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什么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什么识别制度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内规定金额容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② 金融机构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是什么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版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权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③ 金融机构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新开立账户的情况下,要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否则依据《反 洗 钱 》法,人民银行有权对未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金融机构进行罚款
④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全文是什么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是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于2007年6月21日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七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 客户身份,了解实际 控制 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八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第十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 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
(二)开立基金账户。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四)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五)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六)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挂失。
(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条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第十四条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险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审核。
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二十一条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其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4)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员负责创建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参考资料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2008年第6号
⑤ 金融机构应制定专人负责反洗钱或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的维护工作吗
是的,金融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或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的维护工作。
⑥ 账户管理员在工作中会遇到什么困难
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是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发展必须面临的重大经营问题。加强账户管理工作对于促进社会信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违法犯罪具有重要作用。为配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后简称《办法》)的实施,人民银行组织、开发、建设全国统一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后简称系统)。该系统以基本存款账户为龙头,存贮存款人的所有银行账户信息,对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为异常开销户和异常支付交易的监测提供信息,以利于防范逃废债务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账户管理系统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行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以利于更好地加强账户管理,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切实起到打击各种防范逃废债务的行为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当前账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账户管理工作各相关主体对“办法”的学习落实不够,片面强调金融机构在账户管理中责任和作用,而没有将开户单位的责任进行明确,特别是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对单位开立账户进行检查和监督的约束。“办法”颁发后,应该以人民银行作为总牵头,以工商、税务、质量监督局作为主要实施主体,对单位学习“办法”的相关事项进行检测,检测合规后方能进行年检和纳税工作,通过强制的方式规范单位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办法”相关内容的学习,明确账户管理工作的意义。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许多单位的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都在被动消极地执行“办法”,对办法的相关内容并没有做到熟悉,导致在实际办理开户和结算过程中对金融机构的要求产生不满情绪。
