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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投资公益项目

发布时间:2021-05-10 17:08:18

1. 偿债基金的公益项目

基于上述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结合项目融资的特质,笔者认为推动微利公益性项目的项目融资是现实可行的选择,具体分析如下。 国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很大一部分是采用项目融资的形式。项目融资作为一个专业金融术语有如下特点:
(1)项目融资指的是融资者对特定项目的贷款,提供贷款的投资者可以是股权投资者,也可以是独立于股权投资者的贷款人;
(2)项目融资依赖于项目本身产生的未来收益作为其还款保障,这是区别于金融机构一般性贷款融资的最根本之处。此外,典型意义上的项目融资并不依赖于所在国家的政府或其他部门机构的担保,其债权人对未履行担保义务的所在国政府及其金融机构无追索权。因此,项目融资也被称为“无追索权融资”;
(3)项目融资通过一系列的合同、协议将风险分散到与项目有关的各方。投资者对项目贷款人的责任只以其出资额(股本)为限。换言之,项目融资的贷款者对项目所有者(项目的股权投资者)投入项目之外的资产及其他收益无追索权,因此,项目融资又称为“有限追索权融资”。
因此,真正意义上的项目融资,其性质与目前我国专业投资公司所筹措主体城市建设信贷资金有着本质的区别。
后者基本上是政策性资金,这部分资金的使用虽然采用商业化运作,但其投资与偿还仍纳入专业投资公司“统借统还”的模式中,由公司的资产加以担保,其债务风险无法分散。而项目融资的投资及还贷机制则较好地平衡了项目与项目各投资主体之间在项目收益、资金风险及金融信用之间的利益关系。与此同时,项目融资本身也有如下要求:项目融资所针对的项目主要是可以产生投资收益的项目(但其中不排除其适用于微利公益性项目的可能性);由于项目公司承担了项目建设及项目未来运作及管理的主要成本与风险,项目融资的成本、费用一般情况下高于其它方式的融资,至少在项目投资的初始阶段如此。 基于以上思路,设计如下方案:
(1)专业投资公司资产重组与分立。借助资本市场,推动专业投资公司的资产重组,将公司的存量资产剥离为收益性和非收益性(又称为微利性)两大类,并分立。收益性资产并入专业投资公司所拥有的上市公司为核心的资产板块,对于原来没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专业投资公司可以以这部分优质资产为核心组建股份制公司或参股、控股上市公司,然后通过控股公司进行资金筹措与经营运作,独立承担风险;而微利性资产则以政策扶持为主进行投融资,并力争最大限度的商业化运作;
(2)采取“政府为主,社会为辅,多元募集”的方法解决资金问题,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新的投融资格局。广开微利项目的筹资渠道,包括:政府投入、国际资助、受益单位支持、受保企业风险保证、专业公司投资、经营收益补充。
(3)设立偿债基金支持微利公益投资项目。偿债基金的最初目的是为了保证债务资金的及时偿还,从而提升债务人的金融信用,降低财务风险;同时,偿债基金的主要来源为政府部门的财政性补贴、税收返还及土地批租收入等资金,是争取政府部门对城建政策优惠与金融扶持的重要渠道之一;
(4)偿债基金注入微利公益性投资项目,实现项目投资收益重组。由于项目融资的信贷方式与融资的资产组织形式(项目公司)两者是不可分割的,从金融角度而言,如果项目公司本身的资产(包括未来的项目资产和项目建设所投入的股权资产)能够解决投资回报问题,项目融资的信贷资金来源问题便有了保障。 偿债基金注入微利公益性项目不只是简单地解决资金和信用的问题,而是构造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新机制的问题。它不仅仅是政府行为,而是政府扶持下建设项目的市场化行为。建立的偿债基金必须规范运作。专业投资公司必须有充分且清醒的理解,不能盲目扩大偿债基金的金融和信用担保功能。拟定了偿债基金注入微利项目的基本框架:根据实际情况,
(1)偿债基金为独立法人,按市场原则规范运作,在确保基金流动性的前提下,投资货币、资本市场以获取有限风险下的投资收益;
(2)偿债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为非债务性资金收入,包括财政拨款、税收返还、土地批租收入、投资收益等。
(3)偿债基金以提供信用担保、贴息的方式选择有良好社会效益及增值潜力的微利项目为其提供金融支持。
(4)偿债基金采取新型的银企合作方式,即与商业银行达成协议,根据微利项目的具体情况,将一笔特定数额的资金以保证金的形式存入银行专门账户,协议银行按协议规定的担保放大倍数向微利项目提供贷款。该保证金将作为偿债基金对微利项目的金融支持,为其提供贴息及信用担保,并同时限定专业投资公司的最高风险额度。
(5)由政府协调,联合金融机构与建设单位组建区域性、专业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信用再担保机构(或信用保险机构),为微利公益性投资项目提供再担保服务,实施担保风险控制。 根据我国的城建水平和发展规划,微利公益性的基建项目在今后若干年还会大量出现,其资金问题的解决已成为当务之急。目前我国的一些城建项目(还有其它基建项目)已在部分投资项目中实施了项目融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这些基本都是收益性项目,同时都是在有担保的情况下完成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微利公益性项目利用项目融资进行建设尚无先例。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点是业内人士囿于项目融资的静态内涵,缺乏从动态角度及从与资本市场相关联的金融理论方面剖析项目融资各方的风险——收益机制。通过设立偿债基金的方式,进行项目融资从而引进社会资金及外资投入城市基建项目是一条可行、至少是值得探索的思路之一。

