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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会8月18号

发布时间:2021-05-16 09:15:31

A. 互联网金融会受限吗

互金平台在推送服务信息前应当做好筛选,尽量避免转载、推送、评论新闻媒体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突发事件等社会公共事务信息的报道。特别是一些互金平台开设的金融政策解读板块,或转载新闻信息的,如果涉及提供此类信息服务,则需在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之外,再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B.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首批会员名单有哪些

爱凯科技有限公司、爱千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德中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征信有限公司、安徽新安银行有限公司、安徽新安友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安润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安投金融(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安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航资信调查有限公司、百荣云创科技有限公司、宝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包阴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宝富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安荣汇众资信调查有限公司、北京白城科技有限公司等约400家企业。

1、百行征信有限公司

百兴信用调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1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焕琦董事长、郑宪兵董事长。

收集和利用企业信息开展企业信用评估、评级、咨询、培训、市场调查研究、数据库服务和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和网络技术开发、销售、培训、转让、系统运行维护;计算机软硬件销售;会议策划等。

2、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4年3月19日。百融云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融云创”)是一家运用人工智能、风险控制云和大数据技术,为客户提供金融业全生命周期管理产品和服务的智能科技公司。

百荣云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客观中立的第三方立场和开放互补的数据联盟战略,致力于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构建中国金融业大数据应用基础设施平台。

3、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立足中小企业发展,立足零售业务发展,立足客户需求”的市场定位。

积极支持鞍山市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事业、民营企业和再创业企业,投入流动奖金、项目贷款、个人消费贷款700多亿元,已成为支撑地方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4、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宝富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是满道金富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2011年底获得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宝福致力于为个人和企业提供灵活、自助、安全的互联网支付产品和服务,宝富产品种类繁多,受众广泛,价格优惠,提供365天不间断的结算服务,帮助商户快速取款,使电子商务与资金流安全无缝连接。

同时,以“实时结算整体解决方案”为核心业务模式,使保福近两年市场规模保持高速增长势头。

5、北京百乘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百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在朝阳分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贾鹏,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经贸咨询等。

