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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支持民办学校

发布时间:2021-05-08 05:27:56

A.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国家给予民办学校哪些优惠,奖励政策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九条 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条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B. 民办大学和公办大学除了字意上的不同之外,国家的政策或其他的有什么不一样吗

各级政府可设专项资金,用以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级政府可以采取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来扶持民办学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民办学校享受同公办学校同等的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中小学,国家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政府应当按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予以优惠。
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业务培训、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职称评定、工龄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
允许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合理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草案规定: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属举办者所有;受赠资产归学校所有;校产增值部分,其中国家允许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部分归举办者,其余增值部分的产权归学校所有;民办学校中的国有资产投入部分归国家所有。投入者享有其投入资产的所有权,但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投入者对其投入资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和管理权是相分离的;学校在存续期间享有校产使用权和管理权。

据新华社电"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首次提请立法机关审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对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

草案在6个方面扶持和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各级政府可设专项资金,用以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级政府可以采取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来扶持民办学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民办学校享受同公办学校同等的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中小学,国家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政府应当按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予以优惠。

草案明确指出,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业务培训、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职称评定、工龄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

草案在明确民办教育事业公益性的原则的同时,允许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合理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草案规定: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属举办者所有;受赠资产归学校所有;校产增值部分,其中国家允许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部分归举办者,其余增值部分的产权归学校所有;民办学校中的国有资产投入部分归国家所有。投入者享有其投入资产的所有权,但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投入者对其投入资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和管理权是相分离的;学校在存续期间享有校产使用权和管理权。

C. 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会带来怎样的变化

要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提供多样化教育产品和服务。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推动“+教育”新业态发展。统筹推动教育开放,强化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完善中外人文教育机制,积极参与全球教育治理。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统领教育改革发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主题,以教育的结构性改革作为主线,全面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一是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建立政府向民办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购买服务的经费投入制度,按相应标准、要求拨付生均公用经费,对免费招收学片内义务段中小学生入学的民间资本全资投入的非营利中小学进行生均培养成本年度补助。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向民办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购买服务、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出资人奖励、特色品牌学校创建奖励。
二是落实建设用地优惠政策。将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区教育布局总体规划,支持民办学校通过土地置换迁建、扩建,支持民间资本整合改造闲置存量土地和房屋资源进行办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设用地、规费减免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区国土部门每年安排用地指标优先确保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等。
三是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环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税务机关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民办学校实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是创新投融资支持服务。依托青岛西海岸职业教育有限公司,组建教育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探索组建国资引导、民资参与的教育金融服务公司,为民办学校提供“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以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目的的信贷支持。探索实施民办学校将知识产权、学费收费权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融资机制。
五是完善师资扶持政策。认真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把民办教师月工资实发数是否达到当地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作为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并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报、评先评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机会。加大师资扶持力度,鼓励公办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支教。健全教师流动机制,打通政策渠道,使公办、民办学校教师在实施健全的资格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基础上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自由流通。
六是学生扶助关爱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生在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困难生资助等财政补助政策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同类同层次学校间转学、考试、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先进评选、就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D. 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九条 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条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E. 国家对私人特殊教育有何支持

国家没有专门的法律明确规定应该给予私立特殊教育机构多少支持。但不知道各地民政部门、残联以及教育局等相关部门是否有针对私立机构资助的实践。然而像台湾,私立机构每接收一名特殊儿童就学,政府就会补助10000台币(这个数额有点不太确定),接收10个就补助10万台币,这一条是写进他们的特殊教育法当中的,除经费外的支持之外,还明确规定场地、教辅人员等具体优惠政策。

F. 国家鼓励运用什么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对民办学校的发展给予资助,对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表彰。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资助资金、出租、转让国有闲置资产等措施,扶持民办学校。

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捐赠财产给民办学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表彰。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以信贷方式支持发展民办教育事业。

第四十九条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安排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条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由人民政府依照有关公益事业用地和建设的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一条投资者在扣除办学成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发展基金和其他必要的费用后,可以从办学余额中获得合理的收益。取得合理收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6)金融机构支持民办学校扩展阅读:

增加政府教育投入

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科教兴国的理念的策略和加强国家战略通过人力资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并确保人民有机会接受良好的教育。

继续优先向农村、中西部、贫困地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倾斜公共教育资源,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发展差距,促进公共教育协调发展。三是完善教育资助制度和助学制度,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公平配置。

G. 我国对私立学校有哪些扶持政策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九条 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条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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