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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21-05-12 21:20:39

㈠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属于什么银行

这个说法是袭错误的,农村信用社不属于什么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1)浙江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扩展阅读

农村信用社的特点:

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

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㈡ 当前我国或浙江产业政策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十一五”时期浙江省产业政策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分析 内容摘要:产业政策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一定时期内产业的和变动趋势,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基础,对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和产业布局等进行规划、干预和引导的一系列政策的总和。制定正确的产业政策,明确国民经济各个领域中支持和限制的重点,是调整产业结构、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本文试以我省“十一五”规划为依据,对我省产业政策主要内容与特点作一阐述。 关键词:浙江十一五产业政策主要内容特点 根据我省“十一五”规划,我省“十一五”时期产业政策主要内容与特点是:顺应集群化、信息化、国际化和生态化发展趋势,抓住新一轮全球产业结构调整的机遇,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中心环节,推动产业结构由“二三一”向“三二一”转变,走出一条互动互补、集聚集约、创新创优、高质高效的产业发展之路,成为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先行区。现将有关内容分述如下: 一、加快产业优化升级。一是以自主创新推动产业升级。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必由之路。按照“优农业、强工业、兴三产”的总体要求,提升发展传统产业,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临港工业和新兴产业。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中心环节,围绕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创建生态省、发展循环经济、海洋经济和现代服务业等战略重点,采取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多种自主创新形式,组织实施一批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及重要装备开发项目。加快创新成果运用,逐步实现由初级简单生产和贴牌生产为主向自主创新、自有品牌为主转变,培育一批知名品牌、龙头企业和优势行业,打造品牌大省。二是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围绕环杭州湾、温台沿海、金衢丽三大产业带建设,加大国家、省级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建设力度,积极引入孵化器、研发服务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构筑全国一流的产业集聚和发展平台。整合提升块状特色经济,形成若干总量规模、创新能力、装备水平、市场份额等居全国前列的制造中心和特色产业基地,培育国际性产业集群。努力在电子通信设备、生物医药、交通运输设备、环保专用设备、大型石化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形成一批大企业、大集团,充分发挥对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引领和带动作用。三是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把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作为我省现代农业建设的主攻方向,科学制定高效生态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努力形成区域化布局、产业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的现代农业发展新格局。大力推进科技兴农,实施“种子种苗”工程,加强资源节约、绿色安全和加工增值技术的推广应用,探索农作制度创新,建立健全农业标准化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体系。加快优势产业和品牌产品培育,大力发展专业大户和专业合作社,增强农业龙头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对农户的带动力。拓展农业发展空间和农产品市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和储备体系建设,确保粮食安全。 四是大力发展服务业。把服务业发展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结构调整的战略重点,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充分发挥我省服务业的比较优势,壮大商贸物流、金融保险、旅游会展、文化和房地产等优势服务业,加快培育信息、科教、中介、社区、公共服务业等新兴服务业。适应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和产业升级需要,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进一步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放宽市场准入,引导各类服务业向产业化、社会化、信息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努力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加强浙港澳台服务业合作,大力发展国际服务贸易,不断提高服务业发展整体水平。 二、统筹城乡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强化资源要素保障。继续推进“五大百亿”工程,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适度超前的基础设施体系。加强水利设施建设,加大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力度,全面规划和建设安全饮水、治污净水、节约用水、科学调水等“四水工程”。加强电源与电网的配套建设,优化发展火电,积极发展核电,大力开发利用天然气、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力争实现电力供给适度超前。合理围垦滩涂、开发低丘缓坡,积极开展土地整理,盘活土地存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大力发展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管道等多种交通设施,形成以中心城市为枢纽,高速公路、电气化铁路、干线航道为骨架的立体化综合交通网络。重视改善城市交通,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发展轨道交通。积极推进通信、广电、计算机三网融合,打造大容量、高速率、智能化的信息网络平台,全面推进政府、企业、社区和家庭信息化。强化沿海防台御潮、高标准城市防洪、主要水系和流域治理、抗震及地质灾害避险等重要工程建设,健全预测预防和紧急救援体系,全面提高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三、积极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一是形成功能布局合理的区域发展格局。按照统筹区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区域发展功能定位,合理引导生产力布局和要素流向。进一步提升环杭州湾和温台沿海产业带发展水平,加大金衢丽产业带建设力度,促进杭湖宁沿线经济加快发展,积极保护和合理开发山地海洋生态区。继续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充分发挥县域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明确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主体功能区划,逐步形成功能定位清晰、发展导向明确、开发秩序规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区域开发格局。二是增强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积极推进城市化,促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强化城市要素集聚和经济辐射功能,充分发挥城市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龙头带动作用。完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继续加快杭州、宁波、温州三大中心城市和浙中城市群建设,积极支持区域中心城市做强做大。鼓励大中城市通过城际快速干道等连接周边小城市,形成组群式城市发展格局。鼓励更多的县城和中心镇发展成为功能健全的中小城市,加快培育小城镇,使之成为连接城乡的节点和繁荣农村、服务农业、集聚农民的重要载体。三是支持欠发达地区跨越式发展。立足优化全省区域经济布局,着眼缩小区域间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差距,加大统筹区域发展力度,努力使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我省经济新的增长点。继续推进山海协作、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和百亿帮扶致富工程,支持欠发达地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和生态经济,促进下山移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走人口内聚外迁、自我积累和借力发展相结合的道路。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不断提高欠发达地区的发展能力,加快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山区和海岛经济社会发展。四是建设海洋经济强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海洋经济强省建设规划纲要》,以滨海城市和陆域经济为依托,统筹陆海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加快宁波、舟山港口一体化进程,加强沿海港口建设和整合,充分发挥港口的带动作用。加快外贸物流、战略物资储运基地建设和以能源、石化、钢铁、船舶、汽车等为主的临港工业基地建设,积极发展海运业和海洋旅游业。优化海洋渔业结构,加快渔民转产转业。深入实施“科技兴海”战略,建设海洋科技创新体系,培育海洋新兴产业。加大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推进“大岛建、小岛迁、陆岛连”,加快海岛水源和海水淡化工程建设。科学合理开发滩涂资源,建立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一是逐步形成节约资源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以节约利用资源和提高资源利用率为重点,以发展循环经济为基本途径,促进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和污染物排放的不断减量,促进形成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着力构建节约型产业结构,控制高能耗项目,禁止高污染项目,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扶持发展污染小、消耗低、效益高的资源节约型产业。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推广高性能、低耗材、环保型的建筑材料,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开发和使用环保型运输工具,建设绿色交通系统。大力倡导健康文明、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增强全民节约和环保意识,鼓励使用能效标识产品、节能节水认证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消费绿色标志食品和有机标志食品,减少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形成节约型消费模式。建设节约型政府,发挥政府在节约型社会建设中的引领、示范和表率作用。
二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地方性法规和评价体系建设,制定实施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循环经济专项规划。充分发挥价格、税收、金融、财政等经济政策对循环经济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完善资源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和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及补偿机制。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促进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转向预防和全程监控,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排放。积极推进废弃物回收和循环利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和利用体系。大力实施“991”行动计划,抓好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形成一批示范企业、园区和城镇。
三是加强环境治理和保护。深入实施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加大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环境污染整治,强化企业的环保责任,依法有序地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大八大水系及杭嘉湖、宁绍、温黄和温瑞平原河网等重点流域污染治理,抓好造纸、化工、建材、医药、皮革等重点行业的污染整治,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加快水污染控制设施建设,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对大气污染、固体物污染、噪音污染的综合整治,加大核安全和辐射环境监管,推广资源化、无害化的垃圾处理方式,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积极推动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湿地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提高植被覆盖率和林相质量。 四、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以省属国有企业为重点,以产权多元化为主要内容,积极推进规范化公司制改造,全面完成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完善出资人制度,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大力支持和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加强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更好地发挥民营经济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文化产业等领域。支持民营企业通过相互参股、收购兼并、外资嫁接等多种途径加速发展。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相互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五、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继续巩固和发展商品市场优势,大力推进资本、土地、技术、人才等要素市场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交易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改造提升传统商品市场,打造若干区域性、国际性贸易中心。深化金融改革,把地方性金融机构建设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行安全的现代金融企业。积极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继续抓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继续做好企业上市和债券发行工作,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增强“浙江板块”的影响力。推进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发展风险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和规范各类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建设“信用浙江”,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治制度。健全产品质量监管机制,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偷逃骗税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六、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一是做优外贸、做强外资、做大外经,不断提高经济国际化水平。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优化一般贸易结构,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扩大资源性产品、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口,更好地发挥进口贸易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创新引资方式,扩大引资平台,继续推进“以民引外”、“以外引外”、跨国并购、海外上市,大力引进对我省产业升级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大项目、大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推动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承包海外工程,开展国际劳务合作。积极开展境外资源合作,强化我省境外重要物资保障。积极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和协调职能,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扩大口岸开放,加强外贸“大通关”建设,加快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保障境外投资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国内经济合作与交流。积极推进长三角经济一体化进程,推动浙沪、浙苏主要城市的市场互通、产业互补、设施共建、信息共享、环境共保,加强长三角金融合作。积极参与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崛起等战略部署的实施,继续做好对口支援和对口帮扶工作,深化与东部沿海省市和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鼓励企业在省外投资创业,建立粮食、能源、原材料和制造加工基地,充分利用省外的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发展平台,拓展发展空间,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鼓励跳出浙江发展浙江,鼓励浙商回乡投资创业,积极引进国内先进企业,实现走出去和引进来的良性互动。七、建设科技强省。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建设科技强省的核心内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扩大科技交流与合作,加快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构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优化整合技术创新资源,推进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联合攻关,努力在信息、生物、新材料、海洋、装备制造等领域掌握一批核心技术,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强化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功能,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鼓励大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继续大力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办好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科普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科技意识和公众的科学素养。八、促进就业。把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各类所有制的中小企业,增加就业总量,实现比较充分的社会就业。完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加快建设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竞争能力。 以上是我省“十一五”时期产业政策主要内容与特点。概括起来,我省“十一五”时期产业政策的核心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㈢ 保监会金融工作的意见