C. 互联网金融会不会崩盘

放心,不会,因为现在能生存的平台都是有干爹和大腿的,比如新融网的干爹是谁

D.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容易加入吗

不容易,有指标要求的,

E. 运营商做互联网金融的18个月后,都发生了啥

在最初阶段,此类机构的存在仅仅是为了满足自有电商平台的支付需求,简单提供与各家银行之间的网关接口。但随着电子商务在中国蓬勃发展,尤其随着海量用户数据的积累,互联网企业逐渐了解到用户在金融服务方面的需求和偏好,其提供的金融服务便开始从简单的支付渗透到了转账汇款、小额信贷、现金管理、资产管理、供应链金融、基金和保险代销等银行核心业务领域。在金融脱媒的背景下,这种渗透尤为显得令人担忧,意味着金融业和互联网企业的转型方向出现了战略重叠,均朝着“金融服务方案提供者”这条高附加值的路线进军。 在现今中国市场,根植于互联网行业的“类金融公司”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平台依托型。此类互联网金融公司拥有成熟的电商平台和庞大的用户基础,通过与各大银行、通信服务商等合作,搭建 “网上线下”全覆盖的支付渠道,在牢牢把握支付终端的基础上,经过整合、包装商业银行的产品和服务,从中赚取手续费和息差,并进一步推广其他增值金融服务。代表企业包括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支付宝、腾讯集团旗下的财付通、盛大集团旗下的盛付通等。 行业应用型。面向企业用户,通过深度行业挖掘,为供应链上下游提供包括金融服务、营销推广、行业解决方案等一揽子服务,获取服务费、信贷滞纳金等收入。代表企业包括汇付天下、快钱和易宝。 银行卡收单型。此类互联网金融公司在发展初期通过电子账单处理平台和银联POS终端为线上商户提供账单号收款、账户直冲等服务,获得支付牌照后转为银行卡收单盈利模式。拉卡拉为其中较为成功的典型。 预付卡型。通过发行面向企业或者个人的预付卡,向购买人收取手续费,与银行产品形成替代,挤占银行用户资源。代表企业包括资和信、商服通、百联集团等。 2005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发展可谓风起云涌。近年银行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开闸发放支付结算、金融产品代销等牌照,更为此类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夯实了基础。与传统商业银行相比,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创新、整合、定制化服务方面拥有核心优势。通过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定位服务等前沿信息技术大量进行金融服务创新;通过打通金融机构、移动运营商、商户、用户等产业链各环节进行金融服务整合;通过数据挖掘,精确把握产业链资金流向,以此提供定制化金融服务?充满创新精神的互联网企业正在沿着数据的路线,迅速侵吞传统银行业的版图。 便捷与安全,互联网金融的两要素 互联网金融企业优势种种,最终落实在用户端只简化成两个字:便捷。“关注用户体验”“致力界面友好”,互联网产品的设计理念在金融支付应用中亦体现得淋漓尽致。“小额快捷支付”使用户摆脱了U盾等安全防护产品的繁琐操作,二维码扫描、语音支付等近场NFC应用使“无磁无密”概念延伸到线下,阿里金融甚至革新了传统的信贷理念,以商家在淘宝或天猫上的现金流和交易额作为放贷评估标准,建立了无担保、无抵押、纯信用的小额信贷模型,从申请贷款到发放只需要几秒钟。 越来越快的生活节奏使“便捷”成为多数用户的首选,这一点还体现在金融支付工具的功能集成化。与单独某一家银行或基金公司所能提供的产品相比,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的虚拟钱包有更多接口,所能集成的功能更加多元,这无疑简化了用户的支付界面,更容易赢得使用者的青睐。 然而就金融这一特殊产品而言,便捷性与安全性存在显著的矛盾对立。如何保证自有资金、客户备付金、客户信息、运行和业务系统的安全,强化客户身份的识别,规范业务运作,是跨界的互联网金融公司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此外,以全新的信贷模式涉足贷款领域,未来究竟是否会积累巨大风险,新兴的网络金融公司无法给出肯定的答案。目前,互联网支付公司只有客户交易数据,没有资金流向数据,数据库不能有效掌握贷款人的资金流向,信用风险判断可能发生失误。交易数据是否能支撑金融模型,金融模型是否能确定把违约率降到一定概率,都需要时间来验证。 就风险控制而言,传统银行毫无悬念地完胜了互联网支付公司。此外,富有操作经验、对软硬件投入巨资的商业银行在处理大批量订单时也可以更好地保持系统稳定性。“双十一”网络购物节当天,由于百万订单同时涌入,支付宝一度无法正常支付。根据易观智库预测,2015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将达到13.9万亿元,对于资本短缺、盈利渐薄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来说,是否有能力提升安全和稳定性,迟早会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这或者也为传统商业银行参与竞争提供了砝码。 信息,决战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价值 过去,企业通过与IT公司、银行、物流公司三方合作来整合“三流”,如今出现了跨界于IT和银行之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其本身就已做到“合一”,天然比银行更具有数据挖掘方面的优势。除资金流信息以外,互联网金融公司还留存了海量的结构和非结构化交易信息,包括历史交易记录、客户交互行为、海关进出明细等,可为精准营销和定制服务提供数据支撑,进一步增加客户黏性。 只有拿到更多的信息,做到精准定位和推送,才能设计出对客户更有吸引力的金融服务方案,这就是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银行之间的核心战略冲突--谁都想将真正具有高附加值的、通过信息挖掘发现的增值业务拿在自己手中。在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未来蓝图中,金融业将会划江而治:银行的市场定位是金融基础网络、业务骨干和金融后台,支付公司则是业务触角和支付前端。它们将这种合作描述为“小江小河最终汇入大海”,商业银行的角色将成为只是为互联网金融公司提供备付金和自有资金托管服务的工具。 这样的界线无疑切断了银行和客户之间的联系,因为谁掌握了支付终端,谁就掌握了客户的全部信息,以及基于数据挖掘而产生一系列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如果客户不再使用信用卡,银行就不再掌握用户支付通道和该通道所连接的全部用户信息,无论产品开发、市场营销、交叉销售都成为了无根之源。当银行彻底丢失丰富的前端信息,成为互联网企业的工具,其业务含金量就会大打折扣。以目前美国最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Paypal为例,该公司网上支付主要包括四个环节:终端、交换器、买卖处理器、清算和结算,只有最后一环连接到银行处理器,这一环节的清算结算业务免费提供给客户,前三个环节才是真正的数据业务,通过获得信息和交易细节形成收费性服务解决方案。