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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之互联网金融

发布时间:2021-05-10 17:52:24

A. 那500家是国家互联网金融

没有一个平台是国家的,有一些只是国资而已

B.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及发展现状

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我们日常生活造成了巨大影响,也对传统金融行业造成了巨大冲击与挑战。因此,金融创新迫在眉睫,其主要发展方向也开始倾向于互联网金融模式。因此,在互联网时代的大前提下,应站在长远角度来看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提高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视程度,才能推进我国金融创新的速度,最终使社会经济得到全面、稳定的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内容来看,其并没有完全脱离传统金融行业的特性,互联网金融的实质,便是传统金融朝互联网方向发展的一种形式。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的主要创新模式,本质上与传统金融是相同的,主要是对观念与意识的创新,同时传统的金融模式在互联网背景下更加多元化。根据互联网金融的中国模式以及未来发展趋势来看,我认为要想促进互联网金融长远发展,应明确传统金融的实质以及创新形式,才能有效解决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体系改革与发展进程。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近几年随着科技、网络水平的飞速提升,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发展。传统的金融机构、金融模式通过互联网与信息通透技术,进行了大幅的创新与改革,并将资金融通与支付金融业务互相结合,形成新型的金融业务模式。与此同时,根据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及使用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并不仅仅是在传统金融中加入互联网技术,而是将安全、移动、网络技术作为基础,结合传统金融模式使人们接受,生成对金融模式的巨大需求,从而造就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金融模式的诞生和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的中国模式分析
1.支付模式的互联网金融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在网上购物还是缴纳生活费用,都可以利用网络支付的方式轻松完成。网络支付模式互联网金融是近几年来新兴的交易支付模式,利用网络对货币资金进行交易、转移,其中还包含固定电话支付、互联网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在这种支付模式下,商业银行通过自身的渠道与资金优势成为网络支付模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实现信息化网络时代的发展目标,商业银行对相关的支付产品不断创新,并推出不同的支付平台将网络支付的模式不断优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极快,第三方支付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成功占据小额支付市场的巨大比例,其中的主要经营模块便是预付卡的受理、发行。除了商业银行之外,阿里巴巴作为第三方支付领域中的核心企业,其推出的支付宝网络支付功能占据了巨大优势,并处于第三方支付中的重要地位。商业模式的发展方向趋于电子商务化,并迅速成为传统行业中的主要创新模式,令电商以及各类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融合速度逐渐加快,并取得显著的创新效果。
2.融资平台模式的互联网金融
可以将融资平台模式的互联网金融看作为金融中介,其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目前为人们所广泛使用的便是蚂蚁花呗、蚂蚁借呗,其也成为网络小额贷款的主要模式。其中宜信贷款、人人贷是我国P2P信贷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的经营模式便是众筹型融资,并成为我国重要的三种融资平台型互联网模式。小额贷款作为平台中的主要贷款模式,其经营核心内容便是将店商品平台数据与小额贷款互相结合,并通过对电商数据的分析、挖掘,对个人以及中小企业的信用进行评级后放款。蚂蚁花呗、蚂蚁借呗的崛起引领了大批网络小贷企业的发展。从目前的P2P信贷企业的经营情况来看,可以将其分成四种经营模式,其中为主要代表的便是宜信所使用的非典型P2P模式,合力贷可代表线下认证模式,安心贷主要是对复合中介型线上模式进行代表,拍拍贷所代表的便是纯中介线上小额贷款模式。
3.理财模式的互联网金融
在理财模式的互联网金融中,主要是相关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理财平台为投资者提供金融服务以及金融产品,例如贷款、保险、国债等。理财模式的互联网金融是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所产生的,通过不断的发展,进化成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材料模式互联网金融。其中主要包括社区理财、个人理财等服务。我是在招财猫理财做投资的,平台安全靠谱,三证齐全。以上两种模式为主的理财型互联网金融服务中,都会对客户需求进行深层次的挖掘,并制定合理的理财计划。
四、互联网金融创新策略
1.加快互联网金融与其他行业的融合速度
金融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存在极强的关联性,为了加强我国金融创新的速度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应将互联网金融与其他各个领域的行业进行融合。通过有效融合,促使各个领域行业借助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共同发展。例如,互联网金融与物流、民生之间存在较强的联系,那么便可将互联网金融与民生、物流产业互相融合,实现对业务的拓展,将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并确保各方综合效益最大化。
2.构建完善、快捷、便利的金融操作平台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不断提升,同时也面临着使用者数量剧增的问题。在广大用户群体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性。如果互联网金融操作平台不进行大力创新与改进,便会对用户群体得到的互联网金融优质服务造成影响。因此,要将互联网平台构建的更加完善,并促进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相互融合、创新,才能满足用户的不同需求,使其在进行互联网金融操作过程中得到所需信息。另外,要将互联网金融的操作流程以及操作内容不断升级,帮助用户可以更好地完成操作,提升效率,才能大幅提升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
3.提升风险观念,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管理制度
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来看,要想使我国的传统金融不断进行创新,使互联网金融得到长远发展,就需要对其中所存在的风险进行预防与控制,确保用户在操作过程中,不会对自身的切身利益造成损害。互联网金融是对传统金融行业的拓展与延伸,其中所存在的风险问题数量也在不断提升,如果互联网金融出现漏洞被不法分子攻击,就会使原本完整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出现瓦解。
为提升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促进其长远发展,首先要对其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进行预判以及设立相应管理方案。应实施鼓励、防范共同结合的监管策略,要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发展模式进行严格控制与正确引导。要加强风险控制的力度,如发现对消费者、企业等群体切身利益造成损害的问题,要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问责。与此同时,我们高中生群体作为消费者,也经常会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购物、转账等行为。因此,为了有效规避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风险,在交易、转账的过程中,应仔细核实对方身份,不能盲目转账。在网络消费、购物过程中,也要先核实商家的资质以及信用。只有我们消费者自身风险防范意识不断提升,才能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整体安全性。