基本存款账户的统驭地位过于绝对和理想化。
目前,人民银行根据《办法》建立的“系统”,其显著的特点就是突出了基本存款账户的统驭地位,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绝对权利不能够适应存款人结算的需要。从宏观角度来看,由于当前人民银行在支付结算方面加强了现金管理和和反洗钱工作力度,并且开发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等一系列的现代化软件系统进行业务保障,大大降低了账户支付风险。从微观角度来看,各银行机构内部防范风险的措施也不断完善,并且存款人尤其是大型单位和财政部门都先后对本系统账户管理进行了规范。尤其在目前普遍实行集中核算的形式下,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实行集中核算的财政单位,对下属机构的基本存款账户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各类专用资金采取专项核算(即下属单位只有以存款人名称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而基本存款账户是以集中核算管理单位的名称开立),不仅严格控制了本系统资金运作,更降低了资金风险。但是在基本存款账户为统驭账户的《办法》以及《系统》下,没有基本存款账户就意味者没有结算的权利,存款人根本无法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如果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而再单独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仅加大了基层账户管理的难度,更使得集中核算的改革半途而废。
系统对党团工会账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规定的不够具体。
⑦ 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什么原则
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
⑧ 金融行业都有哪些岗位,岗位职责又是什么
融资专员
1、寻找合适的银行,与银行商谈并提供最佳融资方案和融资条件,能与银行很好的沟通、协调、解决问题。
2、合理进行资金分析和调配,内部融资安排。
3、负责银行费用收支和审核工作。
投融资项目经理
1、参与项目谈判,组织项目(融资、并购、上市)的协调与执行;
2、积极寻求项目资源,负责项目进展情况的跟踪与联络,制定项目可行性报告;协助起草与项目相关的报送审批文件,并负责具体办理审批手续;
3、挖掘和引导客户需求,通过对客户高层的公关谈判,引导客户接受我公司的服务模式和理念。
外汇交易员
外汇市场研究分析,外汇买卖及汇率、利率相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理财营销经历员
1.设计理财产品;
2.根据客户要求为其设计理财方案,办理理财业务;
3.开拓新客户
信用分析与审查员
对重点行业或特定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跟踪分析评估,撰写信用分析报告,提交投资池调整意见
债券交易员
债券投资、询价及交易业务
产品研发员
1、对小企业中心总经理负责;
2、调研中小企业业务市场状况、客户需求,探索、制定、合理调整中小企业产品研发方向;
3、提出产品开发要求,并牵头各相关部门进行中小企业产品与服务的开发、管理和后评价;
4、编制中小企业融资产品培训教材及相关培训工作,部署新产品的销售渠道及上市管理等。
保险业务员
1、规划全行保险代理业务发展方向和具体工作计划;
2、制定、完善全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3、负责指导、审批和监控分行保险代理业务;
4、统计、分析全行保险代理业务数据,提出业务对策;
5、开展与其他保险公司合作的业务。
银行保险客户经理
1、银行保险销售培训、辅导和业务推动;
2、银行网点合作关系维护和销售支持;
3、银行保险客户的售后服务。
授信制度管理员
根据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及我行业务发展与管理要求,负责起草公司授信管理办法并参与组织实施。
授信业务管理员
1.监控分析全行公司授信业务运作及管理状况,提出管理建议,为管理层提供决策支持;
2.监控检查各区域中心和分行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参与授信条线专业人员任职资格和管理。
授信审查员
1.对分行超权限授信业务进行尽职审查,全面揭示授信业务的主要风险,独立提出审查意见;
2.根据内部分工,对有关行业进行跟踪分析并提出相应授信政策,对相关分行的授信业务运行和管理工作进行监控、分析和指导。
资金营运部助理交易员
1.从事人民币资金交易、债券交易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及其它相关业务;
2.跟踪金融市场行情信息,分析金融市场发展变化趋势,提出阶段性交易业务操作建议;
3.维护客户关系,收集客户信息,提出对客户授信的建议。
业务数据分析员
主要负责相关金融数据的统计分析与数据库管理。
投资清算员
负责投资管理部资金管理、业务核算、交易清算
机构规划员
负责全系统机构筹建调研、可行性分析、机构筹建规划设计等。
风险控制员
负责投资管理部一切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风险监督、管理和控制。
权益类投资经理
组织制定权益类投资计划、投资策略、投资计划和投资配置组合方案并负责落实实施。
债券投资经理
组织制定债券投资计划、债券投资策略、投资计划和投资配置组合方案并落实实施。
债券销售交易员
参与公司承销项目在一级市场的发行销售和二级市场的撮合交易、自营业务,负责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询价、谈判、交易业务,以及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交易业务,协调各种资源开发并维护客户。
股权融资业务客户经理
从事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投资者客户资源的开发与维护。
高级投资经理
1.制订投资策略,设计、建立并维护投资组合;
2.进行投资调研,提交投资建议报告;
3.下达投资指令,负责资产的投资运作;
4.对总体投资情况进行控制,定期提交投资情况报告。
宏观专题研究员
宏观经济与金融、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方面的专项研究课题。
国际经济与国际金融研究员
国际经济与国际金融走势、国际资本市场、大宗商品价格跟踪分析等。
债券研究员
国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可转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重点研究债券市场的收益、风险及债券利率水平的变化。
货币市场研究员
银行存贷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回购市场、央行票据市场等,重点研究货币市场资金流量、流向及利率水平的变化。
客户信用管理员
1.制订融资融券业务授信管理制度,负责日常客户信用管理,确定授信额度;
