效率,努力构建保障金融市场协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要加强金融市场体系和跨市场风险监测指标体系的研究,建立起金融市场的风险预警体系,妥善处理推动金融市场创新发展与加强风险防范的关系。
(四)构建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
多层有序、结构合理、运行安全的统一金融市场体系是金融市场快速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要以推进产品创新和制度建设为抓手,以增强市场功能为着力点,加快发展和构建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稳步发展股票市场,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同时,也要注重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保险市场等的协调发展,建立各市场之间稳定、规范、合法的市场准入和资金流动渠道,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率,充分发挥金融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
当前要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直接融资的主渠道,债券市场对于有效配置金融资源、保障货币政策有效传导、维护宏观经济健康运行等发挥着重要作用。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全局,促进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努力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完善债券管理体制、市场化发行机制和发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要坚持创新理念,加强债券市场产品和工具的创新;建立规范的市场机制,包括债券发行的备案管理、信息披露和债券评级等;注重债券市场的协调和统筹,主要依托场外市场,促进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的互通互联;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积极引入和培育证券公司、保险机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债券市场行业自律的作用。
当前要稳步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资本市场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血液调节中枢的功能。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对于提高市场的筹资能力和资本配置功能,对于保护好市场、控制市场风险具有重大意义。要依托现有市场体系,逐步形成以交易所主板市场和中小企业板市场为主体,以场外交易市场为补充,各类市场内部合理分层的资本市场体系,并通过各层次市场的差别化制度安排,实现市场风险的分层管理和市场整体效率的提高。要稳步发展股票市场,积极培育蓝筹股市场,吸引优质红筹股回归,推出创业板以及加快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筹建,完善股份报价转让系统。要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为重点,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改善上市公司整体结构,健全上市公司自我约束机制,严格信息披露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积极稳妥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要适应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要求,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一方面,要提高法规和政策透明度,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市场环境,继续推动合格境外机构参与国内金融市场投资与融资活动,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与技术,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进一步深化交流与合作,扩大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力。另一方面,要搭建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通渠道与平台,积极利用国际金融市场资源,推动我国金融机构、企业与居民参与国际金融市场活动,促进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融合,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影响与地位。适时适度地扩大对外开放,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和约束机制,不断增强我国金融市场在开放条件下的竞争实力和发展能力,为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③ 金融机构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情况,在落实中有哪些问题和困难、有哪些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详细的不可能找得到
简单的我来提2句.
金融机构一般是指银行 稳健的货币政策强调控制流动性 换句话说就是少放贷 而措施一贯的是提准备金率和存贷款利率 偶尔用一下发放中长期票券.
金融机构主要遇到的问题是 控制放贷与其利益相矛盾. 放贷量越多 金融机构的利润越高 而风险控制在中国的银行业基本上都无视 因为1个是银行的最后大boss是政府担保 2是中国的准备金率往往已经比较高了 所以在这个基础上 银行是放贷越多越好的 但是在稳健货币政策上给抑制了 这里边的困难往往是高层的道德风险.
意见和建议, 多开发理财产品 国内理财产品种类太少 无法最大限度吸收社会存款. 另外就是改革银行存款中的质量. 向巴塞尔协议2甚至巴塞尔协议3靠拢.
④ 《关于加强和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哪里找
《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内容提要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于2010年3月2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
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中规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中央企业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骨干和中坚。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中央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加强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对于深入推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中央企业和金融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年来,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整体推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取得了切实成效。同时也应看到,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改革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其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相比,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当中还存在着体制机制不完善、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编制薄弱、班子配备不强、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制约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作用的发挥,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抓紧加以解决。
二、建立健全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2 .坚持党对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的领导,是一个重大原则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纪检机构作为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企业和金融机构贯彻执行情况的重要任务。要按照中央企业党组和中央金融机构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中央企业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要求,切实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
3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单位要按照党章规定设置纪检机构。所在单位设立党委的,要设立纪委;设立党组的,要设立纪检组;建立党总支、党支部的,委员中要有纪检委员。中央企业总部及其下属大型企业,中央金融机构总部、省级机构、下设分支机构的地市级机构和人员多、经营规模大的县级机构,要单独设置监察机构(该机构为企业和金融机构内设,下同)。同时设立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其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可以实行合署办公。
4 .强化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要按照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发展战略、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要协助企业和金融机构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从整体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监督企业和金融机构党组织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和“三重一大”等各项制度规定,重点加强对企业和金融机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的监督,促进企业和金融机构有效开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受理信访举报,依纪依法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格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促使企业和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等。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和金融机构监察机构的职能,注意发挥监察机构贴近企业和金融机构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和优势,加强效能监察,保证企业和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健康顺利进行。
三、进一步完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有效履行职责的体制机制
5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单位纪委(纪检组)在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上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要经常听取下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下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向上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汇报工作、述职述廉,及时报告重大问题。上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要对下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考核。
6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下属单位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途径,进一步畅通纪检监察机构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渠道,逐步做到符合条件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依法进入董事会担任董事,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入经理班子兼任副总经理或副行长;符合条件的监察机构正职依照法定程序进入企业和金融机构内部监事会担任监事。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应根据情况参加或列席董事会、监事会、经理(行政)办公会以及其他有关重大问题决策的会议,监察机构正职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
7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积极探索实践加强组织协调、整合监督资源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可以分管所在单位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工作;各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建立由纪委(纪检组)牵头,监事会、监察、巡视(巡察)、审计、法律等部门参加的监督工作协调性机构或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所在单位监督工作合力,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四、大力加强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建设
