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机构的风险如何控制
进行风险管理控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在金融风暴中可能遇见的风险;
由于金融行业竞争激烈内,进行容风险管理控制可以在竞争中减少损失;
由于金融行业的不稳定性,进行风险管理控制可以起到监督管理作用;
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具有维持经济增长的作用。
Ⅱ 如何推进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建设
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预防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这是防患于未然,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保障企业长治久安,稳定发展的根本措施,是公司发展的生命线。电网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还存在不少安全问题。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基础工作还需要强化,管理还比较粗放,系统性管理不够、标准不高、要求不严、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仍然存在,安全生产形势时有反复。解决好这些问题,是把企业做强做优、实现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
一、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影响安全生产的较多因素,都是酿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个人认为主要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具体反映为:一是生产条件的客观因素,包括电网结构、设备水平、仪器仪表、个人防护用品、生产环境、缺陷或隐患的隐蔽性等;二是管理因素,包括安全生产的标准、规程、流程、制度等;三是工作环境的影响,包括气候条件、外部环境、工作现场照明、有毒有害物等;四是员工素质,包括员工技能、安全意识、员工情绪与性格等。这些因素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相遇,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南网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探索与研究,在继承和传承原来好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引进和探索当代先进的安全管理模式。2007年在系统内推行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在系统内进行试行,取得了一些经验,目前已在公司系统推广应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从管理理念、管理内容、管理方法等方面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管理软实力, 既有现实意义,又有战略意义。体系从风险控制出发,提出了一套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和方法,解决安全生产“管什么、怎么管,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它从管理理念、内容和方法上确保安全生产风险可控在控。风险管理体系是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控制的方法,通过对生产过程中的危害进行辨识、再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并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降低或消除风险可能造成的后果。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表现在事前控制和过程管理,风险管理的实质是以最经济合理的方式消除或降低风险导致的各种灾害后果,它包括危害辨识、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一套系统而科学的管理方法。风险管理是构成管理过程的必要组成部分,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其整个过程按照S E C P (系统建立的充分性、系统执行的完整性、执行与系统的一致性、执行的效果)四个环节进行,体系运行循环PDCA管理模式,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主线是风险控制过程,而基础是危害辨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的策划。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思路是:基于风险、以人为本、规范行为,注重安全生产过程分析,强化安全风险评估,实施安全风险动态管理,坚持纠正与预防。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由9个单元、51个要素、159个管理节点和480条管理子标准组成。
Ⅲ 金融机构如何加强对公存款账户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其他金融法律法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向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该资金是由人民银行来支配使用的。从历次有关存款准备金政策调整的文件看,人民银行在系统内一直强调:存款准备金(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是中央银行实施宏观调控、金融监督管理、维护清算纪律和区域金融稳定的重要手段,具有法定用途,司法机关不得冻结和划拨。但对于存款准备金账户内资金能否冻结和扣划,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对具体操作作出规定,司法机关和人民银行对此在实践中也一直存在着争议。尤其《立法法》颁布实施以来,人民银行的行业规章文件的效力低于司法解释,人民银行维护自身职责处于弱势地位。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法定准备金部分,人民银行和有关司法机关基本达成共识,不能冻结和扣划,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超额存款准备金部分。人民银行坚持超额部分相当于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前的备付金,也不得冻结、扣划。而从司法机关的规定看,从较早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到后来中央政法委协调下的“司法机关对商业银行存在人民银行的‘两金’不宜冻结、扣划,但对非‘两金’资金可以依法冻结、扣划”,再到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坚持的是存款准备金及备付金部分不可以冻结、划拨,其他的存款可以冻结、划拨。
Ⅳ 如何健全金融机构
日前,银监会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将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新修订的《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共120条,除将“中国人民银行”字样更换为“中国银监会”字样外,在保持原《细则》整体框架和主体内容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共对62条进行修改,增加11条,删除4条。
此次修订《细则》,遵循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审批和监管效率、加强风险监管和审慎监管的原则。同时,参照国际监管惯例,贯彻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尽可能保持中、外资银行管理规定的一致性。
