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改善和提高政府供给公共物品效率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要提高行政效率,应主要从以下这些方面着手。 一、科学地界定和划分政府职能 建立一个社会组织,在于其能够适应社会的一定需要,实现一定的社会职能。只有完成了社会赋予组织的历史使命,才谈得上组织的高效率。一个国家的政府,是管理国家政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其职能包括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和社会职能。较好地完成了这些职能,就是高效率。如果某一项政府职能没有专门的政府机构去实现,那就是政府职能不完备;如果政府机关超越职能范围(如本应该由企业承担的职能却被包括在政府职能当中),那就是职能的超越。无论是职能不完备还是职能超越,都不能带来行政管理的高效率。此外,政府内部的职能分工也是十分重要的,职能划分不清不可能有高效率。所以,要提高行政效率,首先必须科学地界定政府职能。 二、优化政府组织要素 政府组织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就是由若干个要素通过一定的结构所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整体。政府组织的基本要素及其合理状态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组织目标——明确。目标明确才可能正确建立组织结构体系,才能科学划分权责范围,在更大的组织系统中有效地发挥本组织的功能。反之,如果组织目标不明确,在实践中就会出现有“衙门”不办公、有“神”不显灵的现象,造成机构重叠、职责混淆,引起部门之间的纠纷。因此,明确的组织目标,是行政组织的第一个要素。 2、职位设置——精干。行政组织是由一系列的职位构成的,职位设置应该做到精干,否则,行政效率很难提高。 3、权责分配——合理。任何行政组织都有一定的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权责分配是指一定的行政组织依据工作需要对内部不同行政职位的不同权力与责任所进行的规定。合理的权责分配则是指一定的行政职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与所承担的行政责任之间的正比关系,即权愈大责愈重。在权责分配合理的机关里,每一名组织成员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工作权限,同时担负相应的工作责任,都知道自己应该干什么和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4、人事调配——恰当。人是组织的活的灵魂,有了人才有可能实现组织目标。作为个体的人的情况千差万别,因此,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自身行政事务的性质和行政管理对象的情况,有选择地吸收和调配人员是十分重要的。 5、财物数量——适中。一个行政机关要开展行政管理业务,除了人力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基本的物质条件,物质条件包括经费和办公设备两部分。一般来说,财物数量要适中。如果财物数量过大,就会影响国家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投入,而且会促发机关崇尚豪华的习性;如果财物数量过小,则可能妨碍机关日常行政工作,抑制行政组织的发展。 6、运行程序——科学。行政组织是一个动态的活动过程,要有一定的办事程序、信息流程等,仿佛工厂车间的工艺流程一样。行政组织的运行程序,要采取科学方法加以规范,要考虑如何减少中间环节,以提高行政效率。 7、组织法规——健全。国家行政组织是执掌公共权力的特殊组织,必须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法律规范,以保证行政组织依法行政。法规制度不仅是国家行政组织实施公共行政管理的基础,同时也是使之行之有效的根本保障。可以说,法规制度健全与否是行政组织健全与否的主要标志之一。 三、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政府行政管理效率的制度保证。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关键在人。”有了优秀的、积极的公务员,必然能够创造出行政管理的高效率。国家公务员制度必须注意贯彻以下一些基本原则: 1、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选拔任用行政人员时,出于公心,以德才兼备作为唯一标准,反对任人唯亲。德才兼备就是要求行政人员既有德,又有才。只有坚持按德才兼备的原则来选拔任用行政人员,才能保证行政人员素质的优化,保证政府的高效能。 2、扬长避短、适才适用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使用行政人员时,首先要看到其优点和长处,并尽可能地创造条件使这些优点和长处得到充分发挥;对于他们的缺点和短处,则应尽量避开,并在可能的范围内给他们提供有利条件,促其克服短处。同时,要根据每个行政人员的才能、知识、品德、身体等条件,安排最适合的岗位,做到适才适用,避免大材小用或小材大用。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人与事的最佳配合,使事得其人,人尽其才。 3、考试考核、晋升唯功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对行政工作人员的知识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成绩和贡献等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以其工作成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评价、奖励、晋级、晋职的主要标准。实行考试考核,是反对任人唯亲,保证行政人员素质的有效方法;晋升唯功是调动行政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措施,给大批有真才实学的干练人才搭起了向上攀登的阶梯。 4、智能互补、结构合理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根据各种组织、部门和单位的不同需要,把具有不同年龄、专业、能力、特长、心理特征的行政人员科学搭配,从而组成最佳行政人员和领导班子的群体结构,保证行政工作的协调进行。 5、不断更新、合理流动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随着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更新行政人员的专业结构和知识结构,根据行政人员的年龄变化搞好新老行政人员的合作交替,并支持行政人员的合理流动。 6、依法管理、用人与治事一致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同时,赋予行政首长相应的用人权力,做到管事与管人、用人权与治事权的统一。 四、建设高素质的行政领导者队伍 行政领导者是行政活动的主体。建设高素质的行政领导者队伍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途径。根据行政领导者所担负的职责的需要,行政领导者素质必须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1、政治素质。具体包括:(1)掌握马列主义的理论,并运用其立场、观点、方法来观察和处理实际问题;(2)坚决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并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结合起来;(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饱满的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感对待党和人民交给的任务;(4)坚持解放思想,勇于开拓,又要实事求是;(5)在领导工作中贯彻民主集中制。 2、品德素质。行政领导者必须具有良好的品德:(1)勤政为民、大公无私、清正廉洁的情操;(2)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胸怀,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能和意见不完全相同的同志合作共事;(3)联系群众、艰苦朴素的作风;(4)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 3、知识素质。领导者知识素质是提高领导效能的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领导工作日趋广泛和复杂,要求行政领导者具有渊博的知识素质:(1)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2)熟练的专门业务知识;(3)系统的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知识等;(4)外语知识。 4、能力素质。能力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本领。对行政领导者来说,最主要的能力应包括:(1)获取信息的能力;(2)综观全局的分析思考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和各方面的细微变化,并能正确地分析问题,抓住问题的本质和要害;(3)多谋善断的决策应变力,能够权衡利弊,正确及时地做出决策,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工作策略;(4)统筹兼顾的指挥协调能力,从大局出发,综合协调人力、财力、物力,争取最佳效益;(5)知人善任的组织人事能力,善于识别自己的部属,并把他们组织起来,合理使用;(6)能讲会写的语言表达能力,这是领导者必备的基本能力之一。 5、心理素质。行政领导者心理成熟度与工作成就是一致的。作为行政领导者,要具有:(1)坚毅顽强的意志,工作受挫时不气馁,并善于吸取教训;工作顺利时不自满,并善于总结经验,争取更大的成功。(2)较强的自信心和自制力,遇事不乱,临危不惊。(3)大胆主动,以带动整个组织积极努力地工作。