2.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配套文件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通知》中“在建项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为避免损失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应当妥善安排在建项目的后续资金。“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中的“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通知》中“信贷审慎管理规定”是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相关信贷政策与管理规定及银行自身信贷管理要求,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
《通知》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是指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
《通知》中“逐包打开”是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笔核对”是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通知》中“重新评估”是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针对自查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二、关于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时,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规定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通知》中“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通知》中“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今后”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三、关于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通知》中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通知》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的规定,是指贷款资金应用于项目本身,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通知》中“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是指对于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发放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权授信等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通知》中“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的“项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
四、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中“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五、关于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等,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协调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情况(包括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的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情况;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3. 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参与,投资活动是否能够更有效的进行

金融市场是指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双方通过信用工具进行交易而融通资金的市场,广而言之,是实现货币借贷和资金融通、办理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交易活动的市场。 金融市场是资金融通市场。所谓资金融通,是指在经济运行过程中,资金供求双方运用各种金融工具调节资金盈余的活动,是所有金融交易活动的总称。在金融市场上交易的是各种金融工具,如股票、债券、储蓄存单等。资金融通简称为融资,一般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直接融资是资金供求双方直接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也就是资金需求者直接通过金融市场向社会上有资金盈余的机构和个人筹资;与此对应,间接融资则是指通过银行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也就是资金需求者采取向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申请贷款的方式筹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是否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进来,而是看金融机构是否发行自己的债权债务凭证。金融市场对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都有着直接的深刻影响,如个人财富、企业的经营、经济运行的效率,都直接取决于金融市场的活动。 金融市场的构成十分复杂,它是由许多不同的市场组成的一个庞大体系。但是,一般根据金融市场上交易工具的期限,把金融市场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两大类。货币市场是融通短期资金的市场,资本市场是融通长期资金的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又可以进一步分为若干不同的子市场。货币市场包括金融同业拆借市场、回购协议市场、商业票据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短期政府债券市场、大面额可转让存单市场等。资本市场包括中长期信贷市场和证券市场。中长期信贷市场是金融机构与工商企业之间的贷款市场;证券市场是通过证券的发行与交易进行融资的市场,包括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基金市场、保险市场、融资租赁市场等。 [编辑] 金融市场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1.市场经济下的诸生产要素市场 市场经济是一个由诸多形形色色的分市场所构成的庞大的市场统一体。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每项生产要素在交换过程中都构成了自己的市场体系。这些市场主要是:生产资料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以及由此派生出的消费资料市场、劳务市场、技术市场、产权市场、文化市场、经理市场等。这些市场,通过产品的互换,实现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正常进行。上述各种生产要素市场的交换,在当代经济运行中,不是以物物交换形式完成的,而是以货币媒介其间来实现的。当代经济是货币经济和信用经济,正是由货币信用的推动,实现了物质资源的迅速配置,使信用资金具有了商品性。资金不仅在向产业部门输送中体现其商品的属性,而且在交易媒介——金融工具的带动下,进行金融商品的买卖。