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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证监会

发布时间:2021-05-10 07:34:39

1. 工信部发的互联网金融师证书是真的吗

假的跟康帅博方便面一样,已经脱离了欺骗的范畴,根本就是智商检测……

2. 证监会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条例 券商可直接干众筹 利好券商吗

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了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股权众筹业务进行了初步的界定。该方案直击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规定“融资者应当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以往主要希望通过银行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现在允许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对于高风险的小微企业而言,银行不是天使,股权投资者、风险投资者才是真正的天使。
今年的数据印证了风险投资、私募股权的重要性。清科集团董事长兼CEO倪正东近日曾表示,今年前11个月,VC投了155亿美元,共1873个项目,是VC历史上投钱最多的一年;同期PE投资500亿美元,历史的最高投资年份2011年PE投资是270亿美元,今年创历史新高。
此次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打开了一道口子,让拥有一定资产的人在特定的通道下,进入这个市场分享收益,也承担风险。相对于此前的市场进入者而言,可能门槛更高了,相对于政策风险而言,门槛算是降低了。
平台受到非常严格的限制。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 (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私募股权平台不能自融自花,不能为项目担保、代持股权等,不能成为可以交易有价证券的交易所,不能兼营P2P网络借贷或者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上述种种限制,使未来私募股权平台的收益来自于服务费,规模越大,服务费越多,收益越高。

此次《管理办法》的发布,对券商有利。随着中国融资模式逐渐从银行贷款过渡到证券融资,相比银行而言,券商的政策与市场优势越来越明显。
目前银行不能进行企业股权投资,而券商可以进出自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作为传统直接融资中介,证券经营机构在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备一定经验和优势,因此,《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券商资金实力强,并且背后有隐性信用背书,尤其是互联网领域实力强大的券商,将成为私募股权领域最重要的一支力量,银行只能望洋兴叹。
令人疑惑的是,此次 《管理办法》未涉及资金托管问题。如果平台可以碰资金,不必寻求第三方托管,那么沉淀在平台上的资金,以及平台的信息,将是两笔巨大的资源。谁能够染指这块肥肉?
私募股权投资是高风险行业,这次设定了资金等门槛,其他的交给市场解决,投资者责任自负,风险与收益自行权衡,没有人为投资者买单。
投资者的范围圈定在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等几个条件,满足一个条件就可进入。虽然这些条件不算绝对的“高富帅”,但也排斥了抗风险能力差的草根群体。以往P2P投资或者余额宝上千块、几百块的投资,在股权众筹市场,恐怕是看不到了。
从股权众筹条例看,动用抗风险能力强的民间资金,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未来金融市场的大方向。由协会制订游戏规则,各投融资的机构、个人在游戏规则内行事,监管者不再为市场变化背书。赚钱,鼓掌;亏钱,自己找地方哭泣(除非中间有违法违规现象)。
中国金融市场正在发生巨大变化,为什么券商股的展望空间好于银行股,从这个小小的案例,我们可以得到较为明确的信息。

3. 证监会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条例 券商可以直接干众筹是什么意思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作为传统直接融资中介,证券经营机构在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备一定经验和优势,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在相关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
征求意见稿规定,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从事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主要定位服务中小微企业,众筹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充分体现风险自担,平台的准入条件较宽松,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4. 证监会新主席刘士余是这样看互联网金融的!

2月20日,国务院决定,任命刘士余同志为中国证监会主席。
刘士余曾担任央行主管互联网金融的副行长,且频频在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领域发出声音,展现出其对互联网金融浓厚的兴趣,被尊称为“互联网金融教父”。
刘士余眼中的互联网金融
在刘士余担任央行主管互联网金融的副行长期间,他就一改低调的风格,在这一新领域频频发声,在几名央行副行长中表现最为活跃。在曾经的银行与支付宝之间引发的余额宝大战中,刘士余就旗帜鲜明地表示,余额宝不是金融创新,只是简单地把存款搬到互联网,对实体经济也没什么贡献。
不过,刘士余对待互联网金融的态度整体上是积极的。他在《清华金融评论》撰文表示,发展互联网金融,符合党中央和国务院鼓励创新的政策方向,对实现信息化,促进金融包容性,推动电子商务发展,都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刘士余说,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包容失误,为行业发展预留一定空间,并希望其能服务于传统金融机构未能覆盖的空白人群,实现普惠金融。
在刘士余看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2005年以前。
在这个阶段,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主要体现为互联网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帮助银行“把业务搬到网上”,还没有出现真正意义的互联网金融业态。
第二个阶段是2005年后。
网络借贷开始在我国萌芽,第三方支付机构逐渐成长起来,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开始从技术领域深入到金融业务领域。这一阶段的标志性事件是2011年人民银行开始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第三方支付机构进入了规范发展的轨道。
第三个阶段的起点是2012年。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是互联网金融得到迅猛发展的一年。从这一年开始,P2P网络借贷平台快速发展。在这一期间,以安心贷为代表的合规P2P网络借贷平台进一步发展壮大,开始迅速渗透扩展。此外,一些银行、券商也以互联网为依托,对业务模式进行重组改造,加速建设线上创新型平台。同时,政府部门也开始关注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问题。
刘士余认为,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并非相互排斥、非此即彼,而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既有竞争、又有合作,两者都是我国多层次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市场份额还很小,生长点主要在“小微”层面,具有“海量交易笔数,小微单笔金额”的特征,这种小额、快捷、便利的特征,具有普惠金融的特点和促进包容性增长的功能,在小微金融领域具有突出的优势,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覆盖面的空白。
与此同时,刘士余也指出了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三大风险。
一是机构法律定位不明,可能 “越界” 触碰法律 “底线”。互联网金融应该有两个法律上的 “底线”:一个是不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另一个是不能非法集资。
二是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存在安全隐患。
三是内控制度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
对此,刘士余就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了四点意见,这也可能既是其履新证监会主席一职后的监管思路。
刘士余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创新的产物,既然是创新,就肯定会有失误和风险。对新兴事物,我们既要包容失误,同时也要防范风险,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恰当的监管。
第一,要有海纳百川的胸怀,尊重市场,呵护创新。
第二,要因时制宜,因事制宜,不搞“一刀切”。监管要着眼于具体业态的发展状况,要体现出灵活性和针对性,要能够自我调整和自我完善。
第三,要处理好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关系。刘士余强调,积极的行业自律,是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四,要严守“底线思维”,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绝不姑息以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决不允许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两条“底线”。