(4)综合平衡的气质。(5)强烈的创新意识。 五、提高政府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政府行政决策正确是行政管理高效率的基础。而要做到正确决策,讲求民主和科学是基本的要求。具体说来,以下几点是值得特别关注的: 1、完善行政决策体制。科学决策首先要有科学、健全的决策体制。行政决策体制是指承担行政决策的机构与人员所形成的组织体系与权责分配制度。一般应包括信息系统、咨询系统、中枢系统等。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一方面应着重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提高收集和分析信息的能力;另一方面应注意进一步完善咨询系统,更好地发挥咨询系统的作用。 2、规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建国以来,我们很多决策失误,都是由于没有经过合理的决策程序造成的。这里的决策程序,一是指逻辑上的程序,二是指法律上的程序。逻辑上的行政决策程序一般包括情报、设计、抉择、审查四个阶段。法律上的决策程序是指一国法律所确认的行政决策的必经步骤。我国应该制定《行政程序法》,以规范政府的决策行为。 3、扩大群众的参与。广大人民群众是决策的参与者,他们最关心政府的行政决策,而且,在他们之中,蕴含着无限的决策智慧。所以,行政决策应尽量向群众公开,听取群众的意见,取得群众的支持。 4、确立行政决策责任制。决策者拥有决策权力,同时必须承担决策责任。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是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如果拥有权力,而责任不明,就会滥用权力。所以,要唤起决策者的责任心,就必须确立决策责任制。对于行政决策失误,特别是由于官僚主义、违反决策程序造成的不应有的决策失误,要追究决策者的政治、法律责任。只有到建立起对行政决策失误的追究责任制度之日,才是行政决策真正走向科学化之时! 六、确保政府行政执行工作的准确快捷 一般来说,行政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执行工作的速度,执行速度快,效率就越高;执行时拖拉积压,贻误时机,效率就低。当然,要求快捷,并不是简单图快,操之过急而不能准确实现决策目标也是要不得的。所以,全面把握以下一些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1、准确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决策执行人员吃准吃透“两头”,一头是行政决策目标,一头是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把握工作要求,保质保量,使决策目标一步步地变为现实。如果对决策一知半解,对基层情况不明,执行中必然会偏离决策目标,不但实现不了目标,反而会造成损失。 2、迅速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决策执行不能拖拉、积压和欠账,要如期圆满地实现决策目标。决策执行需要雷厉风行,当然,这并不等于盲目求快。简单从事,急于求成反而不利于决策目标的准时实现。 3、条理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决策执行中统筹计划,围绕中心工作,分别轻重缓急,妥善谋划先后顺序,合理使用人力、财力、物力,使各项工作忙而有序,协调发展。否则,就会忙忙碌碌,事倍功半,陷入事务主义之中。 4、督促检查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对决策执行过程中有无偏离目标、是否依法办事、是否遵循工作程序等进行督促、检查、考核,以保证决策目标的顺利实现。 七、建立能够及时纠偏的有效的监督控制机制 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以及公务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出现失误、漏洞甚至犯错误都是可能的,需要及时加以补救。如果对出现的偏差视而不见,或见而不究,就可能偏离预定目标,降低效率。因此,当目标实施和预期目标之间出现差异时,及时的纠偏就是补救的唯一措施。这就需要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能够及时地发现偏差,并针对偏差采取正确有力的控制措施,以保障圆满地实现目标,实现行政管理的高效率。 八、逐步实现行政方法和技术手段的现代化 管理方法是行政效率的软件保证。在继承和发展我国的传统行政管理方法的同时,必须大力推广运用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行政管理方法。管理技术手段则是行政效率的硬件保证。 政府公务员有责任探索提高行政效率的途径和方法,以创造出令人鼓舞的行政管理的高效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⑵ ppp是怎样提供公共服务效率的
在PPP项目的识别阶段,首先由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其次为确保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通过物所值论证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就可以采取PPP模式进行。
PPP模式通常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而基础设施建设最终目的是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政府通过支付社会资本的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及合理回报来采购社会资本提供的这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这样,可以增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提高公共服务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⑶ 如何提高公共物品的利用效率 着重从财政学的角度
效率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配置的效率和x效率。配置的效率首先应考虑的是应当生产多少公共产品,即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社会最佳组合是什么?而x效率理论则关注公共产品或服务是否以最低成本生产?公共部门的就业水平是否保持在比较低的水平?是否采用了最好的方法和最有效的技术?的是某种低效率现象及其产生的原因,所以也称x低效率。然后你可以分别分析如何提高两者的效率哦。
⑷ 提高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能力有什么方法
第一,要提高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能力,就要明确公务员的工作宗旨。我们的工作宗旨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为人民服务”。就是以人为本,就是一切工作都要体现和维护人民的利益。无论从政策的调研、制定到执行、修正,都要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要确立人本意识,以民众需求为出发点,以民众意志为根本导向,在执行公务中做到保障民权,尊重民意,关注民生。要确立责任意识,以提高服务质量为己任,以公众满意度为最高标准,以对民众负责为崇高使命,摆正自己与人民的位置。要确立正确的权力服务观,即公务员在权力运用中始终把服务放在首位,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牢牢记住,我们每做的一切工作都要以群众的满意为工作的出发点。
第二,要提高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能力,就要提高公务员的个人素质。公务员个人素质的好坏,决定了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高低。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和服务员,必须有服务意识、服务知识和服务技能。提高个人素质的关键就在于加强学习。我们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对自身从事的行业相关业务规章制度也要了然于心。不仅要透彻理解政策,还要能正确运用政策,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协调能力。工作虽然繁重,但是我们依旧坚持接好每一个电话,接待好每一名相对人。经常对一个相同的问题,需要解答几十次上百次。但是依旧要保持平衡、良好的心态,把握服务的技能,针对问题较多的服务对象,面对棘手的问题,也要认真耐心处理。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做到群众反映的事情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公务员素质的好坏,其实就在这样重复的工作中始终坚持“廉政好、服务好、态度好”就可以得到体现。
第三,要提高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能力,就要提高公务员的全局意识,加强配合,减少不必要的内耗。部门之间沟通不畅,职能业务交叉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有事儿要么大家抢着管,要么谁都不管,政府公共服务出现“真空”,跨部门政府服务难以联动。这种现象造成了群众有了问题往往不知找谁,或者办一件小事而需要跑很多趟,费时费钱又费心。所以,公共服务需要一体化,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公共服务需要“一次性告知”,不要让群众办事摸不着头脑。
