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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互联网金融官网

发布时间:2021-05-11 22:26:43

Ⅰ 清华大学研究生院互联网金融专业

您是指什么呢,是指这所大学有没有这方面的一个专业吗?还是问别的事情呢>就我觉得吧,现在,不,是今年互联网金融业是最热的,我看到好多的新公司成立。未来这行业也是有好前景的,可以学习的。

Ⅱ <<互联网金融模式>>这门课程有多少章节

<<互联网金融模式>>这门课程有十二章内容,包括:第一章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第二章专金融学基础知识属;第三章第三方支付与货币基金;第四章P2P网贷;第五章股权众筹;第六章虚拟货币与区块链;第七章大数据征信;第八章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第九章金融风险管理框架;第十章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与应对;第十一章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逻辑分析;第十二章互联网金融监管趋势分析。

Ⅲ 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什么

互联网金融的来核心还是以金融源为本质,以互联网为途径:投资人<—>信息渠道<—>销售渠道<—>金融产品<—>融资渠道<—>融资人目前比较多的模式有:三方销售模式:东财、好买、数米等。三方支付模式:支付宝、财付通等。余额宝模式:余额宝,理财通等。P2P模式:陆金所、用心贷等。众筹模式:追梦网,天使汇等。

Ⅳ 互联网金融龙头股票有哪些

1、P2P概念股:熊猫烟花(600599)、绵世股份(000609)、世联地产(0022775)、万好回万家(答600576)、腾邦国际(300178)等。<br />2、第三方支付概念股:新大陆(000977)、南天信息(000948)等。<br />3、互联网金融平台概念股:用友软件(600588)、内蒙君正(601519)、上海钢联(300229)、生意宝(002095)、焦点科技(002315)、东方财富(300059)、同花顺(300033)、赢时胜(300377)、欧浦钢网(002711)、汇金股份(300368)、小商品城(600415)、三六五网(300295)等。

Ⅳ 创办互联网金融需要哪些技术支持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大的命题,光有技术是不行的。其实,现在的技术已经可内以实现很多东西了,不管容是个人账单的共享(支付宝与各类信用卡),还是各类投资账户的打通(平安一账通),甚至是用货币基金来进行消费支付(万家基金的现金宝),都已经可以实现。在国外如Mind模式,e-trade模式,etoro模式,也都是很值得借鉴的模式。而从国内来讲,各大电商也都提出了“金融+数据+平台”的三驾马车战略,并且进入了白热化的争夺期。这些,技术上都不是问题,问题是政策、风险控制、信息安全等等一系列问题。希望对你有些帮助。

Ⅵ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ETF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常又被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简称“ETF”),是专一种在交易属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开放式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的一种特殊类型,它结合了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特点,投资者既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同时,又可以像封闭式基金一样在二级市场上按市场价格买卖ETF份额,不过,申购赎回必须以一揽子股票换取基金份额或者以基金份额换回一揽子股票。由于同时存在证券市场交易和申购赎回机制,投资者可以在ETF市场价格与基金单位净值之间存在差价时进行套利交易。套利机制的存在,使得ETF避免了封闭式基金普遍存在的折价问题。

Ⅶ 互联网金融可能会涉及什么刑事犯罪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编者按,此后,虽先后又出台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征求意见的《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具体支付业务管理规定,但相关规定均以2010年的管理办法为基础,第三方支付的制度架构未发生根本变化。】

2、P2P监管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编者按:201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亦须关注】

4、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编者按:对于时下热炒的比特币,《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5、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编者按: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对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的提出了具体要求】

6、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SPAN>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编者按:2014年初,保监会草拟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亦值得关注】

(转载于法客帝国,部分内容摘选自湖南青年律师联合会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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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1 17:37
#知道最神秘组织让琅琊阁甘拜下风#
提问者采纳
以下信息是从湖南青年律师联合会博客中转载的内容,希望帮助到你。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笔者对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 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4、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5、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

