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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1-05-11 00:42:46

Ⅰ 金融保险业如何计算营业税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济业和其他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 ◎ 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 金融保险业的适用税率是5%。 ◎ 金融保险业的营业额,一般是指从事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义务人取得的经营收入额。 金融业的征税范围包括贷款(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金融机构按规定存入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以及保险公司按规定存入各专业银行的款项所得的利息,中国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和接受外贸、合资银行转收资本和营运资金的存款,转存到国外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2、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企业的贷款不征收营业税。但对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贷款或委托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征收营业税。 3、利差补贴不征收营业税,金融企业销售支票等金融物品应征收营业税。 金融业的计税依据如下: 1、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是发放贷款取得的收入全额; 2、转贷业务的营业额,是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 3、融资租赁业务,以租赁费及设备残值扣除设备价款为营业额; 4、买卖外汇的营业额,是以经营者根据外汇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 所得的收益; 5、买卖证券的营业额,是经营者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证券所得的收益,即证券买进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 6、金融经纪业的营业额,是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纪业务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保险业的征税规定: 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几种,征税范围是保险公司及其他经营保险业务的单位经营的保险业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业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保险业的营业额,是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所取得的收入。保险公司无赔款奖励支出,在计征营业税时,不得从保费收入中扣除。 典当业的征税规定: 典当业是指以实物为抵押的放款业务,它是按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品的价值打折扣,贷放现款,定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典当业的征税范围是经营者从事抵押贷款的行为,但典当物品的销售缴纳增值税,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典当业的计税依据为经营者取得的利息和其他各种名目(如保管费)的收入。 例:取得的利息收入为200万元,则应缴纳的营业税款为:

Ⅱ 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债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5)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Ⅲ 营业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有哪些

营业税已取消,现在探讨营业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可以作为税收发展史研究。

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一、可以免征营业税的主要项目如下: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
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普通学校和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其他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和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和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指第一道门票销售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个人投资分红保险,经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八)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九)单位、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外国企业、外国人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

(十)个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


(十一)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十二)经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


(十三)专项国债转贷和国家助学贷款利息。


(十四)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包括在中国境内载运旅客和货物出境、在中国境外载运旅客和货物入境、在中国境外发生载运旅客和货物的行为)。

(十五)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包括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和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享受免税的党报和党刊发行收入按照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十六)个人自建自用的住房和购买5年以上的普通住房,销售的时候可以免征营业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规定的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收入、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出租公有住房和其他廉租住房的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按照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


(十七)中国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境外劳务:标的物在中国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外派海员劳务,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中国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


(十八)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免征营业税3年;免税期满以后仍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营业税。


(十九)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以内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减征营业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单位、个人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经批准的金融、保险企业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保险公司取得的追偿款,非金融机构买卖外汇、有价证券和非货物期货,以发行证券投资基金方式募集资金,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单位、个人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中国境外的单位、个人在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的单位、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等等,不征收营业税。

Ⅳ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否缴纳营业税

①金融机构从事抄贴现、转贴袭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45号) ②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购买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5]79号、财税[2000]15号)

Ⅳ 原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来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源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
(一)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Ⅵ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减免营业税属于哪项政策

现在营改增了,不征营业税了,改征增值税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规定,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这项政策,延续的仍然是原来营业税的减免政策。

Ⅶ 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缴纳营业税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缴纳营业税的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3号)

Ⅷ 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 附件3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Ⅸ 营改增后金融机构汇总纳税有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专(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属2016年第23号)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
(一)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Ⅹ 国家关于营业税减免政策的相关文件或规定有哪些