C. 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集成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笔者对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 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4、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5、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

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6、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D. 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主要模式如下:

众筹
众筹大
意为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的本意是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创业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
展示他们的创意及项目,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众筹平台的运作模式大同小异——需要资金的个人或团队将项目策划交给众筹平台,
经过相关审核后,便可以在平台的网站上建立属于自己的页面,用来向公众介绍项目情况。[3]
P2P网贷
P2P[4] (Peer-
to-Peer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P2P网贷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需要借贷的人群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到有
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条件出借的人群,帮助贷款人通过和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一笔借款额度来分散风险,也帮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较的信息中选择有吸引力的利
率条件,比如贷贷巴等。

两种运营模式,第一是纯线上模式,其特点是资金借贷活动都通过线上进行,不结合线下的审核。通常这些企业采取的审核借款人资质的措施有通过视频认证、查看银行流水账单、身份认证等。第二种是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借款人在线上提交借款申请后,平台通过所在城市的代理商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审核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等情况。
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Third-PartyPayment)狭义上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

根据央行2010年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给出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定义,从广义上讲第三方支付是指
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已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
付,而是成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应用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
数字货币
除去蓬勃发展的第三方支付、P2P贷款模式、小贷模式、众筹融资、余额宝模式等形式,以比特币为代表的互联网货币也开始露出自己的獠牙[5] 。

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
代表的互联网货币爆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比其他任何互联网金融形式都更具颠覆性。在2013年8月19日,德国政府正式承认比特币的合法“货币”地位,
比特币可用于缴税和其他合法用途,德国也成为全球首个认可比特币的国家。这意味着比特币开始逐渐“洗白”,从极客的玩物,走入大众的视线。也许,它能够催
生出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帝国。

比特币炒得火热,也跌得惨烈。无论怎样,这场似乎曾经离我们很遥远的互联网淘金盛宴已经慢慢走进我们的视线,它让人
们看到了互联网金融最终极的形态就是互联网货币。所有的互联网金融只是对现有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提出挑战,将来发展到互联网货币的形态就是对央行的挑
战。也许比特币会颠覆传统金融成长为首个全球货币,也许它会最终走向崩盘,不管怎样,可以肯定的是,比特币会给人类留下一笔永恒的遗产。[5]
大数据金融
大数据金融是指集合海量非结构化数据,通过对其进行实时分析,可以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客户全方位信息,通过分析和挖掘客户的交易和消费信息掌握客户的消费习惯,并准确预测客户行为,使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平台在营销和风险控制方面有的放矢。

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指拥有海量数据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的金融服务。大数据的关键是从大量数据中快速获取有用信息的能力,或者是从大数据资产中快速变现利用的能力。因此,大数据的信息处理往往以云计算为基础。
金融机构
所谓信息化金融机构,是指通过采用信息技术,对传统运营流程进行改造或重构,实现经营、管理全面电子化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金融信息化是金融业发展趋势之一,而信息化金融机构则是金融创新的产物。

从金融整个行业来看,银行的信息化建设一直处于业内领先水平,不仅具有国际领先的金融信息技术平台,建成了由自助银
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构成的电子银行立体服务体系,而且以信息化的大手笔——数据集中工程在业内独领风骚,其除了基于互联网的创新金融服务之
外,还形成了“门户”“网银、金融产品超市、电商”的一拖三的金融电商创新服务模式。
金融门户
互联网金融门户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以及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它的核心就是“搜索比价”的模式,采用金融产品垂直比价的方式,将各家金融机构的产品放在平台上,用户通过对比挑选合适的金融产品。

互联网金融门户多元化创新发展,形成了提供高端理财投资服务和理财产品的第三方理财机构,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比价、购买服务的保险门户网站等。这种模式不存在太多政策风险,因为其平台既不负责金融产品的实际销售,也不承担任何不良的风险,同时资金也完全不通过中间平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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