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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08 13:10:16

1.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这个表示哪个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一名合规总监或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本机构合规及案防工作。

2. 银发2016年132号外汇巜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6]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把握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的跨境融资水平,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前期区域性、地方性试点的基础上,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和金融机构。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和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的本外币跨境融资包括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支机构)以本币和外币形式从非居民融入的资金,涵盖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以下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一)人民币被动负债: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人民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
(二)贸易信贷、人民币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人民币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人民币贸易融资。
(三)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资金(生产经营和实业投资等依法合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四)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五)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六)转让与减免: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允许企业和金融机构某些特定跨境融资业务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五、纳入本外币跨境融资的各类型融资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外币贸易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外币贸易融资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统一按1计算。
(二)表外融资(或有负债):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因向客户提供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的衍生产品而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在报送数据时需同时报送本机构或有负债的名义本金及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三)其他:其余各类跨境融资均按实际情况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各类型融资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六、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资本或净资产: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为0.8。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七、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计入:已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含区域挂牌)交易的外币,适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区域交易参考价;未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货币,适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参考汇率。
九、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跨境融资宏观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在跨境融资宏观风险指标触及预警值时,采取逆周期调控措施,以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
逆周期调控措施可以采用单一措施或组合措施的方式进行,也可针对单一、多个或全部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总量调控措施包括调整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结构调控措施包括调整各类风险转换因子。根据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必要时还可根据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需要,采取征收风险准备金等其他逆周期调控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企业和金融机构因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包括跨境融资展期在内的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十、企业跨境融资业务: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具体细节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发布细则明确。
(一)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为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企业的融资信息、账户信息、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结算银行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二)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以及金融机构自行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后,可以根据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主体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并将相关结算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系统,完成跨境融资信息的更新。
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以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自身净资产等)。如经审计的净资产,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办理,也可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办理。
(四)企业融入外汇资金如有实际需要,可结汇使用。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和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十一、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集中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进行管理。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外币跨境融资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以及本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计算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并将计算的详细过程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应在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处于上限以内的情况下进行。如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低于上限额,则金融机构可自行与境外机构签订融资合同。
(二)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管理制度开立本外币账户,办理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收付。
(三)金融机构应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执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资本金额、跨境融资合同信息,并在提款后按规定报送本外币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后报送本外币跨境支出信息。如经审计的资本,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在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机构本外币跨境融资发生情况、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融入外汇资金可结汇使用。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金融机构和企业应配合。
发现未及时报送和变更跨境融资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查实后对涉及的金融机构或企业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发现超上限开展跨境融资的,或融入资金使用与国家、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不符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主体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对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还可视情况向其征收定向风险准备金。
对于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责令整改;对于多次发生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暂停其跨境融资结算业务。
十三、对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改为事后备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资未到期余额纳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的本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设置1年过渡期,1年过渡期后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过渡期限长短和过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

1
国家开发银行
2
进出口银行
3
农业发展银行
4
中国工商银行
5
中国农业银行
6
中国银行
7
中国建设银行
8
交通银行
9
中信银行
10
中国光大银行
11
华夏银行
12
中国民生银行
13
招商银行
14
兴业银行
15
广发银行
16
平安银行
17
浦发银行
18
恒丰银行
19
浙商银行
20
渤海银行
2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2
北京银行
23
上海银行
24
江苏银行
25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6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7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 浙江加强房贷审慎管理:全面自查开发贷、按揭、经营贷等涉房贷款

房住不炒要求下,涉房贷款严监管仍在继续。继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之后,浙江省也发文严查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消费类和经营类贷款以及“冻资”等涉房贷款业务。

3月22日,记者独家获悉,人民银行杭州中支、浙江银保监局、浙江省住建厅2月末已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审慎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浙江各金融机构对2020年以来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消费类和经营类贷款以及“冻资”等业务进行全面自查,并于3月15日前向当地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报送自查和整改报告。