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6、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Ⅷ 互联网金融公司全部经营范围,哪些业务需要牌照

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金融信息服务、投融资咨询、财务咨询、民间资金网络内借贷及转让、众筹融资及转让容、电商金融、金融产品销售及转让、其他金融信用中介及网络金融中介业务。
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目前央行共发放270张支付牌照,吊销3张牌照,存量为267张支付牌照。为了规范行业清理违规行为,央行逐渐收紧牌照发放,具体表现在:1>新增牌照发放减少,2015年仅发放1张,2016年没有发放;2>牌照续展工作从严把控,牌照5年到期后,将面临严格的续展审核;3>对支付机构实行分类监管。
2016年2月发布报告《支付产业链及相关标的值全梳理》
2015年3月发布报告《东方证券互联网金融研究系列——支付:互联网金融入口、移动化和数据运营趋势》
风险提示
支付产业政策调整风险,标的业务进展不达预期风险

Ⅸ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在哪里

1月2日,支付宝发布2017年全民账单显示,支付宝用户已达5.2亿,其中,移动支付占比为82%,创下新高。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中国人的生活方式正悄然巨变:不带钱包出门已成为中国人的新习惯,并成为世界的新时尚。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正在促进金融基础设施的快速完善。12月27日,人民银行网站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等通知,央行明确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涉及跨行交易时,必须通过人民银行清算系统或者合法清算机构处理。

银联是合法的清算机构,然而作为商业银行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大都不走银联转接清算,或自行其事、直联银行,如支付宝,或通过接入银行或合法清算机构,实现跨行交易清算。而央行规定:2018年6月30日起,支付机构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

“网联成立以来,各家支付机构都进入了断直联的过程,但从进度上来讲,并未达到预期。备付金集中人存管进度提速,使得备付金失去了作为存款的谈判价值,也失去了获取通道的筹码。”一位行业观察人士向经济观察网记者称。

无数据,不金融。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和发展,信息的重要性正在凸显,然而,一方面央行征信中心未能覆盖到的个人客户金融信用数据纳入,构建国家级的基础数据库刻不容缓, 另一方面,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首批8家试点个人征信机构均未能获取牌照,“信联”的成立或能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

“我们现在的互联网金融,由于数据不科学、不安全,国家正在开始规范,下一步升级版的互联网金融是什么?毫无疑问,需要新巨资驱动,需要新数据推动,离开这两点,新金融无从谈起。”中润普达(集团)公司联合创始人称。

信联呼之欲出

“与美国相比,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规模更大,在一些技术领域比如支付处置能力等也更领先。这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市场空白大、技术发展快和监管相对宽容。”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认为,大数据分析技术在美国FinTech 发展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FICO分虽然明确易懂,但仍然不足以满足信用评估的需要。很多FinTech 公司没有大数据可分析,受“公平信贷”条款的约束,不敢把一些可能有歧视嫌疑的数据用于分析信用, 比如年龄、性别、种族、大学等等。而没有大数据分析做支撑,一些FinTech公司的竞争优势就仅限于运营流程或者市场定位。

相对于美国金融科技公司谨慎地抓取对大数据信息,中国的公司相对大胆。12月28日,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发布的《2017个人信息保护年度报告》显示,在历次测评中,平台隐私政策透明度的分布都是陡峭的金字塔型,即透明度高的极少,透明度低超过总数的80%,互联网金融类和购物类的占比甚至高于90%。并特别指出,互联网巨头生态圈建设带来用户数据共享安全问题,也非常值得关注。随着互联网巨头不断并购和布局上下游周边业务,势必涉及到与第三方或者关联公司进行数据共享。而过程中,企业是否征得用户同意?用户是否充分知情?数据是否去标识化?