2.按市场化方式确定融资利率与融券费率的基准,并根据市场及公司自身业务发展需求动态调整。
金融模型研究与开发员
1.金融模型开发,主要方向包括:充分挖掘各金融市场的套利机会,设计开发套利模型获取市场定价失效带来的套利收益;
2.设计开发做市商自动交易及风险管理模型;设计开发权证发行及风险对冲模型。
金融衍生品业务主管
1.组织项目团队进行金融衍生品相关定量分析,制订衍生品投资策略、模型开发、风险控制总体方案并监督实施,根据市场因素变化及时调整策略,控制风险。
2.负责境 内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及产品的跟踪与分析。
风险管理员
服务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研究风险控制的理论,跟踪同业实践,熟知有关法规和政策,评估本公司风险控制的组织框架、体制、制度、流程,提出风险管理战略建议。
战略研究员
1.进行宏观经济和金融证券行业发展趋势的分析和评估,确定本公司的主要发展机会与主要风险;
2.分析公司的经营现状以及各业务单位在行业内的地位、优势与弱点;
3.收集国内外同行业先进企业资料,总结先进经营理念、管理体制、管理方法,对提高公司竞争力提供建设性意见;
4.参与组织制定公司发展战略。
储蓄与理财产品研发专员
1.实施储蓄和理财产品开发的流程管理;
2.根据业务部门的要求细化需求;
3.参与储蓄和理财业务领域的需求解释、测试、编写操作手册、操作培训等工作;
4.参与储蓄和理财业务产品开发后系统运行的问题跟踪、辅导和优化工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卡业务研发专员
1.实施卡产品开发的流程管理;
2.根据业务部门的要求细化需求;
3.参与卡业务领域的需求解释、测试、编写操作手册、操作培训等工作;
4.参与卡业务产品开发后系统运行的问题跟踪、辅导和优化工作;
5.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产品研发助理
1.从事渠道类产品的用户支持、系统维护、推广上线等工作;
2.从事渠道类产品的应用管理、配置管理、数据处理等工作;
3.从事渠道类产品的系统测试、操作辅导、问题受理等工作。
产品开发专员
1.负责渠道类产品的立项组织、资源落实、方案设计等工作;
2.从事渠道类产品的开发参与、外包监理等工作;
3.负责渠道类产品的需求解释、测试组织、编写操作手册、操作培训等工作;
4.从事渠道类产品的问题跟踪、辅导和优化工作。
基金IT事务管理员
1.协助系统分析员进行数据加工处理、分析;
2.参与部分公司信息系统建设协助系统管理员进行系统安全管理。
股证事务代表助理
1.境内外投资者来访接待;来电来函的回复
2.股东名册打印等股证事务
3.负责向证券主管机关申报项目材料;随时保持联络
4.有关政策的咨询、研究和传达;
5.参与有关项目的洽谈和跟踪;
6.参与选荐证券中介机构;
7.跟踪、催办有关批文;
8.草拟分红派息方案等;
9.考核激励工作
10.完成部门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理赔人员
负责各类理赔案件的处理,包括决定是否需要查勘、决定是否赔付、决定拟赔付金额、与客户沟通谈判、结案等。
基金注册员
1.负责交易数据的处理;
2.基金注册系统的维护与测试;
3.交易规则和流程的制定;
4.代销机构业务往来;
5.资金划拨;
6.新业务的研究与开发等。
行业分析师
1.深入分析各行业的发展趋势和竞争要素,及时跟踪和预测行业变化,提供相应的各类研究报告;
2.对上市公司进行紧密跟踪,通过定量分析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类公司分析报告,揭示投资机会及风险。
分析师助理
1.协助宏观、策略、固定收益、行业分析师进行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
2.协助完成相关部门的日常行政事务。
投资经理
1.研究宏观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判断市场趋势;
2.跟踪形成合理的投资评估方式和模型,分析可选证券的投资价值;
3.编制投资组合,恰当把握投资机会,实现投资目标。
投行保荐代表人
1.根据分工,对分管项目的各个阶段进行质量把关并制作项目计划,确保项目承揽、承做、承销工作的顺利进行,完成业务及利润指标;
2.对所分管的项目的相关事务与主管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证监局、证券业协会)进行沟通,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
3.对所分管项目的客户关系进行开发与维护,组织下属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以满足当前业务推进及未来业务储备需要;
4.按证监会颁布的《保荐人制度》规定,切实履行对上市企业的尽职调查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和保荐职责。
证券投资部经理
1、主持证券投资部的全面工作,对上级负责。
2、对公司下达的经营计划或成本计划负责。
3、在《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工作。公开、公平、公证地为本部门选拔优秀员工,并对本部门的员工严格考核。
4、负责公司证券管理事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证券主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管。
5、协助董事会秘书协调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接待股东和投资者来访,答复有关咨询。
6、负责编制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
7、负责建立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档案、股市档案、独立负责保密工作,定期对公司股东结构变动和股票走势做出分析并提交报告。
8、会同资产财务部做好公司年度分红派息工作,研究制订股票的增发、配股或债券的发行计划等。
9、负责公司法人股的管理工作。
10、负责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提出决策建议。
11、编制公司投资项目计划,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批、立项等工作。
12、组织投资项目的实施、监管、测评工作。
13、严格控制本部门费用支出,提高工作效率。协调本部门内员工关系,培养团队精神,为公司目标而共同努力。
14、因出差或其他事宜而暂离本工作岗位时,应指派一名副经理代行经理职权,以保证本部门的各项业务不受影响。
15、负责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结算员
(一)收集,录入,运算结算数据,打印结算报表,复核结算结果。
(二)按规定的方式和时间提供客户结算单,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和强行平仓通知书。
(三)计算客户风险率,分析客户风险,协调有关业务部门严格控制客户风险。
(四)审核客户出金,按时向财务部门提供所需报表,做好对帐工作。
(五)按档案管理规定装订,保存,备份结算资料。
(六)维护客户利益,不得擅自泄露客户资料。
出市代表
(一)开盘前做好交易各项准备工作,检查计算机设备,电话线路等是否正常运转.