第四,要提高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能力,就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公共服务职能的强化,最重要的是要求各级政府能够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包括加强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社会事业,发展社会保障服务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以及发布公共服务信息等。这既是保障社会公众服务的需要,也是保障一个地区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
要切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继续深化和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情交由企业、市场、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最大限度地解决公共服务职能的越位、错位和缺位问题。
要调整和优化政府公共服务结构,努力构建充满活力的现代公共服务体系。通过扩大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全面提升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的中心功能,推进政务的公开、便捷、优质、高效。同时,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工作的重心下移,建立健全基层的公共服务体系。
第五,要提高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能力,就要推进城乡和地区之间公共服务均等化。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要通过深化改革,改变公共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提高公共支出在公共财政中支出的比重,努力做到经济性公共服务与社会性公共服务相协调。
通过制定公共服务的最低标准,保证低收入人群能够获得最基本的公共服务。这里,要特别注重推进城乡和地区之间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保障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依靠法律和制度享有接受教育、进行创造、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正当权益,尽快形成文化、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全方位的公共服务体系。
通过整合社会事业资源布局,促进城乡、区域之间社会事业的均衡发展,并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问题。比如,通过加快新农村建设,逐步把基础设施投入的重点由城市转向农村,逐步缓解城乡地区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目前,我国由政府主导的收入再分配,主要包括税收和转移支付两大类。因此,可从这两方面进行考虑,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从而缓解日益突出的城乡收入差距矛盾。
第六,要提高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能力,就要规范公共服务行为。公共服务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作为各级政府和公务员要围绕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要针对目前一些地方在关系人民生命安全的食品、医药领域,假冒伪劣产品还时常出现的问题,切实强化政府监管职能。
要重在形成包括完善的法律环境、专业化的行政监管机构、多种行业自律组织、多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以及舆论媒体和公众监督在内的现代监管体系,实现政府对市场监管职能的真正到位。
要加强对社会的管理。当前,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应当把相当大的精力用于各类社会矛盾的解决,各方面利益的协调,化解社会不和谐因素,切实把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落实到基层。要建立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特别是采取法律、技术和增加投入等多种措施;提供良好社会治安环境,从源头上减少犯罪,增强人民的安全感;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最大限度地整合不同的利益群体,以减少社会动荡。
第七,要提高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能力,就要创新公共服务方式。要进一步推进公共服务法治化。通过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加强行政立法特别是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深入推进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推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探索建立公共服务行政执法预警制度,形成良好法制环境。
要进一步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化。通过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完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加强信息互联共享,积极开展网上服务,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推进公共服务公开化,要完善办事公开制度,扩大群众知情权。加快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在公共服务中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招投标、合同承包、特许经营等市场运作方式,调节公共服务的供给和需求,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真正形成政府主导、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格局。
⑸ 如何提高公共服务效率
如何提高公共服务效率
过去传统上,政府一直想把自己打造成全能政府,在思维定式当中公共服务从提供到管理都是政府的事情,这个格局从计划经济体制一直延续下来,近年来有所突破。中央提到顶层设计,顶层设计如果是基于现在的政府对职能的认识,因为拘泥于自身传统思维和职责履行的方式,可能会有很大的局限。在讲到引入社会资源这个问题,进一步如何管理的问题,这个问题引起很大的争议。
再一个就是成本意识。公共服务是否要考虑公共服务提供和管理过程的成本,实际上在这个问题当中,我们讲的这种成本不仅仅是政府投入的成本,而是指实际运作过程当中效率效能程序是否繁琐。
广大人民群众需要公共服务需求量是非常大的,简单看政府职能部门,涉及到公共服务的提供和管理的部门也不少,但是我们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公共服务提供的职能部门叠加、职能叠加,这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另外一方面,公共服务缺失覆盖不足严重缺失,效率和效能低下这两个突出问题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当中过去都是长期存在的问题。
⑹ 公共服务领域PPP模式有哪四大突破
2016年10月1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以下称“《通知》”),在开展两个“强制”试点、公平开展项目采购、规范项目实施、明确所有PPP项目均可“两招并一招”四个方面取得了突破。《通知》全文及解读如下: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
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6]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统筹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改革工作,提升我国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巩固和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践行公共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各级财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继续坚持推广PPP模式“促改革、惠民生、稳增长”的定位,切实践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最新要求,进一步推动公共服务从政府供给向合作供给、从单一投入向多元投入、从短期平衡向中长期平衡转变。要以改革实现公共服务供给结构调整,扩大有效供给,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要以改革激发社会资本活力和创造力,形成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加大PPP模式推广应用力度
在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可根据行业特点和成熟度,探索开展两个“强制”试点。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项目一般有现金流,市场化程度较高,PPP模式运用较为广泛,操作相对成熟,各地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中央财政将逐步减少并取消专项建设资金补助。在其他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对于有现金流、具备运营条件的项目,要“强制”实施PPP模式识别论证,鼓励尝试运用PPP模式,注重项目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解读】