目前,浙江已出台一系列楼市调控政策。3月3日,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严格防范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法拍房也被纳入限购范围。3月15日,嘉兴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一份第三方统计,2月杭州楼市一改春节淡季常态,成交量突破万套且创历史新高。3月初,据媒体报道,住建部官员带队赴浙江省杭州市、江苏省无锡市调研,会商督导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落实情况。此前1月下旬,住建部亦赴上海、深圳等地调研督导房地产市场情况。

房贷占比提升异常将予以重点关注

《通知》称,将各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政策执行情况作为宏观审慎评估(简称MPA)、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监管评级的重要内容,与货币政策工具运用、金融市场准入、国库现金管理等政策挂钩,对房地产贷款增速过快、占比过高的金融机构强化政策约束。对于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和房地产企业,各级人民银行、银保监、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予以公开通报。

各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各项要求。超出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金融机构应稳步有序落实调整方案,逐步向管理目标收敛。符合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金融机构,应稳健开展房地产贷款业务,保持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基本稳定。对于占比提升异常的金融机构,金融管理部门将予以重点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金融机构要在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的同时,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合理的信贷需求。严格执行审贷标准,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转按揭”“加按揭”业务。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金融管理部门将相关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列为现场检查重点,并加大处罚力度。

严防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房市

对于按揭贷款首付资金,《通知》要求,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各金融机构要强化首付款资金真实性审核,严格审查购房首付资金来源。严格执行收入认定标准和月供收入比要求,多渠道核实借款人真实收入水平,审慎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加强对借款人全口径偿债能力的审查及跟踪,防止通过假流水、假证明等造假行为虚增偿债能力。各金融机构应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购房人“冻资”资格审查和账户对账,完善内控机制,审慎合规开展相关业务,确保“冻资”账户为购房家庭成员名下账户,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对提供不规范“冻资”业务、弄虚作假的金融机构及相关业务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对于房地产开发贷款,《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合规性,落实房地产开发贷款资金封闭管理要求,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放款,杜绝超规模超期限放款,防止贷款资金挪用。严禁向四证不全、资本金比例不到位的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发现开发贷回流至借款企业或划转至股东等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在审慎经营原则下,严格规范房企表外短期融资业务。

对于经营贷、消费贷,《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严禁发放用于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贷资金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和消费贷款,严禁资金通过流动资金贷款、物业经营性贷款、项目贷款和影子银行业务等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要加强客户资质和信用状况审核,关注客户获得经营性贷款借款人资格的时间,审慎发放仅以企业实际控制人身份申请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关注第一还款来源,必要时要求借款人提供纳税信息,不得简单以抵押物估值代替借款人收入审查。审慎向近期申请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或购买住房的客户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审慎开展第三方合作贷款业务,如审核发现为借款人违规获得经营性贷款提供“过桥”资金、以“空壳公司”包装借款人资质等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立即终止业务合作,并及时上报相关线索。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平台和机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不得协助购房人弄虚作假。

今年以来,多地发布房地产调控政策。仅3月以来,上海市多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标志着上海正式进入个人购房限售城市行列。无锡发布了《关于规范我市二手房交易秩序的通知》,提出要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

4. 请教:什么叫达到定向降准标准的城市商业银行

就是符合设定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可以享受定向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政策
此次定向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政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满足两个标准:
第一,符合宏观和微观审慎经营标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按照《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实施办法》(银办发[2014]24号文转发)评估结果为达标;其他中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2014年第一季度末资本充足率水平达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行情,问诊)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规定的最低要求。
第二,“三农”或者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本外币涉农贷款上年增量占全部增本外币贷款比例超过50%,且上年末本外币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本外币贷款余额比例超过30%;或者,人民币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人经营贷款)上年增量占全部新增人民币贷款比例超过50%,且上年末人民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含个人经营性贷款)占全部人民币贷款余额比例超过30%。