近两年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终于迎来了中国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为互联网金融不同领域的业务指明了发展方向,同时也预示着互联网金融公司或将开启新一轮洗牌。

本次《指导意见》,除了负责金融监管的“一行三会”以外,其他和互联网有关的部委均有参与,体现了“协同监管”的原则。但十龙治水,对部委之间的协调要求更高。

《指导意见》全文6000多字,对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方方面面的内容进行了阐述。如何解读它?它将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哪些影响?官方如何定义互联网金融?“正规化”后P2P公司的未来前景?第三方支付平台将面临什么挑战?针对该意见中的核心内容有以下见解。

1、《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主体是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功能是提供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作用,可结合之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这两份文件分别提出:“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和“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政府之所以鼓励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是看到了其对支持小微企业和大众创业的正面作用。
此外,“互联网金融”有两条不一样的路线,之前在业界也一直有争论,即“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和“互联网企业的金融化”,而这次的《指导意见》均给以鼓励。其中特别提及了电子商务企业,但从逻辑上看有一点奇怪,因为按理说电子商务企业也属于广义的互联网企业,之所以单独列出作为强调,可能还是考虑电子商务对新经济的重大影响。之前国务院于5月4日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也专门提出“推广金融服务新工具”和“规范网络化金融服务新产品”,都和互联网金融相关。

而“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被确定为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的核心目标之一,需要特别的注意。“普惠金融”的外延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其基本含义是让传统条件下接触不到金融服务的群体能够接触到金融服务。如果互联网金融企业将相对稀缺的资金大量转移给本身资金量很大的企业,或者融资方向并不是国家政策所鼓励的,则和普惠金融的方向相悖。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也需要考虑吸收的资金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是否服务实体经济,是否有正面的社会效果。

2、简政放权是本届政府改革的一大重点,在《指导意见》中也再次进行了强调,但并无特别的新内容。
之前已有多个省市出台了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鼓励政策,比如《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关于促进上海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看起来得到了《指导意见》的肯定。可以预料,接下来各省均会推出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优惠政策,这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无疑是利好消息。

例如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这和国家对于创业企业的财税政策是一致的。值得关注的是营改增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如何落实,由于业态众多、产品复杂,并不是很容易的事。如果考虑不周,还有可能因为抵扣的原因增加税负。

再如,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该建议已有多年,但进展相对缓慢,积累的数据并没有实现共享、打通。随着互联网征信的发展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有可能带来一些变化。但数据的使用不是随心所欲的,互联网企业在使用数据方面必须遵循中国有关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法律法规的管制。《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和对外提供,属于征信业的范畴,尤其是若涉及个人信用信息的,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要申请征信牌照。

3、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对互联网金融本质的定性,决定了整体的监管思路,即以金融监管为主,还是互联网监管为主。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分业监管,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已经形成了实际上的混业经营。“分类监管”原则和目前大的监管框架一脉相承,比较容易实现,在《指导意见》中也有清晰的权责划分,但如何“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很考验监管者的智慧。宽松的监管环境如果没有实现良好的效果,也有可能转向更严厉的监管。

具体看,一方面,在该意见中总共五次提及第三方支付,而提了三次“应当”,两次明确、具体的“不得”,语气较为严厉,可见在第三方支付牌照颁发四年后,监管部门更加强调监管。根据我们了解,目前互联网支付行业受到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有的互联网支付公司在风险隔离和用户实名认证方面存在较大漏洞,成为网络犯罪或者洗钱工具。对目前互联网支付涉足的资金托管业务,监管部门持有保留态度。