这是财政部首次以“强制”方式推广PPP模式。根据《通知》的要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两个公共服务领域的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其他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要“强制”实施PPP模式识别论证。在“强制”的同时,对于垃圾处理、污水处理领域的PPP项目,中央财政将逐步减少并取消专项建设资金补助。这种资金支持的减少意味着,此类项目本身的经济价值和收益情况将直接决定社会投资人是否能获得预期收益。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做好项目筛选工作;另一方面,社会投资人也要审慎进行调研,选择收益率可观、现金流稳定的项目进行投资。
三、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
各级财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鼓励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型企业,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参与PPP项目。要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合理设定采购标准和条件,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包括设置过高或无关的资格条件,过高的保证金等)对潜在合作方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着力激发和促进民间投资。对民营资本设置差别条款和歧视性条款的PPP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将不再安排资金和政策支持。
【解读】 PPP项目的投资体量大、运营周期长,各地政府在采购社会投资人时,考虑到民营资本的投资实力和运营能力,往往设置与项目无关或对项目而言过高的资格条件,以限制民营资本的介入。这显然与PPP模式的理念——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相悖,但因为没有相应的惩罚机制,导致PPP项目中歧视民营资本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通知》的要求,如某一PPP项目被认定对民营资本设置了差别条款和歧视性条款,将不会获得财政资金。这对于那些项目收入主要或全部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的项目来说无疑是致命的。这一要求将改变民营资本在PPP项目投资中的地位。然而,如何鉴别资格条件是否过高,无法参与项目投资的社会投资人如何寻求救济,仍需要财政部给出解答。四、扎实做好项目前期论证
在充分论证项目可行性的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各级财政部门要聚焦公共服务领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规定,确保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优先用于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择优确定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切实防止无效投资和重复建设。要严格区分公共服务项目和产业发展项目,在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深化PPP改革工作,依托PPP综合信息平台,建立本地区PPP项目开发目录。
【解读】 究竟什么样的项目可以用PPP模式一直是各界争论的话题之一。由于相关法律、政策的不健全,导致滥用PPP模式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目的是严格项目立项条件,只有在当地政府财政能力允许,项目以PPP模式开展优于以其他模式开展时,才应当采用PPP模式。然而,部分政府为了达成投资目标,按照政策要求反向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致使这一评估系统成为一纸空文。按照《通知》的要求,PPP项目建设要切实防止无效投资和重复建设,严格区分公共服务项目和产业发展项目,这应当可以利用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来进行防范。此外,《通知》提出要在PPP领域引入目录机制,只有列入目录的项目才可进行开发,也有助于控制项目的过度开发。
五、着力规范推进项目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论证项目合作周期、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框架和政府补贴等因素,科学设计PPP项目实施方案,确保充分体现“风险分担、收益共享、激励相容”的内涵特征,防止政府以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承担过度支出责任,避免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出责任,规避PPP相关评价论证程序,加剧地方政府财政债务风险隐患。要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合同履约管理,确保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政府支出责任与公共服务绩效挂钩。
【解读】
随着国家对PPP模式的大力推荐,各地政府都在积极推广应用。然而,部分地方仍存在对PPP模式认识不清,混淆PPP项目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情况,在未能对PPP模式进行深入研究的情况下“大推”、“强推”PPP项目落地,导致部分PPP项目变成了“拉长版BT”项目;甚至因项目前期论证不准确,发生项目落地难、推进难等问题。背离了PPP模式的精神,严重影响了社会投资人对PPP模式的信任。针对各地政府以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承诺吸引投资人的情况,《通知》明确指出此类承诺不受财政部认可,这提醒广大投资者在投资项目时,需要聚焦在项目本身,而非政府的承诺上。
PPP项目的合法合规性是项目能否实施的前提。随着国家对于PPP项目规范性要求的提高,势必会淘汰一部分不符合PPP模式的项目。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囿于财政困境,急于通过PPP模式解决财政压力,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便开展项目采购,这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埋下了隐患,也增加了社会投资人在项目中的风险。在本所承办的某PPP项目中,通过审查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发现政府未将项目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作为付费的前提条件,这可能导致项目付费无法列入财政预算。在本所律师与政府方的多次协调之下,成功将此条件列入PPP项目合同,避免了社会投资人的损失。
PPP项目的实施方案对项目能否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论证项目的可行性,进而实现政府和社会投资人的预期目标。PPP模式涵盖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多个阶段,由于社会投资人不可能精通全部领域,无法把握可能存在的风险,导致在项目中的预期收益无法实现。在本所承办的某PPP项目中,因政府推动项目心切,社会投资人也急于投资,在项目的计费指标、回报机制尚不确定的情况下完成了项目的采购,导致双方意见不一,在项目磋商阶段遭遇较大阻碍,经本所律师多次提示项目风险,并参与项目磋商,最终拟定了双方均满意的解决方案。
六、充分发挥示范项目引领作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按照“又快又实”、“能进能出”的原则,大力推动PPP示范项目规范实施。要积极为项目实施创造条件,加强示范项目定向辅导,指导项目单位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合理选择运作方式,择优选择社会资本,详细签订项目合同,加强项目实施监管,确保示范项目实施质量,充分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性和带动性。要积极做好示范项目督导工作,推动项目加快实施,在一定期限内仍不具备签约条件的,将不再作为示范项目实施。
【解读】 2016年10月13日,财政部公布了第三批示范项目名单。这对规范PPP项目,建立标准的、具备可行性的PPP模式起到了指导作用。这些示范项目更易落地、更具经济价值,也更能吸引金融机构的投资。与此同时,《通知》也表明:示范项目不是“铁饭碗”,要有进有退,对尚未完成签约,在一定期限内仍不具备签约条件的项目,将不再作为示范项目实施。
七、因地制宜完善管理制度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PPP相关制度政策,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区推广实施PPP模式的制度政策体系,细化对地市及县域地区的政策指导。要结合内部职能调整,进一步整合和加强专门力量,健全机构建设,并研究建立部门间的PPP协同管理机制,进一步梳理PPP相关工作的流程环节,明确管理职责,强调按制度管理、按程序办事。参考自MBA智库文档
⑺ 如何增强基层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用一个科室(综合科)办公,而不是一个职能一幛楼.坐公交车上下班,走近人民群众.