5.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有哪些

1、《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告别“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野蛮生长”时代,纳入法制化规范发展轨道。 《意见》的出台,也标志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即将迎来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难以生存,而正规企业将迎来发展的好时机。

2、《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行业发展做出界定。这是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十部门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的首个落地的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

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要互联网支付机构最终回归“支付业务”本色,不能有资金池,不能具备银行功能,比如进行清算业务,规规矩矩做资金通道。在这种情况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机构纷纷表示,托管业务被银行抢走,将会极大的打乱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战略布局。

4、《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有利于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为发展普惠金融提供制度基础,也有利于规范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集资,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5、《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列举了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规定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 证监会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条例对券商是利好还是利空

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了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股权众筹业务进行了初步的界定。该方案直击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规定“融资者应当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以往主要希望通过银行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现在允许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对于高风险的小微企业而言,银行不是天使,股权投资者、风险投资者才是真正的天使。
今年的数据印证了风险投资、私募股权的重要性。清科集团董事长兼CEO倪正东近日曾表示,今年前11个月,VC投了155亿美元,共1873个项目,是VC历史上投钱最多的一年;同期PE投资500亿美元,历史的最高投资年份2011年PE投资是270亿美元,今年创历史新高。
此次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打开了一道口子,让拥有一定资产的人在特定的通道下,进入这个市场分享收益,也承担风险。相对于此前的市场进入者而言,可能门槛更高了,相对于政策风险而言,门槛算是降低了。
平台受到非常严格的限制。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 (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私募股权平台不能自融自花,不能为项目担保、代持股权等,不能成为可以交易有价证券的交易所,不能兼营P2P网络借贷或者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上述种种限制,使未来私募股权平台的收益来自于服务费,规模越大,服务费越多,收益越高。

7. 证监会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条例是利好吗

算是好消息吧 政策落地 才能更好的净化互联网金融行业

8. 互联网金融会由谁监管

首先一点,第三方支付已经明确是人民银行,基金销售证监会也监管。


基于现版有一行三会(央行、银权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格局,互联网金融将仍然按照业务属性分别由一行三会监管:

1.互联网金融整体监管策略将由央行牵头,银证保配合制定;

2.比特币基于虚拟货币属性将由央行监管(尽管央行包括世界绝大部分央行都不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而把它归属于特殊虚拟商品——类似于黄金);

3.P2P网贷基于信贷业务属性将有银监会监管(这在监管层似乎已经达成共识,尽管前期央行做了大量调研);

4.第三方支付(含移动支付)基于支付业务属性理所当然归央行监管,因为整个中国的支付清算系统都由央行负责建设运维;

5.余额宝之类的网络理财相对比较复杂,涉及第三方支付和基金业务,理应由央行牵头,证监会配合管理;

6.众筹融资属于融资业务领域,由证监会监管比较合适,这一点似乎也在监管层达成了共识;

7.网络保险涉及保险业务,理所当然由保监会监管。

9.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有没有出台

相关政策早有出台,非常具体的政策需要去人行、银监网站上去找。有个链接,你看版看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6/0731/00/9851038_579671334.shtml
(别问我这个链接是什么权···心累····)

10.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部门有哪些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部门有“一行两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简称PBOC),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或银保监会)成立于2018年,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正部级。

(10)互联网金融证监会扩展阅读: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点:

1、成本低: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无传统中介、无交易成本、无垄断利润。

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避免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在开放透明的平台上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削弱了信息不对称程度,更省时省力。

2、效率高:

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客户不需要排队等候,业务处理速度更快,用户体验更好。

如阿里小贷依托电商积累的信用数据库,经过数据挖掘和分析,引入风险分析和资信调查模型,商户从申请贷款到发放只需要几秒钟,日均可以完成贷款1万笔,成为真正的“信贷工厂”。

3、覆盖广: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约束,在互联网上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更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以小微企业为主,覆盖了部分传统金融业的金融服务盲区,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4、发展快:

依托于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增长。以余额宝为例,余额宝上线18天,累计用户数达到250多万,累计转入资金达到66亿元。据报道,余额宝规模500亿元,成为规模最大的公募基金。

5、管理弱:

一是风控弱。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已有众贷网、网赢天下等P2P网贷平台宣布破产或停止服务。

二是监管弱。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监管和法律约束,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整个行业面临诸多政策和法律风险。

6、风险大:

一是信用风险大。现阶段中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还有待配套,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

特别是P2P网贷平台由于准入门槛低和缺乏监管,成为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温床。去年以来,淘金贷、优易网、安泰卓越等P2P网贷平台先后曝出“跑路”事件。

二是网络安全风险大。中国互联网安全问题突出,网络金融犯罪问题不容忽视。一旦遭遇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会受到影响,危及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互联网金融(概念)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金融监管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人民银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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