(二)接单与回报时要用规范用语,不得接受残缺的或模糊不清的指令.
(三)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减少差错发生,如发现错单应立即报告,严禁擅自处理.
(四)加强基本功训练,提高业务能力,迅速准确执行交易指令.
(五)及时将场内交易信息或交易所文件传达给公司,根据需要和公司指令向交易所反映或查询有关情况.
(六)交易结束后及时与报单员核对当日成交情况,保证将交易所结算单等资料按时传回公司.
(七)在场内交易时,不得接打私人电话,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八)严格遵守交易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公司树立良好形象.
报单员
(一)热诚待客,优质服务,严禁与客户争吵.
(二)负责接单,报单及成交回报工作,记录工作日志.
(三)操作中要用规范用语,并做到迅速准确.
(四)加强工作责任心,减少错单的发生,如发现错单要立即报告,严禁擅自处理.
(五)了解客户持仓和风险状况,控制高风险客户的交易风险.
(六)负责与出市代表沟通联系,及时通报交易所有关信息.
(七)收市后,负责与出市代表核对成交情况,整理保存交易记录资料.
代客资产管理产品设计员
1、负责银行代客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的开发和结构化设计;
2、为银行代客资产管理类产品对公、对私业务条线销售提供支持;
3、研究国内外资金、资本市场和资产管理模式的发展,进行产品开发。
理财产品营销员
1、根据市场变化及客户需求,提出产品设计需求;
2、组织对机构和对个人的资产管理类、财富管理类等投资理财产品的市场推广及产品的后续完善,包括产品推广的培训、营销督导以及日常问题的处理;
3、管理并指导分行理财产品销售渠道,制定调整销售策略;
业务管理及品质控制员
1、负责财富管理相关制度的建设以及销售流程管理;
2、负责财富管理业务的成本效益分析、品质管理、业绩考核和追踪督导等;
3、负责理财产品销售的日常管理及统计分析。
高端客户服务员
1、负责直接或通过分支机构为个人高端客户提供财富管理服务,指导分支机构发展和维持与高端客户的关系;
2、收集高端客户投资理财需求需求并及时反馈,提出解决措施;
3、根据高端客户需求,协调各产品设计部门为其量身定做专业的理财计划;
4、负责编写面向理财经理提供的标准营销服务话术等,定期对全行贵宾理财业务整体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5、搜集整理行业投资信息,行业法规动态,对同业市场信息的深度挖掘与分析,负责我行客户服务的后续信息支持。
代客资产管理投资策略员
1、结合我行代客资产管理类产品开发,提供特定资产类别投资策略和多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与投资组合管理;
2、国内、外主要市场和不同资产类别投资参照指标走势研究及投资策略分析。
内/外部投诉受理员
1、受理内、外部投诉;
2、核实投诉内容;
3、提出投诉处理意见,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并反馈;
4、对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认定,提出奖惩建议;
5、向领导汇报投诉受理情况,并将有关内容向全行通报。
客户经理
1、负责投资客户开发、维护;市场行情研判;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2、向客户推广各项金融产品;
3、撰写信贷申请报告,对信贷风险进行分析;
4、通过业务开拓,最大限度的扩大收益,完成设定的业务指标.