<<王安石的变法,十分缜密,像“青苗法”之类,仔细阅读其内容,确实为农民考虑得十分周全。
令人难以理解的是,这样的殚精竭虑,最后却惹得民怨沸腾。
是各级官员和胥吏在其中做了手脚,捣了鬼,把一件好事搅成一塌糊涂。
吴思先生所说的“潜规则”,正是官员胥吏们的捣鬼之术。
官员们捣鬼有术,他们不仅有“潜规则”,有时更是肆无忌惮,毫无规则,随心所欲。
如老百姓所说,“和尚打伞,无法(发)无天。”
这里说的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是和尚要吃饭,一个是和尚会打伞,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
和尚要吃饭是正常的,也是正当的,不给他们吃饭,或吃不到好饭,他们就会去“打伞”。
中国历史上有过许多次变法,成功的不多。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执行难”。
好的法律,好的政策,到了中下层官员手里,常常会走了样。批评者常常把矛头指向中下层官员。
我以为虽然是中间环节出了问题,根源却在上面。表面上是一个“执行难”问题,实际上是一个设计问题。
设计一个好的政策(比如说“青苗法”),同时也应配备一个好的“路线图”。
在这个“路线图”中,必须把“和尚要吃饭问题”与“和尚会打伞问题”列入日程。
不考虑并重视“和尚”问题,好的政策就只是空中楼阁。或者我们说,一个好的设计师,
要想把他设计的好政策付诸实施,顺利推行,必须首先把“和尚” 安顿好,否则,
“黄宗羲定律”就会不断重演。>>
⑻ 考研:请问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利弊是什么,提高公共服务效率的措施有哪些
公共服务项目市场化、社会化的利弊剖析
有选择地将部分公共服务项目进行市场化、社会化的改革,反映了政府职能在公共领域的退缩和市场价值的回归。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代政府面临着社会需求急剧增长与公共财力相对不足的困境。上述改革是顺应政府职能转变,顺应民众诉求的必然趋势。
(一)公共服务市场化、社会化的有利因素
1.实现政府职能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在公共服务领域采取市场化的手段和民营化的方式,实质上是引入了竞争机制,从而能有效降低公共服务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实现市场对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政府通过制定标准和对服务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则又发挥了政府宏观管理的作用。因此,市场化取向的公共服务项目的改革,有效地解决了政府动作缺乏效率,而市场动作缺乏政府公共支持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绍兴县比较早地使一些私立医院和学校进入公共服务领域,打开了政府垄断医疗、教育资源的缺口,增加了民众对资源的选择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公立学校、医院的竞争压力,对这些行业加强规范管理和提高服务质量,进而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有积极作用的,这些公共服务项目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对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是有一定作用的。
2.提升城市品位与服务普通民众相结合。公共服务领域的市场化、社会化程度是衡量城市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尺度,传统的以政府“统包”的公共服务,虽然管理秩序井然,但却缺乏应有的活力,从而使广大民众的公共消费维持在较低的基点上。政府主动降低公共服务项目的市场准入门槛,构筑起多元化的公共服务项目投入机制,使公共服务领域在横向上不断扩展并在此基础上向纵深发展,有助于形成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网络。以社会的力量介入公共服务领域,既是对政府职能的承接和转移,也是公共管理领域对“小政府、大社会”的呼唤。私立医院高起点的规划建设和高规格的医疗服务,私立高中近年来教学质量的提高和社会影响的扩大,汇聚了城市人气,集聚起大批人才。一些私立医院运行以来先后引进了一批硕、博士生;私立高中的举办也从外省引进了大批本科生,这对提升城市的知名度进而打造城市品牌具有重要作用。提高城市品位的根本宗旨是服务民众,公共服务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有效地缓解了公共服务供给与市场需求的矛盾。
3.节约行政资源与激发民间活力相结合。随着社会事业的地位凸现,柯桥城市空间的不断拉大,必然使公共服务的领域不断拓展,公共服务项目分工的细化。在这种背景下,政府有限的财政资金既要加大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又要不断充实到公共服务领域,从而使政府资金的支配与使用压力加重。因此,剥离政府的部分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便于政府集中力量办大事、办难事。与此同时,一些公共服务项目采取市场化的手段,对化解不良资产,卸下财政包袱也确实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从历史的角度来分析,民营企业介入公共服务领域,确实是承担了政府想办而又无力兴办的某些项目,为推动县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在经济发达又藏富于民的绍兴县,实现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有其现实的社会基础,特别是一大批规模以上企业,通过多年的市场拼搏和成功的企业运作,已积累了相当雄厚的经济实力,从而为企业实现多元化拓展及参与公共项目经营创造了重要条件。
4.转变政府职能与扩大民主参与相结合。公共服务市场化、社会化,能达到政府职能卸载和机构精简的目的。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厘定了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关系:政府的职能主要在于“掌舵”,而“划浆”的职能则更多地由市场来完成。公共服务采取民营化等形式,实现部分政府职能向市场和社会的转移,能有效地调整和优化部门职能,有助于建设“廉价政府”。一般而言,凡是可以由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来完成且可以比政府完成得更好的职能,就不应保留在政府公共服务部门,这样做有助于实现政事分开,管养分离,从而达到精简机构的目的。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还能扩大公民的民主参与,促进民主程度的提高。政府通过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社会力量,实行多元化服务供给,实际上是政府向社会的“权力返还”和民众对行政的参与过程,这一过程的本质是社会民主过程的发展。政府与其他市场主体在公共服务市场化、社会化的过程中,充满着复杂的利益博弈关系,这有助于政府在未来的决策中做到更加科学有效。
5.转变执政理念与提高应对能力相结合。从更深层面上看,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是一场观念层面的革命,它促使人们逐渐摆脱仅从政府自身来拓展公共服务资源的思维定势,逐步确立起社会良性互动运行的观念,辩证认识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政府、企业及社会组织)的功能和作用,真正使政府做到“有所为而有所不为”,促使政府从以权力中心向规则中心的运作方式转变,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从暗箱行政向透明行政转变。公共服务市场化、社会化的过程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过程,尤其是在其发展的初期,由于政府本身在公共服务市场化运作的经验和体制监督方面的欠缺,容易造成大量优质的公共服务资源的闲置乃至浪费。这深度拷问着政府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从而促使其提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
(二)公共服务市场化、社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肯定公共服务市场化、社会化的正面效应的同时,也应如实寻找其负面因素。市场化不是万能的,其间出现的政府与投资商之间复杂的利益博弈,良好愿望与客观效果的现实反差,使人领悟到公共服务市场化之路的艰难与曲折。
1.公共责任的严重缺失。在公共服务市场化进程中,政府和投资者对公共产品上的价值目标的追求是不尽一致的。作为政府部门不仅要求其有效率,而且更注重社会责任;而私营部门可能在计较投入产出率下,忽略社会责任及公共利益。这始终是一个难以两全的矛盾。这样,在运作过程中就会出现“掠夺性”经营和欺诈问题。在实际运作中,一些投资者通过变更合同、欺诈等手段,造成了工程款拖欠、银行追讨贷款、法院查封土地、群众上访等问题,这是经营者公共责任的严重缺失。在一些私立学校的经营中,由于投资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冲动,在安插亲戚掌管财、物大权的同时,随意不履行自己的承诺,又直接干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引发学校内部管理的混乱。因此,公共服务市场化、社会化实践中的“道德风险”的化解,从根本上说是不能寄希望于投资者的良心发现,而行政监管的失范和制度约束的脱离,使道德风险的机会加大。
2.社会资源闲置、亏损严重。从私营投入公共服务项目的实际运作情况来看,公共服务项目运作业绩令人堪忧。一些私立医院存在着设备闲置、经营亏损的情况。同时,由于业务不足,引进的高档次人才大量闲置,影响了人才队伍的稳定。而与此形成反差的是一些公立医院服务处于饱和状态。一些私立学校由于自身办学定位及内部管理问题,也出现连年亏损甚至停止办学。造成上述项目经营处于困境及亏损有其自身原因,但从客观上讲,在政府公共服务资源处于强势地位的发达县域,尤其是象教育、医疗这样的领域,私人承担公共服务项目,生存的空间本来已经不大。在现存体制和行政偏好下,政府直接经营公共服务项目的强力扶持也在情理之中。