另一方面,此次《指导意见》确认了P2P网络借贷的性质,明确该类借贷行为受到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这和之前业界对P2P的法律分析是一致的,即基于民间借贷的框架。个体网络借贷机构定位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意味着个体网络借贷机构只能做交易的撮合,不能触碰投资者的资金,更不能以自身信用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然后再发放贷款。

个体网络借贷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但具体什么叫“增信服务”并没有准确定义。之前国务院和银监会、保监会发布的文件中,也有提及“增信服务”,比如《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提出“在规范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基础上,推动完善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规范合作,进一步增强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引导其更好地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但和P2P平台提供的增信服务不是同一语境。根据我们的理解,P2P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意味着平台自身或者其关联方不能向投资人提供担保,但是某些平台利用自身收入设置“风险备用金”对投资人的坏账承担一定程度的赔付,是否属于“增信服务”,仍有待监管细则的进一步澄清。

此外,“网络小额贷款”是一个亮点,目前线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均受到“地域”限制,而网络小额贷款有可能突破这一地域限制。根据我们的了解,已经有试点允许创新型互联网小贷公司,允许其突破经营地域限制。不过,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技术也是一个极大的考验。

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对受理的P2P纠纷进行了一些实证分析,发现有以下一些问题:被告分布地域广、送达困难;案情相对简单,但案件审理周期长;简单借贷纠纷背后有涉众因素,影响面大;财产线索多,诉讼保全工作量大,实际保全成功的财产少;保证人担保效力微弱,信用风险大;案结事不了,面临后续执行难。可见,P2P如果不在源头上加以规范,靠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成本较高,效果也不好。

除了上述提到的,《指导意见》还明确将股权众筹融资方限定为了小微企业,并对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要求,则一些希望以股权众筹作为融资补充手段的大中型公司(比如房地产公司)今后无法操作。

另外,该意见明确,互联网信托、银行理财产品或者资产管理计划等风险程度较高的产品,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该类产品,均应当遵循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投资者必须具备特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之前曾有以“信托100”网站为代表的互联网公司对信托实际进行拆分,销售给不符合信托购买条件的公众,但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声明指出了其违法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坚持合格投资人标准,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投资人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产品,违规者要承担相应责任及法律后果。坚持私募标准,不得向不特定客户发送产品信息。准确划分投资人群,坚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对象,切实承担售卖责任。”除了投资门槛不低于法定标准外,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调查以及风险揭示工作,也是互联网金融公司必须考虑的问题。

互联网消费金融目前非常火热,和消费有关的分期产品层出不穷。但《指导意见》只提及取得牌照的消费金融公司开展业务的概括性要求,而没有提及互联网公司间接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定性,似乎不够严密。

4、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引起业界普遍的关注,“存管”不同于“托管”。
严格来说,托管业务中的委托人是投资人,所有资金的交易均需通过事先预留的印鉴发出投资指令,然后由银行审核后操作。指导意见中的“第三方存管”应该和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银行存管类似,主要着眼点是平台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的分离和分账管理。

银监会创新监管协作部处长蒋则沈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到:“资金托管是第三方平台独立的监督行为,P2P平台不能将存款代替托管。有些P2P平台宣称投资者资金是第三方托管,实际只是在第三方平台开了户,资金还是由P2P平台支配所有。这种‘假托管’多是P2P平台在第三方支付上设立一个资金账户,投资者直接把资金打入该账户。而且和投资者直接发生资金交易关系的是P2P平台,不是融资者。这样相当于P2P平台在第三方支付上开了个储蓄账户,账户上的资金可以任意支取,第三方支付只是提供了一个资金通道,根本起不到对资金进行监管的作用。资金流经过P2P平台,风险可想而知。‘假托管’P2P平台跑路概率高,应该重点关注。”

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调研报告也指出社会上不时出现的P2P平台跑路事件,多采用”伪托管”模式,并没有真正起到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的作用。从体验、便捷度和服务意识来说,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托管应该比银行更好;但从安全性来说,银行的资金存管要普遍优于第三方支付,可以避免出现第三方支付机构侵占、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当然成本也会更高。《指导意见》确认了以银行为主体的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于缺乏市场影响力的中小P2P平台,会是很大的挑战,因为银行在筛选合作方时,普遍比第三方支付结构要严格的多。

5、监管部门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也守土有责,要做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工作,相信未来将会结合互联网的特点细化。
之前中国人民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朱红表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市场带来了活力,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但问题肯定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中涉及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包括:如何保障信息安全;如何保障资金安全;如何保障信息对称性,一方面提供产品的人要进行信息披露,另一方面买产品的人信息也要有真实性;如何保障合同的权利,格式合同很多隐性条款是消费者看不懂消费者无从知道的,把所有规则看遍不是可能的;如何保障监管到位。

此外,互联网时代,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变得更为迫切,因为一旦泄露,其损失比在线下泄露更大,更难以挽回。而互联网金融涉及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更为敏感,泄露后危害也更大,因此必须从立法和技术上加以更严格的限制,也要对泄露用户信息的行为进行更加严厉的惩罚。

6、传统分业监管的格局下,金融机构“各回各家,各找各妈”,虽然也有监管协调的问题,但界限还是比较清晰的。
在《指导意见》出台前,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大量的“三不管”地带,不出现严重的问题,监管部门不会也不方便出手。一方面,确实推动了创新,但另一方面,风险的积累和传导也变得不可预料。《指导意见》的框架实际上仍然是根据机构和业务分别监管,绝大多数内容已在现有文件中有所体现,某种程度上,该意见是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整合和重述。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如果仍是各管一摊、缺乏协调,可能无法应对变化,也让传统金融机构感到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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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浙江佰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浙江佰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26日,注册资金壹亿元。旗下品牌钱保姆是国内首创O2O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线上借助互联网的高效、便捷、平等,线下依托分布全国的项目和风控共营网点,专注汽车金融类、政银转贷类等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的优质项目,打造互联网消费金融第一品牌!钱保姆主要有政银转贷、车聚宝和政民资管等理财产品。政银转贷是一项由政府牵头,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创新举措,逐步引导民间资本阳光化,大幅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车聚宝是指购车人在申请分期购车时,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为购车人垫付购车剩余尾款,以实现购车客户提前提车和汽车经销商销售款快速回笼的需求。银行审批放贷后,将放贷给购车人的资金以受托支付的方式转账到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政民资管是资本管理机构发起定向集合资金项目,该系列项目均依据政府融资管理条例及相关细则并在政府金融机构登记备案,并受其监管。资金来往由协议银行全程托管,用于支持地方民营企业发展,为民间资本与实体项目对接提供新的渠道。钱保姆在2015首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高峰论坛中荣获“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优秀企业奖”。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稳步发展,实现以消费者权益保护助力企业蓬勃发展、挖掘新财富,“2015首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高峰论坛“于14日在人民大学隆重开幕。会后,新华网授予“钱保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优秀企业奖。
法定代表人:叶江明
成立时间:2014-09-26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3010200013015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688号明豪大厦706室

㈤ 杭州金融监管局投诉电话

从去年开始,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为一个机构,大家遇到金融机构的相关问题,依然可以向银监局投诉,当然最快的办法就是打电话,那么银监局24小时投诉电话是哪个?有用吗?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银监局24小时投诉电话

1、信访咨询

电话:010-66279113

(工作日9:00-11:30、14:00-16:30)

2、消费者投诉维权

热线电话:12378

(工作日9:00-17:00)

以上是相关的咨询、投诉、建议电话,大家最好在工作日、工作时间内拨打,否则是无法打通的。

二、银监局投诉电话有用吗?