北大数字金融研究中心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实实在在地满足了实体经济的一些需求,在助力普惠金融发展方面的作用尤其明显。 同样,如果对数据管制过严,大数据分析就无从谈起,但如果听任商业机构任意侵犯个人隐私,也会酿成严重后果。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表示,在创新和监管的追赶游戏中,金融创新似乎永远总是跑在前面。但我认为监管不能落后太久,也不能落后太远。在金融科技的发展过程中,一定要掌握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适度平衡,实现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动态博弈和良性循环。

“信贷领域。其中包括了征信,甚至是说大数据征信,中国现在这块能够有的征信数据不是很多,而且之前是比较隔离的,比如说阿里、京东、腾讯他们之间的征信数据存在一些隔阂,不能够像美国一样无缝隙的互相交换数据。”2017年12月20日,北京财鲸信息技术联合创始人王蓁在中译语通年度峰会上表示,征信能够直接带来的大数据的收益是可见的,降低预期率,个性化利率,中国目前没有任何一家能够做得很好。

正是由于征信市场的“数据孤岛”现象严峻,构建一个国家级的基础数据库,并实现行业的信息共享变得很有必要。

去年末,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2017年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协会参与发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简称“信联”)的事项,已经确定名称为“百行征信”,并将于近期正式成立。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方面向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具体消息由金融监管机构对外发布,而监管部门反馈目前尚没有最新消息。

据此前消息,“信联”的组建参与机构,包括了芝麻信用、腾讯征信、前海征信等具有强大数据源的机构,具有非常丰富、稳定并可持续获得数据的入口,通过这些丰富的数据,“信联”可以对用户进行精准的定位。一旦形成这种定位,就会对用户行为形成一定的约束,进一步控制“老赖”行为的发生。

“欧美的数据有70%是结构化数据,金融数据与结构化数据联系非常紧密,而中国金融市场中70%的风控数据来自于非结构化数据,这成为整个金融大数据和金融人工智能方面最为根本性的问题,只有突破这个技术,才可能实现中国金融市场、机构的成功。”杜小军称,现在的互联网金融,由于数据不科学、不安全,国家正在开始规范,下一步升级版的互联网金融需要新巨资驱动,需要新数据推动,否则,新金融无从谈起。

Ⅹ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ETF

一、什么是ETF?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Exchange Traded Fund)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交易手续与股票完全相同。ETF管理的资产是一揽子股票组合,这一组合中的股票种类与某一特定指数,如上证50指数,包涵的成份股票相同,每只股票的数量与该指数的成份股构成比例一致,ETF交易价格取决于它拥有的一揽子股票的价值,即"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ETF是一种混合型的特殊基金,它克服了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缺点,同时集两者的优点于一身。ETF可以跟踪某一特定指数,如上证50指数;与开放式基金使用现金申购、赎回不同,ETF使用一篮子指数成份股申购赎回基金份额;ETF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由于ETF简单易懂,市场接纳度高,自从1993年美国推出第一个ETF产品以来,ETF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猛。10多年来,全球共有12个国家(地区)相继推出了280多只ETF,管理资产规模高达2100多亿美元。

研究表明,ETF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不仅有助于吸引保险公司、QFII等机构和个人储蓄进入股市,提高直接融资比例,而且能够活跃二级市场交易,增加市场的深度和广度。

二、推出ETF的意义

1、贯彻落实国务院“9条意见”,推动证券市场的产品创新,并为今后包括指数期货在内的新产品推出打下基础;

2、通过扩大产品种类提高中国证券市场相对海外市场的核心竞争力;

3、通过ETF的规模交易进一步增强大盘蓝筹股的流动性;

4、顺应目前国际上指数化投资的市场潮流,ETF目前已成为历史上发展最快的金融产品,其数量从1993年3只基金8亿美元增加到2003年280只基金2100亿美元;

5、满足各方面投资者的市场需求,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一个用小资金投资大盘的机会,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新的套利模式。