3.公共服务市场化思路狭窄、形式单一。在推出公共服务项目市场化、社会化过程中,基本上是采取民营化这一形式,相当程度上是属于土地“一卖了之”的做法。因此,在产权上割断了与政府的联系,从客观上削弱了政府介入这些服务项目的深度和力度。这显然是属于外部松散型的政府与市场结合模式。这种做法,看似比较彻底的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却反映了我们对市场化认识的不成熟。在推出项目的具体操作上也没有做到循序渐进,从而造成一些公共服务项目经营亏损和资源闲置。仅仅采用民营化这一模式,从长远来看也造成了政府优质资源(包括土地)的流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对经济资源的调控和城市整体的规划;同时,由于私营部门公共服务项目经营的亏损,势必又会对政府提出利益补偿的要求,从而使政府的良好初衷化为泡影。其实,公共服务项目市场化,不仅可采取民营方式,还可以采取政府项目合同外包及政府与民间合作等模式。
4.引进项目监管不力,规划执行缺乏刚性。公共服务项目市场化中出现的问题常常与政府对项目监管与规划的执行有关。在引进该项目时,政府管理没有步步跟进,没有严格按合同实施,轻易地允许一些投资商调整规划,关键环节上政府职能的缺位,常常成为诱发钱权交易的温床。同时,这些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也与城建、金融、工商部门等没有全方位的监管有关,从而使资金抽逃和违规运作有机可乘。从现实的经济发展阶段和投资者的职业操守来看,要使其自觉自愿地承担公共服务项目的社会责任,似乎为时还早,这也是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者总是要以“房产捆绑”等形式,向政府提出利益回报的原因。
5.政府后续管理缺乏,内部机制不全。在公共服务市场化的过程中,政府只注重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前期管理,包括规划、建设等,而对其建成后的实际运作,往往缺乏后续管理制度和措施,常常是在出现问题或投资者提出要求后,以政策性的文件代替规范化的管理,从而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政府和投资者之间经常性的对话和协商机制,造成政府和私营部门信息不畅与不对称。事实上,在市场化过程中,政府是不能与之完全脱离的,政府仍然负有绩效管理与评价的责任。公共服务领域在运作中出现的问题,也与私营部门自身缺乏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有关,投资者惯用对企业的那套“老板管理”模式来管理公共服务项目,以低薪聘用外地人才,不重实际效果,并急功近利要使公共项目早出效益。同时,公共服务领域是高知识人才集聚的地方,而这些被投资者聘用的管理者又是其中的佼佼者,尽管没有资产,但他们有思想和能力,投资者只有充分激发管理者的积极性,为其提供一个良好的创业环境,才能实现公共服务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⑼ 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有哪些弊端
一、公共服务市场化:政府治道变革的潮流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和社会信息化浪潮的冲击下,政府行政改革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世界性潮流。这场轰轰烈烈的改革运动对传统的行政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不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转型国家,几乎都被卷入了这一潮流。在这场重塑政府的革命中,形成了一种全新的行政理念。这种新的行政理念包括:政府行政应以顾客或市场为导向,政府应开放公共服务领域,实现公共管理社会化,注重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政府的管理职能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政府的工作模式中应引入市场化机制等。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西方国家的政府行政改革几乎都是围绕着如何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而的。能够提供最好的公共服务的政府就是好政府的观念深入人心。与此同时,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法治化也顺理成章地成为政府的改革方向。所谓公共服务市场化,是指政府“筹集各种资源,通过民主政治程序设定社会需要的优先目标;与此同时,又利用私营部门之所长,组织商品和劳务的生产。”具体而言,即指政府通过政治过程作出决策,确定公共服务的供给数量和质量标准,然后以市场机制为杠杆,通过多种方式调动私营部门、非赢利部门等组织的参与,在竞争中完成公共服务的供给。其目的是在政府部门不放弃公共政策制定责任的前提下,通过引进市场机制,挖掘社会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来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公共服务市场化突破了政府决策、政府执行的传统模式,通过政府权威与市场交换之间的复合配置,凸现了双方各自的功能优势,从而为政府以更高效更经济的方式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提供了可能。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要求在公共部门中引入市场机制,要通过招投标、合同承包、特许经营等市场运作方式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公共服务的供给和需求,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公共服务的市场化与公共服务的社会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公共服务社会化就是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调动社会力量改善公共服务,鼓励各种民间组织参与兴公益事业和社会服务。要根据不同公共服务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和供给方式的多样化。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格局。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实质就是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传统观念认为,微观经济领域应由私营企业承担,而公共服务应由政府垄断。但是由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往往缺乏效率。在公共服务领域引进市场机制,将政府权威与市场交换的功能优势有机组合,使政府从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变为“促进者”和“发包人”,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政府对公共服务的垄断,提高了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用最低的成本向社会提供最好的服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就是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总的指导思想和指导原则。但具体地说,还有一个政府改革的目标模式选择问题。这一目标模式,就是建立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即要实现从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从低效政府向有效政府的转变。在20世纪里,由于计划经济、宏观调控、福利国家以及以政府促进发展等一系列实践因素,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政府规模和管理范围都得到了空前的扩张,并且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其结果是导致了财政困难、发展停滞、人民生活质量下降等问题。自70年代末以来,世界各国都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并开始了国有企业民营化和精简政府机构和人员等变革,政府规模逐渐缩小,政府职能逐渐受到限制。这一进程可以概括为当代各国政府实施治道变革的重要方面,即从无限政府走向有限政府的治道变革进程。在这一治道变革进程中,各国的做法主要是把公共服务生产和提供进行市场化改革。各国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内涵主要是指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教育、社会保障、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进行市场化改革。各国的实践表明,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对于实现政府从无限政府走向有限政府的治道变革,是非常重要的。没有这一领域的改革,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政府职能的治道变革,也不可能改善公共服务的质量。市场化是当今时代之大势,公共服务市场化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自身管理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我国政府顺应这一时代潮流,适应公民日益增长的对公共服务的需要与要求,积极推行公共服务市场化,是我国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一个重要标志。