从网友们的反馈来看,由于热线电话只有一个,而且针对全国各地的市民,难免会出现拥堵、繁忙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比较难接通,而且只拨打电话是无法解决问题的,可能会帮你转接到当地的银监局,大家可以持续关注。

三、怎么向银监局投诉比较好?

相比打电话,其实邮寄的方式比较好,大家可以这样做:把你的举报对象、举报事件经过及性质、相关证据、诉求写在纸上,整理成册,再附上你的姓名及联络方法、地址,另外还要身份证复印件,一起寄到银监会,只要符合条件,会有专人处理回复。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银监会信访办收,邮编:100033

㈥ 商家是否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知情权的规定

《电商法》第六十一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6)浙江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扩展阅读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㈦ 浙江省农建建设的政策变迁路径

“土地是一切产生和存在的源泉”,自古以来政权的斗争与土地的斗争连在一起。因此,共产党从建党以来一直把土地问题放在重要地位,不断完善土地政策,解决好土地问题,满足农民对土地的要求。
一、国民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帝国主义势力重新加强了对中国的经济侵略和政治压迫,在国内各派军阀连年混战,中国经济发展陷于停滞甚至是倒退的境地。加上地租和高利贷的盘剥,中国的农业日益陷入严重的危机。在国民党新军阀的统治下,土地日益集中到极少数地主手中,农民对土地的渴望更加强烈。
“共产党必须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取消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1927年8月7日“八七会议”确定了实行土地革命,把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作为党的最主要任务,并先后发动和领导了百余次武装起义,打倒土豪劣绅,分配田地浮财。虽然大多数起义因为敌人的镇压或准备不足而失败,却宣传了共产党的土地革命主张,为以后的土地政策的制定积累了经验。
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
1928年11月毛泽东在写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提出应把武装斗争、建立根据地和开展土地革命三者结合在一起。
1929年12月湘赣边苏区政府制定《井冈山土地法》,这是中国共产党建立红色政权后制定的第一个土地法。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禁止买卖土地;除老幼疾病没有耕种能力及服公众勤务者外,其余的人一律强制劳动。《井冈山土地法》第一次用法律形式肯定了中国农民分配土地的神圣权利。1929年,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六次代表大会《农民问题决议案》关于“没收一切地主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的精神,结合赣南土地革命的经验将《井冈山土地法》中“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中农及富农,受到了广大农民及富裕中农的欢迎。
1936年7月22日《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中规定:没收一切汉奸、卖国贼的土地及财产;对地主阶级的土地、粮食、房屋、财产一律没收;对于自由职业者、技术人员、教员、医生、学生、小商人、手工业者等小业主的土地应给予保护,不准没收;富农的土地及多余的生产工具不得没收。这一决定进一步发展完善了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极大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为取得土地革命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中国农村经过土地改革,解除了封建制度对生产力的束缚,极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党和政府为了引导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改变农业的落后面貌,在农村开展了互相合作运动。从1953年起,各地开始普遍试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成立了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全国基本实现初级合作化,同年秋又实现了高级合作化。农业生产合作化的实行提高了抵御灾荒的能力,使农业有力量得以扩大再生产。但中国这场社会大变革由于对农村情况估计过于乐观,到1955年下半年后,脱离实际的倾向越来越严重,轻率地发动了“大跃进”运动和农村人民公社运动,强调“以粮为纲”,把粮食高产作为首要目标,与此同时,人民公社运动席卷了全国,原有生产队集体财产一律无偿归公社所有,实行单一公社所有制、公社统一核算,贫富拉平;社员的自留地被取消,自养的牲畜、自营的林木及较大的生产工具收归社有;实行供给制或半供给制。这些错误严重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损害了农业的利益,农业生产元气大伤。
为纠正农业合作化后期以来农村工作上的失误,中共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步骤,推行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实现四个现代化,要求大幅度地提高生产力,要求多方面地改变同生产力发展不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改变一切不适应的管理方式。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1980年9月14日,中央召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专门讨论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并发布了座谈纪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文件指出:实行包产到户是联系群众、发展生产、解决温饱问题的一种必要措施。党中央正式决策在全国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至此,中国的土地政策基本趋向成熟、完善。

党的十六大以来,浙江大力实施统筹城乡发展方略,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中之重,出台一系列统筹城乡兴“三农”的政策,建立健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对“三农”的带动作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新成效,城乡一体化进程明显加速。 200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7335元,连续22年居于全国各省区首位;农村全面小康的实现度达到68.1%,也居全国各省区之首。

一、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农业增长方式加快转变

把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主线。做大做强蔬菜、茶叶、果品、畜牧、水产养殖、竹木、花卉苗木、蚕桑、食用菌、中药材等十大优势主导产业。目前,这十大主导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70%以上,亩均收入超过了1500元。今年省委省政府又提出,着力打造特色农业的强县强镇,进一步提升农业的块状经济发展水平。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推动农业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的优化配置。至2006年底,全省共有1000多家农业企业、50多万农户在省外经营种养业,建成各类基地2000万亩左右。积极应对国际贸易壁垒,努力开拓国外市场,加快外向型农业发展,农副产品出口保持持续较快增长的态势。2006年,全省农副产品出口额60.2亿美元,比2001年增长103.7%。

把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作为建设农业的紧迫任务。率先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分散农户的市场谈判地位。积极构建“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经营体系,农业产业化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2006年底,全省共有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11066个,带动农户780万户,建成产业化基地1828万亩,其中,农业龙头企业5049家,销售收入1106亿元,28家企业被评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达3915家,带动农户211万户;农产品行业协会500多家。今年上半年,全省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465个;产业化带动农户472.26万户。针对单个合作社服务能力和服务范围的不足,大力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着力构建现代农业服务平台,加快组建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供销合作社为依托、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后盾、政府部门公共服务和管理为保障的服务联合体。今年全省在18个县市开展试点。