5.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9]8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管理、市场准入、责任追究和联动监管约束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2万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和中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5千亿元人民币及以上、2万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风险金额占核心资本比例(百分比)的两倍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对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该部分资本要求计入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对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机构,该部分资本要求在8%的基础上累加作为发案机构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上述资本要求原则上由监管机构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后,应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列支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按照涉案金额(以下如无特别说明,金额均指涉案金额)扣减其核心资本净额。

二、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下同)、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单起案件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1年期从案件暴露之日起计算;年度内多起案件累计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下同)不得发行长期次级债务等监管资本工具补充附属资本。

三、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2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3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1.5亿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2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内分支机构。

四、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外分支机构及开展境外并购活动,不得发起设立或投资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

五、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2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 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1年内不得开办新业务。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条所列情形的,银监会根据相关要求暂停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并在1年后对发案机构的整改情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慎性评估后,视情况恢复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七、严格追究银行案件领导责任,对大型机构比照《中国银监会关于2008年大型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8]7号)的内容执行;对中型机构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同城同级大型银行分支机构标准执行,其中对法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更严格的责任追究标准;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8号)的内容执行。

八、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5起千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银监会将把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向其主管的党委组织部门、地方政府及控股股东通报,作为银行领导班子考核和薪酬调整的依据。对外资银行可参照上述规定将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通报其总行、母公司和母国监管机构。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自查发现案件的,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8号)的内容适当予以区别对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6. 根据《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业务

开展跨省票据业务本身并不必然导致违规,但异地承兑、贴现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内四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业务开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应与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适应。拟开展或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建立包括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方式的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总部根据本机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分支机构风险管控能力、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目标客户类别等实施差异化授权。”(21号文)。据此,您提问中描述的情形,应该要防范三个合规风险:1、贸易背景是否真实;2、异地授信管理制度是否建立;3、是否有差异化的授权。如果贸易背景真实性有把握,只需要落实异地授信制度和差异化授权是否具备即可。本身该笔业务没有风险敞口的话,信用风险到不是问题。另外,您可以关注“诚拙云学堂”我们再详细交流。

7. 合格审慎评估还是宏观审慎评估,金融机构定价行为都是一票否决

宏观审慎评估对法人金融的影响:
(一)资本约束进一步加强。MPA更加重视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原则上,法人金融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而且这一项指标是7项评估内容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如果此项指标不达标,评级基本为C级。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主要取决于广义信贷增速和目标GDP、CPI增幅,并体现了巴塞尔Ⅲ资本框架中逆周期资本缓冲、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等宏观审慎要素。因此如果法人金融想实现广义信贷的高增长,就需要有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配套,这必将提升法人金融对资本充足率的重视程度。
(二)提升对利率定价能力重要性的认识。MPA非常重视法人金融利率定价机制建设,将利率定价与资本充足率提高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并实行“一票否决”,如果利率定价机制不达标将直接影响法人金融评级。在这种约束机制作用下,将促进地方法人金融提高自主定价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约束非理性定价行为,避免恶性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降低融资成本。
(三)信贷与资产规模过快增长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MPA对金融的信贷调控,不仅包括原来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中的人民币贷款,还要包括广义信贷(如贷款、证券及、回购等),所以,MPA是强化了对金融的信贷调控。此外,MPA关注点从狭义的贷款转为广义的信贷、同业负债、委托贷款等,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堵住银行将表内资产大量转向表外的冲动,制约银行表外资产的过快增长。
(四)促使建立多元化业务模式。按照宏观审慎监管理念,法人金融的发展不仅面临资本约束,还面临着利率定价行为、信贷政策执行等方面约束,法人必须以有限的资本赢取更高的回报,而不是通过规模扩张的粗放经营模式简单地“以规模换效益”。这将迫使中小银行加快发展其他业务模式,建立多元业务模式,促使法人银行向精细化经营转变,细分客户、精细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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