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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变更股东

发布时间:2021-05-09 01:16:45

㈠ 注册资本金额及股东所占比例变更准备哪些资料

1,注册资本金额及股东所占比例变更所需要准备的资料:要写股东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投资股份这一条,将变更的股份形成文字,并将原投资额、现增或减金额,所占股份都要拟定好。
最好到工商局去领表,他们会作指导的。
2,?参考税法资料: 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者股权结构、住所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变更行为,督促公司严格依法履行变更程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公司申请变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一)条件拟任法定代表人已取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程序1、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应当向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驻的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
2、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依据派出机构的审查意见,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公司持《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一)和原《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到中国证监会换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5、领取新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后,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自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新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申请文件及材料1、《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二);2、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三);3、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原件),若公司章程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决定的,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和公司章程;4、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批准文件(复印件)。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二、 申请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一)条件1、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增加注册资本的,新增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履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减资程序。
(二)程序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程序与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同。
(三)申请文件及材料1、《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申请表》;2、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四);3、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原件); 4、经股东会通过的公司新章程(原件);5、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6、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供增资合同,增资合同中应当明确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增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增资合同方生效;(2)增资合同生效后才能实际履行;(3)增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以新注册资本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如增资后涉及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增资合同中还应当明确变更申请经核准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在新住所或者以新公司名称、新法定代表人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7、公司申请减资的,还应当提供按照《公司法》要求的公告材料的复印件;8、变更后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参考格式见附件五);9、公司出具的专项报告,详细说明注册资本变更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是否发生变更;如发生变更,拟任人员是否已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三、申请变更公司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下股权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条件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拟参股的股东已取得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
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下股权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股东,拟参股的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国公司法人资格,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其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2、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5、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6、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7、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8、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受让或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
(二)程序1、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1)申请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公司应当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
(2)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依据派出机构的审查意见,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的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公司持《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和原《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到中国证监会换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5)领取新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后,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自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新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下股权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股东(1)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下股权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公司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同时提交有关材料。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企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报告。
(2)股东不具备有关条件的,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公司纠正;具备有关条件的,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向公司出具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通知,抄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公司持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通知、《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和原《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到中国证监会换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三)申请(或报告)文件及材料1、《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申请表》;2、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的请示或者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六);3、股东会关于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的决议(原件),决议中应当表明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期货经纪公司拟转让股权或者拟吸收新股东增资;(2)拟参股股东的名称及变更后拟参股股东所占股权比例。
4、申请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提交拟参股股东的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文件和拟参股股东的承诺书,承诺截至公司申请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之日,其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期货经纪公司股东的所有条件要求;5、股权转让合同书(原件)。
申请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书中应当明确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股权转让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股权转让合同方生效;(2)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才能实际履行;(3)中国证监会核准股权转让前,拟参股股东不得实际控制公司,现有股东必须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至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4)股权转让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以新注册资本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如股权转让后涉及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股权转让合同还应当明确变更申请经核准或者报告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在新住所或者以新公司名称、新法定代表人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经股东会通过的公司新章程(原件);7、变更后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8、公司出具的专项报告,详细说明股东或者股权结构变更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是否发生变更,如发生变更,拟任人员是否已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

㈡ 金融机构股东是否可以存续分立,将金融机构股权分立到新设公司。

正常来讲。只要股东会。同意。这样的操作是可以的。
但是对于上市公司来讲,考虑的问题比较多,操作起来应该比较麻烦。

㈢ 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东变更需报备银监会吗

需要的
对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规范管理,是保证中小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和构建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前提。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资格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中小商业银行5%以上(含5%)股份或表决权且是银行前三大股东,或非前三大股东但经监管部门认定对中小商业银行具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股东条件外,在实际审核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审慎性条件:
(一)同一股东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2家,如取得控股权只能投(或保留)一家。并应出具与其关联企业情况、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的说明。
(二)主要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对于部分高风险城市商业银行,可以适当放宽比例。
(三)要求主要股东出具资金来源说明。
(四)要求主要股东董事会出具正式的书面承诺:
一是承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并应出具银行贷款情况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银行确认)。
二是承诺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
三是承诺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该银行股份,并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到期转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取得监管部门的同意。
四是作为持股银行的主要资本来源,应承诺持续补充资本。
五是承诺不向银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
三、根据目前的国家政策和监管实际需要,合理设限,尽量避免限制性行业或企业的投资者入股。
四、各银监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核权限和审核程序,审慎审核股东资格,防止关联交易,确保操作程序公开、透明、合法。对在股东资格审核过程中,因违规操作、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五、各银监局应建立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档案,对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情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加强动态管理,发现问题后应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报告并予以纠正。

㈣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办法》 里面关于商业银行股东注册资本变更的话 需要审查股东哪些方面麻烦资深人士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办法》第六十五条,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需要审查股东:
其股东资格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但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第九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二)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前款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第十一条 单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前款所称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机构所持股份占中资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比例。境外金融机构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应当与境外金融机构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九)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㈤ 非金融机构股东发生变更的要央行同意么

这个当然是不需要的,央行的职权也不包括这个

㈥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东最高持股比例(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二)的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应答时间:2021-04-2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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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金融机构及时更新、保存发生变更的客户资料,属于落实什么的原则

落实实名制登记原则

㈧ 金融机构股权转让需要经过什么审批程序

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准备的材料
1、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转让股权专的决议
2 、股权转让协议必须明确:属
(1)如何转让
(2)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3、 公司新股东会决议
(1)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重新选举董事、监事人员(如董事发生变化须提供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如原董事会成员不变的也须说明原董事会组成人员不变);
4、向私营企业或众多创造自然人转让股权的须提供验资报告、交割单如属全民、集体企业及交割合同;
5、公司营业空间执照正、副本、IC卡
6、新股东身份证原件;
7、 股东选举董事、法定代表人决议;
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9、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10、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11、新股东承诺书;
12、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简历
13、原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4、 新股东身份证明,非当地户籍的需要暂住证,法人股东需要经工商局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5、工商局要求迅速腾空提供的其他资料。

㈨ 金融机构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由谁批准

您好!金融机构变更名称,注册资本,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批准。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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