把培育现代生产主体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关键环节。积极推进市场化土地流转和企业化规模经营,到2006年底,全省耕地流转面积357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5.0%;实行适度规模经营(面积10亩以上)耕地面积246.3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0.3%,规模经营种养大户23.4万户。引导工商资本投资现代农业,过去五年每年投入农业的工商资本在120亿元以上。加大对农业创业人才的培养力度,从2006年起对就读大中专院校农业种养专业类学生实行免交学杂费的政策,2007年又扩大到园艺类的花卉、果树、蔬菜等专业,鼓励他们学成后在现代农业领域创业。

把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强大支撑。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推广和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农业生物技术、农产品精深加工等十大农业科技专项,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农业科技贡献率达到56%以上。启动实施“百万农民信箱”工程,2006年底注册用户达到136万户。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步伐,农业标准化推广面积达到1249.2万亩。针对欠发达地区基层农业科技力量薄弱的问题,从2003年起实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并于2005年向全省推广,实现乡乡都有科技特派员,促进了农业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建立和完善首席专家、推广教授、科技特派员和责任农技员制度,积极组建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推广组织、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多方参与的区域性专业性和农科教、产学研一体化的农业科技推广组织。

把完善农业基础设施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有效保障。先后启动实施标准农田建设、千库保安、千万亩十亿方节水、百万亩标准鱼塘改造和标准渔港建设等工程,农业的生产条件和防灾抗灾能力大大增强。全面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补偿标准提高到12元/亩。加快推进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累计已经建成标准农田1430万亩,连续10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幅提升。

二、大力发展区域特色块状经济,县域经济竞争力不断增强

做大做强特色块状经济。以县城和中心镇为依托,以特色产业为支撑,把乡镇企业、专业市场、工业园区和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形成了工业化支撑城镇化、城镇化提升工业化的发展格局,特色块状经济为农民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发展机会和就业门路。乡村企业蓬勃发展,经营管理机制日趋规范,技术创新和竞争能力不断提高。2006年,全省共有各类乡村企业113万家,从业人员1300万人,实现增加值7366亿元,占全省生产总值的47%。全省农产品加工企业已达到35.28万家,其中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达到1.44万家,形成了一批各具特色的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涌现出了一批农产品名牌产品和知名商标。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来自非农产业的收入超过80%。

积极培育“中心镇”。充分发挥中心镇对农村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企业集中和产业集聚,提升县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全省共有268个镇进入全国千强镇行列。新城镇成为农民务工经商的广阔天地,这两年每年新增转移农业劳动力50万人,农村劳动力非农化水平达到70%以上,全省城市化率达56.5%。2006年,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中心镇培育工程,重点培育200个左右有区位优势和特色产业支撑的中心镇,进一步优化城乡人口和生产力的空间布局,使之成为农村经济的增长极、农村人口的集聚点和公共事业服务中心。目前已经启动141个中心镇的建设试点。

积极发展“农家乐”和来料加工等二三产业。顺应城镇消费升级的趋势,发挥农村山水景观、农耕文明、人文历史等优势,大力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业,把发展“农家乐”(渔家乐)等乡村休闲旅游业作为新产业,引导农民和村集体立足生态资源优势,发展农村第三产业。2006年,全省累计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村(点)2084个,经营农户14678户,直接从业人员72557人,营业收入24.6亿元。同时,针对广大农村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农村富余妇女劳动力多的特点,积极发展来料加工业,开辟了农民增收的新途径。

鼓励农民创新创业。全省共有个体工商户接近180万户,从业人员364.8多万人;私营企业40万户。个体私营经济约占GDP的60%。省外、国外经商创业人员400万左右,投资总额已超过1万亿元,其规模相当于2005年浙江全省的GDP总量。这些务工经商人员绝大多数都是农民,他们为浙江经济的快速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三、深入推进“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农民就业增收能力不断提高

2004年,省委、省政府实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计划到“十一五”末,全省培训100万现代农民,新增转移就业400万农民,提高500万农民工的就业技能。近年来又根据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要求,转变培训思路、提高培训标准、改进培训方式,推进农民培训由适应性培训向战略性培训转变。到2006年底,全省已培训农村劳动力640.9万人,培训后实现转移就业的178.8万人。今年上半年全省共培训农民59.5万人,转移就业培训资格证书发证率达到74.61%。

围绕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发展服务业,开展农业剩余劳动力培训、加快农业劳动力转移就业,督促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计提培训经费用于农民工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的稳定性。围绕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培训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经营者、合作社社长,使他们成为现代农业的生产经营主体。围绕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重点培训“4050”农民,扩大中老年农民就业。采取政府发放培训券、企业订单培训等办法,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加强农村职业技术教育,提高职业技术教育的覆盖面,对未升入大中专院校的农民子女开展6个月至1年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扶贫助学行动计划”,对低收入家庭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免收学杂费。全面实行就业政策、失业登记、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和劳动用工管理的城乡“五统一”统筹就业制度和农民工无“证卡”就业制度,推动劳动就业服务网络延伸到乡镇,为农民提供有效就业信息中介服务。实施百万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大力培养新农村建设的带头人,计划到“十一五”末,全省农村实用人才总量达到100万人。

四、大力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农村环境面貌和基础设施条件显著改变

2003年,省委、省政府作出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决策,计划用5年时间整治10000个村,并把其中的1000个村建成全面小康示范村,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市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城市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加快建设规划科学、环境整洁、设施配套、服务健全、管理民主、生活舒适的农村新社区。加大各级财政对村庄整治建设的投入,至2006年底,全省累计投入村庄整治建设资金555.61亿元,各级政府投入占到1/3。注意把“万里清水河道”、“千万农民饮用水”、“乡村康庄”、“生态富民家园”、“百万农户生活污水净化沼气”等工程与“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配套实施,形成了城乡统筹建设和各方协同建设的局面,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五、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覆盖面持续扩大

大力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化。2005年,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面”、“爱心营养餐”),计划三年内投入资金32亿元,全面提高农村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2006年秋季起,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部免收学杂费,513万名中小学生免交了学杂费;对低收入家庭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免收学杂费。深入实施“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两年内全省将安排专项财政资金10.2亿元以上。

大力发展农村公共卫生服务。2005年,省委、省政府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把乡镇卫生院改造成为社区服务中心,把村卫生室改造成为社区服务站。目前,有1751万名农民享受了免费体检,12项公共卫生服务达标率达到80.6%。建立农村社区责任医生制度,加快培养社区全科医生。实行农民每两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制度。

大力推进农村文化建设。实施“农村文化阵地建设工程”,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发展民间自办文化,深入推进文化下乡。2005年起,还开展“双万结对共建文明”活动。今年上半年,各地组织开展种文化百村赛活动,丰富了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培养了一大批不走的农村文化能手。