免费的基础业务与收费的数据增值业务,这也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如果银行继续放弃对用户支付终端和信息的争取,其信贷转型(偏向零售和小微企业)和经营转型(成为提供金融解决方案的服务型企业)将会遭遇来自行业外的强有力的冲击。 在巨大压力下,商业银行和物流行业纷纷往“三流合一”的方向探索,前者自建电商平台和物流公司,后者自建电商平台和金融服务公司。这不一定代表了通往未来的正确方向,毕竟行业分工精细化才是最终趋势,“大而全”的企业很难满足客户的全方位需求。但它体现出一种开放的态度,即在对“信息”这一宝贵资源的争夺中,必须超越行业的概念,与互联网公司、物流公司和电信运营商充分竞合,尽量将自身划入“信息掌握者”这一疆域,才能确保在未来有蛋糕可分。 移动支付,零售银行如何破局 就目前而言,互联网金融公司通过掌握“支付通道”而对银行产生威胁主要落在零售方面(个人和小微企业)。在B2B领域,由于交易单笔金额较大,交易双方对资金安全顾虑较多,客户更愿意选择安全信用度更好的传统商业银行。然而在零售业务方面,如何通过握住支付终端来黏住客户,却是商业银行亟需思考的问题。 互联网企业经常提到“ABC”这个概念,即Application(应用)-Bank(银行)-Customer(客户),希望通过牢牢掌握“应用”(支付终端),确保自身“客户”不流失。身处这个链条中的“银行”需要考虑的则是,未来如果“应用”意味着唯一终端,“客户”要么选择多功能银行IC卡,要么选择手机虚拟钱包,究竟要如何在这场非此即彼的零和竞争中胜出,避免有朝一日客户跳开银行,“ABC”简化成为“AC”。 在上一轮线上支付终端的竞争中,商业银行无疑失去了先机,但这并不意味着彻底失去机会。事实上,目前第三方支付已进入战略转型期,趋势之一是O2O(Online to Offline从线上到线下),通过全业务线满足用户的整体支付需求;趋势之二是从自营电商到助力传统行业电商化,由满足需求向创造需求转型。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和移动运营商同样也看到了机会。所谓O2O,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3A”(Anytime, Anywhere, Anyway,任何时间、任何地方和任何方式)的消费需求,围绕移动支付解决方案。由于2013年将要出台移动支付国家标准,银行、第三方支付、移动运营商从去年起就蓄势待发开始布局。 2010年,美国移动支付公司Square方块刷卡器的出现引领了一场支付革命。丢弃了繁琐的现金交易和名目繁多的银行卡,只需要一部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就能完成付款,无现金、无卡片、无收据。其后,谷歌钱包和Paypal扫码技术出现,开始与移动刷卡器Square争夺市场份额。 可以说,即使在成熟的美国市场,移动支付市场也仍处于百家争鸣的战国时期。今天的中国移动支付市场,在成长性和竞争激烈程度上亦是如此。拉卡拉刷卡器采取类似Square便携刷卡器的发展模式,支付宝钱包类似于谷歌钱包,微信扫码类似于Paypal扫码,它们核心价值在于实现了全银行支付功能的聚合。在信用卡刷线下POS机的时代,银联提供了这种聚合;在网上支付的时代,第三方支付提供了这种聚合;而在尘埃尚未落定的移动支付时代,究竟哪种产品更受欢迎,是“移动刷卡器”,“虚拟钱包”,还是即将换代的可实现NFC近场支付功能的“金融IC卡”;究竟哪种合作模式更容易胜出,是“第三方支付+银行”“银联+通讯”“银联+银行”“银行+手机制造商”,还是跨平台的广泛合作,所有人都不得而知。唯一可以肯定的是,简便易用是永恒的方向。现金的发展用了300年,银行卡的发展用了50年,网络支付发展已经有10年,而移动支付成为主流,也许速度会更加惊人。 从互联网金融角度重新审视商业银行运营 立足客户体验提升,重新审视金融产品设计。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异军突起,一个重要原因是它提供了更加简便和个性化的金融解决方案。介质单一化、功能多元化是未来的大方向,这就要求商业银行重新思索“用户界面”,是在柜面摆满琳琅满目的信用卡、理财或者其他产品,还是给客户提供一个唯一的使用终端。这个终端(可以是卡,手机或者其他)的初始状态或许只加载了最基本的使用功能,如果需要其他附加功能模块,可以到“在线商店”自助添置,选择是单币种还是多币种卡,是货币基金信用卡还是特约商户信用卡,是可以在线购买贵金属还是扫描支付出租车费?在理想状态下,它应该做到“一卡走天下”。自2013年起,新一代金融IC对磁条信用卡的替代将会持续提速,给银行支付终端的更新换代提供了绝好契机。在掌控支付终端和提供增值信息服务的战争中,银行的“国界线”究竟怎么勘定,勘定在哪里,需要银行充分地参与竞争合作,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参与并力争主导用户习惯的培养和跨行业标准的制订,并将之体现在产品设计理念中。 立足客户结构层次演进,重新审视金融渠道建设。在线上支付时代,电子银行与物理网点两种渠道属于互为补充的并存关系。当电子支付从线上进入线下,可以随时随地满足任何环境下的金融服务需求,物理渠道因时因地制宜的个性化设计就显得格外重要。银行网点不应该也不能再“千人一面”,从最初选址到产品陈列,从前台风格到后台处理,未来银行物体渠道应当体现精准定位和区别化服务的概念,做到因时因地因人制宜。 力争客户服务效率改善,重新审视银行管理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给商业银行零售业务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开放合作的契机。“三流合一”的非金融企业通过精准定位零售客户的偏好,向其推送包括金融产品在内的各种消费品和服务,这种毛细血管的发达也许可以降低银行微零售的成本,或者间接带来银行日常涵盖不到的客户,从而使银行变得更加高效。未来,零售业务的标准化和批发化运作,可能离不开与包括第三方支付在内其他非金融机构的广泛合作。当客户越来越要求服务的个性化和集成化,银行或许需要重新考虑管理的“集中”和“分布”概念。在业务需求挖掘、客户评价反馈、产品回收机制方面,贴近客户的各地分支机构与手握海量数据的数据中心或许可以承担更多的职责。如何依托数据挖掘和信息平台,个性化满足每一名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是商业银行仍需细化思考的问题。 立足跨行业资本竞争,重新审视上市银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即使对于成熟的美国市场,O2O也是一个全新概念,可以说,物联网、云计算和移动支付几乎是在同一时间改变着地球两端金融版图的面貌。在这方面,中国的银行业并没有太多可以借鉴的对象。虽然目前,境内外银行业分析师还没有来得及将目光转移到这个问题上,但资本市场的资金流向其实已闻风而动。市场对互联网金融的未来无疑是看好的,阿里巴巴集团私有化引入PE投资20亿美元,名单包括了中投、国开金融、中信和淡马锡。京东商城再融资4亿美元,领投方为加拿大安大略教师退休基金。上述投资者都在资产组合中重仓配置了银行股,或者更偏好稳定而具有长期回报的公司。“资本总是稀缺的”,这种投资偏好的重叠和竞争方向的重叠同样令人警钟长鸣,提示商业银行在未来市值管理和资本规划中,需要更加关注资本市场资金流向及相关投资者行为的变化。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