8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领导班子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素养。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对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廉洁从业。
9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设书记1 名,一般配备1 一2 名副书记和若干名委员,党委设常委的企业,纪委可以设常委;党组纪检组设组长1 名,一般配备1 一2 名副组长和若干名组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按同级副职配备。由党委常委(党组成员)担任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其在党委(党组)内列党委(党组)副书记之后与其他党委常委(党组成员)一并按任同职级时间的先后进行排序。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配备中层正职级领导人员。监察机构正职应同时担任纪委副书记或纪检组副组长。纪委常委、委员和纪检组组员配备中层正职或副职级领导人员,可以专职,也可由组织(人力资源)、审计、法律等部门的负责人兼任。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首要职责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可以参与领导班子分工,分管与纪检监察业务关系密切的工作,并把主要精力放在抓纪检监察工作上。
10 .中央管理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党委(党组)书记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拟任人选,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共同考察,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关于人选的任职意见答复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任免;对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企业党委(党组)分别向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和中央纪委履行备案手续后任免;对监察机构正职,企业党委(党组)分别向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和监察部履行备案手续后任免。其他中央企业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由国务院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纪律检查机构共同考察和提出任职人选意见,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任免;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监察机构正职的选配,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负责把关。
11 .对中央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的酝酿、提名、考察和任免,由中央组织部与中央纪委共同负责、严格把关,报中央审批;对纪委副书记、监察机构正职,由所在部门党委或中央纪委、监察部商所在部门党委提出人选,按程序进行考察和任免;对监察机构副职,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所在部门党委要按照管理权限严格履行有关考察或备案程序。
12 .下级纪委(纪检组)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纪委常委,监察机构正职、副职的提名、任免、奖惩、交流和调动,应事先听取上级纪委(纪检组)、监察机构意见,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13 .加大对纪检监察领导人员的交流力度。注意选拔有经营管理工作经历的优秀的领导人员担任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积极支持优秀的纪检监察领导人员转任或提任企业和金融机构行政领导职务。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原则上实行交流任职,在本单位产生的人选,一般安排到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任职;在同一单位任职满6 年、57 岁以下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原则上交流到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任职。
五、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队伍
14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要按照精干高效、利于工作的原则,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编制应分开计算,合并使用。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系统专职纪检工作人员编制总数按一般不少于专职党群工作人员编制总数15 %的比例核定,具体由企业和金融机构总部纪委(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分配。专职监察工作人员编制的配备要纳入企业和金融机构内部中层行政机构人员编制的总盘子中一并考虑。随着所在单位人员、资产、业务经营规模和工作量的增加,纪检监察人员编制也要相应增加。
15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总部要规范本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选人标准,严格进入条件,防止安置性、照顾性进人。拓宽选人视野,注重选调懂业务、懂管理、懂政策的中青年优秀人才充实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队伍,不断优化队伍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要注意整合和用好现有纪检监察工作力量。可以采取在系统内统一调配使用人员力量等办法来弥补某方面工作人员的不足。充分发挥兼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作用,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强化其责任意识,提高其履职能力。
16.大力提高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要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作为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建立全面提高人员素质的长效机制。各有关方面要把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纳入干部培训整体计划,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培训。要突出纪检监察业务培训,重点提高查办案件和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能力;对缺乏经营管理业务工作经历的人员也要加强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要按照管理权限突出抓好对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和监察机构正职的培训。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之间人员双向挂职锻炼工作。
17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考核、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纪检监察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考核评价办法,其待遇可以参照与纪检监察工作性质相近的人力资源或审计等部门确定。注意从业务骨干中选拔优秀人才到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积极推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向经营管理部门轮岗交流。对作出突出成绩的优秀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及时予以奖励,适时提拔使用。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各自工作实际设置必要的纪检监察职级职务层次,充分调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他们成长进步创造条件。
六、切实加强对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领导
18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要按照管理权限,认真研究制定加强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工作规划、目标和措施,督促检查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各项政策和制度规定的落实,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9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单位党组织要按照党风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本意见精神,切实承担起加强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领导责任。组织(人力资源)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要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协调解决问题,切实推动本意见的贯彻落实。
20 .其他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参照本意见有关精神执行。
大概就是这个了
⑤ 请问建设金融中心对金融机构有什么优势
1、金融中心会吸引大量的资金和投资者,这不仅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丰富的回资金来源和答投融资机会,而且提供了大量优质的客户,从而使金融机构整体收益;
2、建设金融中心具有集聚效应,会吸引大量有良好资质的金融服务机构入驻,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以及其他机构等,这无疑大大完善了当地金融服务的配套设施水平,从而提高了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3、大量金融机构聚集在金融中心,不仅可以增强相互之间的竞争,而且它们之间也可以开展合作,享受集聚效应和规模效应。不管怎样,都能够提高金融机构的整体实力;
4、金融中心作为国际或者地区的资金融通的中枢,必然会受到国际世界的关注,金融机构可以凭此接触到更多国际化的大企业,从而有利于提高自身知名度和推动自身的国际化发展步伐。
总之,建设金融中心对金融机构来说是再好不过了,这就好比大树底下好乘凉。
⑥ 金融机构对退役军人有哪些好的意见及建议
金融机构退退已经能有哪些好的意见和见你这个肯定进了金融机构可以招聘退役军人做保安。
⑦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意见的内容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四、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范围应当在发行产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六、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七、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八、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十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行或者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行或者管理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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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金融机构的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1、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2、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3、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4、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5、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前款应当通报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
6、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
7、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8)对金融机构建设的意见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1、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2、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3、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4、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⑨ 发达国家金融机构体系对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建设有何启示
至少有四点:
1、投资的安全性高于收益性;
2、投资人的权益至上,离开这一点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体系;
3、制度建设先行,遵循市场规律;
4、法制优于人治。
⑩ 《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 原文在哪儿有啊,请帮助。
《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 原文在哪儿有啊,请帮助。谢谢!13911669699孙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