三、ETF优点

1、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
投资者购买一个基金单位的华夏-上证50ETF,等于按权重购买了上证50指数的所有股票。

2、兼具股票和指数基金的特色

1)对普通投资者而言,ETF也可以像普通股票一样,在被拆分成更小交易单位后,在交易所二级市场进行买卖。

2)赚了指数就赚钱,投资者再也不用研究股票,担心踩上地雷股了;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不存在做空机制,因此目前仍是“指数跌了就要赔钱。”

3、结合了封闭式与开放式基金的优点

ETF与我们所熟悉的封闭式基金一样,可以小的“基金单位”形式在交易所买卖;与开放式基金类似,ETF允许投资者连续申购和赎回。但是ETF在赎回的时候,投资者拿到的不是现金,而是一篮子股票;同时要求达到一定规模后,才允许申购和赎回。

⑴与封闭式基金相比:

相同点:同样可以在交易所挂牌交易,就像股票一样挂牌上市,一天中可随时交易
不同点:①ETF透明度更高。由于投资者可以连续申购/赎回,要求基金管理人公布净值和投资组合的频率相应加快。②由于有连续申购/赎回机制存在,ETF的净值与市价从理论上讲不会存在太大的折价/溢价.

⑵与开放式基金相比

优势:

①一般开放式基金每天只能开放一次,投资者每天只有一次交易机会(即申购赎回);而ETFs在交易所上市,一天中可以随时交易,具有交易的便利性。

②开放式基金往往需要保留一定的现金应付赎回,而ETF赎回时是交付一篮子股票,无需保留现金,方便管理人操作,可提高基金投资的管理效率。当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常常迫使基金管理人不停调整投资组合,由此产生的税收和一些投资机会的损失都由那些没有要求赎回的长期投资者承担;而ETF即使部分投资者赎回,对长期投资者并无多大影响(因为赎回的是股票)。

4、交易成本低廉

虽然ETF在交易所交易的费用还没有最后确定,但估计不会高于封闭式基金的费用,这就远比现在的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低。

5、给普通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当天套利的机会

例如,上证50在一个交易日内出现大幅波动,当日盘中涨幅一度超过5%,而收市却平收甚至下跌。对于普通的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投资者而言,当日盘中涨幅再大都没有意义,赎回价只能根据收盘价来计算。而ETF的特点就可以帮助投资者抓住盘中上涨的机会,由于交易所每15秒钟显示一次IOPV(净值估值),这个IOPV即时反映了指数涨跌带来基金净值的变化,ETF二级市场价格随IOPV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投资者可以盘中指数上涨时在二级市场及时抛出ETF,获取指数当日盘中上涨带来的收益。

四、ETF品种

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的上证50ETF,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计划推出的第一只ETF。此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将陆续推出上证180ETF、高红利股票指数ETF、大盘股指数ETF、行业ETF等。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和华夏基金管理公司一起为中国内地首只ETF的推出作最后的准备。

1、第一只ETF――上证50ETF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上证50指数授权给华夏基金使用,华夏基金管理公司拔得头筹,成为中国第一个ETF的管理人。

华夏上证50ETF产品将采用完全复制法,紧密跟踪上证50指数,组合中的股票种类和上证50指数包含的成份股相同,股票数量比例和该指数成份股构成权重一致,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在上证所上市交易后,其申购与赎回也将通过上证所系统进行。

整个ETF的运作,包括公开募集现金认购、公开募集股票申购、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套利、投资组合管理、会计和估值、信息披露以及客户服务等9个环节。

此次ETF的发行,首先将采用现金认购和一篮子股票申购相结合的所谓“种子资本+公开发行”多阶段发行方式。现金认购经由交易所系统网上网下同时进行,分别适用于中小投资者和大额投资者,现金认购的方式主要是方便中小投资者和像保险公司这样不能直接买股置换基金的特殊投资者认购。在现金认购结束后,ETF即告成立,开始将现金买成组合需要的成份股,并按照上证50指数指数值的千分之一折算成单位净值,进行份额的标准化,依照2004年7月7日上证50指数923.86收盘点位,其每份单位净值应该为0.92386元。之后,基金将开放股票申购,这是为了方便上证50成份股持有者申购。