在扩大对外开放、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方面,新《细则》删除了外资银行增设分行的时间间隔要求;删除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被拒绝后再次提出申请必须间隔一年的条款;适当调减外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所需资本金(营运资金),将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经营对中国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所需的营运资金数额进行了大幅度下调,并简化独资、合资银行在华分行营运资金的档次、降低最低营运资金限额。
为提高审批和监管效率,新《细则》较大程度地简化了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审批程序,具体在以下几方面作了调整:第一,申请设立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原《细则》规定,申请人应将申请资料递交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由其逐级转报到银监会审批;新《细则》简化了申请资料需层层转报的程序,规定申请人将申请资料直接报送银监会,同时抄报拟设机构所在地。第二,已设外资金融机构有关上报银监会审批的事项,包括外资金融机构申请经营或扩大人民币业务、调整业务范围、独合资银行设立分行、外资法人机构调整转让注册资本、外国银行分行追加或减少营运资金、外资法人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外资法人机构修改章程、外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审批事项,原《细则》也同样规定申请资料需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逐级转报至银监会审批;新《细则》规定以上申请事项实行“一审直报制”,即申请资料递交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由其进行初审,然后直接转报银监会审批,不再需要层层转报。第三,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方面,银监会授权银监局核准更换外国银行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银监会的监管职责,新《细则》增加了风险性、审慎性监管要求以及非行政性监管措施。参照国际惯例,对外资金融机构的非审慎性经营行为将视情况采取特别监管措施。
在贯彻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方面,新《细则》相关条款采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以体现中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标准的统一性。
随着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监管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也经历了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1994年国务院颁布中国第一个监管外资金融机构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试行)》)。两部法规的颁布,标志着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对《细则(试行)》进行修订,于1996年颁布《细则》。2001年底,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根据我国承诺,国务院修订《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修订《细则》,这两部法规规章均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2月1日施行的《细则》(以下简称原《细则》)对于切实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加强外资银行合规与审慎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尤其是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监管体制和法律框架的变更,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细则》。
新《细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及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又迈出新步伐。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银监会近日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原《细则》),新《细则》将于2004年9日1日起施行。银监会在成立一年后发布新《细则》,标志着银监会在银行业对外开放和加强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方面又迈出新步伐。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新《细则》的修订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新《细则》中的“外资金融机构”具体指哪些机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条例》及新《细则》中所称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原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以下五类金融机构: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简称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简称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简称合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简称独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简称合资财务公司)。
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原《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原《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1月15日发布,2002年2月1日开始施行。原《细则》是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审慎监管原则并结合改革开放以来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实践,在以往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原《细则》对于我国切实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完善外资金融机构合规与审慎监管,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银行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和监管法律框架的不断完善,为促进外资金融机构的安全、健康发展,有必要对原《细则》进行修订和完善。银监会于2003年9月份正式启动对原《细则》的修订工作。修订小组进行了国内外调研,并征求了银监会会内、会外有关部门及外资金融机构的意见。新《细则》顺应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银行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的客观需要,对加强外资金融机构监管,促进外资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问:本次对原《细则》进行修订遵循哪些原则?