最近几年来,我国已有部分城市在公共服务产品由国企垄断供应大格局不变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开启了市场化运作的尝试。例如浙江省的一些城市,社会资本收购城市水厂、参股水务公司、组建民营公交、合股经营管道燃气等事已屡见不鲜,但就开放的程度看,仍停留在点上的尝试阶段。2002年8月深圳市政府推出城市公共服务领域投融资改革新举措——对外开放一直由国企垄断经营的城市水、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产品的供给服务市场,欢迎国外投资者通过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参与深圳市公共服务领域的市场化运作。此消息一传出,很快就有70多家国际投资机构表达了合作意向。这就足以证明深圳全面对外开放公共服务市场,是迎合时代潮流的明智之举。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现在已经初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前是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巩固这一体制。各级政府应该紧紧把握住当前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努力推进中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二、公共服务市场化中存在的问题与缺陷公共服务市场化在产生显著效益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缺陷,值得我们予以关注。这些问题和缺陷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市场化带来的国有资产的流失。市场化是以提高效率(经济效率与管理效率)为出发点和根本特色,但是由于市场化改革往往容易偏离最初的宗旨,其结果可能是政府在市场化中获得了财政危机的暂时解脱,而企业也通过某些非正当手段取得了相当客观的利润,而最应该保值增值的国有资产却在市场化中悄悄流失。二是市场化使公共利益受到忽视。例如说,在传统上,公共部门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是间接关系,公众集体付费,政府集体供给,一般来说在消费者之间不会存在差异。但在市场条件下,单一的供求关系可能被打破,因为生产者以盈利为目的,它会按照市场竞争法则去选择有利于其获利的服务项目,对于那些不能很好获利但又不能不提供的服务,则有可能消极供给,这就可能使一部分人得不到服务;而对消费者而言,它无须集体性统一地消费,因而可以选择不同服务或不同层次的服务,但对于那些生活困难者来说,却是没有选择权而言的。当一部分人被剥夺了某些选择权时,很难说是社会公正的表现。三是市场化引发腐败与私人垄断。因为市场化就是通过一系列化公为私、公私合作方式,借以引入竞争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市场化不一定必然带来腐败问题,但在公私合作、化公为私的过程中会增加腐败的机会。与公共服务市场化所产生的腐败问题相伴而来的可能就是市场化之后形成的新的私人垄断现象。由于市场化没有形成真正的竞争局面,使企业具有了取得垄断利润的现实条件。于是,新的私人垄断就会产生。这样,对于公众而言,市场化就是用私人垄断代替政府垄断。四是市场化带来公共责任缺失。许多地方政府在进行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直接考虑的是解决财政与投资问题以及减少政府管理职能,减少人员编制等,而对于市场化后可能存在的公共责任空白却估计不足,也或许主观上就希望能够减少政府责任,如此等等。这都会引发公共部门的责任危机,最终损害公共利益。五是市场化带来新的社会稳定问题。在我国一些地区,一些领域,公共服务在市场化之后确实在效率上有所提高,但与此同时却带来新的问题,如突出表现为一些提供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或被私人收购后,出现大量裁员,引起社会不稳定。六是市场化可能引发政府管理危机。对各级政府来说,实施市场化是一种公共决策的过程,它要求决策者对决策对象有充分的认识与准备,包括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在我国行政管理决策科学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任何轻率的市场化措施都可能会发生问题。事实上,公共服务市场化是个复杂的改革进程,改革者既要有公共管理知识与技能,又要有市场经济的专门技术,才有利于确保改革不会漏洞百出,反复无常。除此之外,公共服务市场化存在的问题还有:在公共服务市场化口号下将社会公益事业统统推向私营化和市场化,规避政府责任。20世纪80年代中期,鉴于中央政府对社会福利的投资长期不足,民政部率先提出了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口号,并随情况发展将社会化演进为市场化、产业化、民营化。接着,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部门也相继提出了类似的口号。事业单位的发展方向从此被导向企业化模式。近20年过去了,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由于放权过度、约束不足,基础教育、卫生防疫等承担政府法定责任的机构乃至承担监督执法职能的机构也被允许创收,而且政府对于创收活动的内容、收入比例以及用途几乎没有限制。一些机构的业务活动内容及活动方式过分自由。很多机构的目标和行为偏离社会事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和规范,过分突出机构和小群体利益。社会事业领域出现了混乱局面。还有,市场化后一部分公共服务的质量并未达到政府和公众的要求。推行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目的,是在节省政府资金的同时,保持并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尽管许多地方的改革实现了既定的目标,但也有不少的公共服务在市场化改革后出现下降的局面,与政府和公众原先的期望有一定的差距。例如,媒体多次报道过,由市场提供的中小学校早点、午餐盒饭经常出现卫生问题,引发学生集体中毒。公共服务事业市场化改革中出现问题的根源何在?我们认为,政府与市场的责任边界不清,政府职能“缺位”和市场化“过度”;政府职责不清,放权过度、约束不足;行政管理体制缺陷;条块分割与不同层级政府间的责任划分不合理;改革过程缺乏统筹规划,制度建设滞后等等是其主要原因。而其中最重要的是政府责任的缺失。三、强化政府责任是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关键发展公共服务事业是政府的责任。不管社会主义制度,还是资本主义制度,发展发展公共服务事业都应该是政府的责任。推进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改变的不是企业和当地政府领导或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在公共服务事业中引进和实行了市场机制,这种机制下政府的责任是遵循和利用市场经济规律来发展公共服务事业。政府不应该大包大揽,并不是事事都要政府自己,政府应该做的是组织协调各方的力量共同去,政府要从公共服务事业的经营者转变为组织管理者。具体而言,在把公共服务推向市场化的改革进程中,政府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政府必须以结果为导向对市场化公共服务实行有效监管。在推进公共服务市场化的进程中,政府必须加强监管职责,这已经成为绝大多数政府部门的共识。监管是必要的,关键的问题在于正确而充分地发挥监管的作用。应当认识到,遵守规则本身并不是目的,只要其服务提供者在运作中不违反法律,并且公众最终能够获得符合要求的服务,政府就不应仅仅只注重运作的过程而忽视其结果,相反,政府必须以结果为导向对市场化公共服务实行有效监管。否则,不仅有可能窒息服务提供者的经营活力和创新动力,也会加大政府的监管成本,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因此,政府要认真分析可能影响公共服务质量的若干因素,对其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因素实施监控,同时注意收集公众对公共服务质量的评价信息,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公共服务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其次,在具体实施方案前应做好可行性论证工作,减少改革的盲目性。公共服务市场化需要一系列的条件作支撑,并非所有的公共服务都能成为市场化的对象,也并非所有的市场化改革都能取得成功,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除了经济和效率,政府还需要考虑其它众多的因素,有些领域的公共服务可能并不适合推行市场化。另外,公共服务市场化在节省政府直接资金的同时,也对政府在谈判技巧、监管能力、评估水平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政府在作出最终的决定之前,应该组织机构和人员就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例如,作为改革对象的公共服务是否确实适合市场化运作,它有无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它能否为大众所接受?如果适合市场化运作,那么政府有没有足够的能力做好指导、监管和评估等工作?政府在安排谈判、从事监管和组织评估等方面需要多少投入,市场化带来的预期收益是多少?即使研究无法准确回答和完美解决以上问题,也可以促使政府部门进行冷静思考,增强其在改革中的决策理性。第三,在制度层面强化对政府相关人员的监督和制约,降低和消除廉政风险。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涉及政府行政权力在市场领域中的运用,政府在确定服务价格、挑选服务提供者、制定监管规则等方面拥有较大的裁量权。如果没有相关的监督制度作配套,就很容易发生贪污腐化、权钱交易等行为。国外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中腐败丑闻不断,也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我国政府在推行此项改革时,要特别注意相关廉政制度的配套。