此外,一种名为集合创设的方式,也适合于证券公司利用股票申购方法和其他投资者合作,采取合规方式将库存股票转化为ETF,增加资产的流动性。在这一切程序结束后,ETF将申请在上证所上市,展开其日常的正常运作。

ETF申购赎回的基本单位初步设定为100万份单位,折合目前市值约92.38万元。由于股票停牌等原因,ETF的申购赎回还将引入现金替代模式,允许投资者在遇到股票停牌、成份股流动性差以及成份股调整时以不高于申购总值5%的比例进行现金替代。现金替代的溢价金额计算基础为单位股票的最新价,在正常交易时采用最新成交价,股价涨停时采用涨停价格,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最新成交价,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采用前收盘价。方案初步确定,基金管理人可以确定现金替代的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对现金替代合理出价,并及时处理因申购进入的现金。

除了靠股票现金红利和新股申购收益正向抵消外,基金管理人也将以尽可能低的操作费用予以弥补,在正向因素收益超过基准3%时,基金收益将实行分配。ETF的申购赎回组合股票清单的披露内容,将包括股票名称、数量权重和预估现金余额,并标明可以用现金替代的股票及替代价格。这个信息每一交易日开盘前将通过上证所及华夏基金的渠道公开发布。单位基金净值(IOPV)的发布,上证所将会根据申购赎回清单中成份股的价格行情变动实时计算估值,并和交易数据一起通过卫星实时传送发布。

五、ETF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1、对交易所而言:增加了市场的吸引力

ETF的推出,也使市场丰富了交易品种,完善了品种布局,有助于市场吸引更多具备实力的大盘蓝筹公司股票的加盟,有助于引导储蓄资金向证券市场的分流,有助于市场产品创新的进一步深入进行。

2、对投资者而言:增加了投资机会

作为指数化产品,ETF的交易,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某一特定板块、特定指数、特定行业乃至特定地区股票的机会,那些以特定板块为目标的指数,除了继续发挥价格揭示作用外,将可以用作投资者的投资工具。而且,这种无现金管理的ETF,还可以极大地提高基金资产的使用效率,规避因应付经常性赎回不断调整组合而平添的交易成本和税负,有利于保护基金投资者的长期利益。

3、ETF交易对股票市场交易量的影响不确定,可能加大市场波动

具有赎回选择权的ETF的较大日交易量可能产生构成指数的基础股票的交易增加。然而,如果一些投资者运用这些股票作为跟踪总体市场运动的多样化组合的一部分,ETF交易可能减少基础股票的交易量。ETF对股票市场交易量和股指期货的交易量有增加与否的影响实证检验中,Park和Switzer(1995)、Switzer等(2000)、Lu和Marsden(2000)等人在不同的市场也出现不确定性的结果。

由于ETFs一般会采用程序交易机制,即一篮子地批量买入和卖出标的指数的股票组合,因此,在我国股票市场的标的股票组合容量还较有限的情况下,ETF的推出有可能加剧我国股票市场的波动,对股票市场产生“助涨助跌”作用。

4、ETF的推出与基金“封转开”的直接关联度不大

今年6月1日《基金法》正式实施后,我国基金“封转开”在法律上已经不存在障碍,但具体何时实施试点,我们以为,现在与其说是取决于管理层的态度,还不如说更取决于市场是否走好。在市场行情走好的过程解决这个历史问题是我们目前的看法。
5、ETF对现有的或者正发行的开放式基金的影响不大

尽管ETF具有兼封闭和开放的优势,但因其为指数化投资基金品种,因此,ETFs的推出,与开放式股票型基金等品种的在申购赎回上的冲击并不大,可能更多地仅仅是对开放式指数化基金品种构成一定冲击。