金融分析师
负责面向金融机构及高等教育客户群提供金融分析类产品/项目的客户培训、市场调研、需求分析、功能设计等工作
外汇分析师
分析国际金融市场,研判行情走势;把握市场机会,及时发出交易操作指示。
投资分析师
1、进行宏观经济和投资政策研究,提供经济发展趋势报告; 2、根据公司投资指引,从事行业调查研究,制作行业研究报告,负责行业的持续跟踪研究;
3、根据公司投资指引与投资计划,进行已经投入公司经营状况调查,定期巡访上市公司,提交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4、承担公司对外的管理顾问和理财顾问业务,负责与同业机构开展研究业务联系,各类信息机构开展定期交流。
柜员
1. 办理开户业务
2. 收集、整理有关的统计资料;
资信评估人员
1、根据集团研究院工作要求,完成项目的分析报告和研发工作,独立完成研究报告;
2、进行评级技术研究和专题研究;
3、协助业务发展部门项目经理开展业务和专业交流活动;
4、按要求完成技术总结、文献翻译工作;
5、按时参加本部门以及公司组织的培训、研讨会、评审会;
6、及时完成公司分配的其他工作任务。
国际业务部人员
I、负责拟定年度外汇业务发展规划,组织落实外汇业乡发展规划,监督发展规划执行情况;
2、负责国际结算、外汇资金结算、外汇资金运营的集中操作和管理,负责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业务操作与管理;
3、负责外资管理,外资项目的上报、检查、指导、盘活及风险控制,国际贸易融资的上报与审批;
4、负责组织国际业务部门的各项管理活动,负责外汇业务的电子化建设,BIBS系统的维护、升级改造和管理;
5、负责指导外汇业务的开展,包括市场准人与退出的管理,履行国际业务部门自律监管职能,保证外汇业务的健康、迅速发展;
6、负责外汇业务产品的营销与推广,密切关注外汇产品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保证产品合规合法,定期向上级或在系统内发布外汇产品市场变动情况,开展外汇产品的推广和培训工作;
7、负责外汇业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综合管理部人员
1、负责制定办公和会议制度,组织办公和重要会议;
2、负责协调各部室工作,负责部署工作、会议议定事项 和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办、查办工作;
3、负综合情况反映及行务信息反映;为领导办公提供服务
4、负责处理文电、公文把关以及印鉴、文书档案管理; 协调处理来信来访;机要保密工作
5、负责制定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承担重大课题调研及理论研究工作;起草重要会议报告和文件;
6,负责收集和汇总市行各部门报送的信息,收集国家和省内各类有关金融信息,并对其进行综合分析和整理.为全行提供信息服务
7、负责党的宣传工作和全行业务宜传工作:承担新闻发言人的工作;组织农村金融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人力资源管理部人员
I、负责管理干部的调配、任免、考核、交流、奖惩;
2、负责对下级行中层职数的配里、审查、审批;
3、负责各类机构的名称、职能、级别、设立、撤并等事项的管理;
4、负责员工工资管理、职称考(评)聘; 各类社会保险工作;
5、负责系统党建工作和员工培训工作;负责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6、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会计部人员
1、负责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日常财务收支的组织,国有资产的核算与管理,审查资金和财产多缺的处理,参与业务经营和管理,实施财务检查和监督;
2、负责管理和监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招标与购建及基建资金的使用,零星固定资产的晌建与管理;
3、负责组织开展全辖财会监管工作;负贵全辖委派会计制度的制订和实施;负责会计出纳人员的业务培训; 负责财务、会计、出纳、结算工作的检查和辅导;
4、负责采集、加工全会计基础数据,编制会计报表,撰写财务分析报告;
5、负责费用管理及基层行费用的审核和报账;负责库存现金、有价单证和会计重要空白凭证的理;
6、负责全辖ABIS操作管理及辅导;负责业务印章及结算、出纳机具的管理;
7、负责呆账准备金的计提和管理;负责所属单位的产权界定、价值评估和产权登记;
8、负责组织开展财务管理委员会、集中采购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辖的纳税审报工作;
9、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审计部人员
1、负责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审计部各项管理办法的制加实施;
2、负责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对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自律监管进行再监督;
3、负责对全行经营活动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内部控制综合评价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高层任期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5、负责组织非现场审计和实施全行性信贷、资产负债管理、财务会计、银行卡、国际业务以及计算机等专项审计活动;
6、负责对直属经营性单位的定期常规现场审计工作和对下属企业经营性单位定期常规现场审计作;
7、负责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和审计复议;负责内部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8、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