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在全国率先建立覆盖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6年,全省共有农村低保对象53.98万人,平均低保标准每月149.65元,实现了应保尽保。率先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2005年以来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即征即保”,至2006年底,全省共有234万名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其中196万名被征地农民参加了基本生活保障,有88万人已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或养老金。2003年率先开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全省87个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全部建立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达2936万人,参合率达86%,人均筹资水平达到81元。推进职工社会保险向农民工覆盖。2006年底,农民工参加工伤险145万人,参加医疗保险200万人。完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制度。2006年底,全省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92.4%,年人均集中供养标准5005元。

六、积极创新农村民主形成,农村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积极创新农村基层民主形式。推进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三到位”,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电算化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全面实行村委会直选,创造村级民主恳谈会、村民议事会等群众广泛参与的民主形式,推行村干部“双述双评”、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民主监督办法,大力推进村务决策和管理民主化,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积极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大力推广新时期“枫桥经验”,探索依靠农民群众,加强农村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有效机制。

大力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着力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廉政文化进农村。开展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努力提高基层干部的素质。实施集体经济薄弱村办公场所建设,做到全省村村都有活动场所。

不断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积极探索资源开发、资产管理、资本经营、社区服务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有效路子。针对城市化推进中城郊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分配出现的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农民享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目前全省700多个村完成了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省财政每年拿出6000万元专项资金,对经济薄弱村村级组织运转和村干部报酬进行补助。

全面建立农村工作指导员制度,从2004年起连续三年从省、市、县、乡镇四级机关抽调机关干部,为全省每个行政村派驻1名农村工作指导员,履行村情民意调研、政策法规宣传、富民强村服务、矛盾纠纷化解、民主制度规范、组织建设督导等六方面职责。积极推进乡镇农村工作指导员专职化,60%的乡镇建立了专职农村工作指导员制度。

七、大力实施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欠发达地区加速发展

大力推进下山搬迁脱贫。省政府每年都把下山搬迁5万人作为政府承诺的十件实事之一。把下山脱贫与工业化、城市化结合起来,以高山远山区域、重点水库库区、地质灾害隐患区域的整体搬迁为重点,依托县城、中心镇和工业功能区建设下山移民小区,促进下山农民进城落户、转产转业,实现易地致富。推进整村搬迁,加快下山脱贫小区建设,对搬迁村庄的交通、水利、通讯等项目资金应转用于下山脱贫小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以小户型、农民公寓、廉租房等方式,降低搬迁成本,促进低收入农户搬迁。2003-2006年,欠发达地区共下山搬迁农户8.2万户、29.71万人。今年上半年全省共完成下山移民3.93万人。

促进低收入农民转移就业。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协作、企业参与”的方式,加强对欠发达地区的农民技能培训,促进农民就业致富。2003-2006年,欠发达地区共培训农民244万人次,40.3万农民通过培训实现了转移就业。开展低收入农户普查,建立低收入农户档案,推行“一户一策一干部”的针对性扶贫。鼓励企业定向招收农村低保户劳动力,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促进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政策。

大力推进产业化扶贫。充分发挥欠发达地区的比较优势,加大对扶贫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建立科技特派员制度,从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选派科技人员到欠发达乡镇任职,2003-2006年,共到位专项资金3184万元,实施科技项目665项,引进新品种新技术2474个,为特色农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同时,积极利用欠发达地区丰富的人力资源和优美的生态资源,扶持发展来料加工业和休闲旅游业,促进农民增收。仅2006年一年,211乡镇年规模型来料加工企业吸收劳动力7.2万人,发放加工费2.2亿元。

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和结对帮扶的力度。发挥“省管县”的财政体制优势,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特色产业培育的财政扶持力度。“十五”时期,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及海岛地区的支出累计达336亿元,年均增长17.7%。深入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加强区域协作,引导发达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欠发达地区转移,组织欠发达地区劳动力向发达地区转移。

八、不断深化城乡配套的体制改革,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机制加快建立

切实加大对“三农”的投入。今年全省2/3的新增财力要用于民生问题。2006年,全省各级财政对“三农”的投入达到373.5亿元,比上年增长19.9%。今年,全省财政预算内“三农”投入预计达417.6亿元,比上年增长11.8%。农村社会事业和社会保障支出成为财政投入的重点。加大对乡镇尤其欠发达乡镇的转移支付,提高基层政权的运转效率和公共服务能力。

率先终结农民“皇粮国税”。按照平等城乡居民税赋的要求,以增强农业市场竞争力为取向,自2001年率先停征欠发达地区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起,从局部地区到全省范围、从少数税种到全部税费、从“减调改稳”到全面停征,率先迈出免除农业税收的破冰之步,2005年全面停征农业税收,成为全国第一个终结农民“皇粮国税”的省份。

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推进以改革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乡财政体制和化解乡镇债务、建立村级组织运行机制为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增强乡镇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职能,基本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基础。完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省财政对欠发达地区的免费义务教育实行全额转移支付。加大对村级组织的财政扶持力度,省财政安排60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经济薄弱村的村级组织运转。

着力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农村新型合作金融体制基本建立,农村信用社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信贷主力军作用。针对农业种养大户投入增多、风险增大的趋势,2005年开展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试点,首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共保经营模式,2006年12个县开展试点,今年又扩大到32个县市。2006年推行政策性农房保险制度,至2007年2月,全省已有757.1万户农户参保,参保率71.7%。支持和鼓励创新信贷支农产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等方式,增加农村小额信用贷款供给。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在不断增加公共财政对“三农”投入的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开展万家工商企业与村结对,以经济顾问型、产业带动型、合作开发型、直接参与型、公益捐助型等方式参与新农村。开展万个城镇文明单位与村结对。今年上半年,工商企业和社会各界资助新农村建设金额达到5.3亿元。实现万名科技人才送科技服务到农村,浙江大学、浙江工大、浙江林学院等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纷纷与地方建立共建新农村。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民间慈善组织、企业家纷纷开展扶危济困,弱势群体得到及时救助。

㈧ 金融租凭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金融法规 租赁大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通知 关于办理国际融资租赁业务租金偿还问题的批复 境内居民获准境外融资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汇帐户及外债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经营本外币业务统一发放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贸易法规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设立中外合营租赁公司审批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合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的中外投资方能否用租赁来的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合资企业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2007年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目录 2004年《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申须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下发《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基本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海关统计制度方法中国海关统计编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包含融资租赁 列名合同)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产业政策国务院对我国投融资体制做重大改革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两部门通知进一步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流通业发展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包括飞机融资租赁) 关于开展国产飞机、轮船租赁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浙江省融资租赁管理规定国际法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国际融资租赁统一规则(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初步草案) 租赁示范法草案初稿俄罗斯联邦融资租赁法俄罗斯投资相关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金融租赁法 塞尔维亚共和国融资租赁法 韩国租赁业务条例规则澳门商法典中的融资租赁相关内容澳门核准融资租赁公司法律制度美国法律上关于融资租赁部分条款卢森堡税收鼓励政策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1974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1994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2004 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及《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於航空器特定问题的议定书》概述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特定航空器设备问题的议定书其他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关于抓紧解决由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项目租金拖欠问题的通知关于抓紧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关于使用财政专项借款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关于下发解决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拖欠问题特定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解决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拖欠