答:本次对原《细则》进行修订,是在《条例》的监管架构下,简化准入程序,增加审慎监管要求,加强法规的操作性,具体遵循了以下原则:
体现银行业监督管理体制的变化。银监会于2003年4月28日正式成立,专门承担银行业监管职能。由此,管理和监督外资金融机构的主管机构也随之改变,因此,须对现有的规定进行修改。
体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简化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程序的要求。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大步向前迈进。银监会成立后,相继推出了许多新的开放措施。通过对原《细则》进行修订,将开放政策和措施法规化,制度化。
不突破《条例》的框架。由于《条例》的修订工作尚未启动,本次对原《细则》的修订工作无法与《条例》修订保持同步,因此新《细则》不突破《条例》的基本原则。
保持原《细则》主体内容基本不变。为保持法规的连续性和统一性,避免因法规变动造成外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大规模调整,此次修订保持原《细则》整体框架及主要监管比例和监管要求不变,不增加新的准入事项、要求和监管比例。
突出审慎监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精神,促进外资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行,对原《细则》中有关监督管理部分的内容予以补充完善,并修改一些不够审慎的规定,以便更加体现审慎监管原则。
简化审核和监管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进一步体现依法监管,并提高监管透明度,根据监管实践,尽可能将日常监管的实际做法和监管政策在新《细则》中予以体现。同时,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监管效率。
遵循国际惯例,使中、外资银行监管规定趋于一致。根据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参照国际银行监管政策和法规,制定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要求,并尽可能与中资银行有关管理规定相衔接。
问:新《细则》增加了哪些条款?删除了哪些条款?
答:此次修订共增加11条,删除4条。
增加的11条规定如下:
自银监会成立以之后,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由人民银行转至银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在新《细则》中增加有关银监会是管理和监督外资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的规定;
完善原《细则》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的审慎性条件的规定,将机构设立的审慎性条件与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审慎性条件分为两条,单独表述;
为适应目前外资金融机构重组转制的需要,增加法人机构重组为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重组为法人机构相关原则的规定;
在高管人员资格核准方面,新《细则》将更换外国银行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由银监会授权给银监局,同时,增加银监会可约见拟任的外资金融机构行长(总经理)进行任职前谈话,银监会派出机构可约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前谈话的规定。
为强调审慎会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增加外资金融机构不得虚列、多列、少列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规定;
增加外资金融机构应按照此《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条款;
新《细则》增加了新入股外资法人机构的股东应具备《条例》和新《细则》规定的条件的规定;
增加两条审慎性监管要求,即新《细则》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七条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有关业务报告的规定;
根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外资金融机构不审慎经营行为所应采取的特别监管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外资金融机构清算时的清偿顺序,对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优先偿付。
删除了以下4条规定:
删除了有关外国银行增设分行需一年的时间间隔、以及设立机构申请被拒后再次提出同样申请的时间间隔为一年的条款。
由于非现场监测系统中已反映外资金融机构异地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情况,故删除有关外资金融机构需报告异地人民币业务情况的条款。
为简化审批程序,删除外资金融机构递交关闭申请后,转移或出售资产需审批的规定。
由于同城网点管理办法已颁布,故删除同城网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的条款。
问:新《细则》对外国银行分行及法人机构中国境内分行的营运资金要求做了哪些调整?
答:新《细则》将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对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对中国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的最低营运资金要求进行了适当下调,分别由原来的四亿元人民币和六亿元人民币调减至三亿元人民币和五亿元人民币。同时简化独资、合资银行中国境内分行营运资金的档次,由原来的六档简化为三档,并降低营运资金要求。调减的目的是,在有效防范和控制外资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减少外国银行在华经营成本,促进外资银行的健康发展。
问:新《细则》在审批程序方面作了哪些改变?
答:为提高审批和监管效率,新《细则》较大程度地简化了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审批程序,具体在以下几方面作了调整:第一,申请设立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原《细则》规定,申请人应将申请资料递交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由其逐级转报到银监会审批;新《细则》简化了申请资料需层层转报的程序,规定申请人将申请资料直接报送银监会,同时抄报拟设机构所在地。第二,已设外资金融机构有关上报银监会审批的事项,包括外资金融机构申请经营或扩大人民币业务、调整业务范围、独合资银行设立分行、外资法人机构调整转让注册资本、外国银行分行追加或减少营运资金、外资法人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外资法人机构修改章程、外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审批事项,原《细则》也同样规定申请资料需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逐级转报至银监会审批;新《细则》规定以上申请事项实行“一审直报制”,即申请资料递交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由其进行初审,然后直接转报银监会审批,不再需要层层转报。第三,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方面,银监会授权银监局核准更换外国银行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问:新《细则》为什么增加了的有关审慎性监管要求及特别监管措施的规定?
