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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互联网十金融

发布时间:2021-05-12 00:11:56

❶ 为什么互联网金融在中国会这么火

2013,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可谓热闹非凡。多种互联网金融形式发展很快,引起高度关注,甚至首次进入了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其实,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有着大相径庭的观点,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完全不同于传统金融的“新金融”,有的人则认为互联网金融没什么新鲜的,炒作过头了。

要回答这些问题,有一个简单的办法,就是看一看其他国家的经验,比一比异同。一看就会发现,互联网金融在美国和其他国家早有发展,P2P,众筹,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第三方支付,都出现过,但是规模都很小,也就几十亿,与庞大的传统金融行业比起来简直微不足道。
那么,为什么互联网金融在美国没有这么火?美国也有互联网,也有金融,而且互联网和金融都很发达,为什么没有结合在一起,发展出一个更加发达的“互联网金融”。倒是在中国,金融没那么发达,网速也很慢,互联网金融倒是非常热闹。那么到底是什么样的风云际会,孕育了“中国的”互联网金融?

仔细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与我国传统金融的落后,金融服务的供给不足,对金融市场的管制密切相关。正是传统金融服务的供给不足,很多人的金融服务得不到满足,才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留下了空间。

比如说,支付宝的发展,就是因为传统的银行支付手续繁琐,很不方便,安全也没有保障,才促使了支付宝这种第三方支付的发生。在美国,绝大部分人都可以用信用卡做网上支付,因此第三方支付的市场很小,美国第三方支付的典型代表是Paypal,早在1998年就成立了,但是发展规模并不大,因为传统的支付方式已经做得比较好,给Paypal留下的市场空间不大。
再如阿里小贷的发展,根源就是很多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得不到满足,因为我们的中小金融机构不发达,国有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规模大,不太适合于服务中小微企业,中小金融机构又太少,服务的供给不足。这时候阿里介入,因为掌握了这些企业大量的交易信息,这些信息可以用来甄别企业的资质,帮助决定放贷。这样,就抓住了市场的一个机会,阿里小贷就发展起来了。

上面两个例子都是有关传统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再举一个与管制有关的例子,就是余额宝。余额宝的快速发展,根源在于我国的利率管制。活期存款基本不付利息,现在的利率只有0.35%,可是对应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有6%,去年货币市场的利率也经常达到6%甚至更高,这样就存在一个巨大的套利空间。只要能把钱从活期存款搬到货币基金里面,就可以赚大钱。余额宝就是干了这么一件搬运的工作。

查一下数字的话,银行系统的个人活期存款18万亿,这里面有1%的钱跑到余额宝里面,就是1800多亿。现在余额宝的规模是5000多亿,相当于个人活期存款的大约3%,表明余额宝的空间还很大。这里还没有考虑其他定期存款,现在个人定期存款还有28万亿,利率也就不到3%,和货币市场之间还是有一个套利空间,而且定期存款还要牺牲流动性。考虑到定期存款的存款搬家,余额宝类产品可以吸引的资金总量就更大。

看起来,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兴起,根源在于传统金融服务的供给不足,以及金融管制带来的套利机会。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在全世界范围内,并没有一个如火如荼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兴起。其实,互联网金融的准确概念,应该叫做“中国互联网金融”。

❷ 如何抓住互联网金融的创业商机

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创业阶段已经度过,从而个人如果选择创业互联网金融则有一定的困难性。

❸ 互联网+金融模式,新的机会,一定要抓住!

互联网新金融模式其实从支付宝已经开始了很多年了,不断的创新,不断的被打击,不断的发展,现在所有的互联网平台,网络金融,163金融,等等门户平台都参与,关键还是安全性!

❹ 互联网十金融未来潜力有多大

果将所有主题行业今年以来的收益率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很可能在前几名当中看到互联网金融的身影。回顾互联网与金融的“牵手”历程可以发现,每个阶段都建立在广大用户群和实实在在的用户需求之上。
互联网以及移动互联技术的成熟,为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平台的一系列衍生服务业提供了技术可能;随着人们越来越信赖和依赖于网上购物,以淘宝、京东等为代表的一大批电子商务网站迎来蓬勃发展;得益于电商的繁荣,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迅速;因为有了第三方支付业务,相关的电子账户也引出了一系列理财融资业务;最终迎来综合个人贷款、保险、征信等多元化金融业务的互联网金融的兴起。
我国拥有众多的网民数量以及广大渴望精准金融服务的小微企业,这些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与互联网的发展历程相比,互联网金融的成长速度可谓快得惊人。2013年可谓是互联网金融元年,那时候的业态以在线理财产品销售渠道的形式为主。而仅时隔一年的2014年就有了互联网券商这一新兴业态,因其业务发展空间的成倍扩大,相应带来的是相关公司股价的快速增长。如今,进入2015年,又出现了以微众为代表的互联网银行,以及互联网保险等一系列新兴业态的萌芽。无论从资本市场的表现,还是从业态发展、演变和兴起的速度来分析,互联网金融无疑正处在快速成长的高速路上。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高速成长的,是其很强的发展可持续性。我国金融机构的定价机制、运营机制不完全是市场化,导致资源无法最有效配置,而互联网金融自下而上地推动了市场化。从客户分类的角度看,以银行为主的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大中型客户群体,而针对众多小微企业和个人的金融服务却显得缺乏。互联网金融正凭借其“草根”和“亲民”的优势,为小微客户群提供信贷、理财等一系列金融服务。在我国这个人口基数大、长尾效应显著的市场上,致力于挖掘长尾价值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分享巨大的市场空间。而且,今年以来已有诸多政策利好互联网金融创新。年初央行首发8张个人征信牌照;银监会成立普惠金融部,引导P2P行业良性发展。
展望未来,目前传统金融机构所能提供的所有线下金融服务,未来或将被搬上互联网。擅长用户体验和用户数据分析的互联网金融,将有潜力延展出更为先进的服务模式。

❺ 互联网十金融十众筹十实体.怎样观点

可以了解一下品界国际。

❻ 互联网十金融十倍增

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

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

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❼ 互联网十金融加出融资,是怎么运作的

红象理财的收益在6.6%-12%,比银行理财高很多,适合普通大众投资,最低门槛是100元起投哦,网上就可以买,很方便!红象众投即大众投资,是一种A2P (Asset to Peer)的资产交易方式,众投的投资标的本身是已经存在的融资租赁债权,其法律界线明确、资金去向透明、现金流稳定,安全性更有保障,是一种非常适合普通投资者的理财方式。

❽ 互联网十金融十黄金在那开会

在深圳福田香格里拉大酒店,首届互联网黄金金融高峰论坛暨互联网黄金金融O2O平台发布会

❾ 互联网十金融十实体店是什么意思

通过互联网对实体店的网络化推广宣传,通俗的讲就是,实体店和互联网的结合,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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