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的实效如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的。该法自实施以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并且使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密切。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诚实信用”精神,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有不少内容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等,但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问题,只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
由于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二十年前颁布实施的,当时正值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制定该法的时候,有很多问题考虑的不够周详,规定的也不够具体,一些不法商人无视法律规定,投机取巧,缺失诚信。面对现在鱼龙混杂的消费环境,消费者自身的权益一次次地受到侵害。在消费的大潮中变得伤痕累累的时候,我们呐喊维权,呼唤诚信。虽然我们的消费环境、消费要求和消费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总是有一个不和谐的音符如影随形——缺失诚信,我们的消费市场一直存在诚信问题,消费者所处的环境还是一个危机四伏的消费环境。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弊端: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不明确
实践中,人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问题,也常常发生分歧,主要表现为:
其一,房屋买卖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些法院认为,房屋作为一种商品,购房系商品买卖行为,当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时,适用赔偿应无问题。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商品”系指为人们日常物质生活或文化生活所需且于市场上流通买卖的物品,动产或不动产均包括在内,消费者以生活消费之目的购买商品房的,商品房应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商品,因此产生的争议应适用该法。持相反观点的法院认为,商品房是大件商品,是不动产,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该条规定;房屋经过验收合格,不会存在质量问题,不适用该条规定;房屋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判决;对商品房即使采取“几倍赔偿”的惩罚手段对经营者远远不会造成“伤筋动骨”,这种惩罚性赔偿责任对市场交易秩序的冲击力很小,一旦刻意强调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将会给市场交易秩序带来难以想象的干扰和破坏,造成“公平”与“秩序”之间的严重失衡[ 参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内部资料) ]。
其二,医患关系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些地方性法规将医疗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如浙江省《实施办法》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及医疗机构诊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明确把医患关系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福建省《实施办法》也明确把医患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领域,但绝大多数省份,对此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理论界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医疗纠纷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由是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决定了医院不能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商品经营者,医院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社会效益第一。医院的医疗行为也不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定的普通消费行为,而是一种特殊消费行为。同时,患者也不是消费者,医院的医疗消费仍然坚持执行政府的指导性价格,不采取市场的随行就市,因此,患者交付的费用也与得到的诊疗服务不是等价交换。因此,医疗纠纷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 陈栓青、王松芳:“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医疗纠纷的不同见解”,载《中华医学院管理杂志》1999年第12期 ]2。第二种观点则相反,认为医院为人们提供的服务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服务,其出售的药品也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商品,并且医院提供的服务与出售的药品也都是有偿的,因此,认为医院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 于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中的几大误区”,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1期 ]3。第三种观点是折衷说,认为从总体上说医患关系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但我国当前医院并未完全推向市场,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而不是市场调节价,因此,同时也应适用其他专项法律或有关立法的规定[4 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2期。 ]4。
其三,垄断行业服务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近年来,消费者权益纠纷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已经扩及到了电信、金融、医疗、铁路、邮政、电力、热力、自来水、煤气供应等垄断行业,济南出了个非要和电信业的不合理收费讨个说法的沈洪嘉;包头出了个偏不买电信部门帐,并最终在法庭上为自己讨回公道的邓成和。但由于这些行业长期以来有自己的行业规定和习惯做法,往往不认同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某旅客在乘坐铁路客运列车旅行时,因列车刹车跌落在轨道上,双腿被轧断。在通过诉讼请求损害赔偿时,法院告诉受害人只能依据《铁路法》的配套规定获得赔偿。 再如一位18岁的农村女孩辛辛苦苦考上了大学,却因大学录取通知书被投递延误,而失去了上大学的机会,邮局以《邮政法》规定平常信件投递延误邮政企业不承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上述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问题的判断也有失偏颇。主要理由在于:第一,没能全面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适用范围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二,没能正确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少人想当然地认为,只有购买、使用商品发生纠纷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服务关系发生纠纷是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这显然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误解。当然也不排除垄断服务行业以老大自居、摆弄特权、角色转换不到位、自恃有行业规范的尚方宝剑等与市场经济价值取向不相符的陈规陋习有关。第三,相关方面反对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真正用意可能是为了减轻或免除自己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利害关系的轻重也是选择法律适用的重要影响因素。第四,更深刻而主要的是,相关方面未能正确认识和把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效力。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然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效力问题,其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垄断行业的部门规章的关系问题。众所周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既然该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效力当然高于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行业规章。两者相比较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上位法,而部门行业规章属于下位法。上位法之效力当然高于下位法,上位法的适用当然应优先于下位法,且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若有抵触,抵触部分无效。这是一般法理之要求,这也是确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适用的重要依据,否则,法律规范之间就处于混乱而无序之状态。
(二)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权利保护范围过窄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知识获取权、尊重权、监督权,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知识经济、技术经济的出现以及电子商务、虚拟经营市场中交易主体的范围日益扩大,消费者维权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执法主体多元,行政保护体制失衡
随着人们消费投诉范围的扩大,消费争议已远非往日工商部门的职能范围所能解决。除工商部门外,还涉及到物价、质检、食品药品监督、旅游、卫生、房地产等诸多部门。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现行政保护的制度主要涉及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第三十九条:“关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规定”;第五十六条:“对经营者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未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这些规定明确了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调解解决消费纠纷和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三个主要方面的行政作用,体现了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在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一个部门如果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而裹足不前,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而在强调依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从事,出现了踢皮球现象;三是,在受理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也弱化了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另一方面,行政执法措施是行政机关执法到位的保障,法律应当赋予行政执法机关与其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手段。但是,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乏对执法措施的明确规定。
(四)消费者的维权途径虽然多,但难以发挥实效