一般来说,金融商品即货币资金的购买者或需求者,取得资金用于投资、发展生产和流通,但是,出于种种目的,不同的金融商品之间也会相互交易,这样,纵横交错的金融商品流通,构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金融市场,同样成为一个不可缺少的生产要素市场,成为市场经济下沟通诸要素市场必不可少的一环。马克思认为,货币资金是资本主义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和持续的动力。通过这个市场的资金融通功能,把资金从所有者手中转向需求者手中,实现资金的重新配置和优化组合,充分发挥资金的流动性和效益性,从而推动商品市场的发展。可见,金融市场是整个市场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 。 2.金融市场同其他各种市场的关系 金融市场是货币资金或金融商品交易的场所,也是资金融通的场所。它主要是进行货币借贷以及各种票据、有价证券、黄金外汇买卖的场所。通过金融市场的交易活动,沟通资金供求双方的关系,实现资金融通。金融市场同其他各种商品市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金融市场同其他市场之间的联系具体表现在:一是金融市场为商品市场提供交易的媒介,使商品交换能得以顺利进行;二是金融市场可以有力地推动。商品市场的发展,在外延的广度上促进商品市场的发展;三是通过金融市场的带动和调节,使商品市场进行流动和组合,从而引起对资源的重新配置。 (2)金融市场同其他市场的区别表现在:一是交易场所的区别。一般商品交易有其固定的场所,以有形市场为主;而金融市场既有有形市场,在更大的范围内也有通过电话、电报、电传、电脑等通讯工具进行交易的无形市场,这种公开广泛的市场体系,可以将供求双方最大限度地结合起来。二是交易对象的特殊性。一般商品的交易是普通商品或劳务,其本身含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一经交易就进入消费3金融市场的交易对象是金融商品,其价值和使用价值有着不同的决定方式:使用价值、为其所有者带来收益的功能,价值、具有多重的决定方式。三是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一般商品的交易,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议价、成交付款、交货而使交易结束,双方不再发生任何关系;金融市场的交易是信用、投资关系的建立和转移过程,交易完成之后,信用双方、投融资双方的关系并未结束,还存在本息的偿付和收益分配等行为。可见,金融市场上的交易,作为金融商品的买卖关系虽然已经结束,但作为信用或者投资关系却没有结束。四是交易动机的不同。一般商品交易的卖者为实现价值取得货币,买者则为取得使用价值满足消费的需求;金融市场上交易的目的,卖者为取得筹资运用的权利,买者则取得投融资利息、控股等权利,此外,还派生出保值、投机等种种动机。 [编辑] 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 金融市场上资金的运动具有一定规律性,由于资金余缺调剂的需要,资金总是从多余的地区和部门流向短缺的地区和部门。金融市场的资金运动起因于社会资金的供求关系,最基本的金融工具和货币资金的形成,是由银行取得(购入)企业借据而向企业发放贷款而形成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中间人,既代表了贷者的集中,又代表了借者的集中,对存款者是债务人,对借款者是债权人,因而,它所进行的融资是间接融资。当银行创造出大量派生存款之后,为其他信用工具的创造和流通建立了前提。当各种金融工具涌现,多种投融资形式的形成,金融工具的流通轨迹就变得错综复杂,它可以像货币一样多次媒介货币资金运动,资金的交易不只是一次就完成,金融市场已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金融工具会脱离最初的交易场所反复地运动,这种运动,大多是借助于直接融资工具如股票、债券的多次流通而实现的。这种直接融资是资金供求双方的直接交易,无需借助于中间人,或者只需中介者集中撮合即可。另外,借助于中介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形成金融流通市场,表现在支票、汇票、本票的流通及贷款证券化的流通。因而,在金融市场上,金融工具的卖出者可以转化为买入者,金融工具的买人者可以转化为卖出者。再加上新的交易伙伴的不断涌人,推动着金融工具流通转让;与此同时,资金相应地作逆向的流动,使金融市场纷繁复杂起来。金融市场的范围有多大?有人认为仅指银行之外的资金交易和融通,不包括银行所进行的融资活动。其实,当银行走向市场化之后,以银行所推动的金融产品交易,同样是作为商品的交易,即使是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资金交易也仅是有计划的商品交易。因而,将银行这一大块资金交易排除在金融市场之外,显然是不适当的。可以说,金融市场是各类金融机构、金融活动所推动的资金交易的总和,它是一个宏观的概念,只要是资金交易,就离不开金融市场,它是无所不包的。 [编辑] 金融市场的基本要素 一个完备的金融市场,应包括三个基本要素: (1)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包括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外商等等,即能向金融市场提供资金,也能从金融市场筹措资金。这是金融市场得以形成和发展的一项基本因素。 (2)信用工具。这是借贷资本在金融市场上交易的对象。如各种债券、股票、票据、可转让存单、借款合同、抵押契约等,是金融市场上实现投资、融资活动必须依赖的标的。 (3)信用中介。这是指一些充当资金供求双方的中介人,起着联系、媒介和代客买卖作用的机构,如银行、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和经纪人等。 金融市场的功能 简单的说就是它有四大功能:1、融资2、调节3、避险4、信号 1.金融市场能够迅速有效地引导资金合理流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1)扩大了资金供求双方接触的机会,便利了金融交易,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2)金融市场为筹资人和投资人开辟了更广阔的融资途径。 (3)金融市场为各种期限、内容不同的金融工具互相转换提供了必需的条件。 2.金融市场具有定价功能,金融市场价格的波动和变化是经济活动的晴雨表。 (1)金融资产均有票面金额。 (2)企业资产的内在价值——包括企业债务的价值和股东权益的价值——是多少,只有通过金融市场交易中买卖双方相互作用的过程才能“发现”。即必须以该企业有关的金融资产由市场交易所形成的价格作为依据来估价,而不是简单地以会计报表的账面数字作为依据来计算。 (3)金融市场的定价功能同样依存于市场的完善程度和市场的效率。 (4)金融市场的定价功能有助于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实现。 3.金融市场为金融管理部门进行金融间接调控提供了条件。 (1)金融间接调控体系必须依靠发达的金融市场传导中央银行的政策信号,通过金融市场的价格变化引导各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实现货币政策调整意图。 (2)发达的金融市场体系内部,各个子市场之间存在高度相关性。 (3)随着各类金融资产在金融机构储备头寸和流动性准备比率的提高,金融机构会更加广泛地介入金融市场运行之中,中央银行间接调控的范围和力度将会伴随金融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加强。 4.金融市场的发展可以促进金融工具的创新。 (1)金融工具是一组预期收益和风险相结合的标准化契约。 (2)多样化金融工具通过对经济中的各种投资所固有的风险进行更精细的划分,使得对风险和收益具有不同偏好的投资者能够寻求到最符合其需要的投资。 (3)多样化的金融工具也可以使融资者的多样化需求得到尽可能大的满足。 5.金融市场帮助实现风险分散和风险转移。 (1)金融市场的发展促使居民金融资产多样化和金融风险分散化。 (2)发展金融市场就为居民投资多样化、金融资产多样化和银行风险分散化开辟了道路,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条件。 (3)居民通过选择多种金融资产、灵活调整剩余货币的保存形式,增强了投资意识和风险意识。 6.金融市场可以降低交易的搜寻成本和信息成本。 (1)搜寻成本是指为寻找合适的交易对方所产生的成本。 (2)信息成本是在评价金融资产价值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 (3)金融市场帮助降低搜寻与信息成本的功能主要是通过专业金融机构和咨询机构