除了推行网上公、完善政务公开外,政府还需要规范相应的操作流程,保持各工作环节之间的衔接,同时要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积极作用。要提高政府公共管理人员的素质。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使,最终还是要简化为人的具体活动,政府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直接影响到政府公共管理能力的高低。从目前我国实际情况看,培养大批具有高素质的公共管理人员,是对市场化的公共服务进行有效监管的当务之急。第四,必须加强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法制建设。应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法制建设,要在国家相关立法中进一步明确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要通过一系列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建构,为公共服务提供制度性的保障。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共服务的规范和监督,强化政府责任意识。在大部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于城市公用事业都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权限划分,政府对城市公用事业依法进行管理,而且各项法律法规比较健全。这就有效地避免了管理部门管理的随意性,大大减少了管理部门凭借自己主观判断对市政公用企业的无效干预。公共服务市场化,在中国目前还是一个崭新的研究课题。要进行法制化建设,关键是在法治理念和政府治理理念上要有创新,要有突破。首先,法治理念要从过去强调“管制”向维护市场平等权利转变,使政府成为创造良好环境的主体;其次,法治理念从“允许”性规定向“禁止”性规定转变。“禁止”性理念强调的是,法律只规定什么是禁止做的,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这种理念可以为创新行为提供空间,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最后,政府治理理念要从主要依靠行政性规章和文件向依据法律授权转变,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这是理顺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础,也是避免政府过度随意干预市场的重要保证,有利于防止官员腐败和维护市场秩序。第五,建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所谓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程序,授予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并以协议的方式界定政府与被授予经营权的企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一种制度。其实质意义在于用政府“有形之手”控制、弥补市场“无形之手”所造成的“市场失灵”。特许经营制度有三个特征,一是在经营主体的选择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二是政府授权;三是主体双方用协议的形式界定各自的权责利。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如下三个方面:一是特许经营权的申请与授予。通过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者和经营者;政府依据城市发展的要求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进行社会招标,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由主管部门代表当地政府向被授予特许经营权者颁发权证,并由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二是特许经营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产品和服务标准;价格或收费的确定方法和标准;以及监督机制;违约责任等等。三是特许经营权的变更和终止。在协议期限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产品和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等情况,主管部门可以变更和终止协议。第六,要在推进公共服务市场化中尽快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一是各级政府和公共服务主管部门要尽快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转变管理方式,从直接参与对公共服务的经营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从对企业负责转变为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政府管理的主要职责是积极培育公共服务行业市场;制定公共服务行业的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监管职能,规范市场行为。二是防止对“市场化”的简单理解,出现“一卖了之”的现象。有很多人理解市场化就是卖。说十六大精神就是一个字,卖!快卖!国有企业都要赶快卖,急功近利,根本不按经济规律事,有些地方搞偏了,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所以,要明确市场化决不等于私有化。三是认真分析和分别对待各类公共服务行业。不加区分统统推向市场是不对的。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文化服务就不能完全推向市场,对公益性事业和补贴性行业,政府必须有足够的投入,保证其正常运转。综上所述,公共服务市场化对于政府管理而言,是一个新的挑战,但是我们认为,只要各级政府官员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健全法制、依法治理,不断调整对公共服务事业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方法,实现在全社会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就能够适应现阶段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
⑽ 如何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
从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功能的发挥情况看,由于直接融资比例偏低,金融市场体系发展滞后,导致金融结构失衡,金融体系的各项具体功能未能有效发挥。在当前的环境下,需要通过发展直接融资体系、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以及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等措施,改善金融结构,促进金融体系功能的发挥。
一是放松管制,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市场体系。继续深化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放松管制,弱化行政审批,强化信息披露,建立事后问责和民事赔偿制度,夯实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基础,促进发行人、中介机构和投资主体归位尽责,逐步实现股票发行制度的完全市场化;加快发展全国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通过建立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放松挂牌上市企业标准,强化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的自律体系,建立和完善各层次市场之间的有机联系, 加快全国统一的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扩容与发展;大力发展债券市场,促进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探索建立跨市场执法机制,逐步建设规范统一的债券市场。
二是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稳步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目前我国的金融风险高度集中于银行体系, 金融体系自身对风险管理与风险分散功能的需求迫切。建议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稳步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为金融体系提供有效风险配置与管理的工具。具体而言,建议加快完善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体系及配套税收政策,建立统一的证券发行与交易平台,稳步推出国债期货等利率衍生品以及信用衍生品等金融工具。
三是以新基金法的实施为契机,积极培育专业机构投资者队伍。我国金融结构的改善意味着金融体系中金融市场的比重将逐步增加,金融工具将更加丰富,在此程中需要培育一支强大的、种类丰富的专业机构投资者队伍,为不同风险偏好与风险承担能力的家庭提供多样化的资产管理服务,实现与不同风险特征、品种多样的金融工具的对接。目前新基金法已正式实施,建议以此为契机,放松各类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或备案限制,明确税收政策, 避免重复征税,通过积极引导和培育,大力发展专业机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