司法诉讼是我国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最重要保障渠道,但是目前我国法律诉讼制度还相对比较滞后和传统,缺乏针对小额消费的诉讼,尤其是适合消费者争议的灵活方便、成本低廉的诉讼制度,尽管部分地区的司法机构和审批机关已经开始了相关探索,但是还是处于理论阶段,距离进入司法程序和具体实施还有时日[5李俊杰 《浅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的现状和不足》2010-12-9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这条法规虽然是鼓励被侵权的消费者积极行使诉权,以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实现,但是却同样存在缺陷。因为诉讼虽然具有终局性、强制性以及权利实现的相对完整性等优点,但由于其复杂的诉讼程序和高昂的诉讼费用却让消费者不得不放弃索赔。
即使消费者主张权利成功,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乏对执法措施的明确规定,民事责任难以落到实处。这一问题涉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核心问题。消费者的权益一旦受到损害,向经营者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合法要求时,经营者能否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民事责任就成为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了。但是,目前即使在法律义务明确、责任明确、赔偿方式甚至具体赔偿数额明确的情况下,经营者以种种理由或借口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要求的现象也普遍存在,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难以落实。对于这种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五十六条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大大地削弱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
(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纠纷,消费者难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主体是消费者,只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但是在实际中却与其他法律相冲突。2014年4月11日,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自流沟被石油化工管道泄漏所污染,导致自来水中苯含量超标20倍,5名兰州市民起诉涉事的威立雅水厂,却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而被拒绝受理。该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适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自来水也是消费者购买来为了生活使用的,为什么不可以让消费者个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在本案件中,有资格进行起诉的消费者协会不作为,消费者则又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六)维权成本过高
1.维权机关或部门维权效率不高,各维权机关有时在职能上重合或者冲突,导致相互推卸责任;
2.维权费用偏高,维权既包括当事人前期所花费的检测鉴定费用,还包括后期的诉讼维权费用;
3.维权者的不正当维权行为增加了维权成本;
4.维权执行力低,即使维权能够得到法律上的确认,但由于执法机关不力或者其他的客观因素,往往导致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无疑又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维权的风险成本;
5.维权程序复杂,时间、机会成本大,维权启动法律程序后要经历仲裁程序、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的一种或多种,这些都有严格的时限限制。这些时限无疑增加了维权的时间和机会成本。
在现实生活中,维权成本过高,挫伤了维权者及其需要维权者的积极性,从而导致了维权者不愿维权或不敢维权,使现代法律对权益保护也就成为一纸空文。有的维权者甚至避开合法途径,而采取自力救济甚至非法的途径去解决,现代法治构建的秩序就容易遭到破坏,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难以维持。而不解决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偏高的问题,就很难从根本上净化市场,因为商家和厂家为了销售产品的共同利益,很容易达成同盟,用价格、包装、退换货等各种手段来蒙蔽消费者。而消费者在发现问题后,又因维权的高成本而不得不忍气吞声,问题产品和厂商因此越发猖狂。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一)从立法上拓展消费者的权利范围
现在的消费环境下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领域涉及到了生产的各个环节,已经不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涵盖的狭小范围,现在的消费领域已广泛的涉及到医疗、网络、通讯、传媒及其他精神消费,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应该在这方面做出调整,以切实维护这诸多新兴消费领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统一的仲裁部门
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消费者纠纷缺乏明确的仲裁和管理部门的现状,我国应该加快建立一整套的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具体包括①建立消费者争议仲裁管理机构,以及相关的配套仲裁制度,以简化消费者进行消费争议仲裁的程序,降低仲裁成本和精力消耗;②建立仲裁员遴选制度,对仲裁员的素质要求,条件和相关资历进行详细的规定,并由仲裁管理机构参照执行。实践中,仲裁员的遴选可以从消协、律协、司法部门、专家学者中选。③建立一整套消费者权益仲裁组成机制、运行机制和代理诉讼程序,包括消费者仲裁委员会组织制度、运行制度、操作程序等,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尤其是小额纠纷的高效、简便仲裁;④仲裁管理机构可配合目前消协的机构设置,将消协作为仲裁管理机构附属机构,由仲裁管理部门进行专门的监督和制度,以提高消协在处理消费者纠纷过程中的代表性和公正性[6张熠策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缺陷分析和立法完善》 栏目:法学之窗 添加时间:2009-11-11]6。
(三)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应综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对消费者更有利,更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如实行巡回法庭办案,独任审判、一审终审、经营者分担举证责任,短期审结等,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同时还可以赋予消协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能够积极为消费者的利益参与到诉讼中来。
1.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倒置主要规定在民事实体法和司法解释当中,通过民事实体法规定无过错责任直接免除受害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或者推定侵权人有过错使原告人无须对被告的过错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以此实现举证责任倒置的目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在实际中,消费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在举证能力上明显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 33号)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面, 特别使消费者关注的就是 “医疗纠纷”和“共同危险”的举证责任倒置。该解释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解释,是指当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时,首先要由医院证明自己“清白”。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法院将判医院败诉。举证难使消费者在维护正当权益时受到极大的阻碍,根据《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除极少数特殊行业为反向举证外,绝大多数都需要有消费者来提供证据,第二十三条只规定了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服务,而其他方面的争议呢?比如食品质量发生的争议,消费者不但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再加上昂贵的鉴定费用要由消费者先掏腰包,就使得本来已经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无处入手。何况,因食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人身损害往往有时间跨越性和量的积累问题,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不通过相关的检验、鉴定是无法得知的。为此,把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引入所有消费纠纷中,是降低维权成本的重要措施,也将实现实体法律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2.让“质检部门”属公益性
鉴定难可以说是制约维权成本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像汽车、住房等巨额商品或是诸如手机、电脑等一些科技含量较高的商品的事后鉴定,绝大部分是由厂家或是商家自己鉴定,这样经营者既当教练员又当裁判员,就难免有“暗箱操作”之嫌,直接加大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例如缺陷汽车产品,如果消费者想退货,就要面临着退车牌号、车架号及购置税等一系列后置环节,加上目前国内对缺陷汽车召回问题尚无正式的法律法规,如此一来,消费者退货的成功率几乎等于零。鉴于此,如果说我们的质检部门是属于公益性,由国家拨款支持的话,我们就既可以降低维权成本中的检测、鉴定费用,(检测、鉴定机构仅收取少量的检测、鉴定成本费,不以商业赢利为目的)又使得检测、鉴定结果更具有科学性与公正性,说服力。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一旦遇到产品质量问题就可以及时解决,不再因面临昂贵的检测鉴定成本,漫长的检测鉴定周期而不得不停下维权的铿锵脚步。
(四)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加强执法力度
为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是以加强领导为重点,建立监管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充实专业化技术队伍,强化经费保障,确保把市场监管工作抓出成效。二是以效能建设为主线,建立高效运转机制。要以工商12315建设为重点,建立工商12315高效运转机制;要以食品添加、产品质量为重点,建立案件查处工作机制。三是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建立综合监管机制。要创新监管方式,建立监管平台,提高监管效率。四是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准入监管规范机制、消费诉求预防化解机制、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机制、消费维权社会联动机制和消费维权快速反应机制,努力提高消费维权工作能力和水平。
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市场有序运行。目前,少数中介组织(如鉴定单位)、执法人员自律性差,更有甚者知法犯法,使消费者投诉取证极为困难。因此,一方面要加强中介、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另一方面逐步实行中介组织、执法人员执业后果的连带责任制度,对玩忽职守、出具假证明者给予严厉打击,增强其执业的风险成本,促使其严格执法。
(五)抓紧制订消费者援助制度
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分散消费者面对的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诉讼费用影响了消费者的诉讼能力。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违法者以民事处罚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也可以支持消费者起诉,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法庭也可以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体现在司法程序中保护弱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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