4. 投资型金融机构包括哪些

1.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自己的名义或代其客户进行证券投资。
2.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从事住手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事业投资。在国外,有些国家允许银行进行投资。
3.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全球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曾一度超过投资基金成为投资规模最大的机构投资者,除大量投资于各类政府债券、高等级公司债券外,还广泛涉足基金和股票投资。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在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这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QFII可以投资于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权证等。
5.主权财富基金。随着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日前不少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拥有了大量的官方外汇储备,为管理好这部分资金,成立了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主权财富基金。例如成立于2007年9月29日的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投公司”)被视为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发端。
6.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这些机构通常也在自身章程和监管机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

5. 慈善基金会属于金融机构吗

慈善基金会只是一个名号,具体得看它的活动内容,如果它从事融资投资那内就属于金融机构,容如果完全不进行资产自增值的投资活动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地直接的吸纳捐款从事民间公益活动,并且不在政府行政体系内运营,那么就可以划为民间组织或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NGO or NPO)

6. 哪些金融机构是推荐朋友投资可以给奖励的

成为银信私人财行的合伙人,只要推荐的朋友多就可以得到的更多呢

7. 金融机构包括什么

金融机构是抄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袭,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各类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实际上构成一个体系。金融机构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创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动参与者之间推进资金流转。

8. 金融机构的功能有哪些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专等各类银行和信属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实际上构成一个体系。金融机构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创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动参与者之间推进资金流转。

9. 金融机构有哪些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等。

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Central Bank)国家中居主导地位的金融中心机构,是国家干预和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负责制定并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独具货币发行权,实行金融监管。

中国的中央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

2、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

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3、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组建政策性银行,承担严格界定的政策性业务,同时实现专业银行商业化,发展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商业金融服务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4、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称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简称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5、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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