六、ETF在全球的发展

自从1993年美国推出第一个ETF产品以来,ETF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猛。2002年,全球280只ETF管理的资产为1416亿美元;而2003年,281只ETF管理的资产却增加到2100亿美元。

成熟市场的资产管理业一直有这样一个理论,即长期来看积极投资很难战胜市场,其长期绩效要低于市场的平均水平。以美国市场为例,1984-1994年间,积极股票基金尽管取

得了12.15%的平均年回报率,但仍低于SP500指数年均14.33%的回报率。在我国已有指数基金运作的背景下,有业内人士指出,在交易便利性、信息透明度和费用成本上,不用现金申购赎回、实时揭示净值的ETFs,具有不可替代的市场地位和作用。

国内首只ETF开发大事记

1、2001年,上证所战略发展委员会研究产品创新时,提出最初的ETF设想。由于缺乏合适的指数,当时曾考虑以现金模式进行。

2、2002年初,针对国有股减持的方案设计,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开始了交易所交易基金ETF(ExchangeTradeFunds)的基础研究工作。

3、2002年4月,华夏基金管理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国际发展部的建立了交流ETF研究成果的联系。

4、2002年7月1日,上证所推出上证180指数。

5、2002年8月,应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邀请,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参加了上证所在青岛举办的“上证180ETF设计方案研讨会”,并就ETF的方案设计做了专题发言。

6、2002年10月,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向证监会基金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国际发展部提交了ETF的专项研究报告:《上证180ETF总体规划》。

7、2002年11月,华夏基金管理公司与中国银行、国泰君安证券公司联合进行了ETF的市场需求调查活动,有关调查结果已提交上证所。

8、2002年12月,华夏基金管理公司专程拜访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一同就华夏基金管理公司设计的ETF产品与业务方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ETF联合研究小组”进行了专项报告。

9、2003年1月,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参加了由上证所在浙江嘉兴举办的ETF产品方案研讨会。

10、2003年4月,上证所向证监会报告ETF进展,报送《关于尽快推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报告》。

11、2003年上半年,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向上证所提交了多份研究报告。

12、2003年6月,应上证所邀请,参加了上证联合研究计划,并向上证所提交了专题报告《上证180ETF发行模式与运作管理研究》。另外,2002年至2003年,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张玲,在上证所实习期间,参与了ETF项目的研究工作。

13、2003年10月,华夏基金管理公司与道富银行、道富环球投资咨询公司签订技术合作协议。

14、2004年1月1日,上证所推出上证50指数。

15、2004年1月,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参与上证所ETF投资管理人招标并获得首批合作人资格。

16、2004年4月,上证所正式申请开发ETF。

17、2004年6月ETF获国务院认可、证监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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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违规检举侵权投诉|2006-11-23 07:50 qq110026 | 三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Exchange Traded Fund)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交易手续与股票完全相同。ETF管理的资产是一揽子股票组合,这一组合中的股票种类与某一特定指数,如上证50指数,包涵的成份股票相同,每只股票的数量与该指数的成份股构成比例一致,ETF交易价格取决于它拥有的一揽子股票的价值,即"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ETF是一种混合型的特殊基金,它克服了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缺点,同时集两者的优点于一身。ETF可以跟踪某一特定指数,如上证50指数;与开放式基金使用现金申购、赎回不同,ETF使用一篮子指数成份股申购赎回基金份额;ETF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由于ETF简单易懂,市场接纳度高,自从1993年美国推出第一个ETF产品以来,ETF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猛。10多年来,全球共有12个国家(地区)相继推出了280多只ETF,管理资产规模高达2100多亿美元。

研究表明,ETF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不仅有助于吸引保险公司、QFII等机构和个人储蓄进入股市,提高直接融资比例,而且能够活跃二级市场交易,增加市场的深度和广度。