营业税减免政策
一、个人从事其他金融商品买卖收入仍免征营业税
新营业税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而此前,我国税法对个人从事外汇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等所取得的收入,是不征收营业税的。为继续给予个人转让金融商品暂免营业税照顾,财税[2009]111号文明确,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即与新条例细则规定一样,个人特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这也就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仍需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此处应注意,货物期货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纳营业税。
要点提示:目前新营业税条例第五条仅适用单位,不适用个人。单位从事该类业务是不免征营业税的,对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应按买卖差额如实征收。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有价证券应该包括国债、各种公司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因此,非金融机构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征收营业税。但为了扶持基金行业的发展,我国先后对基金行业提供了一定的营业税方面税收政策优惠,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规定,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该政策规定没有作废,目前仍在执行。也就是说,2009年1月1日后,所有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运用基金资产买卖股票、债券仍不征收营业税。
二、四种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等行为暂免征营业税
新细则第五条将过去“单位无偿赠与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调整为“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就是说,按新细则规定:无论单位或个人,只要发生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就要缴纳营业税。即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如房产等,在2008年年底之前是不征收营业税的,新条例实施后表明从2009年要开始征收。但属于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分别是: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但为防止个人以捐赠名义进行私下交易,规避营业税等。财税[2009]111号同时规定,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根据情况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是国税发[2006]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二是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是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均为原件);四是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均为原件)。而且,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所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这与个人捐赠房产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和所应提供证明材料相同。
要点提示:现阶段暂时不征收个人捐赠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产生的营业税,但仅限于财税[2009]111号文中列举的四类捐赠,同时应根据各自情形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才能享受免税,除上述四种情况外的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行为,应作为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单位捐赠则应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同时,由于在旧条例下,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所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在新条例下,对于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免税范围,应视同应税行为发生征收营业税,税务机关理应为其开具发票。
三、境内纳税人在境外发生(提供)的部分劳务不征税或暂免税
新营业税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由“劳务发生地”调整为“属人”和“收入来源地”相结合。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境内劳务。即一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全部劳务,无论其提供的劳务是否发生在境内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二是接受劳务方在境内接收劳务均为境内提供劳务,无论其是否属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三是劳务提供方有来源于境内的收入都视为境内劳务,无论其是否在境内提供劳务。但财税[2009]111号文明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同时,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锈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要点提示:一是境内纳税人在境外提供除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外,其余劳务如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收入均要征税;二是对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接受财税[2009]111号文列举的劳务时,不需要(也不可能)向提供劳务的境外单位或个人代征营业税,反过来说,上述劳务发生地在境外,劳务提供者为非中国居民单位或个人,此项税收的征收也不具备可操作性;三是文化体育业中播映业和财税[2009]111号文中未列举出的行业、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无论其提供者是不是境内纳税人,也不论其是否发生在境外,只要提供方(接受方)涉及境内纳税人均暂按“属人”原则征税;四是中国企业在境外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劳务收入按新条例的规定,由于提供方在境内而需要缴纳营业税,所以《国家税务局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0]884号)“对承建外援项目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等有关营业税部分废止。注意,现行《营业税税日注释》明确,服务业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包括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锈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并且对于播映,根据旧条例,国外的文化单位不来华,仅通过卫星通讯、互联网等方式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各种播映劳务所得,是作为境外劳务不征收营业税。现在,根据新政策,只要接受方或者提供方在中国境内。就应作为境内劳务征收营业税,这部分必然涉及一个过渡期政策执行的问题,具体应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规定执行。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暂免征收营业税
新细则第十三条对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税所应同时符合条件作了阐述,财税[2009]111号文对《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只有能同时满足“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和“所收款项金额上缴财政”三个条件,才暂免征收营业税。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则应照章征收营业税。为方便实际操作,财税[2009]111号文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收费的概念予以注释(这和所得税相关政策概念保持了一致性):一、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二、行政事业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同时,由于执行新政策,国家从1990年至2003年先后发布的13个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文件同时废止。
要点提示:纳税人所取得(包括代收和自行收取)的价外费用,凡不同时符合财税[2009]111号文所规定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则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一价清的原则统一并入房价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100万元,上述价外收费符合财税[2009]111号文所规定第一和第三个条件,但由于开具主管税务机关《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不符合“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这个条件。因此,这100万元收费需要征收营业税。
五、注意查找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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