答:为更有效防范风险,银行监管要顺应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遵循国际银行监管原则和惯例,实现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及审慎监管的转变。为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银监会的监管职责,新《细则》增加了审慎性监管要求以及非行政性监管措施,包括增加对外资金融机构授信集中度的监测要求、监测外资金融机构异常资金流出情况、对外国银行分行侵蚀营运资金等情况予以监控等要求等。同时,对外资金融机构的非审慎性经营行为视情况采取特别监管措施。包括约见外资金融机构有关负责人警诫谈话、要求定期就有关问题提交报告、对业务开展或资金流出入提出限制性措施等。这些措施是对监管手段的具体化,是符合国际监管惯例的。
问:新《细则》的有关管理规定是否与中资银行的管理规定相一致?
答:体现中、外资银行管理规定的一致性是此次修订工作的原则之一,无论是市场准入审批程序,还是监督管理要求,新《细则》增加的条款都尽可能地依据中外资银行均适用的政策法规进行修改。如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界定外资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按照银监办发[2003]69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会2003年第5号令《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法规界定“关系人”、“授信”和“关联企业”的内涵;明确外资金融机构应建立不低于《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要求的风险资产分类制度;在必要情况下,参照管理中资银行的有关规定,在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前,银监会或银监局可约见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面谈。
Ⅳ 金融机构如何全面推进规范化管理
什么是规范化管理?著名管理学家舒化鲁是这样归纳的:以达到“八零”境界为目标;以满足“十化”行为要求为基本标;通过健全完善一套公开透明、上下认同的游戏规则;为管理的实施构造一个抓手,以保证“4E”控制标准的实现;在达成“十化”措施上不断努力;以协调企业发展的利益关联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诱导他们为企业发展贡献自己资源的意志行为。
楼主如果是企业管理者,我建议你可以看看舒教授的专著《规范化管理标准体系》,一定会受益匪浅的!
您也可以登录 www金融shuaaaaa金融com 把“金融”换成“·” 里面有更详细的介绍
Ⅵ 金融监管是什么政府怎样管理
金融监管: 对金融业的监督与管理.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的复合称谓。金版融监督是指金融权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地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市场准入的监管。2、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3、市场退出的监管。
政府金融监管的手段与方法主要是:1、依法实施金融监管。2、运用金融稽核手段实施金融监管。3、“四结合”的监管方法:包括现场稽核与非现场稽核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全面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外部监管与内部自律相结合。
Ⅶ 如何更好管理民间金融机构
民间金融监管系统
北京力王科技公司在民间金融领域,率先突破技术难关,历经三年社会实践,探索解决支持民间金融稳健发展有效方法,破解民间金融监管技术难题,造出民间金融规范化管理数据技术平台,为国家金融决策提供真实有效的参数,成功创建了多个实体监管模型。
公司践行中央支持民间金融资本发展的“新国三十六条”,使民间金融发展实现了:行政许可下的可控性,银监会业务规范指导下的安全性的双向要求。良好运行的民间金融资本,是经济社会多元化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辅助国家民间经济软着陆,利国利民。
民间金融监管系统,在为众多的“小微”个体提供低成本,全方位技术服务的同时,使监管主体实时把握资本营运脉络和宏观经济结构,轻松化解金融风险,让“影子银行”及“吴英案”成为永久历史。
Ⅷ 如何当好金融业的管理者
做好金融管理者,需要具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
1、相应的知识结构:理论功底,现行法规政策。
2、操作能力:娴熟处理相关事务,对流程、结点和注意事项有清醒认识。
3、协调组织能力:与上下级处理关系的能力,策划组织特定事项的能力。
4、表达能力:文案、演说有的放矢,重点突出,结构清晰,简洁迅捷。
5、良好的心理素质:意志坚定,正确处理不同评价等
6、战略眼光:管理者不仅处理眼前事务,具有超人的眼光是当领导的前提。
Ⅸ 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有哪些
你可以去网络或谷歌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