二、推出ETF的意义

1、贯彻落实国务院“9条意见”,推动证券市场的产品创新,并为今后包括指数期货在内的新产品推出打下基础;

2、通过扩大产品种类提高中国证券市场相对海外市场的核心竞争力;

3、通过ETF的规模交易进一步增强大盘蓝筹股的流动性;

4、顺应目前国际上指数化投资的市场潮流,ETF目前已成为历史上发展最快的金融产品,其数量从1993年3只基金8亿美元增加到2003年280只基金2100亿美元;

5、满足各方面投资者的市场需求,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一个用小资金投资大盘的机会,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新的套利模式。

三、ETF优点

1、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
投资者购买一个基金单位的华夏-上证50ETF,等于按权重购买了上证50指数的所有股票。

2、兼具股票和指数基金的特色

1)对普通投资者而言,ETF也可以像普通股票一样,在被拆分成更小交易单位后,在交易所二级市场进行买卖。

2)赚了指数就赚钱,投资者再也不用研究股票,担心踩上地雷股了;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不存在做空机制,因此目前仍是“指数跌了就要赔钱。”

3、结合了封闭式与开放式基金的优点

ETF与我们所熟悉的封闭式基金一样,可以小的“基金单位”形式在交易所买卖;与开放式基金类似,ETF允许投资者连续申购和赎回。但是ETF在赎回的时候,投资者拿到的不是现金,而是一篮子股票;同时要求达到一定规模后,才允许申购和赎回。

⑴与封闭式基金相比:

相同点:同样可以在交易所挂牌交易,就像股票一样挂牌上市,一天中可随时交易
不同点:①ETF透明度更高。由于投资者可以连续申购/赎回,要求基金管理人公布净值和投资组合的频率相应加快。②由于有连续申购/赎回机制存在,ETF的净值与市价从理论上讲不会存在太大的折价/溢价.

⑵与开放式基金相比

优势:

①一般开放式基金每天只能开放一次,投资者每天只有一次交易机会(即申购赎回);而ETFs在交易所上市,一天中可以随时交易,具有交易的便利性。

②开放式基金往往需要保留一定的现金应付赎回,而ETF赎回时是交付一篮子股票,无需保留现金,方便管理人操作,可提高基金投资的管理效率。当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常常迫使基金管理人不停调整投资组合,由此产生的税收和一些投资机会的损失都由那些没有要求赎回的长期投资者承担;而 ETF即使部分投资者赎回,对长期投资者并无多大影响(因为赎回的是股票)。

4、交易成本低廉

虽然ETF在交易所交易的费用还没有最后确定,但估计不会高于封闭式基金的费用,这就远比现在的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低。

5、给普通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当天套利的机会

例如,上证50在一个交易日内出现大幅波动,当日盘中涨幅一度超过5%,而收市却平收甚至下跌。对于普通的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投资者而言,当日盘中涨幅再大都没有意义,赎回价只能根据收盘价来计算。而ETF的特点就可以帮助投资者抓住盘中上涨的机会,由于交易所每15秒钟显示一次IOPV(净值估值),这个IOPV即时反映了指数涨跌带来基金净值的变化,ETF二级市场价格随IOPV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投资者可以盘中指数上涨时在二级市场及时抛出ETF,获取指数当日盘中上涨带来的收益。

四、ETF品种

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的上证50ETF,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计划推出的第一只ETF。此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将陆续推出上证180ETF、高红利股票指数ETF、大盘股指数ETF、行业ETF等。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和华夏基金管理公司一起为中国内地首只ETF的推出作最后的准备。

1、第一只ETF――上证50ETF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上证50指数授权给华夏基金使用,华夏基金管理公司拔得头筹,成为中国第一个ETF的管理人。

华夏上证50ETF产品将采用完全复制法,紧密跟踪上证50指数,组合中的股票种类和上证50指数包含的成份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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