F. 2020年的互联网金融会是怎样

2020年互联网金融一共有四个制高点:基础设施、平台、渠道、场景。其中,基础设施回是最有可能答产生颠覆性创新的领域;平台是互联网行业平台模式在金融领域的延续和创新;渠道则是互联网时代对金融机构传统核心资产的重新审视,也是互联网企业线上线下整合的重要阵地;场景是金融“生活化”以及“以客户为中心”的核心体现。

G. 互联网金融可能会涉及什么刑事犯罪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编者按,此后,虽先后又出台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征求意见的《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具体支付业务管理规定,但相关规定均以2010年的管理办法为基础,第三方支付的制度架构未发生根本变化。】

2、P2P监管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编者按:201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亦须关注】

4、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编者按:对于时下热炒的比特币,《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5、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编者按: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对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的提出了具体要求】

6、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SPAN>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编者按:2014年初,保监会草拟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亦值得关注】

(转载于法客帝国,部分内容摘选自湖南青年律师联合会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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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1 17:37
#知道最神秘组织让琅琊阁甘拜下风#
提问者采纳
以下信息是从湖南青年律师联合会博客中转载的内容,希望帮助到你。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笔者对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 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4、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5、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

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6、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H. 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电话

互联网金融协会是没有举报电话,互联网金融协会是不负责处理举报事宜的,只有联系邮箱,具体邮箱为:[email protected]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NATIONAL INTERNET FIN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NIFA)是按照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10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家有关部委组织建立的国家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

2015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通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准予成立。2016年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上海黄浦区召开成立会议暨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上海市市长杨雄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共同为协会揭牌。

(8)互联网金融会8月18号扩展阅读: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职责包括:

1、组织、引导和督促会员贯彻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方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经营行为。

2、制定并组织会员签订、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沟通协商、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建立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对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的处罚和反馈机制。

3、协调会员之间、协会及其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主管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4、组织开展行业情况调查,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收集、汇总、分析、定期发布行业基本数据,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综合统计监测和风险预警,并提供信息共享及咨询服务。研究互联网金融行业创新产品和创新业务。

5、积极收集、整理、研究互联网金融服务领域的风险案例,及时向会员和社会公众提示相关风险。

6、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和消费者保护标准,并监督实施,建立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

7、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对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素质。

8、发挥行业整体宣传推广功能,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倡导互联网金融普惠、创新的理念。

9、组织会员业务交流、调解会员纠纷、检查会员业务行为。

10、代表中国互联网金融服务组织参与国际交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I.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会产生哪些影响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是由央行会同有关部委牵头、起草、制定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基本法”,2015年7月18日对外发布。
意见发布后,人民银行将与各有关部门一道,加强组织领导和分工协作,抓紧制定配套监管规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不断总结监管经验,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该指导意见的发布,将会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促进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义,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在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以及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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